泰和泰研析 | QDIE基金设立实务研究系列(一):深圳QDIE设立要求及关注要点探讨
引言
为积极支持有能力的境内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对外投资,适应市场主体跨境资产的配置需求,深圳市2014年启动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工作,于2014年12月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自2014年实施QDIE试点以来,深圳市QDIE基金设立数量及规模持续稳定增长。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金融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深圳证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前海管理局等单位在深入市场调研和学习其他地区先进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行QDIE政策升级,于2021年4月重新修订并发布了《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深金监规〔2021〕2 号)(以下简称“《深圳QDIE管理办法》”)。QDIE政策升级后,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准入门槛,也扩大了投资品种和范围,允许投资境外一二级市场。
根据《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是指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方便陈述,以下简称“QDIE管理人”;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或人民币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即我们通常所称的“私募基金”,为了方便陈述,以下简称“QDIE产品”。对于如何向深圳市金融局申请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目前《深圳QDIE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的具体申请条件。根据我们与深圳市金融局沟通所了解的信息,具体办理要求可以参照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QDIE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深圳QDIE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根据实践所了解的情况,本文将对深圳QDIE业务办理具体要求进行总结,并且对设立关注要点进行探讨,希望对有意在深圳市申请QDIE管理人和QDIE产品的主体有相应的参考意义。
一、QDIE管理人的申请条件
二、QDIE产品的申请条件
三、特别关注要点
四、结语
深圳QDIE试点开辟了境内机构或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新途径,但2021年《深圳QDIE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未给深圳QDIE业务办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鉴于该办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我们根据实操中的经验积累及对政策深入研究理解,对业务流程进行了系统梳理,以供正在或将要办理该类业务的投资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参考。同时,我们将继续跟进监管部门对争议性问题的审核口径及最新监管动向,及时分享我们的观点。
参考摘要
[1] 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商务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建立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2]《深圳QDIE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外投资主体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境外投资主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境外投资主体以其他形式发起设立并运作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基匠律师团队
梁清秀 律师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钟娟娟 律师
业务领域:创业企业、股权投融资、私募基金
袁云飞 律师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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