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凰黄金案戏剧性上演,“赔与不赔”中场变局!
闹得沸沸扬扬的武汉金凰珠宝抵押超80吨黄金引发违约的事件又掀起一波戏剧性“余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诉,终审裁定赔付长安信托8.2亿元。当初被卷入事件的民生信托、东莞信托、安信信托、四川信托、长安信托等多家信托机构纷纷踩雷,人保武汉分公司提供保险责任,这8.2亿元的赔付将会有多苦?
2020年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信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长安信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原告长安信托判令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共同赔偿其人民币820857547.37元;判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 证据二,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出质人)与长安信托(质权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黄金质押合同》约定,金凰公司以黄金向长安信托出质,保证上述10亿元贷款合同中长安信托的权利实现;
○ 证据三,《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两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金凰公司,两份《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之后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保单号分别为PQBA4178和PQBA4179)约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本保单项下单一受益人为长安信托,本保单项下争议向受益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长安信托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贷款人长安信托以足金黄金出质质押,为借款还款提供担保,但黄金的质量和重量问题由人保武汉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险,金凰公司投保的单一受益人是长安信托。
长安信托作为案涉保险合同中的“单一受益人”,其以金凰公司与人保武汉分公司签订的案涉保险合同所附的《特别约定清单》中的约定管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排斥约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人保财险公司认为长安信托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不是保险单的受益人,但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裁定将人保武汉分公司的保险责任表述为提供担保,该表述有误,应予纠正。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长安信托对其没有诉权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本案不予涉及。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定为终审裁定。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表示的“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公司提出的长安信托对其没有诉权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本案不予涉及”。这个事件会就这样结束吗?人保方面多次表示武汉金凰用虚假黄金来投保涉嫌保险诈骗,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不会承担其赔偿责任;长安信托方面如果成功通过诉讼获得保险赔偿,无疑是给这场事件撕开了一道赔偿口子,显然人保方面不会甘心承受这个结果。由此看来,这一场黄金大案的"余震"还没有结束,后面将要发生的依然充满戏剧性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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