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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女孩”被抓,是法律问题,无关对错

沧浪大侠 沧浪闲话 2022-10-16

8月10日,一名苏州女孩因为穿着和服去淮海街拍照,结果不仅没拍成照,还被警察撕破衣服强制带离,理由不说也能猜到:寻恤滋事。
事情发生以后在网路上引起极大的反响,同情女孩的网友认为,只要不是在与抗日战争有关的特殊日子里,穿和服拍照没啥问题,不需要上纲上线;指责女孩的则认为,和服是日本的民族服装,鉴于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巨大的伤害,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在公共场合穿。
其实,这些讨论都偏离了重点。这位女孩该不该抓,不是穿和服对不对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
该名警察的原话是:
作为一个中国人,你怎么能够穿和服?你是不是中国人呢?

这话貌似非常“正能量”,但问题是,认为中国人不能穿和服只是这名警察的个人观点——当然认可这个观点的人很多,但人数再多,也仍然算作个人好恶——他不能用个人观点作为执法的依据。
如果这名警察不喜欢吃寿司,他也可以用这段话去质问吃寿司的人;如果他不喜欢吃披萨,他同样可以用这段话来去谴责吃披萨的人;如果他不喜欢喝咖啡,他一样可以去抓咖啡店主。

如果他讨厌日系车,难道就可以把开日系车的车主带到派出所里训诫一番?如果他讨厌英文歌曲,是不是就可以把听英文歌曲的人也抓走?
这件事连胡锡进都看不下去了,他说:“中国开放的城市里,不应该容不下一身和服。”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无论是行政法规还是刑事法律,都没有禁止穿和服的规定,当然也没有禁止使用日本产品如电视机、相机、汽车等的规定。
既然法律没有禁止,那么无论穿和服对不对,警察都无权对她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讨论穿和服对不对,在“和服女孩”事件上已经跑题了。
生活中衡量对错的标准很多。例如大街上有人在打架或者发生交通意外,众人围在旁边看热闹,你说对不对?
当然不对,但并不意味着警察能够以“寻恤滋事”为由把这些看热闹的人全部强行带到派出所去。
再比如,现如今社交平台上每天都可以看到包二奶、养小三事件,这些事对不对?当然不对;该不该,当然不该!但警察会插手吗?当然不会。

因为无论包二奶、养小三多恶劣,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违法,所以执法机构就不能介入。
对包二奶、养小三的人,你可以鄙视他,也可以远离他,但你无权当面斥责他,更无权把他强行带到派出所去。
如果有人觉得中国人不应该穿和服,可以,没有问题!你可以自己不穿,可以要求家人不穿,也可以与穿和服的朋友绝交,这些都没问题。
你还可以走得更远,建议立法机构制定禁止穿和服的法律,但在法律出台生效前,谁都可以穿。你没有权利指着穿和服的小女孩的鼻子骂娘,没有权利逼迫人家把和服脱掉!
你是平民如此,你是警察也一样。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警察只是执法者,并没有司法解释权,当然更没有立法权。他只能对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却没有权力去决定某一种行为是否违法。

就拿“和服女孩”事件来说,如果法律规定中国人不可以穿和服,那么警察有权对“和服女孩”的行为采取措施;但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警察无权决定穿和服为违法行为。
这与该不该穿和服、能不能穿和服没有关系。
这起事件中,警察对“和服女孩”采取措施的理由是寻恤滋事。
众所周知,“寻恤滋事”是一个标准的口袋罪,凡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但执法者又非常想对其予以处罚的行为,都可以往这个口袋里装。
它最大的风险在于,理论上执法者可以将任何一种他所不愿意看到的事定为寻恤滋事。
你碰到不公事件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给你定为寻恤滋事;你路见不平说几句公道话,也可以这么定你,你的工资被拖欠了去讨要工资也可以定……
总之,任何一个人的任何一种行为,只要执法者愿意,都可以用“寻恤滋事”这个口袋去装,轻了采取行政处罚,重了刑事定罪。
多年来,法学专家、司法界人士一直呼吁取消“寻恤滋事”这个罪名(包括治安违法),因为这个罪名严重违背了“法无明文不罪”的现代法律原则,更突破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公民社会基本理念。
近年来,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动辄将“寻恤滋事”作为手中利剑使用而导致翻车的事件屡见不鲜,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山东某乡镇书记王丽,用“寻恤滋事”罪名对上访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辽宁盘锦公安局以“寻恤滋事”对在社交平台上公布司法裁判网一段公开视频的广东律师周筱赟跨省抓捕,最后被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这些都是“寻恤滋事”罪名给社会带来负面效应的典型实例。
然而,在我看来,“寻恤滋事”罪名的存在还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是不应当将判断违法的权力赋予执法部门,判断权应该归属于审判机构——也就是法庭。
当今大多数司法比较成熟的国家,警察在司法程序中更多地扮演取证者、证人的角色,基本没有裁定是否违法的权力。
说白了,哪怕对当事人执行罚款10元的处罚,警察只能提供证据,该不该罚款10元,应当由法官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为了节约时间和其他成本,与警察达成和解后主动认罚。
从这个角度看,警察在司法程序中扮演什么角色比有无“寻恤滋事”罪名更重要。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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