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红:《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 营造积极健康网络生态》
转于“《法治日报》2022年11月3日”
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 营造积极健康网络生态
作者:刘艳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加强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研究对于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
当前网络暴力的生发态势与成因分析
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诽谤侮辱、煽动滋事、公开隐私等人身攻击方式,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空间正常秩序的失范行为。从共性特征来看,网络暴力具有主观动机的复杂性、人身攻击的恶意性、因果关系的隐蔽性、参与主体的群体性、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等典型特征。就表现形式而言,网络暴力涵盖谣言诽谤型、谩骂侮辱型、恶意剪辑型、骚扰拱火型、公开隐私型、信息泄露型、煽动滋事型等多元形式。
随着步入互联互通的Web3.0时代,互联网与现实社会深度融合。依托新的媒介平台和传播方式,升级版新型网络暴力花样翻新,从社会生活领域扩展至商业竞争领域,被作为制造网络舆情、操控误导民意、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呈现出利益驱动化、组织产业化、专业分工化、群体对立化等恶性发展态势,逐渐形成网络暴力黑灰色产业链。
网络暴力治理的难点问题与现实困境
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现实社会风险交互重叠的产物,使得网络暴力治理遇到诸多难点问题。其一,“网络水军”的屡禁不止;其二,“按闹分配”的舆情处置;其三,“法不责众”的群体效应;其四,“息事宁人”的被害沉默。面对网络暴力来势汹汹的恶意攻击,不少受害者因羞愧、自卑、恐惧等心理,权衡利弊后选择沉默退让,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当前我国网络暴力治理法治化面临多重现实困境。首先,立法规定滞后模糊。我国规制网络暴力的规定散见于民事、行政、刑事等领域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存在立法表述模糊、惩罚力度轻微、缺乏有效衔接等问题。其次,执法取证溯源困难。网络暴力案件的证据材料以电子数据为主,需要相关部门追溯网暴信息的源头和流转过程,取证技术门槛较高、难度较大,而且极易灭失或被篡改。再者,司法程序不当限制。实施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触犯侮辱、诽谤罪,而此类案件在我国刑法上被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转公诉受到严格限制。最后,平台监管权责失衡。近年来,我国立法上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越来越多、主体责任越来越重,但缺乏专门的赋权条款,权责配置失当导致网络平台在防范和处置网络暴力舆情方面束手束脚、力不从心。
网络暴力治理的理念更新与路径调适
立足我国网络暴力的生发态势与治理困境,在吸纳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以法治化为着眼点,更新网络暴力治理核心理念,建构网络暴力治理本土路径。
网络暴力治理的核心理念为:一是多措并举的积极治理理念;二是标本兼治的源头治理理念;三是对症下药的精准治理理念;四是软硬互补的综合治理理念。网络暴力治理的本土路径为:一是形塑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多方协同治理模式;二是制定以行为类型、主观动机、危害程度、群体类型为标准的分类分级治理方法;三是构建覆盖事前监测预警、事中干预处置、事后追责救济的全链闭环治理机制。
网络暴力治理的权力配置与责任承担
网络暴力作为复杂社会问题在网络空间的“镜像”,依靠单一主体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合力打好“组合拳”,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才能激浊扬清,根治这一“顽疾”。
第一,网络暴力治理的政府权责。政府部门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承担依法管网治网的监管责任。具体可以从完善关于网络暴力治理的政策法规、强化网络暴力治理监管机构的职能、建立网络暴力治理的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提升网络暴力治理的技术监管能力四个方面进一步充实政府权责。
第二,网络暴力治理的平台权责。平台企业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承担信息内容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治理前端,通过识别机制和审核机制及时过滤网暴内容,加大弹窗提醒警示力度;在治理中端,建立跨平台间合作机制和恶意话题熔断机制,严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强化“一键防护”等应急保护措施,畅通快速取证和举报通道;在治理末端,加大对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溯源追责和宣传曝光力度,加强对重点群体的救助保护。
第三,网络暴力治理的公民权责。网民是网络舆论的主体,也是网络暴力治理不可或缺的参与力量,最终又将是清朗网络空间、良好网络生态最大的受益者。网民要严格遵守数字公民伦理道德和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融入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提升自身网络文明素养,自觉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网络暴力治理的立法对策与重点关照
完善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相关立法,应从程序法层面与实体法层面“双管齐下”,两者协同配合。同时,也要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遭受网络欺凌予以重点关照和特殊保护,使得立法整体上兼具体系性和针对性。
在网络暴力治理的实体法层面,一是制定防治网络暴力专项法律规范,针对防治网络暴力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专门性、体系性规定;二是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有效衔接,根据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程度合理配置法律责任,理顺不同类型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与联系;三是严密刑事法网并提高个罪法定刑,可以在侮辱、诽谤罪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配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法定刑。
在网络暴力治理的程序法层面,一是优化网暴案件的溯源取证规则,方便和规范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二是完善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制度,因遭受网络暴力,人格权受到紧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网络暴力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三是修订侮辱、诽谤罪的追诉方式,在司法解释上补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扩大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公诉范围。
网络欺凌是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面临的严峻风险之一,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我国在完善网络暴力治理相关立法时,有必要对防治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问题作出专门性回应,可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设置“网络欺凌防治”专章。
(责任编辑:秦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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