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罚款3倍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时间 : 2023-01-18 12: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
资税稽罚告资税稽税罚告〔2021〕3号资税稽税罚告〔2021〕3号〔2023〕1号
资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37R88):
对你公司[地址:资阳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2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我局通过电话未能联系上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在注册经营地址也未找到你公司经营场所和工作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届满后,你公司未提供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我局查询了税收管理系统,并对你公司银行账户、有关个人储蓄账户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开展了调查工作。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067,643.00元,已申报增值税销售额600,908.53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89,532.80元。2022年1月至7月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2,503,557.67元,已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83,736.46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284,368.1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取得收入6,631,342.11元,经计算应缴增值税60,141.44元,已缴16,763.79元,少缴43,377.65元(其中:少缴2021年一季度4,214.72元、二季度6,386.82元、三季度8,528.80元、四季度15,537.01元,少缴2022年一季度8,711.92元和三季度81.55元,多缴2022年二季度83.17元)。
依据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之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4.95元,已缴586.72元,少缴1,518.23元(其中:2021年1,213.36元、2022年1月至7月304.87元)。
你公司未提供账簿、报表等纳税资料,不能准确查实你公司的成本费用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提供建筑装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6,631,342.11元(不含税收入为6,571,200.67元),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之规定,核定你公司的应税所得率为8%;你公司2021年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067,643.00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325,411.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8,135.29元,已缴152.80元,少缴7,982.49元;2022年1月至7月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503,557.67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00,284.61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007.12元,已缴285.39元,少缴4,721.73元。
你公司未提供印花税应税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二条、第四条、《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06〕85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有关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六条之规定,我局核定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税凭证6,626,982.11元,合计未申报缴纳印花税994.00元(其中:2021年617.00元、2022年377.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你公司少缴各种税款合计58,594.10元(其中:增值税43,377.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18.23元、企业所得税12,704.22元、印花税994.00元)的行为是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五类第44项第3目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拟处以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即罚款175,782.3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即2023年2月27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月18日
税乎网www.taxhu.com链接2021年第4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