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违法案中什么叫“应该知道”?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N61G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一稽 罚 〔2023〕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因承接的“蓬岭路岭亭车辆灯件厂拆迁工程”等一批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经建筑同行张晓丽介绍向陈生(名字及联系电话不详)租赁挖掘机12台和铲车2台。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5月和7月收到汕头市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1年5月8日,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10098006、10098007;开票日期:2021年7月26日,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10098089;开票日期:2021年7月26日,发票代码:4400212130,发票号码:14736717、14736722-14736725,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经营租赁*挖掘机,金额合计411,646.01元,税额合计53,513.99元,价税合计465,160.00元。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和7月分别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358.23元和46,155.76元,合计53,513.99元,在税款所属期2021年10月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3,513.99元。你公司将上述机械租赁费在2021年结转成本465,160.00元并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5,160.00元。
(二)经检查,你公司因承接的“美埭社区丽江路下沟片违建拆迁及围挡工程”、“冠山社区高速路以东、德政路以北收储用地拆迁工程(2期)”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经建筑同行张晓丽介绍向陈生(名字及联系电话不详)租赁挖掘机7台。你公司于2021年2月和3月收到汕头市柏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1年2月8日,发票代码:4400203130,发票号码:14246396;开票日期:2021年3月15日,发票代码:4400211130,发票号码:04427138,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经营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金额合计355,309.74元,税额合计46,190.26元,价税合计401,500.00元。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2月和4月分别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769.91元和33,420.35元,合计46,190.26元,在税款所属期2021年11月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6,190.26元。你公司将上述机械租赁费在2021年结转成本401,500.00元并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1,500.00元。
你公司的机械租赁业务由陈生承接,却取得由汕头市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柏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0份。你公司对陈生与汕头市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柏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是否一体或者汕头市金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柏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是否真实提供机械租赁业务没有求证。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释疑讲义》第24条指出,“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虽然客观上不知晓发票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已经废止的,但是通过交易对象、交易条件、交易环境、发票的外观等等,只要其履行正常的注意义务,就能知道发票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已经废止的,只是因疏于注意而没有认识到,这时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知道”。
从上述情况可以判断,你公司应当知道前述发票为非法取得而受让,但疏于注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的规定。对上述存在违法事实,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我局于2023年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汕头税一稽罚告〔2023〕1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取得上述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公司该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1-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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