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3〕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后疫情时期经济复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二、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执行以下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对在2021—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三)对在2021—2025年期间一直未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2026年起不再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四、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依企业申请予以退回。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五、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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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桂政发[201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于2012年12月执行到期,之后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进一步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全力打造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经 2014年1月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对《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进一步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拓展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深度和广度,推动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积极参与和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经济区范围是指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市所辖行政区范围。
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三条 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钢铁、信息、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电力、纺织、建材、医药、机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新材料、林浆纸、食品等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服务、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围绕经济区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其中,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四)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五)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七)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七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自治区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支持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等发展。
(二)以2008年经济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经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并逐年有所增长。
(三)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
(四)对重点产业园区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且企业在园区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超过5亿元,在2年内建成投产的,可由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和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引进年度上一年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排名为准。
(五)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形式重点支持园区建设。
第八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一)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二)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第九条 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手续,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较长筹建过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便利,经投资主管部门预核准,商务部门核发“公司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一)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二)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三)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取消纸本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支持经济区外贸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在境外注册商标,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拓展新兴市场。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进入。加强企业绿色化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保护生态空间。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
港口物流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支持北部湾港口建设。
(一)鼓励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区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北部湾港开发建设。
(二)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优先保障港口后方和集疏运通道用地,严格控制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三条 支持港口航运发展。
(一)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45航次/年以上的外贸集装箱直航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12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二)鼓励新开辟通往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的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相应补助,第1年每条航线补助200—400万元,后2年补助额按20%比例逐年递减。随后年度按本条第(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三)对承揽自治区以外、经北部湾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业务的货代公司给予补助。当年集装箱量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当年完成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对新开通北部湾港集装箱“五定”班列的运营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四)对自治区内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港进出的,当年集装箱量(重箱)比上年实际增长部分,给予生产贸易企业100元/标箱的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港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五)对在北部湾港内开展集装箱“穿梭巴士”业务且正常营运一年以上的运营商,自治区每年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在经济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运力规模超过10万载重吨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对在经济区内注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航运企业,以及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视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四)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五)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第十五条 促进通关便利化。
(一)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在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全面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建立和实施差别化审单,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简化转关运输申报程序。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联网报关、海关税费电子支付。
(二)将在海关注册的AA类企业和需要重点支持的A类生产型企业纳入“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对于地方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总部经济企业及其他需扶持的A类以下企业(不含A类),由地方政府和海关培育为A类以上企业后可纳入“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对特殊进出口货物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对AA类企业实施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以及担保验放、上门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
(三)对AA级企业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放行并降低抽检比例;对诚信度高、质量稳定、进出口低风险产品的企业实施直通放行制度;推进实施“风险评估、集中审单、自动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提高通关效率。
金融发展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交易场所、基金行业、资产(资本)管理机构等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资金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单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发展。
(一)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用地用海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区用地指标。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二)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三)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
(四)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优惠地价。
(一)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二)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三)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新用地用海审批制度。
(一)经济区除南宁中心城区外,其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下,可按农用地征转分离的有关政策报批。
(二)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其用地报批开辟“绿色通道”,在受理土地报批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由自治区相关部门集中进行“一站式”联合审批。
(三)经济区内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或委托相关单位整体实施围填海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依法应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一)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工程,为经济区建设提供足够的新增耕地指标。自治区本级建立新增耕地收购储备制度,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自治区调剂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建立建设用地耕地占用和储备指标有偿交易制度。
投资环境优化政策
第二十七条 加快推进经济区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园区改革创新,充分赋予园区开发建设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跨设区市的项目外,原则上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自治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下放到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设立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前置审批,原则上将前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区)。
第二十九条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按照“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项目并联审批制;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第三十条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一)加快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放宽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限制,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放宽企业登记手续和程序,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限,下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权限。
(二)各级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申请登记事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自准予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当地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根据当地政府有关文件或纪要,可核发限定有效期和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由经济区各市、县依法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人力资源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创建北部湾经济区人才人事改革试验区,加快产业人才小高地建设。
第三十三条 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
(一)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各地认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二)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政策。对经济区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对不转户口、不转关系、以柔性流动方式到经济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居住证,并在职称评审(考试)、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等方面,享受当地户籍人才的同等待遇。留学回国人员持有的中国护照可作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
(三)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度。在部分专业性强、任务集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岗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合同制和协议工资制,聘用期间履行公务员职责。
(四)实行专才特聘制度。高薪聘请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其薪酬、职务、职称按特聘岗位确定。事业单位吸纳特聘专才不受编制限制。
(五)建立经济区编制调剂制度。通过调剂,拿出一定数量的行政、事业编制,用于经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层次人才。
(六)创新职称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提供倾斜性支持,打破单位、身份和地域界限,放宽学历资历要求,鼓励破格申报评审;对经济区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比例,实行倾斜性支持。
第三十四条 为外籍有关来华人员提供入境居留便利。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和投资者,根据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签证,对需在华长住外国人,可发给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居留许可。对在经济区内直接投资数额达50 万美元的外国籍投资者和高层管理人员,对经济区建设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籍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婚子女,经报公安部批准同意可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当地政府接收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入托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实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及就业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覆盖经济区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十六条 放宽户口准入条件。
(一)对在城市或城镇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产权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以上的各种专业人才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特殊人才、特殊技能人员,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在住房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凡外来投资者到经济区投资或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以及投资兴办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其投资者、业主及所聘用一定期限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三)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安排其一定数量的国内亲属在城市落户。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租赁房屋一定期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落户。
(五)上述户籍准入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限内,如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依据职能范围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并负责依法作出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时,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桂政发〔2016〕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以下简称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按照把经济带打造成西南中南开放发展战略支撑带、东西部合作发展示范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以及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经济带(广西,下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经济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以推动协同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为动力,加快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打造综合交通大通道,建设珠江—西江生态廊道,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构筑开放合作新高地,切实支持经济带加快发展,为区域协调发展和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示范。
二、大力发展港口物流业
(一)加快港口建设。
1.鼓励支持国内外大型码头营运商、航运企业、现代物流企业到经济带开展业务,支持各类资本参与经济带港口开发建设。对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新建码头项目加大用地、用林、融资等要素保障,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和建设,按实际情况给予50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对新建500吨级以上(含500吨级)泊位的码头业主,给予总概算30%的补助;对年吞吐量达到50万吨以上的港口运营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投资经营港口码头,符合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在港口及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中,优先保障港口后方和集疏运通道用地。严格控制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后方土地的用途和功能,主要用于与港航产业相关的配套产业,不能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3.对港口码头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支持对符合规划的原存老旧码头改造、整合,支持整合优化港口岸线资源,鼓励通过调整、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利用,自治区和市县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加大第三方服务项目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港口船舶防污染配套设施建设,适当减免港口环境应急、船方锚泊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费用。
(二)鼓励航运发展。
1.对已稳定运行1年以上,且开行30航次/年以上的集装箱班轮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每年给予80万—12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市级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实施细则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政府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2.鼓励新开辟内、外贸班轮直航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80%的集装箱周班航线,视其使用船型、航线密度、运营箱量等情况,给予连续3年补助,其中,第1年补助每条航线200万—400万元,第2年、第3年的补助额按上一年的20%比例递减。随后年度按上一款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港口所在地市级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实施细则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政府研究制定,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
3.鼓励新开辟游船旅游航线。对于新开行且开行率不低于60%的游轮周班航线,视其游客运载量和游轮档次等情况连续3年给予补助,其中第1年补助每条航线300万—500万元,第2年、第3年的补助额按上一年20%的比例递减。
4.对在左江、都柳江、融江、柳江(柳州以上)、桂江(平乐至巴江电站段)、贺江、绣江(部分区段),以及红水河(部分库区内)开通经营旅游航线的企业,按实际运营情况和盈利情况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5.支持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对现有高能耗低运力的船舶进行升级改造,鼓励新建应用清洁能源的船舶。
6.将自治区层面重要港口的进港铁路、公路列入自治区路网建设范畴,对于列入自治区路网建设范畴的进港公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地方实施的一级或二级路网项目标准进行补助。
7.“十三五”期间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8亿元,用于支持西江航道、过船设施改扩建和重大水利枢纽、进港铁路和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8.推行经济带流域通关一体化,应用智能化途中监管,结合关区物流监管、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扩大“提前申报,货到验收”使用范围,实现企业在经济带流域范围内,可自主选择海关“一站式”、“足不出户”办理通关手续,优化关区内转关、实现关区跨关别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一卡通行”,“全流域一关”全覆盖。
(三)支持物流业发展。
1.对进出经济带港口、码头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尺箱、40尺箱)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2.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自治区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全区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按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
3.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4.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对新设立的大中小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地财政分别承担50%。
6.鼓励区外货代公司(物流公司)在经济带(港口)所在地注册货代公司,按实际运营情况对新成立的货代公司给予适当揽货奖励。
7.支持广西进出口企业货物在经济带内河口岸(港口)进出,经港口所在地政府审核后,可按照集装箱出口300元/自然箱、进口200元/自然箱、进口3元/吨的补贴给予支持。
8.对在经济带口岸报关公司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9.支持有条件的内河港口城市探索开展公铁水多式联运业务,支持设立与多式联运监管中心相配套的专业物流园。对于新的多式联运物流通道的培育,自治区统筹现有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
三、加快产业发展
(一)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凡属经济带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
2.对符合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二)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1.加大对西江流域生态农业政策支持力度,提升西江流域“一干七支”沿岸生态农业产业发展质量。支持创建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支持开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建设;支持建设经济带现代农业—健康食品生态高融合发展示范区;支持创建珠江—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
2.支持经济带沿线城市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根据产业布局合理性、发展规模等实际情况,自治区给予一定补助。
3.支持西江沿线城市与港澳地区积极开展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旅游、金融等方面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直通合作。
(三)支持产业合作园区先行先试。
1.鼓励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黔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等跨省区合作园区在开发建设、招商引资、人员派出、管理运营等方面先行先试。
2.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根据园区建设实际需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林地定额指标,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 号)规定实行分级保障。
3.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自治区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对合作园区产业发展予以充分支持。
4.对自治区层面的重大跨国、跨省区产业合作园区,支持 “一照一码”等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六证联办”。建立“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跨境电商监管制度,支持产业合作园区成立跨境电商检测联盟,制定跨境电商质量标准,实现互认与第三方采信,打造高效便捷检测平台。支持产业合作园区建立与珠三角检测结果互认合作机制,建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创新跨境电商结算,引导跨境电商通过“阳光通道”结算跨境资金。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合作园区所在地政府批准,合作园区管委会可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实行产业发展税收优惠。
1.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
2.新办的符合产业支持方向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3.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在其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对经济带内经批准开山填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5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6.建立产业转移项目投产后的税收分享机制,即对从区外转移到我区的重大项目,在投产后3年内,转出地区仍可以分享该项目不高于30%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税收,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转出地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共同商定。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7亿元的经济带重大产业资金。
2.对于重点产业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有关规定以项目补助形式重点支持园区建设。
(六)促进产业转移。
1.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一定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2.凡在经济带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有关企业的资格认证由自治区商务部门负责。
四、强化生态和环境保护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6亿元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西江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天然林保护、生态公益林种植和保护、防护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和濒危物种的拯救、水源地保护、工农业污染源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污染防治和环保监测系统建设等。
(二)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鼓励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三)继续推动在广西广东九洲江、广西广东西江等跨省份地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抓紧建立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支持市县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在机构设立和日常运行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采集与发布,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我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服务价值等专项课题研究。
(五)优先安排西江流域上游城镇、工业园区的污水垃圾处理处置项目,对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的城镇、工业园区、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六)构建珠江—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体系,加强流域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一)优先调剂安排经济带用地指标。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2.对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为支持港口产城融合发展,在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指标安排上对沿江紧靠港口布局建设的工业园区给予倾斜。
3.对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优先给予保障。对列入自治区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4.完善用地机制,指导全区各地将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以及经济带、粤桂高铁经济带合作试验区(广西园)等重点区域急需建设的项目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经济带发展预留合理的用地空间。
5.加大经济带区域内脱贫攻坚工程的扶持力度,对纳入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项目,由国土资源厅按照城乡人均建设用地不高于100平方米的标准下达用地指标,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居住、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在内的用地,不占用项目所在地年度用地指标;同时每年单列安排国家级扶贫县一定的年度用地指标,用于推进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6.单列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明确优先发展的南宁五象新区和教育园区、柳州柳东新区、桂林临桂新区、梧州苍海新区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玉林龙港新区、崇左凭祥综合保税区等新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7.加快建立人地挂钩用地机制。结合经济带城镇群建设的推进,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建立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深化新增建设用地差别化管理,对接纳农民工和其他农村常住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相适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
(二)实施优惠地价。
1.经济带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未利用地,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2.对于经济带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3.对重点开发的经济带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三)简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
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由市政府批准后报批用地;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其规划修改方案在用地报批时(包括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一并上报审批。
(四)创新耕地保护方式。
1.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切实改变“以占定划”的做法,将城市周边和交通沿线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基本农田非农化。强化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占补平衡考核,坚守示范区耕地保护红线。防止城市无序扩张、“摊大饼”,倒逼城市挖潜利用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少占或不占耕地,减少占用优质耕地和水田。加大财政投入,整合涉农资金,吸引社会投资,将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探索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进一步落实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政策。
2.切实落实经济带建设所需补充耕地指标。继续实施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分级保障制度,对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补充数量指标由自治区落实,涉及占用水田的,由项目所在市落实耕地质量补充。加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交易制度的实施,通过指标交易提高耕地后备资源地区开垦耕地的积极性,并解决部分市县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问题。
3.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试点规模指标,控制和引导未利用地和劣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土地征收相关手续。根据国家工作部署,适时扩大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及试点规模。
4.继续支持在经济带具备条件的区域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引导工业用地和城镇用地上山,进一步保护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支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5.对纳入《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广西实施规划(2011—2015年)》的35个县(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一)支持金融主体建设。
1.支持经济带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交易场所、基金行业、资产(资本)管理机构等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者增加设置。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带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发展投融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或组织,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服务企业,扩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其中,在经济带区域内金融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网点或者实施升格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资金补偿;对在区域内设立新的属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金融机构,给予放宽设立条件和资金奖补。
2.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积极引导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重点园区和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设备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品牌建设等。
(二)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用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单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业务,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交易和上市,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专项建设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
七、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一)重视人才引进。
鼓励支持重点产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扩宽人才引进渠道,对引进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充分发挥人才小高地、特聘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作用,形成人才聚集效应。鼓励培养院士后备人选、本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支持高层次引进人才随迁子女优先协调解决教育问题。随迁子女入读幼儿园和接受义务教育均享受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可参照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照顾安排入学;其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适当降低标准入读本市重点高中。
(二)创新人才体制。
对经济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给予政策倾斜。灵活运用人才柔性引进手段,吸引区内外专家对企业进行项目咨询、指导和合作。创新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精心部署,做好本政策落地和督查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珠江—西江经济带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快经济带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九、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的经济带范围,是指南宁、柳州、梧州、贵港、百色、来宾、崇左及桂林、玉林、贺州、河池等11市所辖的行政区范围。
(二)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