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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3〕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日期:2023-01-18
三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207L)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3〕8号)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不罚〔2023〕2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第二稽查局
联系人:李先生 陈先生 联系电话:08986698226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3〕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三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791207L)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澄迈县***)2014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问题
你公司2015年向税务机关按简易征收办法申报计税销售额1,952,077.67元;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为9,894,691.00元。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涉税财务资料,我局采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数据,确定你公司201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7,942,61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隐少申报201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7,942,613.33元,经检查计算,你公司2015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8,278.40元。
(二)增值税附加
你公司2015年少缴增值税,减少增值税附加计税依据,造成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3.93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合计需补缴教育费附加7,148.37元。根据《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合计需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765.56元。
(三)资源税问题
2015年,你公司资源税申报计征依据31,990立方米,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销售(自产自用)数量”为206,000立方米。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供任何涉税财务资料,我局采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销售(自产自用)数”数据,确定你公司少申报2015年度资源税的计税依据174,010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申报销售数量174,010立方米,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资源税427,728.00元。
(四)企业所得税问题
你公司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营业收入1,952,077.67元,应纳税所得额24,763.68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的比例为1.27%。且你公司向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数据,比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数据,多申报销售收入7,942,613.33元。
我局要求你公司提供财务资料及情况说明,并责令其限期如实申报相关申报表,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未向检查提供所要求的资料,亦未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的规定,你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我局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琼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我局采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9,894,691.00元,为查实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18%,核定应税所得额1,781,044.38元,适用25%税率,你公司2015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45,261.10元,已缴17,110.1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8,150.9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款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对少缴2015年税费合计1,117,985.19元(其中:增值税238,278.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3.93元、教育费附加7,148.37元、地方教育附加4,765.56元、资源税427,728.00元、企业所得税428,150.93元)依法进行追征。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多缴抵减应补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应加收滞纳金70.23元。对你公司应补交增值税238,278.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3.93元、资源税427,728.00元、企业所得税428,150.93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澄迈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二稽不罚〔2023〕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三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9***1207L)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澄迈县***)2014年7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问题
你公司2015年向税务机关按简易征收办法申报计税销售额1,952,077.67元;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为9,894,691.00元。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你公司未提供任何涉税财务资料,我局采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数据,确定你公司201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7,942,613.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隐少申报2015年度增值税销售额7,942,613.33元,经检查计算,你公司2015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238,278.4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增值税申报表;(2)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3)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函;(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官网截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你公司2015年少缴增值税,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造成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913.93元。
三、资源税问题
2015年,你公司资源税申报计征依据31,990立方米,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销售(自产自用)数量”为206,000立方米。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你公司未提供任何涉税财务资料,我局采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销售(自产自用)数”数据,确定你公司少申报2015年度资源税的计税依据174,010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7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年少申报销售数量174,010立方米,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资源税427,72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资源税申报表;(2)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3)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函;(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官网截图。
四、企业所得税问题
你公司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营业收入1,952,077.67元,应纳税所得额24,763.68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的比例为1.27%。且你公司向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数据,比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数据,多申报销售收入7,942,613.33元。
我局要求你公司提供财务资料及情况说明,并责令其限期如实申报相关申报表,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未提供所要求的资料,亦未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我局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琼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我局采用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201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中“本期销售收入”9,894,691.00元,为查实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18%,核定应税所得额1,781,044.38元,适用25%税率,你公司2015年应纳所得税额为445,261.10元,已缴17,110.1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8,150.9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3)澄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函;(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部官网截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公司因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共计1,106,071.26元,定性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偷税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5年,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