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引用民法典的规定,对已注销个体户的投资者追缴罚款1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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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常税稽一罚[2023]10号
案件名称 谢某兴-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是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在2016年工商注销,现对你追缴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行政处罚款,常州市***机械配件厂违法事实如下:
在2010年时,你经营的常州市***机械配件厂接到陈***(联系方式:189***33)上门推销钢材的名片,然后该单位需要钢材时就与陈***联系。
当陈***送货上门、该单位验货后,有钱就当场给,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银行转账和现金。
该单位只是跟他个人联系业务,与宝锟、海磊、盛佰源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由于常州市***机械配件厂账册凭证已遗失,且2016年已经工商注销,只能提供部分承兑汇票、销售单、登记的流水账,以及一张宝锟提供的对账单作为支付货款的证据。
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在2010-2016年间共收受2010-2016年间常州宝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海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盛佰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4份发票,发票金额4357021.72元,税额740693.68元,价税合计5097715.4元,发票号码和代号详见下表,已全部认证抵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谢某兴
处罚结果 由于常州市***机械配件厂已在2016年工商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你作为常州市***机械配件厂的投资者和实际经营人,现对你追缴罚款122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2-06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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