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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部关于公司违法行为中个人责任的政策解读

反贿赂进行时 合规小叨客 2022-03-20

文章系本公众号独家首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




引言

当前,美国司法部不断强调和重申对公司不法行为的调查中,加强对公司违法行为中个人违法责任的追究。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下简称“FCPA”)近三年的执法情况为例,2018年至2020三年间,美国执法机关对公司执法的案件数量为65件,对个人执法的案件数量为70件,两者间案件数量差别不大。[1]从罚金数额的角度,2018年至2020三年间美国执法机关对个人的处罚金额达1亿9697万美元,人均被处罚的金额约281万美元,[2]同比2015年至2017年三年间人均被处罚金额234万美元,人均被处罚金额上升约20%。[3]另外,在部分案件中也反映美国执法机关持续追究违法者个人责任的态度。例如,在美国诉Hoskins案件中,阿尔斯通前高管Hoskins涉嫌在印度尼西亚贿赂当地政府官员被美国司法部起诉。阿尔斯通公司已经于2014年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但对Hoskins个人责任的追究一直在持续至今。在2020年2月的审判中,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推翻了关于其违反FCPA的指控。但在2020年3月,美国康涅狄格州地区法院仍基于洗钱及共谋洗钱的罪名对Hoskins进行判决。[4]在西门子案件中,西门子公司于2008年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协议,但至今部分涉案高管仍在被起诉和调查。[5]


在2018年11月29日FCPA第35次国际年会中,美国司法部长Rod J. Rosenstein也强调,在司法部对公司不法行为调查中,个人违法责任的追究置于首位。[6]2019年12月4日FCPA第36次国际年会中,美国首席助理检察官Brian A. Benczkowski同样提到,2019年美国司法部对个人的执法数量超出历史上任何一年。[7]在美国司法部加强对公司违法行为中个人违法责任追究的背景下,了解司法部对个人的执法政策以及思路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




1美国司法部关于个人责任的政策 -- 耶茨备忘录[8]


自1999年开始,司法部长都会通过发布备忘录的方式,为检察官起诉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而这些备忘录最终形成了的“联邦商业组织起诉原则”,从而为检察官在制定指控公司策略和确定何时应给予公司激励时提供指引。[9]2015年9月9日,司法部发布“耶茨备忘录”(耶茨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进一步补充了关于公司不法行为刑事和民事调查中个人责任问题的原则。[10]


“耶茨备忘录”通过一系列的原则为检察官在追究个人责任时提供指引,旨在确保司法部所有的检察官,在追究公司不法行为中个人责任时,能够保持一致。备忘录列举了对公司不当行为进行调查时的原则和措施,具体内容包括:(1)为获得配合调查方面的减免,公司应该提供在公司不法行为中承担责任的个人所有违法事实;(2)对公司调查开始时,检察官应该重点关注个人的责任;(3)在处理公司案中,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应该保持日常的沟通和交流;(4)在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批准的前提下,在处理公司案件中不得豁免个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5)在与公司违法行为相关的个人的责任没有明确之前,检察官不得与公司达成和解;(6)民事检察官在考虑是否对个人进行起诉时,不应仅仅考虑个人能否支付诉讼相关的费用。[11]


2“耶茨备忘录”的内容解读


1)为获得配合调查方面的减免,公司应该提供在公司不法行为中承担责任的个人所有违法事实。


备忘录要求公司识别所有与公司不法行为相关的个人,而不论其职位高低,将所有与公司不法行为相关联的事实都提供给司法部,不得进行选择或者挑选。检察官耶茨在备忘录发布后指出,在公司配合调查方面的减免的原则是全有或全无,如果提供的内容不包括应承担责任的个人相关的信息,在配合调查方面将不会得到任何的减免。这一原则同时适用于民事及刑事调查中。[12]


实际上,备忘录给予了公司识别涉及不法行为个人的义务,如果公司拒绝了解这些事实,没有履行此项义务,则在配合调查方面将没有资格获得任何的减免。检察官耶茨强调:“我们不会让公司忽略此项义务,如果他们不知道谁应该为此事负责,应该主动发现他们,然后将不在保护特权内的证据和事实提供给司法部。”[13]司法部检察官也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与公司提供的信息对比,确保公司提供的信息确实是完整的。


2)对公司调查开始时,检察官应该重点关注个人的责任


备忘录要求对公司调查开始,就关注个人的责任,因为这可以达到多个目标:(1)能够最大程度的帮助检察官了解公司不法行为的全貌,因为公司的行为都是经由个人作出的,调查个人是了解公司违法行为最有效的方式;(2)可以增加了解公司不法行为事实的个人配合调查而提供其他个人违法信息的可能性;(3)不论民事还是刑事的指控,在最后的解决方案中,公司和应受处罚的个人可能性增加。[14]


3)在处理公司案中,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应该保持日常的沟通和交流

    

备忘录要求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在处理公司案件调查时,应保持日常的沟通和交流,刑事检察官应该尽可能早的告知民事检察官个人潜在的民事责任,即使刑事责任仍然在被调查中。如果刑事控告中没有对个人进行指控,民事检察官应考虑是否需进行民事指控。同样地,民事检察官在案件调查中发现个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时,应当即使告知刑事检察官。[15]


4)在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批准的前提下,处理公司案件中不得豁免个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备忘录指出在实际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司法部已经与公司达成了协议,但是关于个人的责任还未得到处理。在这种场景下,检察官仍应该保留追究个人责任的权利。公司与司法部达成的协议不得为任何个人豁免刑事或民事责任,也不得承诺对个人免于起诉。任何基于“特殊情况”豁免个人责任,必须经过美国联邦检察官或相关的助理司法部长书面审批。[16]


5)在与公司违法行为相关的个人的责任没有明确之前,检察官不得与公司达成和解


备忘录指出,如果对公司调查的期限届满之前,对个人的违法行为还未调查清楚,检察官应该对个人潜在的责任,当前调查进展以及后续调查计划进行详细说明。如果检察官决定对那些承认有违法行为的个人不予提起民事或者刑事指控时,必须经过美国联邦检察官或相关的助理司法部长书面审批。


6)民事检察官在考虑是否对个人进行起诉时,不应仅仅考虑个人能否支付诉讼相关的费用


备忘录指出,民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个人起诉时,个人的支付能力不应该是唯一的评估因素。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


(1)个人的违法行为是否严重;

(2)是否有充分的证据;

(3)起诉是否维护了重要的联邦利益。


指南强调从短期来看,对个人的起诉尽管不会带来经济方面的回报,但从长期来看,在涉及公司的民事案件中对个人的起诉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3美国司法部关于个人责任政策的调整


2018年11月,美国司法部司法手册对2015年耶茨备忘录的内容作了部分调整。[17]


与耶茨备忘录相比,内容上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调整。


第一,在配合调查获得减免方面,公司如果自愿披露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对司法部的调查提供了实际帮助,可以获得部分的减免,而无需提供所有的违法事实。在耶茨备忘录中强调,为了获得配合调查方面的减免,公司应该提供在公司不法行为中承担责任的相关个人所有违法事实。对此,司法部长Rosenstein认为“司法部关注的是在公司不法行为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人,而不是所有的人,并且在某些场景下,尤其是那些发生在很久之前的不法行为,要求公司提供所有的违法事实,也是不符合实际的。”[18]基于此,司法部对这项内容进行了调整。新的司法手册强调“公司在配合调查方面,想要获得最大程度的减免,公司必须及时进行自我调查,并且自愿主动披露公司的不法行为以及参与不法行为的个人”。[19]司法部的这项调整,也体现在FCPA的执法政策中,FCPA此前的自我披露减免,要求公司提供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个人所有违法事实,而当前公司如及时提供相关事实,则可以获得部分减免。[20]


第二,在个人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民事检察官拥有了更大的裁量权。[21]在耶茨备忘录中,民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个人起诉时应考虑多种因素。而司法部长Rosenstein认为,民事检察官不应该将过多的精力放在无法获得任何经济回报的案件上,在是否对个人追究民事责任时,应重点考虑个人的支付能力。[22]因此,新的司法手册将耶茨备忘录第六条予以删除。此外,在决定是否起诉,特殊情况能够成为豁免起诉个人的原因,并且不需要得到上级的批准,民事检察官拥有更大的裁量权。[23]


4启示


美国司法部关于公司违法行为中个人责任的政策及当前执法情况,反映司法部加大对公司不法行为中违法者个人责任的追究。司法部强调,公司的不法行为由个人作出,打击公司违法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追究违法者个人的责任。[24]因此,基于美国司法部关个人责任的执法政策,可得到如下启示:


(1)员工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因公司承担责任而得到豁免。根据美国司法部当前政策,在公司不法行为中,对个人违法责任的追究居于首位。从Hoskins及西门子等案件中可知,即使公司已经和解,美国司法部仍不会放弃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因此,公司和个人应当认识到,个人的违法行为不会因公司承担责任而被豁免。


(2)美国执法机关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与不当行为相关的事实。美国司法部强调,在配合调查方面,公司想要获得最大程度的减免,必须及时进行自我调查,并且自愿主动披露公司的不法行为以及参与不法行为的个人,美国司法部鼓励企业主动识别实施不法行为的个人。因此,对于公司内部的不法行为,公司应当加强内部调查,提升内部调查的能力,充分识别不当行为事实以及参与不当行为的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企业责任与违法者个人责任的有效切割。[25]


(3)对违法者个人责任的追究,可以避免给无辜的个人造成损害。根据司法部当前政策表明,在执法立场上,司法部鼓励公司配合调查,自愿披露,进而获得减免,同时加大对违法者个人的调查和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保护无辜第三人的价值”。[26]因此,公司也应当认识到,加大对违法者个人的调查和处罚,区分公司责任和违法者个人责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公司、股东以及其他未参与违法行为的个人。


脚注:

[1] http://fcpa.stanford.edu/enforcement-actions.html?page=4(数据源于司法部官网和网站fcpa.stanford.edu,二者数据不一致时,以官网数据为准,统计截至时间2021年1月6日)

[2] http://fcpa.stanford.edu/enforcement-actions.html?page=4.

[3] http://fcpa.stanford.edu/enforcement-actions.html?page=5.

[4] United States v. Hoskins,,No.3:12-cr-00238-JBA-3(March 11,2020)

[5] 参见西门子案件中的相关个人被起诉但尚未判决的案件:https://www.justice.gov/criminal-fraud/case/united-states-v-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court-docket-number-08-cr-367-rjl

[6]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Rod J. Rosenstein Delivers Remarks at the American Conference Institute's 3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7]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Brian A. Benczkowski Delivers Remarks at the American Conference Institute’s 36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8] 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dag/individual-accountability. 2015年9月9日,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的 Sally Yates 颁布了一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备忘录(《 耶茨备忘录》),该备忘录呼吁联邦检察官在调查公司不法行为时重点关注个人责任。

[9] New Justice Department Guidance on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2015-09-14.

[10] New Justice Department Guidance on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2015-09-14.

[11]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page2.

[12]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page3.

[13]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page3.

[14]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page4.

[15]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page5.

[16]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for Corporate Wrongdoing.page5.

[17] United States Attorney’s Manual 9-28.000, Principles of Federal Prosecu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s

[18]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Rod J. Rosenstein Delivers Remarks at the American Conference Institute's 3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19] https://www.justice.gov/jm/jm-4-3000-compromising-and-closing: (3)To be eligible for cooperation credit in a civil corporate case, a corporation must provide meaningful assistance to the government’s investigation.  To earn maximum cooperation credit, a corporation must do a timely self-analysis and be proactive in voluntarily disclosing wrongdoing and identifying all individuals substantially involved in or responsible for the misconduct, without making the government compel such disclosures with subpoenas or other investigative demands.

[20] DOJ Makes Clarifying Changes to FCPA Corporate Enforcement Policy,December 2, 2019.

[21] INSIGHT: Individuals Remain Focus After DOJ Revisions to Yates Memo on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22] INSIGHT: Individuals Remain Focus After DOJ Revisions to Yates Memo on Individual Accountability.

[23] https://www.justice.gov/jm/jm-4-3000-compromising-and-closing.

[24] https://www.justice.gov/archives/dag/individual-accountability.

[25] 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陈瑞华,2020年3月5日。

[26] 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陈瑞华,2020年3月5日。




本文作者: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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