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取保候审的对象:“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应当”的意思很明确,即只要认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从《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项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到《新规》中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有人隐约看到了司法的进步。但这样的新规,会让更多符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羁押吗?很难给出肯定的答案。《新规》第一条即就1999年版本作出了补充。1999年两高两部发布执行取保候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2022年版本修改为,“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然而,不管是说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还是说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无法掩饰给办案人员放权的事实。从“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到“规范适用取保候审”,一个动词的改变,就展现出两高两部对取保候审态度的拿捏。这样的动词变换或许是出于法理与人情应兼具考虑,但不再坚持“正确”,就给了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更多的权力空间,让他们来决定如何适用取保候审的规定,来决定如何认定取保候审的核心内容:社会危险性。而《新规》第三条直接遗漏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被告人,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应当被取保候审的权利,更是让人遗憾。《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有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性,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执行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已经明确,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如果司法人员没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就不能轻易否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法院阶段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看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这是我认为此次《新规》失败的地方之一)。但如真的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我们都应该认识到,无论什么诉讼阶段,司法者、法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把握,道理是相通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要审查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审判阶段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当然也要审查其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实践中,辩护律师有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为自己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然而,公检法在收到申请后,普遍不予变更(有些甚至不予答复),但也并没有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这显然是违法的。以团队在办及其他前辈同仁在办案件为例,这样的违法不胜其数。比如临沂苏纪峰、苏晓峰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苏纪峰的辩护人已经五次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苏纪峰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省高院和省检既没有提出能够证明苏纪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也没有同意辩护人的申请。徐昕教授在办的邹城朱斌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律师多次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法院不答复。更严重的,山东张凯律师、上海李对龙律师等人办理的营口张学军、鲍世凤涉嫌寻衅滋事案,张学军在被大石桥市看守所羁押518天后确诊肝癌晚期,肝衰竭,肝炎,肝腹水,肝硬化等,辩护律师此前多次提出为这对夫妻办理取保候审的申请,但直到张学军去世,两位当事人都没有被取保候审……取保难现状很难凭借一部《新规》而改变,我们不奢望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最终定罪前,都不被羁押,但司法者至少应该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不予取保时,向申请人出示确实、充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END会计师事务所未必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质丨刑辩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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