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克里昂•斯考森 (W. Cleon Skousen,1913—2006),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世界知名作家、演说家、教授,擅长美国宪法、经济学及历史等领域。曾为美国联邦调查局工作16年,在杨百翰大学当教授11年,并任美国著名杂志《法律与秩序》主编15年。
只有遵守自然法,才能奠定可靠的基础,进而建立健全的政府和公正的人类关系。(The only reliable basis for sound government and just human relations is Natural Law.)
大多数的现代美国人从来就没有学习过自然法。因此,他们对国父们经常提到的自然法感到困惑。布莱克斯通通过阐述自然法对于稳定的社会与公正的制度来说,是唯一可靠的基础,从而坚定了国父们的认识。那么,自然法究竟是什么呢?寻找此答案的理想之处就在国父们最喜欢的一个人的著作里,此人就是西塞罗。西塞罗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两人的政治散光与哲学错误中敏锐切入,发现了检验良好法律、健全政府,以及人类美好关系长久准则的试金石。在建国者们眼中的伟大政治思想家的花名册中,西塞罗被列在显要位置。“古往今来,西塞罗(前106—前43)是唯一一个对罗马政治产生持续影响的作家……西塞罗曾经在罗马学习法律,在雅典研究哲学……他成了那个时代最重要的法学家,此外他还升至政府最高的职位(罗马执政官)。“……然而,他的生活却没有摆脱悲伤;他在罗马担任执政官的5年时间里,只有在一年的流放中,才找到了自我……然而,西塞罗在反对基于大众的支持而趋于独裁的过程中,却表现出了相当大的勇气。公元前44年,凯撒被暗杀。在1年之后的公元前43年,西塞罗被安东尼的追随者谋杀,安东尼是凯撒死后成立的三巨头统治中的一名成员。”(威廉·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纽约,霍尔特:莱因哈特和温斯顿出版公司,1963年,P122-123)所以,由于强权政治而导致的西塞罗辗转而动荡的经历,加上他对各种政治制度形式的潜心研究,使他得以写下了有关共和国与法律的里程碑式的著作。在这些著作中,西塞罗设想了一些基于自然法的未来社会的伟大与承诺。
美国国父们显然对西塞罗的梦想心怀深切的感激,因为他们为自己与后代设想的正是这样一个共和国,这样的一种社会公正。他们在西塞罗的著作里找到了他们心目中理想社会所必需的东西,而这种社会正是他们最终希望去建立的。对西塞罗来说,一个基于自然法的社会建设,正是通过造物主的无上法律来对“正当行为”的法则加以认识与甄别。历史证明,即使在那些有时被称为“异教”的国家中,也有一些类似西塞罗式的敏锐而深刻的头脑,他们穿过自然现象的迷宫进行推理,发现了浩瀚宇宙背后的事物,同时也出于对人类与世界事务经久不衰的兴趣,展开了他们自己的生命,释放了一个高级设计师的杰出才华。西塞罗的真诚与正直之心非常强烈,从而使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旦造物主对现实情况有了明确的认定,那么通向政府、正义与人类关系的唯一理智的做法,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这些法律已经被造物主所确立。造物主创造的事物秩序就叫自然法。自然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人的推理能力是造物主赋予人的一种特殊天性,它非常类似于造物主自己的那种理性能力与推理能力。换句话说,人与造物主共同拥有的这种通过一种理性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品质,心智的推理能力通常会被导向常识性的结论,这些结论是建立在被杰斐逊称为“自然的法律与自然的上帝”基础上的。(《独立宣言》)现在,就让我们来考察让国父们印象如此深刻的自然法的重要法则。首先,西塞罗把自然法定义成“真正的法律”。然后,他说:“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通过它的指令召唤人们去承担责任,通过它的禁令,摆脱不道德的行为……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废除它的任何内容,彻底废除它是不可能的。通过参议院或人们,我们不能免除它的义务,我们没有必要在我们身外去寻找它的解释者或转译者。在罗马与雅典,法律都是相同的,或者说在现在与未来,法律也会有所不同,但有一种永恒与不变的法律却适用于所有的国家与时代,宇宙中存在着一个主人与统治者,那就是在我们所有人之上的上帝,因为他是这法律的创造者,是它的传播者与执行法官。任何不服从的人都是在逃离他自己,否定他的人性,基于这一事实,他将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P133)学生在这几行文字里遇到的那些概念,曾被美国国父们重复了千百次。自然法或自然之神就其基本美德而言是永恒的;就其应用范围而言是普遍的。它是“正当理性”的守则,这种“正当理性”来自造物主本身。它不能被改变,不可以被废止,不能被立法者或人民自身所抛弃,尽管他们会妄想去这么做。在自然法里,我们面对的是绝对存在的构成要素。对人类的心灵来说,它的原则是基本的,可理解的,并且在其一般的运作过程中,是完全正确的,在道义上也没有偏差。对美国国父们,还有布莱克斯通、约翰·洛克、孟德斯鸠与西塞罗而言,这是他们的一个巨大发现。在西塞罗看来,这是一个显而易见但非同凡响的事实,即人天生就具有丰富的精神特质,这种特质在其他的生命形式中是不存在的,除了最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就智力发展而论,在人与其他动物之间,存在着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西塞罗和建国者们把这视为来自造物主的一种特殊而神圣的天赋。西塞罗这样写道:“我们称为人的这种动物,具有远见与敏锐的智慧,复杂、敏感,拥有记忆,充满了理性与审慎,被创造了他的造物主赋予了某种尊贵的地位;因为在诸多不同种类与具有理性和思想的生物中,他是唯一的,而其余的一切种类生物却不具有这种唯一性。但有什么比理性更神圣的呢?我不想说理性仅仅存在于人的身上,而且也在宇宙万物之中。并且理性——当它发育成熟,臻于完善之时——完全有理由被称为智慧。因为不存在比理性更好的东西,因为它存在于人与上帝之中,所以,人与上共同拥有的第一个东西便是理性。“但那些拥有共同理性的人也必须拥有共同正确的理性。因为正确的理性是法律,我们必须相信人们还拥有与上帝一致的法律。更有甚者,那些享有法律的人同时也享有公正;而享有这些的人就会被视为同一个共和国的成员。如果他们确实服从相同的权威与权力,那么这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真实的;但事实上,他们确实在遵从这个天体的系统、拥有神圣的心和上帝般超然的力量。所以,我们现在必须把整个宇宙设想成一个共和国,在这个共和国中,众神与人都是其成员。”(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P133)《旧约》的先知与《新约》福音书的教师们都不曾说得这么好。西塞罗理解的第一条伟大的戒律是去爱、尊敬与服从全智的神。他通过说上帝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来表达了这种尊敬。当它被人们完全理解的时候,就被称为“智慧”。当被政府应用在调整人类关系中的时候,它就被称为“公正”。当人们将该法结合在一种盟约或契约中的时候,他们就被称为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因为他们想按照上帝的法律来管理他们的事务,他们属于自己的共和国。因此,西塞罗想到了被那些犹太人与基督徒称之为第一条伟大戒律的东西。大家记得,一个律师想通过询问的方式来使耶稣难堪,“主人,什么才是法律中的最重要的戒律呢?”当然,戒律有数百条,为了让耶稣感到窘迫,这个问题可谓精心设计,用心良苦。然而,耶稣并没有感到窘迫。他简洁地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耶和华,你的神。这是第一也是最大的戒律。”由于耶稣这个机智、有准备的回答,律师感到很惊讶。但耶稣并没有就此打住,他补充道:“第二条戒律也与之相仿,你要爱人如己。这两条戒律代表了所有律法与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惊讶的律师简单地回答道:“好啦,主人,你已经道出了真理!”
耶稣从《申命记》的第6章第4—5节中挑出他认为最重要的戒律,然后从《利未记》第19章第18节中选出他认为第二重要的戒律。有趣的是,西塞罗,既不是基督徒,也不是犹太人,但他却能发现服从的力量与重要意义,不仅是对第一条伟大戒律的服从,而且也是对第二条伟大戒律的服从。他非凡的心智让他本能地理解了耶稣所定义的第二大戒律“爱人如己”的美好与幸福。通过下面的话,威廉·埃本斯坦博士对西塞罗作品的评论可谓是独具匠心:“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在西塞罗那里,那些可以往前追溯的观念更多指向的是基督教,而不是往后,指向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是把爱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社会纽带来理解的。”(埃本斯坦:《伟大的政治思想家》,P124)所以,对西塞罗来说,使一个人与那个公正社会的共和国联系在一起的黏合剂就是爱——上帝的爱;上帝之爱是公正的伟大律法;一个人对同胞的爱会给人们提供希望,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真实公正。在他所有的作品中,西塞罗都表达了一种明确而乐观的看法,即通过教育教给人们美德的要素,就可以使人类的潜能得到改变。他写道:“从哲学家所讨论的所有内容当中,与那种我们是为公正而生,并且权利不是建立在人的意见而是人的天性基础上的完整认识比起来,的确再也不会有更具价值的看法了。一旦你对人类的伙伴关系,以及团结他的同胞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这一事实立即就会变得简单明了……不管怎么说,我们都可以给人下定义,一个单一的定义可以适用于所有的人。这足以证明,人与人之间不存在本质的差异……事实上,任何一个种族的人,一旦他找到了指引,都能获得美德。”(同上)如果没有他对那些制定了违反“自然法与自然的上帝法”的立法者的警告,我们就无法评论西塞罗对自然法的看法。西塞罗写道:“但最愚蠢的想法是相信所有的东西都刚好能在习惯或国家的法律中找到……国家强制实施那么多致命、有害的法规,情况会怎样?与一伙强盗联手通过的那些规则比起来,这些法规根本就不配被称为法律。若是愚昧、笨拙的人配制的是致命的毒药,而不是治病的药物,那么,这些东西就不可被称为医生的药方;在一个国家中,任何一项法规都不能被称为一种法律,即使这个国家无视它变成一条毁灭性的规则而接受了它。”(同上)当时,西塞罗提出了人民可用其来判断良法与恶法的手段。所有的法律必须用上帝的法律来衡量。对此,西塞罗还做了如下的描述:“因此,(造物主的)法律可以在公正与不公正的事物之间做出区别,与原始的和最古老的万物,大自然达成协议;根据大自然的标准,制定那些惩恶护善的人类的法律。”(同上,P135)另外,西塞罗也强调说,恶法本质上无法通过立法机构的批准或大众的认可而得到修改。从那些违反标准、武断被通过的法律中,绝不可能指望得到公正,那些被违反的标准是按照自然法或法律的创建者建立起来的。下面是他的论证:“但如果正义的原则是建立在人民的法令、王公的诏书或法官的判决之上,若这些法令得到民众投票或法令批准的话,那法官就会对强盗、通奸与伪造遗嘱做出制裁。但如果这么大的权力属于傻瓜们的决定与判决,那自然法就会被他们的投票所改变,那难道他们就不会去颁布法令,把那些坏的与有害的东西当成好的与有益的东西吗?或者说,如果一部法律能使公正变得不公,难道它同时就不会把坏的东西当成好的东西吗?”(同上)对西塞罗来说,在他临终前,那已经很清楚了,人类必须消除那种已经潜伏在社会中的腐败。他认为,他们必须回到自然法的大道上。他们必须保证对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造物主命令的服从。一种前所未有的宏伟许诺在期待那个能保证它实现的未来社会。他写道:“因为同一个自然结合在一起,并且支撑着这个世界,它所有的部分都彼此协调,十分和谐,使人类在自然中统一着;但由于他们的堕落,使得他们争吵不休,无法认识到他们是血脉相连的,并且服从于同一种受保护的权力。如果这个事实能够得到理解,人类就确实可以活在上帝的生命之中。”(同上)美国国父们相信这一点。他们显然对建立一个高度有道德的善良社会的必要性深信不疑。国父们想从过去文明的堕落与欺骗中提升人类,想为一种新的文明奠定基础,而这种文明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与整个共和国繁荣基础之上的。这就是他们为什么会按照自然法来构建他们制度的原因所在。在许多方面,美国人的宪法与生活方式是建立在自然法原则基础之上的,这可能会使人感到吃惊,甚至美国人也是如此。让我们考虑几个自然法的例子,比如:不可剥夺之权利的概念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这些不可剥夺之权利中的22条被列在了本书中。不可剥夺之职责的概念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这些职责中的20条被列在了本书中。
通过和平的手段改正胡作非为、相互制衡的概念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通过赔偿或支付伤害赔偿金来体现公正的概念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这些为数不多的例子将说明整个美国的宪法体制是多么广泛地植根于自然法的。事实上,自然法是一切事物的基础与包容性框架,我们一直称之为“人民的法律”。这正是托马斯·杰斐逊在草拟《独立宣言》时所谈到的:“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而喻,即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被人们牢记在心的来自美国第一部自由宪则的短语,全都是自然法原则下的重要预设。本文选编自《飞跃5000年》,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特别推荐购买此书仔细研读。选编不易,转载请遵守基本规则,务必注明原始来源和“勿食我黍”公号。不守此规矩的公众号,请勿复制。点击下列标题,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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