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丹尼斯·姆贝(Dennis K. Mumby)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传播学Cary C. Boshamer 杰出教授
在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权力这一现象。我们很难想象存在这样一种人际关系,它在某个时候不牵涉到一个人对另一人作为与否的影响力。因此在孩子长到十来岁开始“反叛”以前,父母一直对他们行使着权力;老板有权对下属发号施令,在下属不按照指令行事时就会感到恼火;恋人们则会为试图“控制”此恋爱关系而争斗。凡此种种都涉及影响问题,即指使别人去做某些他们本来不一定会做的事。然而我们所要探讨的权力问题超越了单纯的人际关系范畴内的影响问题。我们将把权力作为一种结构现象进行探讨,既把它视为组织成员参与组织形成活动的产物,又把它看做一种过程。我们将着重探讨权力与统治之间的关系;换言之,通过权力的使用使组织中的某些群体受益而使另一些群体的利益受损。因此我所感兴趣的不是研究权力的使用是否合法。我更关注的是权力如何在组织中起统治作用以影响组织内旨趣体系的结构形式。我们将探讨组织文化中意识的形成,我认为这是起统治作用的组织结构产生和复现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将探讨关于权力的不同的理论学说,从而提出最适合于研究组织现实的结构形成的权力概念。因此,本文的写作将按下述顺序展开。首先是有关体现社会关系特征的权力的讨论,即在个体间或社会群体间的相互作用中权力的概念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调整/调节作用,我们将用实例加以说明。其次,我们还将归纳权力在组织中的作用,为今后权力/意识形态的讨论提供一些背景知识。这样安排的目的是要说明文化并不是自发地、通过交感而产生的,而常常是某种权力分配的结果,而后者则由某些特定的组织意识形态予以再现。组织文化不仅仅是理性的、自发取得的一致意见的产物,同时也是“受到系统歪曲”的意义形成过程。过去25年中,如何为权力制定一个既严密又系统的概念始终是社会科学界的中心任务。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何为某人或某群体对他人或其他群体“施加重要影响”的方式给出定义。在这一点上,多数权力理论是从行为学的角度出发的;也就是说,他们所关注的是某人或某一群体的行为对他人或其他群体的行为所产生的明显影响的程度。在有关权力的文献中引用最广泛的行为学理论是由罗伯特·达尔(RobertDahl,1957,1958,1961)提出的。达尔指出,权力并不是个人所拥有的什么,而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他进而提出了权力的定义:“甲对乙拥有权力是指甲能使乙做乙本来不一定去做的事。”换言之,权力是使行为发生变化的能力,而这种变化本来是不会发生的。达尔用以下事例证明他的观点:假设我站在路口自言自语:“我命令路上所有的汽车驾驶员沿道路右侧开车”;同时假设他们全都遵从我的“命令”,如果我就此认为我有足够大的权力迫使驾驶员沿道路右侧开车,多数人会认为我有精神病。另一方面,如果交通警察站在路口命令所有车辆向左或向右转,而不是像往常那样朝前行驶,驾驶员也服从他的指令行驶。这一现象同我们设想的权力概念的基本原则是吻合的:执行任务的警察此时有权命令驾驶员左拐或右拐,而不是像通常那样直行。达尔对权力的行使提出了两个先决条件。首先,“掌权”一方实施权力和接受方作出反应之间必须存在时间差。其次,双方必须存在某种关联——不可能存在“远程作用”。这两个条件连同前例及有关权力的定义,都更为关注权力的使用而非确定权力的来源。因此,研究的重点在于对具体决策过程进行分析,就是说,如果彼此之间不存在这种权力关系而各行其是,则结果就会有所不同。这样的结论必须建立在“对一系列具体决策的仔细分析”之上。达尔的权力模型是针对精英统治模型而提出来的,该模型声称,权力是任何组织结构的稳定的组成部分,可以看做是为少数统治精英所拥有的。达尔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强调的是权力的来源而不是实际的权力。经验告诉我们,后一类的权力是能观察到的,而前者却并非如此,达尔是这样解释的:有这样一种半形而上学的理论,可称之为无限回归解释。它是这样诠释精英统治理论的:如果某一社区的公开的领袖看上去并未组成统治精英,那么在他们背后必定有一批统治精英,这些人虽不引人注目,却握有实权。如果此后的证据表明上述隐伏于后的人仍非统治精英,那么在他们背后有另一组握有实权的统治精英,依此类推。无论如何,如果理论在原则上无法根据实际经验进行辩驳,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科学的理论。达尔对精英统治模型的批评大体是准确的。然而,他自己的观点也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巴卡拉克(Bachrach)和巴拉兹(Baratz,1962)就曾指出达尔的权力概念存在两方面的基本缺陷。其一,它排除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利用权力将决策过程局限于无争议的问题——仅就那些“安全”的问题进行辩论。因此把自己局限于对“具体决策”的分析的权力概念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甲致力于提出或强化某些社会和政治价值观及不惯行为,用以将政治过程的范围局限于公众对就甲而言相对无关痛痒的事物的关注上,那么我们认为甲同样使用了权力。如果甲成功地做到这一点的话,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乙都无法将那些明显不属于甲的喜好范围内的事物搬上台面进行讨论。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反对达尔的观点的另一个理由是,它未给出区分“重要”和“不重要”事物的标准。他们认为这种标准是通过对社团的“偏见的动员”的分析而建立起来的。亦即“与其他群体相比有利于个别群众的既得利益的居统治地位的价值观、政治神话、礼仪及机构”。因此,通过重新给“事物”下定义,巴卡拉克和巴拉兹重新制定了权力的边界条件。他们认为关于权力的恰当的定义中必须包含对决策和非决策性决定两个过程的分析。因此,我们不仅应识别公开的事物,还应识别潜在的事物。针对有关无法对潜在事物进行客观测量(即你无法测量尚未发生的事物)的批评,巴卡拉克和巴拉兹认为我们不应把无法测量同非真实存在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事实上,他们指出达尔所犯的正是他指责的精英们犯过的同样的错误:他们关于权力的假设(即只有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才能观察到权力的存在)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发现和结论。另一方面,巴卡拉克和巴拉兹认为将诸如“由谁统治?”或“是否有人握有权力”等问题作为权力分析的出发点是不合适的。而正确的出发点应是对某一“偏见的动员”的调查分析,因为这种“偏见的动员”正是社团的主要特征。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我们才能对可识别的重要事物进行非决策性决定(既处理从根本上支持现状的“安全”事件,又决定不对某些事件采取行动或作出决策)和决策性决定两方面的考察。由于摆脱了纯粹的行为主义的视角,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关于权力的两个方面的理论比之达尔的理论在概念上较少限制。然而在某些方面他们的观念仍有局限性。卢克斯(Lukes,1974)对达尔模型和巴卡拉克-巴拉兹观点都提出了批评。他将前者称为权力的一维理论,而后者则是二维理论。在卢克斯看来,二维视角在三个方面仍是不充分的:首先,它仅就一维理论中所固有的行为主义观点进行了带有局限性的批驳,而它本身仍将决策或非决策性决定的实际案例视为研究重点。这就将权力的研究局限在作出行动与否的有意识的决策之内,而且是从个体选择行为的角度诠释权力的。而卢克斯指出,该理论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个人在行使权力时并未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决策。这种非有意的行为的后果意味着,个体可以单凭他在组织机构中的地位而对他人行使权力——而未必需要有意识的决策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力不仅是个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它也是通过“由社会构建和组成文化模式的群体和机构的实践活动得以维持的,而这正是通过个体的无行动得以体现的”。其次,卢克斯批评巴卡拉克和巴拉兹将权力同实际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可观察到的冲突相联系。这就忽视了这一可能性,即权力的行使可通过培养他人的需求来达到。换言之,甲不单单是要乙去做她本不一定会做的事,而是通过让乙产生某种愿望并积极地追求这一目的来为甲的利益服务(但未必有利于乙)。因此,一致意见的存在并不排除其中使用权力的可能性。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虚假的一致意见必定是使用权力的结果。所以认为存在冲突是使用和考察权力的前提条件的假设是错误的。其实质在于“忽略了至关重要的一点,即防止冲突的发生乃是最有效、最聪明地使用权力”。卢克斯对巴卡拉克和巴拉兹的第三条批评同第二条紧密相关。简而言之,他认为,他们坚持只有在不满被视为有争议的事件时非决策性决定的权力才会出现的观点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它们“被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照此推理,没有不满情绪就意味着完全取得一致意见。这样就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通过营造一种使人们对现状表示理解的氛围来防止不满情绪的滋生。社会行为者对于自己认为合乎自然的事物一般是不会抱怨的。这再次表明,恰当的权力理论必须考虑虚假的或是受人操纵而表现出的一致意见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卢克斯提出了他的权力理论。他的权力概念是上述三种理论中最为激进的,主要是因为他脱离了单纯的行为主义观点转而研究作为行为基础的结构旨趣。而且,他从结构的角度提出的权力观念超越了单纯的人际关系和决策过程的观念;这样决策过程就被置于更为广阔的组织结构的背景中,这种结构提供了行为的法则和规范。卢克斯将权力与群体旨趣的结合在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建立了某种必然联系。他的理论超越了相对粗糙的权力的行为主义概念以揭示潜在的冲突;也就是说,由于未认识到结构之间的矛盾,也就无法意识到存在潜在的冲突。在卢克斯看来,潜在冲突即“在于行使权力者的旨趣同受其排斥者的实际旨趣之间的矛盾”。因此,分析权力结构的有效方法是考察组织中的旨趣体系产生、维持和再现的方式。换言之,如果处于统治地位的群体的旨趣同被统治的群体的实际旨趣之间存在矛盾,这一矛盾是怎样被掩饰以维持现状的?对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考察将有助于阐明这一过程。我将在另文详细阐述组织权力和意识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一般而言,可由意识形态产生的一系列转换规则作为解释组织结构的法则;同时,意识形态的意义体系又是组织现实产生及转变的环境。因此,可将意识形态视为表达某种组织现实并使之合法化,即使部分群体所具有的旨趣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具有合法性,同时又蕴含了转化和变革的可能性。但是在下一节,我们将讨论现代的对组织中的权力的处理方法。虽然到目前为止对该领域的研究尚不充分,但已有一批现代理论学家(包括部分传播学的学者)开始认识到组织行为和权力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已着手对此进行探索。下一节的重点将是从理论上研究如何处理权力现象,然后将从权力和意识形态关系的角度重新阐述权力这一概念。这将为对意识形态的讨论提供框架。由于从事组织研究的学者和经理人员对权力这一术语存在一种既爱又恨的矛盾心态,因此在组织研究的理论中权力问题处于一种十分微妙的地位。从理论角度看,由于社会学、政治学和传播学中结构功能主义范式的影响,对权力的处理大多是非常保守的。结构功能主义在研究社会现象时始终将重点置于如何通过结构调整使社会保持秩序和凝聚力。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力通常是保持稳定的一种过程。因此,权力的使用是维持复杂的社会中所固有的等级制度的合法手段。正如伯勒尔(Burrell)和摩根(1979)指出的那样,正统的社会理论始终贬低权力和冲突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矛盾和激进变革之间的关系的价值。举例而言,不是把社会冲突看做不同社会力量根本对抗的表现,而是作为不同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形式,这种关系可能会平息,也可能会扩散;在这一意义上,冲突起的是整合作用,而非变革作用。对于权力和冲突的这种思维定式往往使功能主义社会理论家忽视社会结构中的统治和压制问题;所有社会现象都被视作存在于共享的价值观和多元社会结构之中的。但是如伯勒尔和摩根所述:共享的价值观并不一定被认为是反映社会特征的整合程度的指数,而是被视为在即将瓦解的社会中统治力量的成功的体现。从某一角度看,现存的共享的理念、价值观和规范是应予保留的;从另一角度看,它们代表了人们需摆脱的统治模式。伯勒尔和摩根认为,我们必须给五六十年代占据社会研究主流地位的秩序-冲突辩论注入新的活力,同时又应避免将冲突归入社会秩序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重点放在体系矛盾而不是体系冲突上。前者是指“社会结构的不同成分之间的不相容性”,与功能主义的“功能合作”概念形成鲜明对照。因此,“认为持矛盾概念能够被包含在功能主义分析之中的观点确实需要一点信仰的精神。或至少是想像力上的一种突破”。在具体的组织理论中,颇有影响力的韦伯(Weber,1947)的官僚政治学研究一直被解释为有助于倡导保守的权力观点。尤其是他的目的理性行为(Zweckrational)理论将组织的结构形成视作同社会行为者行使权力无甚关联的理性过程。他对于权力(Macht)和权威(Herrschaft)的区分进一步强调了这一观点。权力属于个人品格,而权威则和等级制度中的社会作用或地位有关。这样就把组织权力看成通过个人在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合法地使用权威。因此组织的统治权力(Macht)是组织规范的异化而不再被视为合法的组织行为。显而易见,本文中将要阐述的组织权力的概念(即不同的群体旨趣的形式过程中根本矛盾的削弱)同韦伯著作中的保守的观点是不相符的。克莱格(1975)曾经重新定义权力(Macht)和权威(Herrschaft)的概念,使之符合关于权力和组织结构间关系的更为激进的观点。克莱格把权威(Herrschaft)重新定义为用于强化“人们在理解世界时所做的解释工作”的“规则”。他认为一切权威都有赖于这种规则行为的概念:“规则”这一概念把“统治”中明确的结构观念同普通人的行为联系起来。不同类别的“规则”会产生供人们指导其行为的不同的“指令”。由于人们用它指导其行为,作为结构现象,统治具有社会意义。克莱格明确指出了统治权力、组织结构和相互作用之间的联系:在他所阐述的这种关系中,组织结构在相互作用和统治二者之间起着调解作用。组织的合理性既反映在其结构中,同时也反映在该结构在相互作用中的表现形式上。当有利于部分既得利益者而不利于其他群体的组织理性的规则形成时,统治现象也随之出现。正如克莱格所述,“权力是有时间性的、处于机构中的、具有实质理性规则所产生的事件的结果”。因此,组织中的权力问题可以从结构形成过程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概念分析。就是说,权力并不单纯是组织结构的一部分;事实上,它既是媒介又是结果;既起促进作用又起抑制作用。从本质上说,权力既是组织活动的产物,又是组织过程。正是在此过程中活动在机构内合法化。因此组织间的相互作用并不是发生在组织的(权力)结构之内的,而是结构产生、再现和变化的过程。虽然未能完全摆脱传统的结构功能主义的局限,但已有部分学者明确地将组织结构同权力联系起来。例如普费弗有关组织权力的研究正是试图反映组织形成过程中的政治动机的一种系统尝试。普费弗认为,权力是组织的有系统的财产,而“政治则是对行动中的权力的研究”。因此,要在组织中行使权力,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组织成员的行为必须彼此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从而使各个成员的需求必须通过与其他成员的相互作用方能实现。这一条件事实上为潜在的冲突埋下了伏笔。其次,必须存在性质不同或彼此互不相容的目标,从而产生不同旨趣的竞争。最后,资源的匮乏迫使怀有不同目标的组织成员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彼此展开竞争。上述各项条件都构成了组织成员之间潜在的冲突。单纯依赖组织结构的“内在合理性”不足以保证其成员实现自己的目标。权力必然蕴含着依存关系——权力最大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活动的依赖性最小。普费弗的权力模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组织中的决策过程的,因此在许多方面同巴卡拉克和巴拉兹的权力理论有相似之处:权力在愈不被人注意时,其使用就愈有效果。决策过程、决策结果、权力以及影响本身的合理性将有利于权力的使用及其影响的发挥。权力行使的一般策略是尽量使之不引人注目,并尽量使作为组织成员行使社会权力的结果的决策合理化和合法化。我们已经从纯粹决策过程的角度讨论了同权力概念相关的问题。但普费弗却是从组织权力制度化的角度看待决策的。从而“通过过程使权力制度化,这一过程木仅使社会中权力分配的社会现实得以长期维持,还使加强现有权力结构的各种结构、程序、实践等得到长期维持”。在此普费弗表明,权力的行使并不仅仅是作出决策,它要求在现有的社会框架内作出决策,这一框架可为组织行为提供长期积累的实践。因此决策过程的意义和结果部分取决于它们在组织文化中的结构方式。尽管普费弗将权力视为结构现象,我认为他的视角仍然是保守的,而且是不必要的保守。首先,他是把权力作为在给定的组织结构中行动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方式来处理的。这种二元论的立场本质上是社会行为的结构功能主义观点的复述。如前所述,行为和结构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一种二重性——一种辩证的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社会行为者相互利用并且重新形成新的适合于他们活动的组织结构。如此看来,决策并非发生在组织权力的结构之内的;相反,它是那些结构组合和重组的过程之一。实际上,决策这一概念只是在给定的意义结构中才有意义,而这种意义结构本身就是交流、意识形态和组织旨趣间相互作用的产物。这将涉及我们对普费弗的立场的第二条批评。很显然,普费弗把决策过程看做体现组织权力的具体的行为现象。我则认为,从本质上讲,决策体现的是组织中的符号功能;也就是说,重要的不是决策的内容,意义在于决策过程本身。因此程序本身比通过该程序处理的事件更有意义。然而,普费弗倾向于把组织行为同组织的符号体系截然分开,这在关系到权力的行使问题时尤为明显:对于那些拥有权力的社会行为者来说,采用适当的政治语言和符号来赢得人们对这些决策的支持是有益的,这些决策是以权力为基础而作出的。但是,在这种理论中,语言及使用政治符号的能力对于各种组织参与者权力的发展所做的贡献微乎其微;相反地,权力取决于对资源的控制和资源的相互依存情况。这一观点对于符号结构同权力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是不确切的。我认为事实上一切组织行为都是用符号表示的,都在以某种方式对组织现实及组织权力的结构形成起作用。因此我们可以断言,组织权力是由组织符号体系的结构所构成并得以再现的。这就将纯粹的符号表示理论(符号形式被看做事先存在的客观现实的反映)上升为将符号置于现实构建过程中的新的观念。所以各种形式的语言不再是单纯的社会实践的反映,而是它的媒介。因此当普费弗指出“那些强调语言和政治符号的作用的人混淆了权力的使用同其基础的关系”时,他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权力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通过某一特定的组织存在的符号表述产生和再现的。普费弗的著作在试图把权力研究归入组织研究的传统理论这一点上颇具代表性。其他学者,如巴卡拉克和劳勒(Lawler,1980),阿斯特利(Astley)和萨西德瓦(Sachdeva,1984)曾从决策角度来描述权力概念,然后再描绘出有利于决策过程的权力的结构和来源的轮廓。虽然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把分析集中在组织权力问题上,但是将组织结构同相互作用割裂却是有误导作用的。由于组织活动和组织结构的存在是辩证的,决策并不是与其赖以出现的结构无关的独立现象。正如布朗(Brown,1978,376页)所言:“作出决策”并非组织权力最重要的行使方式。相反,这一权力最有意义的用途在于设计和实施范式框架结构,而诸如“决策”等行动正是在这种框架内被赋予意义的。很显然,组织行为同组织结构之间存在一种综合联系,部分学者已经开始意识到这种关系的重要性。比如兰森(Ranson),希宁斯(Hinings)和格林伍德(Greenwood,1980)就从结构形成过程的角度来研究组织权力的扩散。他们据此认为,“结构是一种复杂的控制媒介,它既是在相互作用中不断产生和再现的,同时又改变着这种相互作用的关系:结构既是被形成的,同时又具有构成作用”。对于组织中的既得利益群体,组织形成过程的这一层面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认为组织是由包含不同群体的各种彼此竞争的需求、价值观和实践所组成的,那么权力最大的群体即处于最有利的地位,它能将自己的局部利益融入组织结构之中。如果某一群体的利益能够成为众所公认的对组织结构有影响力的社会现实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利益就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一旦这些利益成为组织结构的一部分,那么组织结构同时会照顾并再现这些利益。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组织结构成了组织成员社会实践的媒介和结果,因而也是组织权力的明确特征。正如兰森等所述,“结构框架并不是抽象的图表,而是群体长期维持其权力和对组织的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各个群体竞相对结构形成过程施加影响以使他们能在机构中发挥作用”。结构形成过程的这一特征也许在组织等级制度的概念中体现得最为明显。等级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概念,它通过在组织实践中的例示而成为组织结构形成的具体的,明确的一部分。等级制度的符号/概念的构成方式会导致出现这种情况,即等级制度本身支配着组织实践的结构形成。由于重要的事件必定同组织中的等级制度相关——事件的重要程度同作出决策的层次成正比,所以管理层的利益总能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满足。组织中等级制度的这种符号构成方式最明显地体现在“会议”这一概念中。会议被认为是组织生活必要的广泛的特征——要作出决定或实现目标,人们就必须参与这种形式的活动。虽然这只是会议举行的表面理由,但它们却起着组织权力中最明显、最重要的作用。它们充分说明了权力的符号结构的优点,也是组织中等级制度具体化的实例。由此看来,会议之所以重要,主要并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它为构成组织结构的各成员提供了讨论各种问题的环境。会议的象征意义也就在于在组织的等级制度中握有权力的人可以用它来展示其权力,从而加强其地位。邓肯(Duncan)用社会戏剧的语言向人们展示权力的符号表现:上级必须说服下级服从他们的管理。要做到这一点,就得像许多社会剧中表现的那样,那权威和权力的荣耀视作社会秩序的象征。作为社会秩序超验原则的“代表”的法规,它的权力和荣耀往往以戏剧化形式体现。因此会议提供了一种符号环境,组织成员能够在其中通过他们在等级制度中的地位向其下属展示他们的领导地位。被看做组织中的“社会秩序的先验原则”的正是这种等级制度,通过符号在会议上讨论和确定的也是这种等级制度。在此,等级制度的概念具体化了,它能确保某一种组织结构的再现。通常该结构是最适宜于维护管理阶层的利益的。长期以来权力一直是社会理论的重要课题。但它成为组织传播及相关领域的研究重点却是最近的事。这方面的研究对权力往往采用比较传统的、功能主义的观点,强调权力在决策过程、信息传播中的作用等相关问题。当然,部分学者已开始认识到权力在本质上属于组织构建及重构其社会现实的过程的一部分。权力同组织中的旨趣结构密不可分,这种结构本身就是组织实践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确定了意义形成的结构。只有在实际操作的层面上才得以体现旨趣,产生并复现某一特定的组织现实。但是,组织利益和组织实践之间仍缺少一种有效的联系。为什么有些群体有能力保护自己在组织中的既得利益,同时在组织实践层次上产生并得到更多的利益?很显然,结构形成过程的控制权掌握在拥有权力的群体中——并非人人都有相等的机会获得产生权力及相关利益所必需的资源。事实上,对资源的控制权乃是有关权力的内在的本质问题。在下文中我将试图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来填补组织利益同组织实践关系中所缺乏的联系。事实上我已提到了这个概念。在下文中我将详细阐述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本身以及它对于组织文化的意义。简而言之,我将会证明,一个关于意识形态的合适的概念应同时考虑它在创造组织成员的主观性(意识)中的作用以及它在掩盖统治体系(这往往是组织权力结构的特征)中的作用。
本文选编自《组织中的传播和权力:话语、意识形态和统治》。特别推荐购买此书研读。该选文只做推荐作者相关研究的书目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如转载需要留言说明。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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