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世瑜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关于国家性质问题,有来自不同角度的概括。马克思主义将阶级性视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因此有所谓奴隶制国家、封建国家等说法;也有人从统治方式的角度加以概括,有集权国家、民主国家、君主制国家的说法;还有人从国家的构成方式上,当然也是从统治方式上概括,又有帝国、民族国家的说法。当然这些指称也互有重叠,比如在狭义上,“帝国”多为君主制国家,而君主制国家中又包括近代的立宪君主制国家,只不过后者强调的是政体,而“帝国”这个概念更侧重指统治方式或治理方式。必须说明,无论“清朝”还是“清代”,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名(虽然“清朝”常常被拿来当作国名使用),只是一个叫做大清的国家进行统治的王朝或者时代,因此无法讨论其“国家性质”。在像《大清会典》或《大清律》这类具有法典意义的文献中,也没有像近代宪法那样具有对国家性质的表述,因此,当我们企图用一个近代以来的政治学或法学概念来讨论前现代中国的主要政权的性质时,这二者之间的张力是显而易见的。当时的人们看待过往的政权,比如明朝人或清朝人看待夏商周三代,只是不同的王朝或朝代,并不认为其具有“国家性质”或“国体”意义上的区别。这大概就是为什么有学者采用“王朝国家”的说法的缘故,他们大概以为,这个概念把中国传统的政治语汇与近代西方的政治语汇结合在了一起。虽然组织者并未明示,但参与笔谈的学者大多敏锐地意识到,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大概还是与“新清史”提出的挑战有关,以至包括本文在内的一些文章都或多或少地对此进行回应。虽然我的看法与强调“内亚性”的美国同行颇有差异,但如此一来,似乎造成了某种“集体批判”的效应,这又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一种可能溢出学术范围的方式。事实上,无论对所谓清朝“内亚性”承认与否,对于采用不同角度概括国家性质的人来说,似乎都不影响对大清国或“清王朝”国家性质的判断,比如说,我们的美国同行还是大多称其为“帝国”。另外,如果是从“内亚性”来讨论这个问题,那么对十六国、北魏到隋唐,再到辽金元,都存在同样的所谓“汉化”还是“胡化”的问题,为什么独独把清代中国拿出来讨论呢?在我看来,答案并不复杂,原因就在于在中古中国,哪怕是在唐代,哪里有人会否认“胡化”,也即“内亚化”?哪里有人认为承认了这一点就否认唐朝是中国的一个王朝?那么,为什么到了清朝,这个问题就触动了某些人敏感的神经?当然,这并非是说讨论清代中国的国家性质没有意义,因为我们的学者往往脱离具体的学术语境和学术史脉络来使用某些概念,比如有的学者既不同意清朝“内亚性”的说法,但同时又不经意地使用“帝国”的概念来指称清代中国,并未意识到这是矛盾的表述,大概是因为他们以为皇帝统治的国家就可以被称为“帝国”。但“帝国”之类概念毕竟是西方人发明的,无论是使用或者改造,必须先要回到人家的本意那里。王柯的《从“天下”国家到民族国家——历史中国的认知与实践》一书,使用了“‘天下’国家”这个概念,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也是试图把中国古代独特的天下观置于国家性质的表述框架内,与近代“民族国家”相区隔。但是,他同时又把秦朝至清朝的中国称为“帝国”,在书中各章的标题上,他没有再使用“‘天下’国家”这个概念,而不断使用“中华帝国”“多重帝国”“多元帝国”“大一统帝国”这些概念,似乎说明“帝国”这个西方概念更易清晰表达中国历代王朝的国家性质。由此,似乎体现出作者在使用本土概念和外来概念之间的摇摆不定。《剑桥中国史》第9卷即《清代》下卷的编者裴德生也感到了清史研究中呈现出的这一复杂性和多义性。他所写的导论标题就是《清朝、清帝国以及大清的统一版图》。在这篇文字中,尽管他也指出“天下”这个概念对于理解清代中国的重要性,但同时也说,“‘帝国’是个引起质疑、颇具争议的字眼。……帝国之间的相同之处寥寥无几。对于如何将‘帝国’分类,或是应用什么标准来运用或是坚持帝国这个标签,并不存在共识”。他还指出了“王朝”这个词有4种含义,一是表明一个时间段,即一姓的统治起讫;二是指宗室皇族;三是指朝廷或国家,即作为国号;四是指统治地域。虽然他按照剑桥中国史的惯例以及本书作者各自文章使用的语汇,仍然不得不使用“帝国”这个概念,但对之却是充满质疑的,而且似乎是更倾向使用dynasty这个概念。吴莉苇对耶稣会士绘制中国地图时显示出的将清朝视为殖民帝国的倾向提出了质疑。她认为,耶稣会士依据欧洲领主政治的概念和新起的民族国家观念,对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与中央朝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误判,而且这种看法又成为当代西方学者视清朝为殖民帝国的观点的滥觞。李怀印从地缘政治和财政构造的角度出发,拒绝认为清朝是一个可与奥斯曼帝国等类比的近代财政军事国家,进而质疑西方学术界将“帝国”与“民族国家”截然二分且后者是前者的线性进化的认知模式。其理据在于清朝的地缘政治格局及其获取资源的模式是与欧亚帝国不同的。从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常见的两难困境:一方面是学者们大都认识到,必须要在中国历史自身的传统包括政治理念、治理方式和特定情境下对相关史事加以理解并做出表述,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采用共通的社会科学概念,特别是主要沿着由西方社会科学开辟的问题脉络来进行讨论,否则就无法在同一个平台上交流,陷入自说自话的窘境。在大清的“国家性质”问题上的对立意见,除了一些具体的判断上的分歧之外,在相当程度上便来自于此。即如大卫·罗宾逊(David Robinson)的新著《明代中国及其盟友——欧亚大陆的大明王权》,表明大明国由于承继了大元国的传统而同样具有“内亚性”,因而与大清国并无本质差异。虽然观点迥异,但还是沿着与“新清史”同样的问题脉络。据此,假如大清国是个“帝国”的话,大明国自然也是个“帝国”。因此,他的看法是明代中国与清代中国相比不是是否“帝国”的问题,而是是否只有清代中国具有“内亚性”的问题。对这种两难困境,我们可以溯源到梁启超批评旧史学的“四弊二病”,其中第一弊就是传统史学“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梁启超批评的是所谓“家天下”的历史,从而引进了西方的近代“国家”概念,即包括了全体国民的历史,而不是“二十四姓之家史”。西方的政体和国体,是梁启超在流亡日本后特别关注的问题,这一关注几乎是与他的《新史学》同时的。在今天看来,这一批评在当时的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他批评的是旧史学的主导性叙事,但并不表明他不知道旧史学中并非没有近代“国家”意义上的相关内容。因此,当我们今天使用“王朝”这个概念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我们回到“王朝史观”或者梁启超批评的“家天下”那里去,也不意味着使用“王朝”这个概念必然会与使用“国家”概念截然对立,反而可能为讨论中国的前现代历史提供更大的空间,这可能就是有些学者愿意使用“王朝国家”这个词的原因所在。我们也注意到李怀印提出了一个替代性概念,即19世纪以前的清代中国是“早期近代疆域国家”(较完整的表达是“一个建立在地缘政治和财政构造双重低度平衡基础上的早期近代疆域国家”),虽然没有详细论说,但显然是针对不具稳定边界的帝国而言的。这向我们提出以下问题:第一,对大清国或清代中国国家性质的判定,是否不得不以具有某种性质和特征的国家类型为参照来进行呢?第二,如果不是如此,我们应该以何种原则或立场来定义清代中国的国家性质呢?第三,我们是否只可以有一种原则和立场吗?我想学者们所讨论的,也许并不是对各自国家性质的定义,而是比较政治学意义上或文明类型学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体系。学者们或者认为,由皇帝统治的古代中国不同于西方学者所说的“帝国”,当然更不是“民族国家”,就需要为“帝制中国”下一个非西方的定义;或者采用“王朝国家”的说法并对其加以定义,然后再讨论作为王朝国家的清代中国,与此前的明代、元代,甚至宋代中国相比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差异。不过,使用这个概念的中国学者大多没有注意到,“王朝国家”(dynastic state)也是一个西方概念,历史学家也将法国波旁王朝,甚至15世纪的勃艮第大公国、17世纪的巴伐利亚公国这类称为“王朝国家”:在旧制度时期的欧洲,尽管威尼斯之类共和国依然存在,选帝侯君主国、神圣罗马帝国(直到1806年)、教皇国,以及波兰—立陶宛(直到1795年)也同时并存,但王朝国家作为占支配地位的国家形式达到其顶峰。为继承原则确定的王国体制反过来产生了独特的政治特征,这涉及到王朝的统治基础、继位方式、国王权力范围,以及此类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互动方式。那么,用这个概念来描述秦代以来的中国的话,是否也有诸多不合,或者更需要重新定义呢?李鸿宾在一篇相关的文章中,借助李宏图的研究,意识到“王朝国家”是一个西方概念。但他认为,这个概念及其向“民族国家”的转变过程“同样适用于理解中国王朝国家”。他概括传统王朝国家有三个特征:一是其统治思想是政权建立者的合法性与天象的合理性结合一体;二是其统治对象既有政权依靠的本土部民,还有征服的部落群体,政权基础与统辖对象呈分明状态;三是王朝疆域呈不确定性和模糊状态。这样的概括脱离了西方学者使用这个概念时的本义,而且使“王朝国家”与“帝国”看起来并无二致。而在欧洲史的语境下,“在前现代欧洲国家中,世袭权力是来源于封建制权力的具有界定意义的特征。在特定的一些王朝国家,国王的最高统治权的集中与渗透并非来自于他们所缺乏的实力,而是来自于政治经济利益在各个不同群体中的弥散,这些群体由此向国王们存在个人义务,但可能依然保有与国王相冲突的利益,也产生利益之争”。从这个角度看,在中国,只有商周时期、特别是西周的情况与之相似。在《牛津现代世界简史》丛书中,有一部《1494-1660年的欧洲王朝国家》。该书是描述宗教改革以后欧洲大陆国家的历史,主要涉及哈布斯堡王朝、奥地利及其法国对手瓦卢瓦王朝和波旁王朝之间对欧洲统治权的争夺。虽然也论及有关波罗的海世界、波兰和俄罗斯等斯拉夫地区以及奥斯曼帝国在东南欧统治区的事务,但其中的“欧洲王朝国家的结构”部分主要叙述的是欧洲大陆各国这一时期的政治体制、社会结构,乃至经济与文化。可以确定,该书将这170年左右的时间内欧洲大陆主要国家概括为“王朝国家”,而且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少是类型意义的概念。当然这个概念也不仅用来描述欧洲早期现代的政权,也有学者用以研究西亚,如2016年的新书《札剌亦儿王朝——蒙古统治中东时期王朝国家的形成》。不仅如此,由于札剌亦儿王朝的存在时期是从14世纪30年代到15世纪30年代,所以这个概念也用于比早期现代欧洲更早的时期。札剌亦儿王朝是伊儿汗国解体时从其西部分裂出来的一个政权,根据该书的描述,这是一个由成吉思汗的后裔在元代中国、察哈台汗国和伊儿汗国消失后出现的“世袭王朝”(hereditary dynasty),其苏丹不再是部落酋长,这个王朝是“将其结构和等级制归诸伊儿汗国王朝的军事精英制造出来的”,该书就是要讨论各个部落与王朝国家形成的关系。从以上两部以“王朝国家”冠名的著作来看,这个概念的得名不仅与内部的最高统治权的获得方式与特征有关,即是否世袭和是否绝对权力,也与其处理外部关系或国际关系的方式有关。就后者而言,“王朝国家使得国家间关系个人化,作为国王野心的一种表达,而且当他们试图获得领土作为收入来源,部分地满足国内各利益群体的时候,还会使这种关系咄咄逼人。当然,王朝国家塑造了一种独特的国际关系路径,国王们倾向于避免在没有法律正当性帮助的情况下获取领土,而这些基于王朝原则的正当性始终是最强大的。……联姻往往是其获得领土的常用手段”。因此,和西方学者使用“帝国”和“民族国家”一样,他们往往非常重视这样的政治体如何处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必须在一个国际关系的框架中对这些概念加以定义。而中国学者对王朝历史的讨论中,除了战国、十六国、南北朝、五代十国和辽、宋、夏、金时期外,中原王朝几乎是一个同质化的政治体,被边缘化的“民族关系”和“对外关系”并未成为判断国家性质或形成概念的关键要素。即使是上述时期,也往往被视为大一统王朝的暂时分裂,并不会认为在这些时期这些政治体的性质可能发生了改变。概括说来,西方学者笔下的充斥欧亚大陆的大大小小的王朝国家,是以世袭制为主要特征的,无论其历史基础是欧洲中世纪的蛮族国家,还是像蒙古帝国下面那种部落组织,都与封建制或分封制有关。由于他们的民族、边界等因素,使其有可能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直接基础。欧洲的王朝国家是一种“统治阶级之间争斗(inter-ruling-class ravalries)的表现,它先于现代官僚制和资本主义民族国家,甚至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继续塑造着国家制度”。“王朝国家”着重强调的是某种统治权特征,即世袭制和绝对王权(如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所表明的),换言之,当“帝国”崩解之后,在原有的王朝国家基础上诞生了民族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之后的特定时期内,民族国家完全替代了王朝国家。帝国、王朝国家虽与民族国家在时间上均有接续关系,但从继承关系上看,民族国家似与王朝国家更为直接。如果我们认为,到20世纪的中华民国肇建,中国才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话,那么前现代的清代中国究竟应该被视为“帝国”还是“王朝国家”呢?或两者都不是?我认为,首先,以西方概念而论,李怀印对清代中国是一个“帝国”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与藩国之间的关系。本来帝制中国的确具备一些“帝国”的特征,即具有跨文明区域的特征,但朝贡体制下的藩国并不是资源掠夺的对象,而且随着“改土归流”和汉文化的扩展,这种跨文明区域的特征开始淡化。其次,同样以西方概念而论,李鸿宾认为清代乃至整个帝制时期的中国是一个“王朝国家”,但中国的世袭制从传说中的夏朝就开始了,至晚从有文字记载的殷商时期就是如此,与类似欧洲封建制的西周并没有直接关系。欧亚大陆历史上的“王朝国家”没有中国这样的朝贡体制,也即没有中国这样的跨文明特征。再次,虽然我认同杜赞奇对清末民国以来历史编纂学中的民族主义话语的反思和对复线历史的倡导,但也必须承认存在着从前现代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无论民族国家是不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这样,作为现代国家形成前的清代中国,甚至包括明代中国,必然处在一个转型期内;在逻辑上说,它既应具有前现代国家的特征,也应具有现代国家特征。欧洲史的学者也注意到了现代国家转型的问题。在一篇研究15世纪勃艮第的王朝国家的博士论文中,作者认为,“有一种强烈的、合情合理的趋向,按照几个熟悉的范畴去观察欧洲的治国理政和中世纪晚期-现代早期的国家发展。因此,在考察官僚体制发展的时候,韦伯式的那些类型常常会在讨论中占支配地位。国家作为一种强制性工具,在面对地缘政治压力的时候用来满足军事需求,则是这一时期关于国家形成的另一个熟悉的主题”。他说,尽管大多数讨论从封建制起源的现代国家兴起到当下的历史叙事,都忽略了勃艮第的情况,但15-16世纪勃艮第的政治发展史还是显示了上述模式和理论框架设想的那些特征。他的结论是,“努力创造一个统一的、稳定的政治实体,使其具有一个不同于15世纪勃艮第瓦卢瓦诸王各个世袭领地的清晰的权力中心,给王朝国家带来了实际的基础”。由于这篇论文的题目是关于“王朝国家”在15世纪勃艮第的“发明”,所以其启示是,“王朝国家”是一个主要用来讨论欧洲现代国家转型路径的概念,我们是否也可以找到一个新的概念工具。一、在清代,虽然没有像欧洲那样具有日益清晰的法理说明,传统的天下观依然强大,但随着欧洲传教士的世界地图绘制,海上贸易的扩展,天下观已经开始具有破除的迹象。《史记》以来的正史中的“四夷传”已经被《明史》的“外国传”取代;在清代前期,东北和北部边疆具有了明确的边界;理藩院的职能与传统上将处理外部事务归于礼部的意义完全不同。二、在清代,朝贡体制依然存在,但已在程度上大为削弱。与明朝相比,许多以往的土司、土官地区要么在“改流”后进入化内,要么成为外国,像缅甸、泰国的部分地区,越南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如此。从晚明开始,包括“隆庆和议”“隆庆开海”以及对两广瑶区、川南、川黔滇界邻地区、滇缅界邻地区的用兵,不仅表明朝廷对边疆的重新认识,也使“内边”日渐消融。三、在清代,君主世袭的等级制没有发生改变,但与国家治理直接相关的财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刘志伟所说从“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既从随时派征到财政预算,纳税人的负担从各种人力物力支应到单一的钱或物,税收对象从编户到法人,税收量从根据纳税人能力到根据法人资产,后者基本上是现代财政的概念。对此,他认为是明清国家转型的“一大关键”。而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晚明到清前期的军事财政有关。四、在清代,通常会说皇权强化,并可与欧洲王朝国家的绝对王权相提并论。但随着上述变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更为松弛,人口流动性加大了,粮户归宗和顺庄编里使纳税人口不必固着在土地上,识字率提高和书籍的流通扩大,使思想变得不易控制,中原人口向边疆地区大量流动,这些都加大了与皇权强化之间的张力,而在欧洲的绝对王权时代,情况也是颇为相似的。总之,虽然我无力对清代中国的国家性质给出独特的定义,但至少可以说,在清代,准确地说从明代中后期开始,直到以中华民国为代表的民族国家形成,以往的“帝国”特征开始淡化甚至消散,“王朝国家”的特征开始增加。或者说,如果我们和西方学者在同一个平台进行讨论,中国历史上的历代王朝从一开始就兼具“帝国”和“王朝国家”的部分特征,同时又具有颇多差异,但到清代,这二者的比重已然发生置换。十几年前,岸本美绪曾提出“后16世纪问题”。她认为,16世纪后出现的变化“不仅仅是东亚范围内的共同问题,而可以说是全世界近世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这表明她将清朝置于一个全球史的框架中加以观察,强调早期现代国家转型的共性,这一看法与更早的傅礼初的观点完全一致。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既不应无视中国历史自身发展特点而不加甄别地套用“帝国”或“王朝国家”这些概念,也未必需要断然拒绝这样的比较政治学和文明类型学意义上的概念工具,就像今天我们仍然使用“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国家”这些西方概念一样。本文来源于《清史研究》(2021年第4期),注释从略。如需完整版请查阅原刊物。该选文只做推荐书目的内容参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版权归原出版机构所有。任何商业运营公众号如转载此篇,请务必向原出版机构申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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