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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第二批)| 附第一批典型案例、规范指引及其解读

程思 法思法律实务 2022-08-25



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拒执罪典型案例与“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12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霸占房屋二十年拒不返还终获刑


【案件情况】

  申请执行人林某娟系香港居民,其于八十年代在家乡建成一房屋,现欲回乡养老,而侄子黄某权拒不交还房屋。林某娟向广州海珠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黄某权应交还房屋,但其拒不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州海珠法院执行法官向黄某权及其家属耐心释法,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黄某权拒绝搬迁,并扬言“与房屋共存亡”、“全家人一起死”,给执行法官施加压力。法院因此对黄某权司法拘留十五日,但拘留期满后黄某权仍不履行义务。因黄某权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海珠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权进行刑事拘留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至此,黄某权终于意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严重后果,主动配合搬迁并交还全部房屋,以求减免刑事处罚。尽管该执行案件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但黄某权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中,房屋搬迁案件很容易变成“骨头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特别是被执行人全家已在该处居住了二十年,若通过强制搬迁收回房屋,执行成本及风险很高。本案对被执行人移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多部门联动,维护生效裁判权威,震慑并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二】

拒不按判决返还车辆被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情况】

  高某与朱某、许某车辆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朱某、许某应返还高某车辆。朱某、许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寻找不到被执行人和相关车辆,法院将朱某、许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执行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此后,高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朱某、许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高某向广州天河法院提起对许某的刑事自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许某控制涉案车辆,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但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行驶证长达十个多月,拒不返还,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考虑到许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返还涉案车辆及行驶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广州市首起宣判的“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在强制执行案件中,一方面法院会依职权用尽法律手段促使案件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本案被告人许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及行驶证,拒不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许某应受到刑事制裁;高某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夫妇欠债数百万仍开豪车,被提起刑事自诉


【案件情况】

  刘某与叶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叶某、杨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54万元及利息。因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杨某发出扣押令,要求其将名下登记的两辆车交由法院处置。杨某答复称,车辆已被债权人扣走,不受本人支配,无法交给法院拍卖。执行法官调取两被执行人微信支付消费记录,发现其在本案执行期间有多次通过微信支付缴纳停车费的记录,该车辆极有可能为登记在杨某名下的奔驰汽车。此外,两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月均微信消费支出竟超过两万元,明显超出普通人的消费;杨某还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数期理财基金产品。被执行人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并进行了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迫于法律强大的威慑力,叶某及杨某主动将奔驰车交法院扣押处置并申报了财产,亦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刘某向法院撤回了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被执行人利用新型支付方式隐瞒财产、进行高消费、规避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执行法官着眼于微信支付、支付宝等新型支付方式,通过调取收支消费记录或明细,发现被执行人隐匿的银行账号、车辆、收入状况、消费情况等信息,为案件执行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并固定相关拒执证据。本案中叶某、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交出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且有高消费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申请执行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利用法律武器震慑了被执行人,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房屋买卖成交后卖方拒不腾房获刑


【案件情况】

  钟某华与黄某清、钟某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黄某清、钟某娥出售房屋后悔约而拒不腾房,法院判令二人应腾空涉案房产、交付给钟某华,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因黄某清、钟某娥未履行义务,钟某华向深圳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涉案房屋张贴搬迁公告,但黄某清始终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判决,甚至在涉案房屋违法放置瓶装煤气、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试图暴力抗法。法院以黄某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二被执行人终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钟某娥迅速搬离涉案房屋,本案最终得以圆满执结。后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八个月。


  【典型意义】

  深圳由于房价上涨迅猛,出现了一批二手房买卖的悔约纠纷案件,房屋出售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院判决交付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民事执行措施,并做好笔录、录音录像等前期证据收集工作,为后期移送侦查迅速受理和推进拒执罪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执行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震慑一批拒执者,有力地震慑了一批拒不腾房的二手房卖方,向拒执者宣示了法院铁腕执行的态度,充分彰显了法院强力推进执行、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五】

拒不交出法院查封的车辆获刑


【案件情况】

  林某与李某、李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肇庆广宁法院判令李某成赔偿林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共79000元;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李某与李某成未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李某所有的福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并向其送达了《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限令李某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查封车辆交付至法院。但李某却隐匿了车辆,拒不将查封车辆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故意隐藏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致使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此后,李某及其家属偿还了拖欠林某的赔偿款79000元,得到了林某的谅解。广宁法院因此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法院已经查封的车辆隐匿起来,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既惩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也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及时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了补救行为,仍然要受到刑事处罚,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六】

隐匿财产拒执,夫妻双双获刑


【案件情况】

  杨某添与杨某祥、杨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东县法院判决杨某祥和杨某玲共同偿还杨某添借款本金2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祥和杨某玲未履行判决,杨某添向惠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调查得知,杨某祥登记注册“惠东县恒鑫车行有限公司”,从事二手车生意;杨某玲注册成立惠东县平山金香百合生活馆,且还担任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外,杨某祥在博罗县罗浮山经营一间名为“黄龙山庄”的休闲娱乐场所,并支付保证金和租金等共计人民币222500元。期间,杨某祥都是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从事经营活动。杨某祥和杨某玲还以卢某豪的名义购买了一部全新的大众牌小轿车供自己使用,该车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万元。

  惠东县法院将被执行人的拒执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机关查明,上述财产线索属实,杨某祥、杨某玲最终被抓获归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惠东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杨某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两名被执行人为夫妻,两人拒不申报财产,隐瞒财产情况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不放弃 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无奈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情况】

  刘某军与王某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王某林赔偿刘某军29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林未履行义务,刘某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向王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进行网络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反映其父亲因患肝癌、且有一子上大学一女上中学,生活开支较大,其夫妻在珠海外伶仃岛承包渔船捕虾收入不稳定,少有积蓄,唯一的房产早已卖掉,恳请法院给予其时间慢慢偿还。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委托外地法院对其房产情况予以核实,另一方面两次登上王某林居住的珠海外伶仃岛调查走访。经调查,被执行人夫妻与其他二对夫妻共同租住在岛上一间民居,生活条件简朴;执行法官还突击询问了其所捕捞的虾的买方,买方证实王某林收入确实不高,仅能维持生活;执行法官又走访了王某林住处周边小卖部,店主也证实被执行人常有赊账情况。鉴于被执行人也属困难弱势群体,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半年后,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执行法官再次登上外伶仃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执行法官前往王某林所租住的房屋,对其生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王某林及其妻子进行询问,又前往王某林平时作业的渔船码头进行调查,向其他渔民了解其平时收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没有改善,无法恢复执行,本案确属“执行不能”案件。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法院依法作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终本”之后,法院对案件不是置之不理,束之高阁,而是每隔一段时间就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重新调查,一旦发现有财产马上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努力还债

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出钱赎车


【案件情况】

  钟某与钟某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廉江法院判决钟某刚赔偿钟某9.43万元。钟某刚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钟某刚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钟某刚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鉴于钟某刚拒不配合执行工作的态度,廉江法院对其实施了两次拘留,但钟某刚依然没有履行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九年过去了,但廉江法院的执行法官却从未放弃过这宗“骨头案”。今年5月,执行法官再次对该案恢复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钟某刚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原本打算到外地打工的钟某刚,发现无法购买高铁票,便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承诺凑钱付清赔偿款。

  近日,钟某刚主动拿着赔偿款七万余元来到廉江法院,表示实在只能凑到这笔钱,为了筹到赔偿款,已经把家中唯一值钱的摩托车也拿去质押给别人,这样才借到了一千元。申请执行人钟某得知此情况后,表示愿意谅解钟某刚,主动提出减免一千元赔偿款,希望钟某刚能把摩托车赎回来。至此,九年坎坷“骨头案”最终和谐化解。


  【典型意义】

  对于暂时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可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慑于法院的失信惩戒,竭尽全力返还欠款,虽然因经济能力有限,未能全部清偿,但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案件最终和谐化解。 



“涉民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法院积极推动“执转破”,工人劳动报酬获清偿


【案件情况】

  侯某平等18名职工诉佛山市高明华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华某房产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纠纷等共计33件诉讼案,经法院调解,由佛山华某房产公司向职工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款项。调解书生效后,佛山华某房产公司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职工们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均已被杭州中院、杭州拱墅区法院等多家外地法院查封、冻结,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3亿元,此外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考虑被执行人极有可能资不抵债,执行法院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账册等相关财务资料,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迅速整理相关材料,作出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书,交由佛山中院进行破产审查,同时向外地法院送达该决定书,通知其停止分配扣划的银行存款。佛山中院迅速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依法清理佛山华某房产公司财产后,开始分配财产,侯某平等18名职工的共计166万元劳动报酬全部获得优先受偿,该批系列案宣告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工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往往为系列案件,关乎多个家庭的基本生存发展。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通过执行转破产程序,破解与其他债权人按照查封先后顺序受偿、工人工资极有可能无法受偿的被动局面,让工人工资依法获得优先支付,最大限度保障工人权益。



【案例二】

遇交通事故成植物人 

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安某驾驶的小汽车在行驶时碰撞行人陈某,造成陈某重型颅脑损伤,呈持续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经诉讼后,法院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0万多元外,另判决安某赔偿陈某损失39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涉案车辆外,未发现安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安某本人也下落不明,经约谈,陈某的法定代理人丈夫刘某表示无法提供安某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了解到,陈某仍需巨额的医疗费进行手术治疗,家庭的全部积蓄已花光,其处于植物状态,需要有人24小时看护,刘某需照顾陈某,无法外出工作,家中还有一位高龄老母亲需要赡养,生活难以维继,本案能否执行到位,关系到陈某一家人的基本生存。为此,执行法院采取了多种执行措施:将安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前往安某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村委会调查其家庭财产情况,并跟其家属做思想工作;委托安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安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联系广州市有关行政部门查找安某的下落,到其登记租住的地方寻找;函请公安部门协助对安某采取查控措施等等。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安某终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被列入失信及限制消费后已无法正常生活,每日担惊受怕,其愿意与申请执行方协商和解,筹款40万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刘某最终接受了安某的和解方案,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大伤亡,往往会使受害者一家人陷入困顿之中。本案的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尽各种各种执行措施,多方调查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情况,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各种限制、处罚措施,最终迫使其履行了义务,有力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挽救了一个家庭。




附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拒执九年“打游击”,回家建房终落网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29日,兴宁市的曾某金临时雇请唐某明一起驾驶三轮摩托车运载货物,途中唐某明从摩托车上跌落脑部受伤造成二级伤残。唐某明将曾某金诉至兴宁法院,要求曾某金赔偿其治疗费用,兴宁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金赔偿唐某明治疗费用共计213267.37元。判决生效后,曾某金拒不履行。于是,唐某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干警多次上门,但曾某金均故意避而不见。法院将曾某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扣划其存款、拍卖其摩托车共得款5300余元,但对于受害人家庭来说仍是杯水车薪。而曾某金却通过隐姓埋名外出做工,在老家与外地之间往返,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

  事隔九年后的2017年,执行法院得知曾某金回到老家兴建楼房后,立马再次上门执行。在遭到曾某金明确拒绝后,法院将其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9月12日,曾某金被传唤到案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年初,兴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曾某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上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通过“打游击”、“躲猫猫”的方式来逃避执行的情况,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妨害了司法秩序,还低估了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毅力,最终只能自食其果,为自己的失信行为负出更加沉重的自由代价。



【案例二】

赠出房产拒执行,主动还钱求轻判


——被执行人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郭某棠与债权人刘某霞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某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由郭某棠分期支付刘某霞欠款200万元,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后因郭某棠逾期未履行调解书义务,刘某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查明,郭某棠在调解书生效次日,便与妻子将名下共有房产赠与其儿子,并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要求郭某棠报告其财产情况遭拒绝后,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并限制高消费。2016年9月,法院察觉郭某棠有企图出境躲债的行为后,立即裁定对其限制出境。2016年12月,郭某棠从深圳过境时被抓获并处以拘留十五日。但郭某棠仍拒不履行法定的支付义务,且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愿。法院遂将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郭某棠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在审理期间全部履行完相关义务,取得了债权人刘某霞的谅解。人民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郭某棠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棠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并通过转移、赠与财产、企图出境逃避等行为逃避责任,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郭某堂实施限高、边控等强制措施,并提交线索让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最终将其判刑。



【案例三】

无偿、低价转让财产逃避执行,刑事立案后还清仍需判刑


——被执行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邵某池与陆某、江某A工业区的出资及收益分配问题纠纷被诉至花都区法院。2013 年 8月 21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责令邵某池向陆某、江某支付合伙收益1105636.4元及利息。邵某池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将其个人独资经营的塑印厂无偿转让给儿子邵某某,又以不合理的低价将A工业区的全部厂房租给广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年租金60万元(A工业区前两年租金收入均为120万元左右)。2015 年 1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隐瞒名下小汽车、银行存款、A工业区的租金纯收益等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仅象征性缴纳了2000元执行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016年2月3日花都区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花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期间,邵某池缴清了尚欠的执行款项,最终花都区法院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等情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无偿赠与、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来逃避执行,破坏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拒执意见出台后,“明显低价”按低于市场价50%以上掌握。)尽管被执行人在进行刑事追责程序后积极缴清了执行款,但最终仍要付出沉重的自由代价。



【案例四】

小额借钱拒不还,“老赖”获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隐藏财产2万元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高某欠朋友邝某现金8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被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高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邝某清偿欠款8万元及利息,高某提起上诉后被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9月,邝某向斗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等执行材料。经查,高某一直在珠海市开出租车,每月工资约3000元,但高某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每月收入,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2月,法院决定对高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后的高某仍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斗门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高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斗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斗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且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藏财产达到2万元以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便已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将会依法移送、依法审理,绝不会因为所谓“金额不大”而放纵“老赖”的失信行为。



【案例五】

卖掉唯一住房逃避执行,拒执获刑一年三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曾某锐与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存在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12月14日经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及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责令曾某锐应返还谢某、许某珊、许某容、许某灿四人借款人民币640000元及利息。

  2017年1月5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潮安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锐一直抗拒履行,潮案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查封车辆等强制手段仍无法有效执结案件。2017年2月5日,经申请执行人举证,曾某锐早在二审判决后十几天,即将其唯一住房作价人民币85万元出售给第三人曾某深,第三人已付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尚有45万元未付清。潮安法院经查后,依法向第三人曾某深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成功将人民币45万元执行到位。同时将被执行人曾某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潮安法院审理,被执行人曾某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自有唯一住房出售给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刑责惩处,维护了司法公正,营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六】

擅自转让法院查封物业,获刑二年九个月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钟某诉黄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责令黄某、陆某向钟某还清借款人民币32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陆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钟某申请强制执行。高要区法院依法向黄某、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某、陆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高要区法院裁定查封黄某名下经营名为“XX山庄”的农庄,并将黄某名下全部银行账号内的金额划扣,对扣押的黄某名下的小汽车进行拍卖,但仍有2904378.6元未能执行。之后,黄某擅自将被查封的“XX山庄”内的游泳池转让给他人,并将收取的款项全部提取或支付消费完毕。高要区人民法院将黄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高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要区法院最终认定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并在执行期间擅自转移、变卖财产,将法院查封的固定资产转卖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全部提取和支付消费完毕,最终为其失信、犯罪行为承担牢狱之苦。



【案例七】

欠债宾馆被拍卖,拒不腾房获刑罚


——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吴某云、何某妹夫妻与胡某云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南雄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吴某云、何某妹应自2015年7月30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3616000元及逾期利息给胡某云。因吴、何二人逾期未还款,胡某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5月25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吴某云、何某妹夫妻名下所有且正在经营的南雄市珠玑腾云宾馆予以拍卖,并由买受人胡某春以3749200元竞买成交。但吴某云、何某妹不仅不肯签名过户,还在停水停电的情况下,居住在宾馆的五楼不肯搬离。南雄市人民法院将吴某云、何某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雄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二人分别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司法拍卖后,仍拒绝迁出,属明显抗拒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此案的处理,无疑是对个别妄图通过不合作、不作为方式对抗执行的失信者以最好的警示。



【案例八】

暴力、威胁拒执行,最终获刑六个月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黄某卿与黄某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雷州市人民法院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责令黄某善向黄某卿返还202.86平方米房屋。因黄某善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黄某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雷州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黄某善履行义务但遭黄某善拒绝。后雷州法院再次向被执行人黄某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在送达文书时,黄某善故意推搡执行人员,当众抢走执行人员卷宗材料,当场撕毁部分法律文书,以粗言恶语辱骂,并扬言要殴打执行人员,这一过程被执行人员的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因执行人员人身安全遭到较严重威胁,执行工作被迫中断。

  雷州市人民法院将黄某善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及相关录音录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某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黄某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中,个别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文件、材料、器械、证件、工作服装等方式,拖延执行工作的进度或者迫使执行工作中断,这类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存在这类行为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能有效打击“老赖”们的嚣张气焰,保障执行人员的安全,维护法院的权威,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最坚强的法律后盾。



【案例九】

公司拒执隐瞒资产,法定代表人被判刑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鹤山市高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S公司)于2001年成立。自2008年起,钟某怡担任高S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实际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从2012年起,高S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以及工程款被债权人提起仲裁和民事诉讼,经仲裁和判决确定,高S公司以及钟某怡需偿还欠款合计人民币12559102.61元。由于高S公司、钟某怡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还款义务,债权人向鹤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执行案件44宗,涉及执行申请人114人。鹤山市人民法院先后发出44份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欠款2157661.81元,但高S公司、钟某怡隐瞒了其实际控制的汇S土石方工程队、鸿X达装饰工程部、汇J室内装饰工程部有大量工程款收取的情况。后经查实,从2014年起至2017年3月,高S公司、钟某怡通过上述三个个体户账户收取了本应由高S公司收取的工程款合计12356779.01元,且均被支取使用,致使剩余9964593.30元欠款义务未能履行。鹤山市人民法院将高S公司及钟某怡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钟某怡实施了抓捕,并由检察机关对高S公司和钟某怡提起公诉。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判决,对被告单位高S公司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钟某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拒执罪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执行人高S公司、钟某怡在执行中隐瞒财产情况,利用实际控制的三个个体工商户收取、转移了大量被告公司的工程款,拒不执行数额近1000万元。该案最终对高S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并同为被执行人的钟某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绝不姑息、坚决打击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警示其他“老赖”单位和个人。



【案例十】

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请执行可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且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立案。


  【基本案情】

  黎某华与张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武需要支付黎某华本金10088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因张某武逾期未执行法院判决,黎某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武拒绝申报财产,亦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遂依法查封了张某武名下四套共有房产及一辆奔驰汽车,并依法强制扣划了张某武的第三人到期债务款410426元。经执行法官多次敦促、教育,张某武仍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书面责令张某武交出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的价值约80万元的奔驰汽车,但张某武拒绝。为此,2018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黎某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某武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同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同月24日,黎某华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张某武得知法院受理案件后即当天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执行款82万余元。其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撤回了刑事自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藏匿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大价值动产,经书面责令交出而拒不交出,导致无法执行的,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的规定,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或者引导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本案张某武在立案后即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且自诉人自行撤回自诉,故法院裁定准予,否则被执行人将可能被追究刑责。




附广东三部门文件


附“规范指引”的解读


广东打击“老赖”再出新招。9月25日,据广东高院消息,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近日正式实施。


  据广东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根据《规范指引》,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将会把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通过放宽自诉案件的“入口”,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更顺畅的救济渠道。


  《规范指引》还明确,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一审判决前等阶段,被告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或者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杨正根表示,《规范指引》为我省办理拒执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指引,完善了公、检、法三机关工作联动机制,凝聚起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他也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好法院裁判,恢复自己的信用等级,任何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人,都将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甚至可能付出自由的代价。


  据了解,今年1月至8月,全省法院发布失信人名单21.9万人次,对69.5万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等措施,采取罚款措施2279件、拘留4395人、限制出境1799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妨害公务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94件,目前已判决100件,共139名失信人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通过上述各项惩戒措施,促使5.8万人按法院生效裁判履行了义务。

THE  END

文章整理自:广东法院网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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