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广东地区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
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28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二审程序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应为新证据。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或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三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物证。
第四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代理律师规范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承诺书。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或收件编号;
(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申请人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
(六)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原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详细列明调查事项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律师调查令经依法审查后,起诉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审理阶段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签发,执行阶段由执行局局长签发。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口头告知的,应记录在卷。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四)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保管的;
(五)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或收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财产线索以及提供证据、财产线索的相关要求;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拒绝或者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律师调查令样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律师调查令及申请书、律师调查令回执等相关材料入卷归档。
第十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调查令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代理律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之内完成调查的,可重新申请延长调查令期限一次。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时,应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并说明有关情况。
接受调查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当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的单位或组织存档。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接受调查人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
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调查回执提交人民法院。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或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的;
(四)若接受调查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八)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对律师事务所审核不严、违规出具证明等导致滥用律师调查令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2.律师调查令样式
3.律师调查令回执样式
4.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
附件1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当事人:
申请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开具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1.
2.
3.
事实和理由:
1.
2.
3.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广东省×××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
(××××)粤××民调令××号
×××(写明接受调查人的名称或姓名):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诉人/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被上诉人/被执行人)××纠纷(案由)一案,案号/收件编号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证据,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调查××××的申请。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本院审查决定,现指定××律师事务所×××到你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代理律师:×××(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
请你在核对持令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并确认无误后,向持令律师提供上述指定证据材料。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须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名。
对本律师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律师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律师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人民法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此令。
×××人民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广东省×××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件3
广东省×××人民法院
律师调查令(回执)
(××××)粤××民调令××号
广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案律师调查令已于×月×日收悉。根据你院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
2.
3.
以上材料共×页。
不能提供律师调查令所列第××项证明材料,原因是: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受调查人印章或捺印)
联系方式:
(此联由持令律师交还本院附卷)
附件4
律师调查令使用须知
1.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律师调查令和执业证等证件,由接受调查人核对。
2.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间调查取证,有效期限届满,律师调查令自动失效。
3.律师持令取证后,应当在调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调查令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4.因故未使用律师调查令或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持令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令和回执退还人民法院入卷。
5.对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不得泄露或作其他使用。
附件5:权威解读
律师调查令制度在粤正式施行
作者:陈虹伶 陈明蔚 时间:2018-12-28
今后,当事人收集证据主张合法权益将更加容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今天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经人民法院批准,律师可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其中,审理阶段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
《规定》对可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包括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
《规定》同时规定,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一次。此外,针对接受调查人、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不配合律师调查令接受调查,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等情形,《规定》还强调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据了解,广东省是全国较早开展律师调查令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深圳宝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在全省率先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广州中院、惠州中院等2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佛山顺德区法院、深圳南山区法院等14个基层法院均出台律师调查令改革文件。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全省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在破解律师调查取证难、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THE END
文章整理自:广东法院网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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