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信仰
12月,意味着2018年快要结束了。
在此,本微公号精选两篇最近在法律圈比较热门的文章推送给小伙伴们,用以共勉!
2019年,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1
你办的其实不是案子,
而是别人的人生
作者:刘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这不是一句空泛的口号。
它体现的是法律人的价值观。
办案技巧越来越纯熟,接触的当事人也越来越多,我们会不会因此而麻木。
从而演变成司法流水线,只是机械地走流程。
我们还愿不愿意倾听他们背后的故事,了解案件的起因,以及人性的真实动机。
这真的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带着什么样的感情,
感情又是什么?
我们能否意识到我们办的其实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除了多、快以外,我们对办案的效果有多少追求?
我们是否拥有成为伟大司法官的抱负,那就必须带着感情去理解这个真实的世界。
只有这样,我们对它的体会才会真切,才会恰如其分,才能符合实际,也才能因此打动人心,而公平正义无非就是内心的感受。
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带着人性去实现公平正义。
这份感情,不是个人好恶,是一份了解之同情。
一个杀人案,被告人自首、认罪,唯独对起诉书把案情起因描述成“琐事”不满。
被告人生活困难,有一次与几个朋友吃饭,非要买单,把钱付了,但是一个大哥同情他,不让他付钱。
争执之中大哥就当着众人的面把钱给撕了,并扔给他。
后来被告人打电话要求大哥道歉,大哥就是不道歉。
当面找到大哥要求道歉,大哥还是不道歉且还推他,他因此拿刀就把大哥杀了。
杀完之后,还拿着带血的荣誉证书到几个门店让别人报警,同时证明自己不是坏人。
把买单的钱当众撕碎了,对被告人来说就是面子被撕碎了,这到底是不是“琐事”?
“琐事”这种描述方式除了机械套用以往叙事模式,简单化处理问题之外,还体现了一种潜意识。
就是不愿意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内心感受和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反正你杀人了,又没有法定从轻减轻的事由。
我们习惯将法定情节之外的事由,都当做可以忽略的事由,“琐事”除了小事、不重要的事情之外,还有生活中时时发生的、可以忽略的潜在含义。
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定罪,然后是主要的事实能否被认定,再次重要的量刑情节,至于那些对量刑只能产生些许影响的酌定情节,我们会人为的选择忽略。
我们忽略了这些细节,当事人从鲜活的影像抽象为一个符号,犯罪构成如同公式,定罪的过程变成了冰冷的逻辑推演。
是的,我们更在意的是结果,以及粗线条的过程。
但是正义一定是具体而微的。
因为具体才真实,这一切只有带着感情才能体会。
感情其实是一种认知世界的方式和态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切体察,是对不完美的一种包容,是与现实生活的某种谅解,是对人性的了解和包容,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深刻洞察,是对理性人假设的某种怀疑。
人无法时时把握自己的命运。
难道你在生活中就从来没有过不得已?
什么叫初犯偶犯,就是既要惩罚又体现出一种理解之同情。
什么叫期待可能性,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
为什么要不起诉,因为刑罚的功能也有局限性,容易标签化,有时就是给人一个机会。
一个大学生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就因为骑摩托车使用假证加油,虽然检察官经过努力,但没有能够阻止起诉、审判,可以想见这个年轻人的未来,以及他们家庭所承受的终身的压力。
而千百个具有相似情节的快递小哥呢?他们的命运实际上就掌握在我们手中。
是的,感情就是一份理解、一份宽容、一种平衡感、一种大局观。
它体现的既是勇气,也是智慧。
机械理性的执法方式只是司法伦理的最低水准,只有倾注情感,才能闪烁伟大的人性光辉。
人性与理性
司法是理性的、专业的,有自己的逻辑,具有相当强大的自洽性,从逻辑上可能无懈可击,至少可以自圆其说。
但是如果用常识来检验,有些时候又会觉得怪怪的,比如气枪大妈案、于欢案,以及那些快递小哥。
法律如果脱离了常识、常情、常理也就是失去了正义最重要的基础属性,那就是伦理属性。
伦理是正义的道义基础。
所谓良法必然不是反人性的。
法律的理性提供了一个稳定的逻辑框架用以指导人的预期。
而人性是检验法律规则合理性的动态指标。
人性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
首先是社会属性,人性是人类结成社会的公约数,共同的伦理基础、是非观念,包括共同的价值观,形成了社会网络的底层逻辑,因为没有理解与宽容社会将陷入战争的深渊。
理解与宽容并不是人性本身,而是对人性不完美的一种包容,是对同类最大限度的接纳,是对共同风险的协同机制,是对物种基因的一种最大保护。不轻易抛弃一个人,不是因为一个人有用,而是因为给其余同伴增加安全感。刑罚的目的也是在于回归,而不是简单的个体消灭或隔离开来,是一种对不完美的接纳。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不完美,都可能犯错误,宽容与接纳,可以使群体得到最大限度的团结。如果对轻微犯罪的不起诉最有利于使人改过自新,那将是性价比最高的司法处理方式。因为刑罚的负面效应之一就是通过标签化阻碍犯罪人回归,就如同为犯罪人制造了一个无形的隔离区。
其次是动物属性,人有原始的本能和冲动,有些是为了维持基本的生活状态,有些是为了保证本人和至亲的安危。这些行为虽然有些看似满足某些构成要件,但从直观上看就很容易引起怜悯与同情,这些情感来自于我们对自身处境的换位假设。
黑猩猩是杂食动物,他们有时在吃肉时,会放任陌生的同类也吃一点。给别人活路,也就是给自己活路,这是高级物种的进化法则。因为维持基本生存需求的犯罪行为,其可宽恕性就会大很多。同时我们还要检讨社会对弱者关爱的不足。为什么要帮助弱势群体而不是任其自生自灭,因为保护他们就是在保护所有人,或者说给所有人以安全感。
最后,人的独立自主性只是相对的概念。虽然人不是欲望的奴隶,也不是社会的螺丝钉,但有时我们或多或少都存在迫不得已的理由。因为给家人看病而偷窃、为了反抗对家人的羞辱而动手、为了送外卖而使用假证加油,面对这些我们能否完全做到置身事外。
我并不相信命运,但我相信存在一时半会摆脱不了的生活性安排。为了体现部分不得意的不可罚性,法律设计了紧急避险、防卫过当、期待可能性等制度形式,但仍然无法穷尽所有的情节,因此刑法还设定了但书规定,刑事诉讼制度还设计了不起诉制度。这就为刑法的机械性留下了人性的出口。
法律人的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这种信仰来自于它的稳定预期,来自于它的伦理基础。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它只是特定语境下的纠纷解决范式。
它是一种动态的逻辑法则,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规范。
因此必须要结合人性进行试错检验,避免背离立法者的初衷,并与当下的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相契合。
有些法律从制定之初就存在着伦理缺陷,机械执法容易成为行业利益的保护工具。
所谓恶法非法就是背离了法律的伦理基础。
而伦理基础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
这种法律的出台反应了行业立法、部门立法的模式问题,如果机械执法必然放大恶法的危害性,有违法律人的信仰。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良法与善治。
追求良法,但又清楚法律的滞后性和内容局限,然后以善治补之。
所谓善治就是将情理法有机结合,以人性作为法治精神的检验阀,在严格的程序框架下追求实质正义,追求正义匹配的精准度和分寸感。
这种追求某种时候可能会牺牲一部分的效率,但从长远看,这种到位的执法观将增加司法结果的接受度,增强司法结果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只有带着感情去办案才能让人心服口服。
机械执法虽然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但由于功利主义的导向必然埋下长久的隐患,增加社会的对立面,减损对司法的信任度,甚至滋生报复社会的情绪,社会治理成本大幅度增加。
法律人的信仰就是要有一颗永远柔软的内心。
永远相信人性本善,永远相信人有改造好的可能,相信人总有不得已之处,愿意倾听离奇的理由。
机械套用法律的时候,不仅只是麻木,更重要的是不愿意走出法律思维的舒适区,是缺少开放性的体现。
不是我们丢失了情感,是我们丧失了当初追求法治理想的激情。
带着感情去办案就是重拾这份激情,就是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就是在包容人类的不完美,就是深入常情常理的伦理基础,就是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为何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片土地爱的深沉。
2
无罪恐惧论
作者:刘 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日前在《金庸父亲被枪决的前前后后》一文中,看到这一段:
“邓小平接见金庸之后,浙江省海宁县委、县政府与嘉兴市委统战部、市侨办联合组织调查组,对金庸之父查树勋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是件错案冤案,遂由海宁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查树勋无罪,给予平反昭雪。”
才知道金大侠也有这样的身世。
这个夏天,聂树斌的父亲带着儿子的无罪判决也走了。
他生前对老伴说:“现在吃的穿的都有,我再没有什么遗憾了,就是我走的时候,你记得把树斌的判决书给我带一份。我拿着到地底下好向人解释,咱儿这一辈都清清白白。”
清白对人有多重要,几乎跨越了阴阳两界,可能会影响几代人的命运。
我们办的真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甚至是他全家人的人生。
虽然以审判为中心了,但为什么我们还是会谈无罪色变?
我们心中的恐惧到底是什么?
这里边有什么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心理成因,需要我们好好反思。
无罪怎么了?
该判有罪就判有罪,该判无罪就判无罪,难道这不是最基本的司法规律么?无罪又怎么了?
无罪不就是一种实事求是、主持公正的司法态度么?是非曲直不是本该这样简单明了么?
但是现实并不是非黑即白的,现实永远是灰色的。
想判无罪哪有那么容易,无罪往往会深陷入体制内外的多重误区之中,成为法律人的魔咒。也是制约法治进程的重要瓶颈。这也一定程度上包括了不起诉、撤案等其他无罪化处理方式。
误区之一:无罪等于冤假错案
这是体制内外的一种普遍性的误解,越是远离办案一线,误解就越深。
一方面是因为亡者归来等冤假错案往往也是以无罪的方式予以纠正。
这些案件往往是时过境迁,不仅是无罪,而且是以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判决。这些案件的处理给公众以及体制内的其他人员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所有的无罪判决中是最突出的,最吸引眼球。
给人的感觉就是冤假错案长了一副无罪的样子。
无罪成为冤家错案的标签,也比较容易识别。对于诉讼程序内做的无罪和另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判决作出的无罪,外行人却也很难区分。
另一方面,无罪是极小概率的事件,给人的印象是无罪必有大事,而且还有相当比例确是冤假错案造成的,已经逐渐让公众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
不是冤假错案的无罪也鲜有报道,因为证据变化、法律意见分歧或者法律发生变更而产生的无罪是很难了解到的。能够报道的、广泛传播的,都是冤假错案的无罪,或者案件质量有相当大问题的无罪,这些报道更有挖掘点、更吸睛,传播自然也就更广。这些就构成了公众对无罪的基本认知。
并非公众无知,这种偏见是日积月累地信息选择性供给的产物。公众对无罪的陌生感、疏离感也对这种误解起到促进作用。
误区之二:无罪就是负面评价
有个老领导说,无罪就是你有责任。这个态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管理层和体制内的普遍看法。
无罪无疑是所有指标中最差的指标了。
无罪的判决就一定正确么?也不一定。
但是无罪的判决被推翻的少之又少;极少数的无罪抗诉成功了,但是为了避免刺激法院,也同样鲜有报道;至于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无罪,又被推翻再次追究认定有罪的,笔者至今就没听说过。
而且无罪也不是轻易做出的,程序是十分复杂,态度是非常慎重的,据此无罪就形成了一种天然的公信力。而且指出的问题很多时候都是准确到位的,因为也没有完美的案件,证据链条绝对连贯完整,对证据的判断理解,对全案证据的整体判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论证完整性是艰难的,否定完整性相对容易。对法律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也是正常的现象。
这些心理基础与无罪就是冤假错案也是异曲同工。
无罪就意味着案件质量问题,进而就意味着司法责任问题。
但,是这么回事么?
起诉是否意味着要百分之百的判决?起诉的条件是否要与判决完全一致?
如果不是,那么无罪几乎是必然的,只是一个概率问题。
也体现了审判的中立性,就是指控过来,不一定就获得有罪判决。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不能过于吹毛求疵,只要有一丝无罪的可能性就不能提起公诉。
说白了,司法依靠的就是一个内心确信。
既然是内心就没有什么百分百,更不要追求有罪判决率的百分百。
对于无罪案件追责,不能唯结果论,重点还是要看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如果无罪追责不能松绑,对无罪的恐惧就不能解除?
说什么指控应该有一定弹性,应该勇于担当都没有用。
对无罪的态度不应该是恐惧,而是敬畏,敬畏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而是法律的良知,而当事人无辜的眼神。
对无罪的恐惧绝不是检察官个人意义上,而是整体意义上的。
无罪作为负面指标的压力是至上而下的,指标层层通报,压力层层传导的。
这既有无罪等于冤家错案的外部误解和压力,也有对自身职责能力的不自信。
表面上是对人的不信任和不自信,实际上是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和不自信。
不仅是外部的不信任和不自信,也有我们自己的不信任和不自信。
但是本质上,其实对公众承受能力的误解,觉得无罪多了老百姓接受不了,对司法公信力有损害。但是最后的结果反而适得其反。
误区之三:公众承受不了那么多无罪
这是最大的恐惧和最深的误解。
这就是计划经济对市场的恐惧,是一种确定性对不确定性的恐惧。
其实司法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与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是一样的,自有其规律。
民众心理的涨落起伏,与供求曲线的涨落起伏异曲同工。无罪的多了,大家也就习惯了,真没事也就不害怕了。
这种我们以为的不良指标,反而成了司法公正的正向指标,不是进去了就一定有事。如果你没事,那就很有可能不被定罪。无罪反而让公众免于恐惧,而不是增加恐惧。
正义可以得到伸张,只要你有道理。
另一方面,纵然再高明的犯罪人,对罪行的掩饰再深,公诉人只要内心确信,也可以大胆起诉,都应该接受法庭的审判。
对公众承受能力的担忧,其实是对不确定性的焦虑。
本质上是法治产品的“计划经济”:不是根据法治的需求供给法治产品,而是根据人为的测算、想象来提供法治产品。
这是以人有限认知的能力和有限的管理成本应对千变万化、日益复杂多样的法治需求变化,其结果就是供给日益无法满足需求。
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表现形式:
一是缺少与需求端的真正互动;
二是对负面消息缺少平常心;
三是人为制造平衡,从而失去了需求端的真实反馈。
“需求-产品-反馈-优胜劣汰-更好的产品”是司法规律的真实链条。
人为的代替需求、臆断需求,最终必然切断需求端和供给端的反馈链条,使司法规律失效,短期内可能会掩盖一些质量问题,但最终必然丧失了及时改进质量的时机,失去优胜劣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功能,效应就是市场整体疲软,需求端对供给端失去信心。
司法责任制和去行政化的根本不仅是调动司法官主体,也就是司法产品的生产者的积极性。而是让供给端与需求端建立直接的沟通反馈渠道,根据需求调整产品的供给,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品质量,创新性的提供更加富有法治含金量的产品,实现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匹配和动态调整。
我们对无罪的恐惧其实就是切断了无罪作为法治信号的反馈功能,失去了反馈互动的机会。
我们应该少一分恐惧、多一分敬畏,面对无罪的平常心其实就是对司法规律的信仰。
如果你信仰法治,你会知道无罪只是法治的自然规律。
就像痛感之于人体,虽然不舒服,但却是避免重大风险必不可少的信号。
THE END
文章整理自:检察日报、法律读库
编辑:程思丨版式: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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