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二:财务人员涉罪的常见情形
金税三期启用以来,关于不能再买发票,不能虚开发票的警示文章以及稽查案例在各个公号上都有多次分享,提醒纳税人:买卖发票是红线,不能触犯!
小编日前登陆多个税务局的网站,查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想了解近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是哪些方面,发现目前公示的信息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由仍占据绝对的高比例。看来,金三如此强大,也没有吓退虚开的违法行为!
不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共知,虚开者不但面临税务处罚,还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到底处罚有多重?相关诉讼情况是怎样的?纳税人会如何申诉?是否有可能会免予起诉?很多人却未必了解。
小编想,不如就做一系列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案吧,可以是行政诉讼,也可以是刑事诉讼的,一边整理一边分享,如果不小心烂尾了别扔鸡蛋哦
[税案观察] 单位逃税,财务会被判逃税罪吗?
法院判例
案例A:财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余运伟等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0508刑初282号
案情摘录
A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负责人余A某联系李某谈好支付开票费收取比例后,公司会计李某具体联系开票金额、实施走账等操作事宜,取得B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7179750.68元。案发后,余某、李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观点摘录
案例B:财务人员主动犯罪,为他人虚开发票
马海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吉06刑终114号
案情摘录
法院观点摘录
小编有话说:
该案经过两次发回重审,后又提出抗诉,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细看案情,当事人在案件中是为了非法牟利,主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仍是个人犯罪行为,并非单位犯罪。
案例C: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
杜正军、李宗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豫08刑再5号
案情摘录
李某某辩护观点摘录
法院观点摘录
小编有话说:
该案为再审,当事人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认定为主犯,原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再审改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对于作为中间人介绍虚开发票的案件中,有不少判例是定性为从犯的。到底介绍人应该定性为主犯还是从犯。应该结合虚开介绍人具体行为及作用来确定。
但不管是定性为主犯还是从犯,都是代价沉重的,所以别一时糊涂,或一时热心或一时贪婪,犯罪也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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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非法牟利,主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仍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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