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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社各和公积金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三罚[2022]91号
案件名称 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2015年2月至2021年10月,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单位职工刘某某、沈某某、段某某阳、党某等4人个人负担的社保、公积金共计223573元,其中2015年10734.2元,2016年13907.23元,2017年18056.21元,2018年34832.29元,2019年49075.52元,2020年46452.71元,2021年50514.84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2017年5月至2021年你单位通过虚列非本单位职工工资并发放给本单位职工卜某某等人,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上事实你单位提供的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及书面情况说明作为证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32390M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少交企业所得税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及应扣未扣税款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4614.0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24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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