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服务公司被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62N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81********714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3〕 3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公司主要从事提供代理记账和相关涉税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你公司的服务费基本没有通过公司公帐收取,都是通过管理人员刘***个人账户和微信收取的。你公司的纳税申报数据混乱,收入只申报了开具发票的部分,申报的成本费用也有错误。
2、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共收取了194,415元服务费;2020年共收取了215,623元服务费;2021年共收取了338,450元服务费;2022年共收取了325,700元服务费;上述收入未足额进行纳税申报。
3、经检查,你公司的成本费用主要清分的是二位员工的工资、物业费和房租水电等费用。经归集整理,你公司2019年的实际的成本费用为114,376.86元;2020年的实际的成本费用为102,290.29元;2021年的实际的成本费用为109,243.55元;2022年的实际的成本费用为120,762.4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及《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度经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0,038.14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2019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64.91(80,038.14*25%*20%-37=3,964.91)元。2020年度经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3,332.71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2020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666.64(113,332.71*25%*20%=5,666.64)元。2021年度经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37,806.45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45.16(137,806.45*12.5%*20%=3,445.1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9至2021年度(截至本案立案之日2023年1月17日,你公司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尚未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076.70元处以0.6倍的罚款7,846.03(13,076.70*0.6=7,846.03)元。
罚款金额(万元): 0.784603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