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三分的民间借贷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吉市税一稽 通 〔2023〕 22 号
王***(纳税人识别号:220224*********0536):
事由:我局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作为依据,对你2015年-2017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你存在如下税收违法行为。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日期:2019年8月12日)及相关材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你2011年10月8日至2017年7月10日取得利息收入进行了认定。
一、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实收利息从2020年11月26日(吉市税举督〔2020〕17号文件日期)为起点向前追征五年(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共12笔合计12270000元,上述实收利息你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你未申报缴纳以下三个借款合同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2015年8月18日,王***与刘***、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连祥向被告刘***、刘***提供借款43240758元,此款包括此前发生的借款23980000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月利3分,每三个月为一个计息单位。
2.2015年11月18日,王***与刘***、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连祥向被告刘***、刘***提供借款15696000元,此款包括此前发生的借款109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月利3分,每三个月为一个计息单位。
3.2016年1月25日,王***与刘***、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连祥向被告刘***、刘***提供借款25743726元,此款包括此前已经发生的借款,借款期限1年,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5日,月利3分,每三个月为一个计息单位。
三、上述违法行为应补缴的税费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2015年8月18日、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5日借款合同应补缴增值税456582.37元,其中:2016年1月25日29745.41元,2016年2月18日83339.63 元,2016年4月25日28728.87元,2016年5月18日84937.52元,2016年7月25日29977.95元,2016年8月18日84937.52元,2016年10月25日114915.4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废改和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第588号令)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2015年8月18日、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少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960.77元,其中:2016年1月25日2082.18元,2016年2月18日5833.77 元,2016年4月25日2011.02 元,2016年5月18日5945.63元,2016年7月25日2098.46元,2016年8月18日5945.63元,2016年10月25日8044.08 元。
3.教育费附加方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2005〕488号)第二条 、第三条的规定,以2015年8月18日、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少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697.48元,其中:2016年1月25日892.36 元,2016年2月18日2500.19元,2016年4月25日861.87元,2016年5月18日2548.13元,2016年7月25日899.34元,2016年8月18日2548.13元,2016年10月25日3447.46 元。
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非税〔2011〕244号)第二条的规定,以2015年8月18日、2015年11月18日、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少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131.65 元,其中:2016年1月25日594.91元,2016年2月18日1666.79元,2016年4月25日574.58元,2016年5月18日1698.75元,2016年7月25日599.56元,2016年8月18日1698.75元,2016年10月25日2298.31 元。
5.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条六款、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2016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10日实收利息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382524.27元,其中:2016年7月21日388349.51元,2016年7月25日388349.51元,2016年8月4日388349.51元, 2016年8月12日194174.76元, 2016年9月30日582524.27元, 2016年10月28日194174.76元, 2017年1月26日97087.38元,2017年3月15日97087.38元, 2017年6月17日13592.23元, 2017年6月26日9708.74元, 2017年6月30日9708.74元,2017年7月10日19417.48元。
综上所述,你总计应补缴税费2893896.5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增值税456582.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960.77元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补缴个人所得税2382524.27元不予加收滞纳金。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如对上述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限你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提供说明及证据资料。
联系人:王***、王***
联系电话:0432—651***972
税务机关地址:吉林市吉林大街73号后院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