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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个税税务稽查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7 15:26 来源:厦门税务
LAI ***(赖 ***)(纳税人识别号:W2020********20023):
你2020年度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9497.96元;2021年度通过利用个税申报系统的异议申诉,隐瞒2021年度收入365232.12元,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40290.76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拟对你所偷个人所得税合计69788.72元处1倍的罚款共69788.72元。
因你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二稽罚告〔2023〕94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