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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在中国的发展路径

金融科技(FinTech)的发展有望成为未来影响金融业务模式的重要因素。2016 年以来,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监管沙盒”,以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本文对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监管沙盒”在作用定位、测试要求、测试授权和规则调整,以及配套措施等运作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内地金融科技发展和监管现状,本文认为,内地具有建立“监管沙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监管沙盒”是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理想工具,且其基本原理与内地区域金融改革的逻辑一致。为了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金融科技创新,本文建议,在内地建立监管沙盒时,制度设计上可由简至繁,推进过程可对银行业先试先行,突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探索构建跨地区 “监管沙盒”合作机制 。

作者 | 张景智(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来源 | 《金融监管研究》


监管沙盒的定义


“监管沙盒 ” (Regulatory Sandbox) 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促进地区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让部分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测试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模式或新业务流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测试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和放宽监管限制。对顺利通过测试的项目,即使达不到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也可对申请机构授权,以使其在更大范围推广;而对于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监管部门则有权停止测试。这样既可以鼓励金融创新,又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现有监管沙盒的相同和不同




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发展路径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科技创新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施经验,结合中国内地金融创新发展趋势和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监管沙盒”制度,达到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同时应明确实行“监管沙盒”的目的是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或使消费者受益,因此应避免使其成为规避监管进行监管套利的工具。根据目前国内“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可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出台“监管沙盒”制度。对测试项目的豁免仅限于现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这方面可借鉴香港目前的做法,仅放宽业务规范而不放宽机构准入,以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


制度设计可由简至繁,建立规则调整机制和信息交流

一是在“监管沙盒”制度设计上融入原则导向监管理念,具体规则可由简至繁。在推出之初公布“监管沙盒”的目的、原则、申请基本条件和申请方法等基本要求,在接到申请后再协商测试时长、接受测试的客户人数上限、业务涉及金额限制等细节,并建立规则动态调整机制,使“监管沙盒”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跟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速度。


二是指派专人跟踪指导。试行之初可以借鉴英国模式,对每个测试项目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沟通指导,增进他们对测试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的理解,并及时掌握测试最新动态。


三是加深对金融科技的认识,提升相机决策水平。监管部门不仅需要对测试机构在申请、测试到正式评估等环节中提出个性化的建议和指引,还应根据监管原则对实际工作遇到各种有明显差异的项目进行价值评判和风险管理,最后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完善“监管沙盒”制度。为了在深入理解和认识金融科技创新的基础上,提升相机决策的水平,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科技人才和知识的储备,使监管人员不仅懂金融监管,还要懂金融科技,以满足金融科技监管的需要。


对银行业先试先行,再扩宽申请主题和业务范围

目前,金融科技的核心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和业务流程。虽然以上技术在银、证、保业务以及互联网支付、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等领域都有广阔的应用空间,但整体看来,当前中国内地金融创新的主体仍以银行业为主,而且银行业在机构资质、风险防控、信息系统和人才储备等方面较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可借鉴中国香港的做法,先在风控能力最强的银行业进行“监管沙盒”的先试先行,通过缩小申请主体范围进一步减少试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随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再适时拓宽到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机构。


以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为重点

应强化参与沙盒项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一是必须告知有意参与测试的消费者项目处于“监管沙盒”测试中及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二是消费者必须是自愿参与,且需签署书面同意书。禁止以捆绑、强制等方式强迫消费者参与。三是参与“监管沙盒”测试的消费者有一般金融消费者同等的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在此基础上,测试企业还需制定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详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补偿方案。


探索构建跨地区的“监管沙盒”合作机制

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金融产品服务的地域和行业限制,跨业和跨国的监管协作日益重要。应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契机,探索构建跨地区的“监管沙盒”合作机制,加强中国内地与港澳台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成果共享。


一是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就金融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定期交流机制,交换监管经验和意见,共同探讨完善监管机制。


二是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共享测试企业数据。中国内地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从测试企业定期报送的测试情况和数据中积累经验和案例,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提供支持。跨地区共享测试企业数据可以为各方提供更为丰富的测试样本和数据,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三是探索与中国香港等已推出“监管沙盒”制度的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对两地同时申请测试的项目通过简化流程、缩短测试时间等方式鼓励风险可控的金融创新跨区域推广。


四是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沙盒测试机制,对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有意同时推行的金融创新项目,在任一地区申请测试并通过审核后,可以按一定比例组成跨地区的消费者测试群体,多地同时进行测试。最终通过正式评估的项目,可以在多个测试地同时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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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庞峥琦

审校/匡益成

责编/齐庆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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