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猛 | 柏拉图论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
编者按:本文原刊于《世界哲学》2019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外国哲学》2019年第8期全文转载),感谢作者授权“古典学研究”公众号转载。
《法义》(Laws)是柏拉图最长且最晚的著作,主题是探讨“政制与礼法”。在西方法哲学史上,柏拉图首次考察了立法的目的及其哲学基础、立法与德性等根本问题。在《米诺斯》(Minos)这部被视为《法义》导言的对话中,柏拉图曾提出一个核心问题:“νόμος[法]是什么?”他给出的一个非常独特的定义是:“法意图成为对实在(τοῦ ὄντος)的发现”。[1]柏拉图反对将法看作城邦的公共意见,因为意见有好有坏。法若是维护共同利益的“高贵之物”和“好东西”,就不会是意见的产物。至少应当说,法是真实的意见,而真实的意见如同对实在的发现。[2]
一、立法的目的
克里特立法者从战时公餐的必要性,推导出公餐在和平时期也有必要实行。既然源于战争的公餐在各个时期都存在,反过来就可以说,战争是永恒的。有论者尖锐地指出,克里特立法者将“永无休止的战争”与始终有效的合法习俗结合起来,而形成对战争本质的看法。公餐这个习俗的意义源于其一时的必要性,但在获得意义后,公餐又会通过习俗本身的常态性去时间化,变成一种自然事实。一旦“保持戒备”这类审慎的箴言整合进一个习俗,就会失去审慎成分,而变成永恒的实在。从公餐习俗的暂时性推导出战争的永恒性,是否表明克里特的制度指向永恒的实在呢?无疑,立法者若要实现这点,必须遵循《米诺斯》中苏格拉底对法的定义,着眼于法律的实在本身,以免自己的习俗经验扭曲实在或产生相关的变种,而背离自己的意图。[4]但克里特立法者认为战争是自然状态,这仅仅出于个人的经验。[5]通过将公餐这一“习俗”转变为“自然”,战争的非常态化、暂时性也转变为普遍、永恒和自然的状态。
伯罗奔尼撒战争示意图(公元前431-前404年)
二、立法的哲学基础
明智在属神的诸善中又居于第一的和主导的地位。其次是跟随理智(μετὰ νοῦ)的灵魂之节制习性(σώφρων ψυχῆς ἕξις),这些结合勇敢,就产生了处于第三位的正义。第四位是勇敢。后面所有这些[属神的]善,在等级上天然高于前面那些[属人的]善,立法者应该按这个等级来排列它们。(《法义》631c-d)
柏拉图别具一格地将诸善区分为属人的与属神的,属人的诸善级别较低,依赖于属神的诸善。城邦政治生活的优良与否,取决于获得哪种善。若取得属神的诸善,就会带来属人的诸善,没有的话两者皆失。对于个人而言,属神的诸善似乎难以确保赢得属人的诸善。[16]但我们还是会说,灵魂优异的人远远好过那些只有身体诸善的无德之人。相比之下,城邦的健康、美好、强健和富有,端赖于城邦是否有各种德性。柏拉图尤其强调,不应盲目追求财富,而是要明智而头脑清醒地获得财富。财富等外在的善并非立法的最高旨归。通过让属人的或身体的最低之善伴随属神的或灵魂的最高之善,立法哲人就沟通了高低上下,使最高者成为最低者的指南。
然而,立法旨在获得“完美的正义”又提醒我们,还有一种哲人的正义。正义包含明智、节制和勇敢,如果算上自身,就相当于囊括了所有四种德性,可以说是“完整的德性”。习俗性的正义是“有话实说”、“欠债还债”或守法之类,完美的正义在于,分配给每个人依其自然本性对他好的东西。但唯有智慧者(哲人)当王,才可能认清每个人的自然本性并作出这样的分配。[20]归根结底,正义即知识或智慧——所谓的德性即知识。[21]柏拉图对正义给出这种含混的说法是因为,立法哲人应当在立法中联结常人德性与非常人德性,使整个社会的不同阶层融为一体。根据这两组善的排序可以看到,属神的善在自然等级上高于属人的善,立法者应按这个等级秩序排列诸善。在柏拉图那里,各种德性具有内在的自然秩序。由于灵魂各部分(如理性、血气和欲望)存在自然的等级,灵魂内各要素构成的德性也就具有自然的高低秩序。好的立法应基于诸德性的自然秩序,上升到“自然”这一比诸神更古老的源头——这也可视为“自然法”的起源。[22]在德性的秩序中,勇敢或战争属于最低的目的。尽管战争是最紧迫的,但在等级上并非最高。在施特劳斯看来,“存在一种普遍有效的诸目的的等级制,但不存在普遍有效的行动规则”。人们可以先做此时此地最紧迫的事,但这不意味着可将其当作最高目的:
我们的职责是要尽可能多地将最紧迫或最必需的事情变成我们最高级的行动。我们所可以期待的人们的最大限度的努力也必定会因人而异。唯一普遍有效的标准是目的的等级制。这一标准足以令人们对于个人、群体、行动和制度的高尚程度作出判断。[23]
立法哲人要做的就是尽力将最紧迫的事情(战争)转变为最高级的行动(德政的立法)。立法的最高目的是,使人拥有全面的德性而达致灵魂的完善。赢得战争的胜利,获取大量的财富,乃是较低的目的。诸德性的自然秩序,隐含着诸目的的自然等级秩序。虽然认识到这一秩序不足以指引每一特殊情势下的具体行动,但追求人的优异及德政却是尽可能好地行动的前提。
三、立法哲人的制度安排
《立法哲人的虔敬:柏拉图<法义>卷十义疏》
林志猛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在立法者的安排中,第二方面有关人世中令人烦扰的事件:对于愤怒和恐惧,不幸以及疾病、战争和贫困带来的体验,还有相反境遇下的释怀,应教导和界定何为高贵和低贱(《法义》632a-b)。愤怒会导致谋杀,[30]是刑法的关注点之一。愤怒与灵魂中的血气(θύμος)息息相关,造成杀害的愤怒可谓最低贱的愤怒,高贵的愤怒则在于,对邪恶的、无可救药的人愤怒不已。[31]而一种高贵的恐惧是,害怕被人视为坏蛋,或者说羞耻或敬畏。对法律的恐惧或敬畏,可使人变好,在危难中保卫自己的城邦和家园。[32]至于不幸和幸运,亦有高低之别。有些僭主从低位爬到高位,自以为摆脱了不幸,获得了最大幸福。实际上,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的灵魂是最混乱无序的(《法义》905b-c)。对于高贵的人而言,即使面临生活中降临的各种不幸,也应泰然处之。显然,只有从整全的视野来看人世,才能管窥幸与不幸的堂奥。若是把拥有巨大财富和权力看作最大的幸运,反而会导致灵魂的恣肆、不虔敬和不节制。因此,正确地引导公民而非仅仅诉诸于惩罚,乃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立法者的第三个安排涉及生活的必需品。立法者必须监督公民们的收支,以及他们为获益而自愿或不自愿地结合或分裂。同时,立法者还应注意他们在这些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观察哪些活动正义或不义,并对守法公民分配荣誉,对不听从者则施加惩罚。最终,在“实现整个政制的目的(τέλος)”后,立法者应考虑埋葬死者的方式和分配给他们什么荣誉(《法义》632b-c)。在立法者的前两种安排中,只涉及分配荣誉和耻辱,界定高贵和低贱。经济活动产生后,惩罚才连同荣誉一起出现。可见,立法者最应看重的不是惩罚。在城邦中,荣誉和高贵是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自然情感的向导。由于最高的荣誉分配给灵魂,荣誉后来也被视为“属神之善”,无法用坏东西赋予:甜言蜜语或厚重礼物都不能使灵魂变伟大(《法义》720a)。柏拉图多次强调,财富的荣誉等级处于最低位,灵魂处最高位。立法者应根据这个荣誉等级制定法律才正确。克里特和斯巴达属于荣誉政制,沉溺于体育训练和战争,崇尚血气并造成爱财。《法义》修正对荣誉的理解,将使立法者的视角从战争和财富转向灵魂。
在弄清楚这一切后,立法者的第四个任务便是为此设置法律维护者。指引这类维护者的或是明智或是真实的意见,由此,理智就能粘合一切法律,“宣告它们跟随的是节制和正义,而非财富或爱荣誉”(《法义》632c-d)。法律维护者是城邦最先设立且最重要的官员,三十七位法律维护者由最优秀的人组成,挑选极其严格。其主要职责除维护法律外,还要保管城邦四个等级的人的财产记录,审判财产超出限额的人,选拔各类官员,等等。尤为关键的是,某些“真正的法律维护者”负责整个教育,同时也是立法者,而且作为夜间议事会成员还应懂得德性的一与多这类哲学性议题,并理解灵魂的不朽及其对物体的优先性,以及天体的运动。[33]由此可知,那些由明智引导的法律维护者,属于真正的法律维护者。当他们都向理智看齐时,法律就能让理智粘合起来。[34]
但问题在于,能拥有哲学性理智的法律维护者可遇不可求。或许,我们只能期望,整个法律体系跟随节制和正义这些较低的德性。确实,在立法者的这几方面的安排中,主要涉及节制和正义。尽管明智和理智会对法律产生影响,但它们难以成为立法的直接目标。这似乎预示,立法若要实现完整的德性,困难重重。实际上,这就是政治的本质和限度——像哲人那样具有健全德性的人要当王,可能性微乎其微。现实中可欲的最佳政制是君子或贤人的统治。但这不意味着,哲学对政治和立法毫无作用。哲人可成为正派而明智的立法者的老师,指导他们恰当地立法,从而间接把最美好的东西渗透进政治生活中。因此,理智可作为法律和政制的粘合剂,尽力使城邦朝向德性,而非财富和荣誉。“爱荣誉”是好战城邦的典型特征,这里和财富并列,正是指向克里特和斯巴达对军事荣誉的热烈追求。而恰切的立法应发生转变:从爱荣誉和财富转向爱德性。
[1] 参林志猛,《<米诺斯>译/疏》,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314c-315a。
[2] 关于νόμος的诸多含义,参Martin Ostwald, Nomos and the Beginnings of the Athenian Democracy,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20-54.
[3] 本书中的所有《法义》引文皆为笔者据希腊原文译出,译著将于2019年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4] Seth Benardete, Plato’s “Laws”: The Discovery of Being,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p.9-10.
[5]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1269a41-b4指出,克里特与邻邦相互为敌,斯巴达也与所有邻邦为仇。
[6] Thucydudes, The Peloponnesian War, Lattimore trans.,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5. 89.
[7] 人人皆敌也是现代哲人霍布斯的著名看法。参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第13章,页94;《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页9。
[8] 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69b12-1270a13;《修辞学》1361a9-11;亦参欧里庇得斯,《安德洛马克》595-604行。关于斯巴达妇女,参S. Pomeroy, Spartan Wome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Goddesses, Whores, Wives, and Slaves: Women in Classical Antiquity, New York: Schocken Books, 1995, pp.35-39.
[9] 亦参《高尔吉亚》491d,《普罗塔戈拉》358c;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卷一,第二章,24;《居鲁士的教育》卷六,第一章,41。
[10] 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2b3-21。亚里士多德还指出,由于内争,克里特政制常陷入解体;在政治机构的设计上,斯巴达好过克里特。
[11] 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69a29-1271b19,1333b30-1334b28。亦参P. Simpson, A Philosophical Commentary on the Politics of Aristotle, Chapel Hill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8, pp.91-99, 120.
[12] 参施特劳斯,《修昔底德:政治史的意义》,前揭,页140,160-161;《城邦与人》(The City and Ma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4,页139,193。关于修昔底德与柏拉图的关系,可参G. Mara, The Civic Conversations of Thucydides and Plato: Classical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the Limits of Democracy, Albany: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8.
[13] 参施特劳斯,《修昔底德:政治史学的意义》,前揭,页159-160。
[14] 如今的希腊衰落了,但柏拉图思想仍在英美、欧洲延续着,甚至有在东方(中国)扎根的趋势。尽管古典哲学受到各种现代学问的冲击和挑战,但其生命力始终保存着。人类越往前走,就得越往后看——没有深厚传统的国家往往被视为无文明和教养。孔子、柏拉图的教诲将世世代代伴随人类,现代学者的使命之一便是发扬和接续这一古典传统。
[15] 《美诺》87e-89a同样提到这两组基本相似的善,对于属人的诸善,苏格拉底强调要正当使用才无害;对于其他德性,则要求紧随睿哲。
[16] Lorraine Pangle, Virtue is Knowledge : the Moral Foundations of Socratic Political Philosoph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4, p.212.
[17] Leo Strauss, The City and M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4, pp.28-29.
[18] 参《理想国》518d-e。《美诺》88c指出,灵魂在睿哲的引导下行事才能获得幸福;亦参《欧蒂德谟》281a-c:“财富、健康和俊美”诸善的正确使用,要靠知识(ἐπιστήμη)的指引和纠正;没有睿哲和智慧,就无法从其他东西中获得好处。另参Z. Planinc, Plato’s Political Philosophy:Prudence in the Republic and the Laws, Columbia: 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 1991.
[19] 参施特劳斯,《柏拉图<法义>的论辩与情节》,前揭,页8。这种正义符合《法义》构建的区分你我的次好城邦,而非《理想国》的最佳城邦(共产主义社会)。亦参《法义》632b1-7。
[20] 参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前揭,页148-149。
[21] 关于《法义》中的德性问题,参C. Bobonich, Plato’s Utopia Recast: His Later Ethics and Poli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89-215; J. Annas,“Virtue and Law in Plato”, in Plato’s Laws: A Critical Guide, C. Bobonich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p.71-91.
[22] V. Lewis, “‘Reason Striving to Become Law’: Nature and Law in Plato’s Laws”, in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54 (2009), p.67.
[23] 参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前揭,页165-166。
[24] 参林志猛,“自然与技艺——试析柏拉图《法义》对自然哲学的批判”,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2年第10期。
[25] 《法义》631d-632b,亦参Raphael Mcneil, An Approach to the“Laws”: The Problem of the Harmony of the Goods in Plato's Political Philosophy, 2009, p.185.
[26] 对比《理想国》458d-e,爱欲被看作是一种必然性,幸福的城邦要把婚姻尽可能变得神圣、有益。亦参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2a27-30。
[27] 参《法义》680d7-e7;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52b13-14。
[28] 参《法义》788a1-c1,822d4-823a6。立法者的称赞和谴责不可能全部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因为涉及这些基本情感的事情极为琐碎和杂多,而且相当隐秘,不易发现。
[29] 参《法义》730b3-734e2,662e5-663a7,691a4-7,727b1-d1,739d1-4。快乐是立法者必须高度注意的问题,参F. White, “Plato’s Last Words on Pleasure”, in Classical Quarterly, 51.2(2001), pp.467-470;G. Carone, “Pleasure, Virtue, Externals, and Happiness in Plato’s Laws”, in History of Philosophy Quarterly, Vol. 19, No. 4(Oct., 2002), pp.330-334.
[30] 参《法义》867a1-c2,868a2-869a4,878b8-879c5等。
[31] 参《法义》731d3-4,这是真正的大丈夫和立法者的品质之一。
[32] 参《法义》646e4以下,671d1-3,699c1-d1,727c4-8,790e8-791a4。
[33] 参《法义》751b5以下,766b4-5,770a5-8,811d5-7,829d4-5,963a1以下。关于法律维护者作为城邦主锚的夜间议事会成员,参C. Zuckert, “Plato’s Laws: Postlude or Prelude to Socratic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The Journal of Politics, Vol. 66, No. 2(May, 2004), pp.388-394; V. Lewis, “The Nocturnal Council and Platonic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19(1998), pp.8-10.
[34] V. Lewis,“Politeia kai Nomoi: On the Coherence of Plato’s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Polity, Vol. 31, No. 2(Winter, 1998), p.347
作者简介
延伸阅读
1
柏拉图《法义》研究、翻译和笺注(三卷本)
林志猛 著
844页,148.00元,2019-9-20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购书请扫二维码
刘小枫 主编 林志猛 执行主编
184页,48.00元,2018-4-1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购书请扫二维码
● 新著|林志猛:《柏拉图<法义>研究、翻译和笺注》(三卷本)
欢迎识别二维码关注“古典学研究”微信公众号
插图来自网络,与文章作者无关。
如有涉及版权问题,敬请相关人士联系本公众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