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系列科普(六):文物家族信托
前言
随着家族信托业务的不断发展,家族信托所委托的资产类型正在不断丰富,除了传统地以货币资金、资产管理产品、保单等金融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情况以外,以上市或非上市企业股权,甚至不动产、各类动产(例如豪车、古玩、字画、黄金、珠宝等)等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也逐步加强。因此,境内高净值人士对信托资产多样化以及信托功能复杂化的要求愈发凸显,而这些需求背后,也是对家族信托委托人的统筹力与前瞻力,以及对家族信托受托人长期稳定地对信托资产管理能力和处分能力的巨大挑战。
通常,根据家族信托中不同信托资产形式,可将家族信托区分为以下五种模式——资金型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动产家族信托、慈善家族信托。本次系列文章,君心将对以上家族信托模式逐一解析,带您了解不同家族信托模式的概念与特征,以及探究其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前文速达:
动产家族信托
动产家族信托的种类
No.3
文物家族信托
文物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标的文物转移给受托人以成立家族信托。受托人根据家族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标的文物进行经营、管理的运作,并将以此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家族信托受益人。
信托特点
01
信托财产的转移有限制
设立文物家族信托,需要将文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然,因文物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的属性,我国法律对文物的流通有着严格限制: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因此,文物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转移,除了遵循信托类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遵循文物保护类法律法规的限制。
02
信托财产的管理有要求
在家族信托中,作为信托财产的文物,往往对储藏保管条件要求较为严格,需要特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照等条件。一旦不符合储藏标准,便可能造成文物的破坏。
除此之外,为了实现文物家族信托的目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需对信托财产进行运营管理,以获得相应的信托收益,维持信托运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动产,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除希望能够获得最大的信托利益外,往往还希望能够将此类文物在家族成员中流传,而不是让受托人将其变卖处分。因此,受托人大多仅能通过有限的方式获取信托收益。
设立方式
委托人设立文物家族信托时,除了实现一般的财富增值与传承外,往往也希望相应的文物能够在家族后代中延续。考虑到文物的流转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故文物家族信托的设立方案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虑。
目前,各国对文物保护及流通限制的规定各不相同。在我国设立文物家族信托,委托人首先应当确保该文物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在确保文物系合法持有后,委托人便可进行文物家族信托的设立。
文物家族信托的设立方式与其他类型的家族信托相同,可通过信托当事人订立的信托合同设立,也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
文物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应当谨慎选择的信托设立地,并核实作为信托受托人及信托财产管理人的信托机构资质。如果信托财产为普通文物,则委托人既可以选择境内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也可以选择境外信托机构或者私人信托公司(PTC)作为受托人。倘若信托财产为珍贵文物或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则仅能够委托位于境内的信托机构来设立信托。
注意事项
01
文物流通、出境的法律限制
文物家族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文物进行经营与管理。
在对文物进行经营时,则可以考虑将其进行出展、出租,但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随程提供到位的保护措施,以免文物丢失、损坏。由于文物的流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其约定的文物经营方式上不应与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否则可能导致信托条款无效,严重者还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
在有关文物出境的问题上,我国《文物保护法》有着明确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
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而若对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行走私,将会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02
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
受托人在进行信托财产日常管理时,应当对文物进行适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购买相应财产保险、提供合适的储藏空间及条件等。
在文物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如对文物的保护措施实施不到位而造成文物损毁的,亦有可能因触犯法律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受托人还可能就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对造成的信托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文物家族信托的方案
2015年2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五十九号)明确了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设立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这无疑为民间通过设立博物馆来进行文物管理及文物信托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建议在家族信托文件中制定如下方案:在家族信托下设立相应实体(如博物馆、公司、民办非企业等),通过该实体来持有相应的文物信托财产,并聘请文物保护专家团队来对文物进行经营管理,充分发挥文物的价值。但需注意的是,委托人应当对所设实体的处分权限作出限制,防止该实体工作人员违规处分所持文物,或家族后代取得该实体的控制权后变卖文物或做出其他与信托目的相违背的行为。
此外,委托人家族成员及后代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信托利益外,还可以通过在信托内实体中任职,发挥自身管理专长,以获得相应报酬。
”
下一篇,君心将继续带您走进不动产家族信托的概念和特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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