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奔驰4S店退一赔三,赔车主270万元
70万买的进口奔驰CLS轿车,到车管所竟然无法上牌,原来奔驰4S店私自更换了配置,轮胎和轮毂都被换成小一号,而且轮胎也不是新的。车主张女士要求4S店将轮子重新换回原厂件,并赔偿5万元,4S店并不同意。因协商无果,车主决定起诉4S店,要求退一赔三。
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累计款项近270万元,4S店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二审判决结果终于出来,支持退一赔三处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张女士的这辆进口奔驰CLS轿车是在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购买的,支付65.8万元购车款后,2017年3月15日从4S店提走的新车。因各种原因委托4S店代办上牌手续麻烦,车主决定自己亲自验车上牌,但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车辆的轮毂及轮胎都被更换过,涉嫌改装,因此无法完成上牌。
从《车辆一致性证书》上显示,这辆奔驰CLS轿车的轮胎规格为19寸,而查询发现奔驰厂家生产的奔驰CLS 320轿车也只有19寸这一种规格。
在媒体采访的过程中,4S店却给出几次不同的解释。一开始,4S店说因为车辆存在新老款交替,厂家装配错误,海关过来就是这样,但被车主质疑回去。后来4S店又改变说法,说是车辆运输过程上下板车时的擦伤,所以将轮胎、轮毂临时换掉了,但销售环节忘记换回去直接就卖给了车主。
对于4S店的说辞,车主也是半信半疑。在消保委的介入协调下,车主张女士提出要求4S店将车辆轮胎、轮毂更换回原厂件,另外赔偿5万元。但4S店没有答应,只同意送几次保养作为补偿。
无奈之下,车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下来,法院认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应该足够了解店内每一辆车的具体情况,轮毂及轮胎作为车辆重要且明显的组成部分,瑕疵表现明显,可见4S店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销售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退还购车款65.8万元及服务费14000元,另外再赔偿三倍购车款197.4万元,车主缴纳的保险等服务费也一同赔偿。判决结果出来后,中升之星奔驰4S店提起了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中,法院认为,中升之星擅自将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更换成尺寸不配套的旧轮胎,且不论是出于何种原因进行更换,都应当向车主明确具体告知更换事实,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是隐瞒真实情况。
警示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杭州中升之星奔驰4S店赔偿车主累计款项近270万元,案件受理费用也由4S店承担。
调解5万元坚决不赔,这下要赔270多万,这则汽车“退一赔三”可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推广了。以儆效尤,更能警醒汽车经销商,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负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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