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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程序与我何干?

编者按:域名抢注者将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提供假冒商品或进行网络钓鱼,损害了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行之有效的域名投诉程序对于确保互联网商业的信誉、防止欺诈做法而言,不可或缺。 

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署长兼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及版权授权组织处处长、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专家张锦辉大律师于下文分享如何根据高效、经济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香港秘书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合理维权。《观点》栏目汇集名家观点,欢迎投稿。

说 明:《观点》栏目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张锦辉

银紫荆星章 大律师

张锦辉先生是中国香港执业大律师;前知识产权署署长,兼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及版权授权组织处处长。当中国香港开始谈判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时, 他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总谈判员。张先生曾以世贸解决争端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 解决了两项有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国际争端。他先后获得伦敦大学文学士、香港大学法学学士、法学深造文凭、伦敦大学法学硕士和国际公法硕士。他亦是哈佛肯尼迪学院高级行政人员课程毕业生, 两次被邀请为哈佛亚洲商业会议讲者。张先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员及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员;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小组成员;及香港科技大学校董会成员。

前  言

我自1988年开始在香港政府负责香港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自1998年,亦负责香港特区商标注册处准司法程序。于2004年至2005年,我亦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处理了两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贸易纠纷。

离开政府工作4年后(即2018年),我开始担任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行政专家工作,透过中心的委任,对域名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对行政程序有些观察,现在记录下来,除了作为知识管理之外,各位同行亦可对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系统温故知新。

背  景

我自1992年开始,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互联网公约」制定的国际会议;在那一年域名 .com的注册已经近15,000个。「互联网公约」于1996年尾草拟之后,我掌握在香港立法时机,将公约的基本原则纳入到香港的版权法。但这国际与地区有关互联网规范并没有包含域名注册和争议系统的任何部份。这更引起我的兴趣。

域名注册系统的架构和开发,有独特的背景和故事。自1998年开始至今,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所负责。域名注册系统有其独有的排它性,可独立以民事私法合约形式、层叠式所构成,并无国界之分;有其原则、机构、程序。

域  名

域名是一串方便记忆及带有特殊含义的字元,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电脑的电子方位,是一个互联网的地址。域名系统是有阶层的, 但都以顶级域名作结尾。我曾经处理过不少与顶级域名相关的案件,如.com 及.org;以及与国家和地区域名相关的案件,如.cn及.hk。现在全球注册域名不少于7.4亿个。

原  则

我于1999年9月14日至9月16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举行有关电子商贸种种问题的国际会议。同年,10月24日ICANN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生效。虽然其本质为行政政策,在域名争议解决行政过程中犹如法律原则般应用。

机  构

至于域名的销售或注册域名服务,这是由ICANN及相关域名注册局所认可的域名注册商提供。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没有其他门槛要求;每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跟商标注册不同,域名可以是描述性;无需就商品或服务特定类别注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所拟注册的域名会否侵犯第三方任何权益都不予以实质审查。而域名作为另类权益争议或行政保护,由各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

200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共同创立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此为亚洲第一家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HKIAC管理以及运营其香港秘书处,其职责为对外受理顶级域名争议;提供解决域名争议的专门平台,与一般国内的行政程序和商事仲裁有别,是一特殊的国际性行政程序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2开始运营至今。

流  程

事人认为任何国际通用域名持有人,非基于真诚原则注册的侵犯其在先商标的专有权均可透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程序,提起解决域名争议申请域名仲裁投诉人可针对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提出投诉。

管理域名争议的程序是通过在线争议平台换电子格式文件进行,提供对争议域名注册名称及详细联络讯说明当事人(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授权代表联络人的详细讯息说明其投诉的理由以及附上WHOIS数据查询结果的副本,提供就争议域名相关的任何已开始或终结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资料,而对于投诉的事实和法律理由扼要归纳在3,000字以内。

投诉人在投诉书内亦得说明其所寻求的救济方式,如投诉人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人。投诉人亦说明选择将争议交由1人或3人专家组裁决有意选举3候选专家组中委任其中1名合作专家的,就得优先次序列明并注明详细联络讯息行政程序中关于注销转移域名的裁决的任何异议,投诉人声明其接受注册商主业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和投诉提交争议解决机构之时注册商WHOIS数据库中域名注册信息所显示的域名持有人的地址所在地的法院。至于附加讯息,任何可以支持投诉的其他文件应连同相应文件索引表附于投诉书之后。

除了1999年10月24日生效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外,ICANN 亦于2013年9月28日批准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亦有其2015年7月31日生效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这些政策》、《规则补充规则也就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行政程序中需要遵循的政策、规则、及补充规则,体现域名争议解决的实质和程序公义。

根据规则第19 (c) 条及补充规则第15条的规定,投诉人缴纳案件费用。向中心香港秘书处缴纳的程序费用,可以支票、银行汇款或银行会票等方式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支付。中心香港秘书处于收到投诉人提交域名投诉之后,会发电邮往相关的域名注册商查询。

注册商会于2天内确认争议域名是否由该注册商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现在的注册人或持有人是谁。《政策》是否适用于所涉域名投诉。案件程序所应当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如中文或英语。说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日期,及到期日日期。注册商亦会确认已锁定域名而且不会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或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转移至其他持有人或注册商。并提供域名注册商在WHOIS数据库关有争议域名相关信息。

中心香港办事处会根据《规则》第4条的规定,会对投诉人提出的域名投诉进行形式审查,若然发现投诉书存在资料形式缺陷,会要求投诉人于5天内作出修正。

投诉人满足了要求后,中心香港秘书处会正式通知被投诉人,即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说明案件投诉人已于何时何日,依据《政策》,以投诉人,就所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提出投诉。由于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政策》已被纳入被投诉人与域名注册商而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如果第三方(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服务机构,如中心香港秘书处,针对被投诉人所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提出投诉,被投诉人有义务参加该强制性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规则》第5条以及《补充规则》第7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在程序开始即日起20天内,向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及其附件。

被投诉人可向中心香港秘书处要求中文或英文格式答辩书。中心香港秘书处会于限期内就所收悉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会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后若然发现答辩书有缺陷,如并没有签名,会通知被投诉人在限期前提交没有缺陷乎合形式的答辩书至中心香港秘书处。

中心香港秘书处会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根据《政策》、《规则》以及《补充规则》的规定,确认指定解决域名争议的专家组,如1人或3人(费用由投诉人与投诉人平均承担全部费用),审理该域名争议案。

仲  裁

专家组会决定对案件的管辖权根据规则第11 (a)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语言应与注册语言使用的语言一如注册协议语言规定程序语言为中文,案件的投诉书和附件和及答辩书和附件都应以中文为主,如果当事双方亦没有其他约定以及程序语言要求,专家组会认定裁决程序使用语言为中文

由于投诉人要负责举证,所以应该将其理据和相关证据详尽的归纳在其提交的投诉书中并提交附件证据以作支持。当被投诉人也提交了答辩书及附件后,如没有专家组要求下,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陈述或提交相关附件,因不符合《规则》第12条的规定,专家组会对这些进一步陈述及相关附件不予以考虑。

专家组会考虑当事人的主张和其提供可依靠的证据、就各争议点:即《政策》4(a)条规定的3个要件:(1)被投诉方域名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2)投诉人在域名并不享有权利和合法权益;(3)被投诉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这三项必须同时具备的标准,根据《规则》第10 (d)条规定,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对案件作出裁决。

快  速

专家组一般会在委任后14天内将裁决结果提交相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心香港秘书处。投诉结果为(1)转移(到投诉人),或(2)取消争议域名的注册), (3)驳回投诉 (持有人继续持有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一般约在60天内结案。

执  行

争议域名裁决的执行是基于ICANN与其认可域名注册的协议域名注册与其争议以至裁决执行域名注册系统一条龙机制的各个部份是一自我完善机制,不需要任何第三方协助或认可,是一世界性的争端解决系统

由于各国、地区对当地的行为有绝对的司法管辖权,争议各方均可向对其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启动如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程序。若注册商在限期内没有收到任何一方法院提出司法救济的相关文件,该域名裁决将予以执行。

结  语

任何企业在其商业运作模式行动中,都花了不少智力和财务方面的投资和积累多年营运经验的结果,这都标的于其商号、商标、品牌中,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字号,消费者不会对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有所混淆。在网络世界电子商贸中,企业的商品及服务范围,都凝聚在其域名所指向相关网站的内容,是故注册域名具有类似商号、商标、品牌的无形资产价值,需要当事人积极和及时知识产权般的管理。

总的来说,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一直运用高效、经济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效地维护在先商标、商号的权益,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地解决域名争议案件,维护线上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这与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HKIAC域名争议解决在线研讨会

2020年9月28日 HKIAC洞察 - 保护您的域名

2020年10月12日 HKIAC洞察 - 提起域名投诉之第一要素:“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2020年10月26日 HKIAC洞察 - 提起域名投诉之第二要素: 域名持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020年11月2日 HKIAC洞察 - 提起域名投诉之第三要素: “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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