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回顾2022香港仲裁周 | 港仲理事会成员董箫博士演讲

董箫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2024-08-25


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香港仲裁周“中国仲裁专场”活动——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为题的研讨会于线上举行。来自27个司法管辖区的668名人士报名了本次活动。

港仲理事会成员、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博士发表了题为“最高法院新举措为香港建设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强有力支持”的演讲。

经授权发表的演讲稿全文如下。

相关视频

文字内容


尊敬的任法官,尊敬的Finder教授,在线的各位专家同仁,大家上午好:


很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针对今天的会议主题:“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如何运作?”,来分享一下个人的观察和工作体会。


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举措为香港建设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强有力支持”。


我将从三个方面来介绍一下自己的观察和工作体会:


第一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独特作用;


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商事法庭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以及需要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从港仲用户的角度来分享一下工作体会;


第三部分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在过去这些年里的一系列举措,对促进香港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设的个人展望和分享。


第一部分是关于“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对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建设的独特作用。


我想首先可以从世界范围内国际商事法院建设的新举措、新动作来对比。在过去这些年,多个国家、法域对建立专门的国际商事法院或者国际商事法庭,动力和热情都很高,也都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做法,以便国际商事法院能区分于传统的法院。举几个例子,我觉得可以归纳成三个方面的特点:


  • 第一个方面,这些国际商事法院通过聘请本国以外其他法域的法官来展现国际性。甚至有些国际商事法院,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商事法院等,还允许外国律师在符合条件下执业。


  • 第二个方面是它的专业性。审理案件的法官,除了法律经验之外,还具有国际商事领域特别的经验和专长,以体现出审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


  • 第三个方面这些国际商事法庭有希望区别于传统的本国的法律体系的法院体系的一些特殊性和独立性。比如法国、德国、荷兰的商事法院,他们规定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用英语进行。甚至在中东设立的迪拜、卡塔尔、阿布扎比的国际商事法庭,直接把普通法的一些做法(程序法甚至实体法)引进到特定的法域,都希望有特色、有举措来吸引更多的用户。


对比之下,我个人觉得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它鲜明的特点。它可以从法院审理诉讼案件(法院原来的传统工作)的角度,审理符合一定门槛的,比如争议标的为三个亿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争议案件。同时通过专家委员会的设立,以及进入平台的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构的作用,在案件立案后来促进调解;一站式平台里引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这些特点特别体现出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的初衷,即: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的争端解决中心。我认为这样一个创意是既结合东方智慧,又体现国际化的最优实践。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和运作,在国际上一直引起很多的关注和跟踪。比如英国有一家智库叫Portland,它每年都发布伦敦商事法院案件审理数量、类型等方面的分析报告(Portland's Commercial Courts Report)。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已连续三年被其提及。无论是被作为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还是被作为潜在的研究对象,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直受到关注。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确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对国际社会促进跨境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建立所做出的中国贡献。我相信这一机制在良好运转、不断完善下,一定能助力在世界范围内吸引更多中国以外的用户选择我们的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以及更好地发挥调解和仲裁在一站式平台上的作用。


第二部分是给大家分享一下个人的工作体会和观察,特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2022年6月份进入“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之后,如何获得国际商事法庭机制的助力。


国际商事法庭对符合门槛要求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可以提供司法协助。同时,港仲作为进入平台的10多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里唯一一家中国内地之外的仲裁机构,有它的特点,并且其中有一些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点是关于保全程序。刚才杨玲秘书长也介绍,2019年10月1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称“《两地安排》”)生效以来,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港仲已经签发的受理函达到82宗之多。在进入最高院的一站式平台之后,港仲的案件就可以在符合门槛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来给保全提供协助。


  • 同时,考虑到内地与香港之间毕竟已经存在一个《两地安排》,在涉及到仲裁地是香港案件的情况下,我们要留意《两地安排》里规定的一些流程性的事项。

  • 但是反过来如果港仲管理的案件仲裁地是内地的话,在港仲的案件下申请保全程序就应该和其他9家国际商业仲裁机构的用户没有什么不同。


我们同时也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规程也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去具体执行。


第二点是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我们同样要从两个视角来看。


  • 如果港仲管理的案件,仲裁地是香港的话,我们理解对仲裁裁决实施司法监督的法院应该还是香港法院,并不应该因为进入一站式平台而改变了“依据仲裁地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

  •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港仲管理的案件仲裁地在中国内地,那么就可以,或者就应该直接受到内地人民法院在这个程序上的协助或者监督。


第三点是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我们也理解在新的机制生效之后,对于符合3亿元争议标的以及重大影响的一些基础门槛的情况下,港仲作出的案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直接给予协助和执行。我们也特别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能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或者分享更多生动的保全和执行案例,以便在新的机制下,在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里边,我们港仲的用户能有更好的借鉴和参考。


利用这个机会,我们也想报告和分享一下我们代表境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法院申请保全过程中,遇到一些困扰和一些小问题。毕竟现在都是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协助办理保全,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对于涉外/境外的商事主体,在申请保全的过程中,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的类型和操作不一,难免导致困扰、延误。举几个具体的例子:


  • “《保全申请书》这份法律文件是不是可以由律师来签署就可以了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可以,因为律师已经获得了当事人授权,授权书已经办理了公证认证,为什么不可以呢?可是,很多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必须还是由当事人来盖章签字,必须由当事人去办理公证认证之后才能接纳这份文件。


    客观的困难是在哪里?因为为了申请法院做出保全的行动且避免延误,律师团队一般是尽早开始办理境外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而《保全申请书》往往是在稍后阶段开始起草工作,可是拿到法院的时候,法院说你必须再回去办理《保全申请书》的公证认证,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一些困扰和时间上的延误。


  • 再比如说还有一些证据材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文本和作为仲裁启动的一些基础证据,这应该翻译为中文,相信大家都没有异议,虽然仲裁机构并不要求翻译。但是有些法院说这些证据材料也必须去办理公证认证。我认为这些私主体之间的合同文本等属于私文书,它不是所谓的公文书。根据最高法院最新的证据规则,中级法院不应该要求再去办理公证认证了,可是有些中级法院还是要求必须去办理公证认证,说是境外形成的证据就必须办理公证认证。这些也会造成一些困扰。


  • 还有一些中级人民法院还要求一些当事人想不到的文件。比如,他甚至要求把公司章程也公证认证后提交,说是要审查授权委托书做出的流程是不是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人民法院这种谨慎的负责任态度表示感谢和赞赏,但是在这个阶段,对于是不是真有必要审查这些文件,值得认真商榷。


所以我们也是在这个基础上,盼望着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能有更多保全和执行的案例发布,这样的话可以给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一些参考,在需要提交的文件类型、标准上是不是能更透明和更统一,更便利境外的商事主体在中国内地申请保全和执行?


这一部分我是特别地强调了港仲用户进入这个平台之后获得的便利,我们相信相比传统的或者说以往只能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和执行的机制,港仲进入“一站式”商事争议解决多元化平台之后,可以为港仲的用户提供更多的便利,节省更多的时间和成本,也给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更多具有参考性、示范性的最优和最佳实践。


最后的第三部分,我想利用几分钟的时间,谈谈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出的新举措对推进香港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能起到的支持和促进作用。


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特别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制定和生效以来,内地和香港之间已经有至少有9项涉及到司法协助的安排或者会议纪要,特别突出表现在对商事仲裁的协助和支持方面。这对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不断扩大商贸投资活动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保障和便利。


放眼将来,我们也注意到整个国家的发展大局对香港来说不断有利好消息。国家的“十四五”规划里对香港的定位也非常鼓舞人心。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也就是今年(2022年)7月1日召开的大会上特别指出,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继续保持普通法制度,主动对接“十四五”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充分释放香港社会蕴藏的巨大创造力和发展活力。


我们作为法律执业者,作为仲裁领域的法律执业者,对此也是充满了信心。我们觉得,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我们有充分的信心相信在国际仲裁领域,香港拥有美好的前景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相信香港在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国际金融和投资,包括刚才杨玲秘书长提到的加密货币新兴市场以及知识产权交易等多个领域,一定能发展成为最受欢迎的仲裁地,那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也有望成为最受欢迎的国际仲裁中心。


如上,我从三个方面给大家汇报分享了个人的一些工作感受还有一些观察,甚至有一些希望能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法律职业的同行关注的一些具体问题,也欢迎大家的批评指正。


我的发言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关于嘉宾

董   箫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董箫律师现任HKIAC理事会成员。他是国内外公认的在国际仲裁领域享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籍律师及仲裁员。董箫律师曾在适用CIETAC, BAC, SHIAC, SCIA, ICC, HKIAC, SIAC, SCC, JAMS等机构仲裁规则以及UNCITRAL仲裁规则的多宗国际商事争议案件中担任律师或者仲裁员。董箫律师多次成功为客户申请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承认与执行,工作效果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董箫律师亦在中国境外的仲裁和诉讼案件中担任中国法律专家证人。

相关阅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