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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约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层是“Ace Lead与Plus View(作为受托人)和HollySys雇员之间就信托股份存在的事实上的受托人-受益人关系”(“总体信托”)。 第二层是经签署的DoT各自创造的信托(“DoT信托”)。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 有关仲裁协议能否履行,即该仲裁协议是否无效、失效或无法执行的? 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否存在争议或分歧?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
首先,未符合仲裁前进行调解的“先决条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法履行。法院援引了C v D [2021] HKCFI 1474 (参见之前的礼德公告),认定仲裁的前置程序作为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问题,由仲裁庭自行判断,而并非由法院进行审查。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香港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但这并不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先前的香港法院判例(包括Lucky-Goldstar International (H.K.) Ltd v Ng Moo Kee Engineering Ltd [1993] 1 HKC 404 per Kaplan J)已经确立如下规则,即“只要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仲裁意图,选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并不会使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作者
李连君(Lianjun Li)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
李律师在国际贸易、商事、运输、航运、跨境投资、股东协议、债券发行等领域的纠纷处理及国际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他自2002年成为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的资深会员,在2017年也成为首批香港律师会名册仲裁员。李律师连续多年受到包括钱伯斯、法律500强、法律名人榜等著名法律评级机构的认可并评为领军律师,他也被亚洲商法杂志评为100名中国优秀律师 (外资所)。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李律师专注于处理争议解决的各个方面,包括航运、保险、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的诉讼和仲裁。他处理大量伦敦、香港和新加坡的仲裁,并经常参与各个仲裁协会规则下的仲裁。他是被《钱伯斯亚太》认可并获排名的的律师,客户评价其“非常睿智、经验丰富且有很好的专业水平”。他亦受到《亚太法律500强》推荐。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沈律师对于处理复杂、大额及涉及数个不同法域的案件以及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案件有丰富的经验。沈律师是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及香港仲裁司学会的资深会员以及香港海事仲裁协会的会员。他同时担任香港海商法协会的秘书长。沈律师于2021年被《法律500强》列为香港国际仲裁的“行业新星”,并于2022年被列为该领域“新生代合伙人”。沈律师也被《2021道尔斯指南》推荐为香港的领头海事律师之一。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律师张律师是礼德律师事务所诉讼及争议解决业务组的律师,于2018年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并于2021年加入礼德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在处理诉讼及仲裁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他曾代表上市企业及其子公司处理香港法院诉讼及以香港为仲裁地、适用仲裁规则包括HKIAC及CIETAC仲裁规则的机构仲裁案件,亦曾处理多宗涉及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及网络诈骗的案件。
礼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法律助理陈焯欣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博士,于2022年加入礼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助理,精通英语、普通话和粤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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