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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认可和执行涉内地财产保全费用的港仲裁决
案件背景
T公司异议理由
取得仲裁裁决后,S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T公司提出多项异议,其中就包括S公司在香港仲裁程序中依据《仲裁保全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所产生的内地财产保全相关费用不应由香港仲裁庭裁定,即仲裁庭无权对内地法院程序中的费用承担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考量因素
上海一中院的意见
上海一中院审查认为,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和适用仲裁规则对仲裁费用的承担具有审核认定的权利。内地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系因S公司向HKIAC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由该机构转递内地法院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所产生,仲裁庭对内地财产保全相关费用的处理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了S公司的异议。
本案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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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HKIAC的立场或观点。
关于作者
王正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王律师执业领域为重大商业诉讼与仲裁。王律师长期从事高端商业争议解决领域法律工作,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争议金额巨大的商业诉讼和仲裁案件,处理案件总额达到数百亿元,对重大商业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
刘丰畅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刘律师的执业领域为跨境争议解决和商事诉讼仲裁,处理的案件类型包括并不限于中外合资、跨境不正当竞争、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跨境承认执行及保全等。
卢晓成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律师的执业领域为重大商事诉讼与仲裁,擅长商事类、金融类、合同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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