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电信诈骗受害人起诉“卡农”之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吗?

天下有法
2024-08-23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网络犯罪研析 Author 邓世运

由于某种原因,此公众号已停更反诈宣传类推文,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上方卡片关注我们的新号,我们继续一起反诈防骗斗骗子!
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常常会有这样的一个疑问,

对“卡农”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受理吗,会不会裁定不予受理?


我们的观点是,在法院已经认定“卡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刑事判决书未责令“卡农”赔偿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起诉“卡农”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以上该观点,在我们近日代理的一宗起诉“卡农”索赔案件中,得到初步验证(该案目前已经正式立案审理)。

以下,是我们在处理此案时的一些总结和见解,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五个条件[1],其中的一个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那么,被害人起诉“卡农”之诉,是否符合该条件?答案是肯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有平等性;第二,纠纷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第三,纠纷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在被害人起诉“卡农”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是以“卡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提起诉讼的,那么原、被告间的纠纷,即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侵权所发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及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七种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向其他机关申请解决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形。[2]那么被害人与“卡农”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该规定之中列举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被害人是以“卡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提起诉讼的,该诉讼请求依据的基础事实是,“卡农”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已经认定“卡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况下,上述基础事实,实际上即已经刑事判决书确定。

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不管是是“从犯正犯化说”,还是“量刑规则说”,都没否认其是一种网络帮助行为,即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帮凶。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


根据上述规定,“卡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被害人有权只请求“卡农”承担责任,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要求被害人另行向其他机关举报获得救济或者向其他机关申请解决。

在“卡农”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判决书中并没有就“卡农”是否退赔被害人作出判决时的情况下,实际意味着被害人与“卡农”之间的纠纷,未能通过刑事追缴、退赔途径解决,应该允许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2637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

法院是处理纠纷的最后机构,对于民事主体关于人身或者财产的纠纷,在法律未明确排除管辖权时,应当予以受理和审理。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592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

当事人就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能得以救济的民事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在法院已经认定“卡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刑事判决书未责令“卡农”赔偿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起诉“卡农”之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被害人与“卡农”间的争议不属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该立案审理。

注释


[1]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2022 年 9 月 2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邓世运,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




NEW

受害人起诉“卡主”案例推荐

1、【典型案例】浙江建德-(起诉一级卡主返还诈骗资金)李小姣与刘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典型案例】提供银行卡帮助实施电诈,先被定掩饰罪判刑后,再负民事连带责任被判赔偿全部损失
3、【典型案例】5人提供个人银行卡帮助转移电信诈骗资金493万,法院判赔全部损失,请所有电诈受害人别放弃民事追偿权利
4、【典型案例】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亚洲与李喜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典型案例】银行卡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袁惠安与洪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典型案例】浙江杭州-田莉、杭州网易妙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起诉嫌疑人之外其他主体担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7、【典型案例】广东罗湖-PRYA与不当得利纠纷(邮箱被盗,被冒充向客户发送邮件导致客户将货款汇至诈骗嫌疑账户)一审民事判决书
8、【典型案例】PRYA与泽凯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邮箱被盗,被冒充向客户发送邮件导致客户将货款汇至诈骗嫌疑账户)二审民事裁定书
9、【典型案例】北京西城-朱玉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害人被骗点击不明链接遭盗刷,银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天下有法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