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5期(总第5期)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7日
杂志期数|2020年第5期(总第5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不仅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还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从而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将每两周发布一期。
目 录
规则动态
一、WTO上诉机构最后一位成员卸任并呼吁共同维护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二、《2020年世界贸易报告》聚焦数字经济并探讨创新补贴的作用
三、WTO发布日本诉韩国不锈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专家组报告
四、美中经济和安全审查委员会2020年度报告建议规制中国的投资补贴
五、美国国会授权建立多边半导体安全基金以对抗来自中国的竞争
六、美国农业补贴报告称临时性支持计划涉嫌违反WTO项下承诺
七、《欧盟-美国全球变革新议程》建议欧盟与美国加强多双边合作
八、欧盟发布反补贴数据库
九、英国与加拿大、新加坡等8个国家签署经贸协定
专家视点
李勰: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博弈的几点感受
张军:美国法院裁定美商务部对华反倾销不公平做法违规
规则动态
一、WTO上诉机构最后一位成员卸任
并呼吁共同维护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2020年11月30日,WTO上诉机构最后一位成员赵宏博士正式结束其为期四年的任期。实际上,自2017年以来,美国频繁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遴选,致使WTO上诉机构无法产生新成员,最终于2019年12月11日陷入停摆。
结束任期当日,赵宏博士在日内瓦高等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题为《条约下的司法平等》的离任演讲。演讲肯定了上诉机构对争端解决和国际法治的贡献,认为上诉机构停摆不仅严重削弱了WTO的争端解决能力,也迟滞了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进度,动摇了以规则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是人类文明前进的方向,多边贸易体制处于史上前所未有的艰难时刻,国际社会应该加强沟通合作,反对单边主义,共同解决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
赵宏博士强调,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为融入多边贸易体制作出了巨大努力,也为保证WTO在国际贸易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作出重要贡献。中国认真和严肃地履行了入世承诺,迅速完善了国内法律体系,建设性地参与了WTO谈判,并且认真执行WTO争端解决裁决。
信息来源:https://insidetrade.com/trade/wto-appellate-body-lose-its-final-member-monday,王映霞整理
二、《2020年世界贸易报告》聚焦数字经济
并探讨创新补贴的作用
2020年11月23日,WTO发布《2020年世界贸易报告》,聚焦数字时代的创新政策,并对WTO补贴纪律与创新导向政策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报告阐述了数字时代政府产业和创新政策的作用,总结了政策工具的演变过程,认为包括补贴在内的研发支持是发展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政策工具。对他国而言,一国提供给国内企业的研发补贴可以产生积极的溢出效应,例如,创造增长,创造新市场,鼓励技术扩散。但也可能产生负面的溢出效应,例如,扭曲贸易、投资转移或者造成不公平竞争。
报告指出,政府直接资助和税收优惠是常见的研发补贴。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研发资助是常用政策工具,这种支持方式在2000年至2017年期间显著增长。但就中国而言,政府以隐性税收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大企业的补贴比例更高。
报告认为,在规制数字经济方面,25年前达成的WTO协定具有前瞻性。非歧视、透明度、互惠、禁止不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等原则,为规制各成员方的数字经济措施提供了框架。同时也为各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留了政策空间,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灵活性。至于WTO补贴纪律中的某些规则是否过于严格,是否妨碍了发展中国家利用有助于其实现发展目标的政策工具等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
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res_e/booksp_e/wtr20_e/wtr20_e.pdf,莫蕙吉整理
三、WTO发布日本诉韩国
不锈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专家组报告
2020年11月30日,WTO发布日本诉韩国不锈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DS553)专家组报告,认定韩国在反倾销日落复审中作出的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8条和11.3条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定》第11.3条要求反倾销税原则上应在五年内终止。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韩国对其反倾销调查机关继续征税的决定是否符合第11.3条的规定,即已充分证明终止反倾销税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专家组认为,韩国调查机关在裁定日本产品存在倾销时使用的两个理由是相互冲突的:一方面,调查机关认为,终止反倾销税将削弱韩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并导致日本产品进口数量增加;另一方面,调查机关也承认,韩国市场是价格敏感型市场,即使终止反倾销税,日本产品的价格水平也将显著高于韩国产品和第三国产品。鉴于此,专家组认定,韩国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表明其做法符合第11.3条的规定。
此外,在确定产能利用率时,韩国调查机关在没有充分核实并通知日本出口商的情况下,以出口商未能提供可供查证的具体数据为由,拒绝使用日本出口商提供的产能利用率数据,而是使用世界不锈钢论坛(ISSF)的数据。专家组认为,韩国的这一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6.8条关于可获得事实的规定和第11.3条关于反倾销税终止期限的规定。
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553r_conc_e.pdf,向奕乾整理
四、美中经济和安全审查委员会
2020年度报告建议规制中国的投资补贴
2020年12月1日,美中经济和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发布2020年度报告,对中美两国在各领域的全球竞争关系(经贸、安全、政治、外交等)进行分析。
报告特别提出应建立新规则,规制外国政府对赴美投资企业提供的补贴,尤其是应制约中国企业赴美进行投资。报告建议,美国国会应该扩大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审查权限,并在并购前的通报程序中充分考虑外国政府的补贴情况。具体提议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FTC应制定程序规则,以便确定相关交易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支持。
第二,“外国政府补贴”的定义应该包括直接补贴、赠款、贷款、低于市场价的贷款、贷款担保、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政策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支持。
第三,在美国境内运营的公司,如果获得了外国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则必须在并购前的审查程序中向FTC提供相关补贴的详细会计信息。
第四,如果FTC认为相关交易接受了外国补贴,可以提出修改并购计划的建议,以救济可能造成的扭曲;或者根据《克莱顿法》第7条的规定禁止该项交易。该法第7条规定,如果合并和收购的效果“有可能严重削弱竞争或者造成垄断”,则可以禁止合并和收购。
信息来自:https://www.uscc.gov/annual-report/2020-annual-report-congress,葛胜男整理
五、美国国会授权建立多边半导体安全基金
以对抗来自中国的竞争
2020年12月3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就《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最终版本达成一致,同意授权设立“多边半导体安全基金”,并与盟国建立“安全”的半导体供应链,同意授权联邦政府对美国国内半导体行业提供资金支持,以便推动美国半导体产业发展,对抗来自中国的竞争。
该《法案》称,在特朗普政府对中国实施了一系列出口管制和制裁措施后,中国正在试图建立更加独立的科技产业,因此,美国应该联合其他国家,共同制约中国的发展。参与“多边半导体安全基金”的成员应仅限于对中国实施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的国家,并且此类管制措施必须与美国对中国实施的限制“实质上”一致。基金成员在半导体和微电子政策上必须协调一致,这些政策包括如何对待非参与方、参与方的透明度义务、对有“安全风险”国家的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措施、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措施等。
《法案》还指示美国商务部为半导体行业制定财政援助计划,向纳入计划的每个项目提供高达30亿美元的财政援助,以鼓励美国对半导体制造、组装、测试、先进封装的设施、设备研发和制造进行投资。该计划下的联邦资金将用于经商务部长确定并与美国国家安全和竞争力有关的半导体设施或设备的建设、扩建或现代化。
此外,《法案》还指示国防部为致力于半导体材料制造的微电子生产商制定一项激励计划,并要求商务部建立国家半导体技术中心,以促进半导体行业发展。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congress-backs-multilateral-semiconductor-fund-incentives-us-makers,张榆整理
六、美国农业补贴报告称
临时性支持计划涉嫌违反WTO项下承诺
2020年10月21日,美国国会研究服务中心(CRS)发布一项研究报告——《美国农业支持:2018-2020 WTO合规性展望》,认为美国2019年和2020年实施的有市场扭曲作用的国内农业支持项目有可能超出美国在WTO《农业协定》项下承诺的每年191亿美元的黄箱支持上限,面临违规风险。
研究报告称,自1995年至2017年,美国的农业综合支持总额始终符合其在WTO项下做出的承诺,这主要得益于微量豁免原则。即对特定产品的支持低于其价值的5%或者对农业项目的支持低于其产出价值的5%时,将不被计入黄箱支持总额。但是自2018年以来,美国农业部(USDA)实施了多项临时性拨款计划,以应对2018年和2019年的国际贸易摩擦以及2020年新冠疫情造成的经济衰退。此类拨款总额高达604亿美元。临时性拨款计划使得美国2018年至2020年的豁免前农业综合支持总额显著高于2015年至2017年的平均值。其中,2019年和2020年的豁免前综合支持总额甚至显著高于历史最高值。
研究报告指出,美国农业部尚未向WTO通报2018年至2020年实施的国内农业支持的支出情况。美国对临时性农业支持计划的分类将对这些政策措施的WTO合规性产生重要影响。是否将某项支持项目视为针对特定产品,将导致不同的微量排除计算方法,并最终导致不同的农业综合支持总额。
尽管2020年的农业生产尚未结束,若干项农业支持项目的金额尚未计算和公布,但是,该研究报告根据美国农业部先前的通报和分类做法进行分析后指出,美国2018年的农业支持项目符合其在WTO项下做出的承诺,但是,2019年和2020年实施的农业支持项目均超出了黄箱支持上限,可能面临WTO合规之诉。
信息来自: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577,张博琳、沈思佳整理
七、《欧盟-美国全球变革新议程》
建议欧盟与美国加强多双边合作
2020年12月2日,欧盟发布报告——《欧盟-美国全球变革新议程》,向美国抛出加强经济合作的橄榄枝,以期缓和双方在特朗普政府主导下的紧张关系。报告指出,欧美双方在全球经济秩序与多边规则等领域具有共同利益,应该聚焦多边,发挥合力,共创开放、公平、可持续的国际贸易。
在多边层面,该报告指出,双方应该通过设立更高标准,强化开放和公平贸易,促进公平竞争,使关键供应链更加具弹性,以解决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带来的挑战。为此,双方首先应该共同主导WTO改革,回应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目前首先是要结束WTO总干事选举工作,并通过改革上诉机构,探索恢复WTO争端解决职能的路径。欧盟、美国、日本应该进一步合作,准备有关公平竞争问题的提案,并共同推动开启WTO电子商务谈判。该报告指出,当今世界,标准与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决定着市场准入,双方应该发挥在规则领域的影响力,重新加入合规性评估谈判。
在双边层面,该报告强调了5G、数据安全设施、信息化平台等关键基础设施对于国家安全与繁荣的重要意义,提议建立新欧盟-美国贸易与技术理事会,通过加强投资审查、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出口管制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动市场主导的跨大西洋合作,强化双方在技术与工业领域的主导地位,扩大双边贸易与投资。报告还强调,双方必须密切合作,加强谈判与磋商,以解决双边经贸摩擦。
该报告将中国称为“谈判的合作伙伴、经济上的竞争者及制度性的对手”,指出欧盟与美国在中国带来的战略性挑战方面达成共识,倡导就中国问题开启新一轮双边对话。
信息来自: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fs_20_2285,张博琳、聂千旭整理
八、欧盟发布反补贴数据库
2020年11月27日,欧委会发布一项新数据库——反补贴数据库。该数据库汇总了欧盟反补贴调查中涉及的所有其他国家的涉嫌补贴行为,并将定期进行更新。
该数据库将欧盟反补贴调查中的各类信息进行汇总,供读者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筛选。数据类别包括:补贴国家和地区、补贴计划的名称、补贴实施的法律依据、补贴范围、补贴计划的实施方式、出口国厂商在补贴中获得利益的计算等。
截至2020年12月9日,反补贴数据库共收录了针对370个涉嫌补贴项目的反补贴调查信息。其中,针对中国的调查最多,共涉及245个补贴项目,约占总数的66%。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在全部370个调查项目中,共有221项被认定存在补贴,占总数的59.7%。在针对中国的245个涉嫌补贴的项目中,有145个项目被最终被认定存在补贴,占总数的59.2%。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在被调查项目数量排名前五的国家中,中国和印度两国被认定构成补贴的占比与所有国家的平均占比接近,约为60%。美国和埃及被认定构成补贴的比例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约为80%。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信息来源: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cfm/doclib_section.cfm?sec=204,童星琪整理
九、英国与加拿大、新加坡等8个国家
签署经贸协定
距离英国结束“脱欧”过渡期仅剩下十余天,为了确保英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过渡期结束后仍能保持优惠贸易关系,英国正加快速度,与多方开展贸易协定或者延续已有贸易协定的谈判,并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
2020年12月3日,英国与其在西巴尔干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北马其顿政府签署《伙伴关系、贸易与合作协定》,旨在维持现有自由贸易安排,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稳定与繁荣。
12月4日,英国与瑞士政府达成签署《服务流动协定》的共识,并将很快正式签署此协定。该协定旨在为英国服务供应商进入瑞士市场提供便利。
12月5日,英国与埃及签署《联合协定》,以加强两国之间的政治和经济贸易联系。该协定以《欧盟-埃及联合协定》为基础,旨在实现工业产品零关税政策以及农业、食品和渔业的贸易自由化。
12月8日,英国与肯尼亚签署《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是英国与东非共同体达成区域经贸协定的第一步,英国将继续推进与东非共同体其他成员签署贸易协定的工作。
同日,英国与挪威、冰岛签署《贸易延续性协议》,英国与挪威95%的商品贸易、与冰岛90%的商品贸易将继续保持零关税待遇。
12月9日,英国与加拿大签署《贸易延续性协议》,商定延续《欧盟与加拿大综合经济与贸易协定》(CETA)中的主要规定,确保在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双边贸易关系稳定发展。英加《贸易延续性协议》将为英国向加拿大出口114亿英镑的商品和服务提供确定性,并且对出口到加拿大的98%英国产品取消关税,这为两国谈判新的贸易协定奠定了基础。
12月10日,英国与新加坡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两国还同意将商讨《英国-新加坡数字经济协定》(DEA)的范围,以期在2021年春季就DEA展开谈判。
上述贸易协定或者贸易延续性协议将于2021年1月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时生效。其中,《英国-加拿大贸易延续性协议》《英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将使英国向加入CPTPP迈进新的一步。此外,英国正在致力于推进与越南等国的贸易协定谈判。
信息来源: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north-macedonia-and-uk-sign-partnership-trade-and-cooperation-agreement;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secures-key-services-agreement-with-switzerland;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egypt-sign-association-agreement;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kenya-sign-trade-agreement;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nited-kingdom-norway-and-iceland-sign-trade-continuity-agreement;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canada-sign-trade-agreement;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joint-statement-by-the-uk-and-singapore,王映霞整理
专家视点一
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博弈的几点感受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副局长 李勰
2020年12月11日
(编者注:本文根据作者受邀参加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主办和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的第十三届“WT0法与中国论坛”的发言整理)
随着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国际经贸规则对我们的影响与日俱增,国际经贸规则博弈已是我国必须面对的重大命题。积极参与,“推动完善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WTO法是实践法,在各利益方的博弈中、通过一轮轮的谈判,不断演进、变化。我想从贸易救济的角度,谈谈对国际经贸规则博弈的个人感受。
首先,关于善意执行问题。“Good faith”一词翻译过来是善意、真诚。立法者希望每一方都善意执行法律条款。问题是,如果一方不善意执行呢?一个老师告诉我,学习法律的关键是找到条款的例外,因为条款的字面意义,一般人都理解,例如杀人偿命。那么在什么条件下杀了人不偿命,这就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平。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有几个条款比较特殊,例如第15条,即替代国条款,允许国外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可以不使用中国出口商的价格而使用国外的价格进行替代。第15条a(ii)款的期限是中国加入WTO 15年之后失效。在中国加入WTO之时和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大家普遍认为,这个条款15年之后就自动结束了。2014年左右,国际上就开始出现了不同的观点,表示这个条款并不一定自动终止。实事上,这个条款确实没有被其他成员“善意执行”。
借第15条的经历,谈谈不“善意执行”带给我的思考。首先,许多情况下,缔约方看起来没有按照通常理解的“善意”去履行义务,却也好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恶意执行”。其次,条约本身就是各方博弈、相互妥协的产物,任何清楚或者不清楚的地方,背后都反映了条约签订时的力量对比。任何一方都可以利用条约的模糊空间、潜在例外,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面对其他成员的不善意执行,我们当然要去利用相关的争端解决、诉讼或仲裁程序来维护权利,但更重要的是,不善意执行往往提示我们,相关条约或者法律中存在漏洞,可以促进立法者及时查堵漏洞,不断提高立法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是法律进步的推动力,使条款更加完善、更加周延。
其次,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优先次序问题。我们加入WTO比较晚,相关的法律主要是移植式的,很多发达成员是先有国内立法和实践,然后才有国际法。这一历史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各国实践中的不同风格,一种是以国内法为出发点,主动进行实践并塑造多边规则;另一种是以多边规则为出发点,更多是模仿他国实践。两者的结果差别很大。前者根据国内法进行立法创制和实践,如果被多边规则否定,就一边提出质疑,一边进行微调,继续探索维护自己既有利益的最大边界。例如,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作法,虽然多次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违反世贸规则,但美国仍然不断调整实施归零做法,目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认可;后者奉多边规则为圭臬,如果在国际法上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也缺少他国实践,就很难越雷池一步。
美国之所以成为多边经贸规则的引领者、推动者,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国内立法实践。美国十多年前就企图对外国汇率进行调查,但均未能得逞。去年,美国商务部又开始启动修改国内法规的程序,最终强硬地将汇率低估纳入反补贴调查。在WTO相关条款中,汇率问题需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调解决,怎么协调,却没有详细说明。美国商务部首先对越南盾汇率低估进行调查,然后对人民币汇率低估进行调查,而且还裁出了幅度。虽然美国的做法涉嫌违反多边规则,受到许多利益方的批评,但是至少在短期内,形成了既成事实,实现了其干预他国金融政策的目的。长期来看,可能影响乃至改变相关国际规则。
面对一些成员频频在国内法中突破多边规则的做法,我们怎么办?个人认为,我们也需要将国内法的完善和实践放在第一位:一是国内立法实践有执行的空间和能力,可操作性强;二是目前可依据的多边经贸规则少,且较宽泛,解释也有分歧,为我们的实践创新提供了空间;三是国内实践可为国际规则博弈提供筹码,因为我们进行了实践,知道其利弊,可以提前进行预防。
第三,关于妥善解决逻辑自洽或立场一致问题。如果立足于国内立法实践,我们必须妥善解决逻辑自洽或立场一致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坚决反对国外的不合理做法;另一方面,我们不得不也这样做。这是一个很纠结的问题。国外在贸易救济领域有许多法律团体和研究机构,企业界也一直在提出各种各样的诉求和建议,政府部门只需对这些建议进行调查评估、作出选择,立场显得比较超脱。相比起来,国内利益相关方和法律服务机构帮助政府搭桥、铺路的工作还不够,有时候,政府转圜的空间很有限。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错综复杂,我们遇到各种挑战之间彼此矛盾的特点十分突显,如何解决逻辑自洽,尤为迫切。个人认为,在法律领域也需要进行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改革创新,尤其要从粗放式向精准化转变。一方面,让更多利益相关方有机会提出自己的需求意见和建议,然后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研讨、听证、评估,分析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加快立法创制和实践,不断修改、完善,建立容错机制,对于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做法及时进行调整,吸取教训,将其变为继续安全前行的探测器。
规则博弈远比制造出某种高科技产品复杂、艰难。它本质上是推销一种新观念、一种新标准,而且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国外代理商,这就需要我们自己去设计、去生产、去推销,其间不仅涉及利益,还涉及语言、文化以及其他因素。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探索。
身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不仅要会应,而且还要会对,我国国内法的完善和实践是我们参与国际规则博弈的重要筹码、方案来源和定力所在。
专家视点二
美国法院裁定美商务部
对华反倾销不公平做法违规
——美国对华木地板反倾销第二次年度复审案件简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军
一、案件概述:两次重审终获胜诉
2012年6月,美国商务部发布通告,所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在确定涉案产品出口价格时,要从账面出口价格中直接减扣涉案产品增值税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其结果是直接压低出口价格、抬高倾销幅度。
2015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华木地板第二次复审终裁公告,裁定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13.74%的最终税率。
2015年8月,江苏森茂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美方律师的建议下,就替代价格、增值税与出口退税差等问题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要求纠正美国商务部的错误裁决。
国际贸易法院在2018年6月8日裁决支持江苏森茂的诉求,并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要求纠正对江苏森茂的胶合板、胶水、内陆运费等项目的错误替代价格以及在出口价格中错误减扣增值税与出口退税差问题。
美国商务部于2019年6月3日做出第一次终裁修正,但是仅对替代价格进行了调整,将江苏森茂的倾销幅度由13.74%降到6.55%。
江苏森茂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重新审理增值税问题。2020年3月11日,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第二次发回重审,再次要求美国商务部纠正对江苏森茂的增值税错误计算。
2020年5月8日,美国商务部最终接受法院指令,对从江苏森茂出口价格中减扣增值税与出口退税之差的错误做法进行修正,将江苏森茂的终裁税率修改为3.92%,并将平均税率企业的税率由13.74%降为3.92%。
2020年12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签署裁定,支持江苏森茂关于增值税事项的主张,判定江苏森茂反倾销税率从13.74%降为3.92%的决定正式生效。
二、争议焦点:出口税还是国内税
本案中,增值税税率为17%,木地板的出口退税率为9%,二者相差8%。美国商务部直接将江苏森茂对美售价的净价乘以92%(100%-8%=92%),得出出口价格的数值。即在出口价格中,将增值税征退税之差8%视为因出口税项产生的销售成本而直接减扣。美国的上述做法完全不考虑中国国内增值税的“免、抵、退”体系,是不公正的。
举一个直观的例子,如果某一产品的正常价值是100美元,对美销售净价也是100美元,则该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而如果按照美国商务部的上述逻辑,将该产品的销售净价直接乘以92%,即扣除增值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8美元,则其销售净价变为92美元,该产品就会有8%的倾销幅度。很显然,这一做法将使本不存在倾销的产品出现倾销或者直接抬高倾销幅度。
为此,中方向法庭详细说明了中国对增值税计税实行的“免、抵、退”制度,主张中国征收的增值税是国内税,而非出口税,不应在出口价格的计算中扣除8美元的增值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
美国商务部辩称,“中国不予抵扣的增值税属于《1930年关税法》第772(c)节项下的出口税、关税或其他费用”,“出口税、关税或其他费用”的规定是出口税条款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其他费用”含义足够广泛,可以涵盖中国不予抵扣的增值税。
中方坚决反对美国商务部将“其他费用”一词进行孤立地解读,因为除非相关税项或其他费用是专为“出口”而设,否则这一费用仅是导致了出口销售成本增加而将其归类到出口税范畴是错误的。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了中方观点,认为美国商务部2012年6月发布的通告未能就出口税条款的法定解释给出充分合理的分析(包括确切含义、法定历史和立法历史),忽略了国会的立法意图。
最终,美国商务部依据国际贸易法院的指令,修改了其直接扣除8%征退税之差的计算方法。
三、重要意义:系统性纠正了美国的违规做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本案意义重大。自2012年6月美国商务部发布通告以来,在针对中国的每起反倾销案件中,美国商务部都采用了上述做法,人为压低了应诉企业的出口价格,直接导致倾销幅度的提高。这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调查的系统性障碍。
规则层面,此次胜诉既在本案中纠正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应诉企业的违规做法,也可以作为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援引判例,对其他案件和后续中国企业应诉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同时,本案胜诉带动了行业整体受益。反倾销税率的大幅降低为美国进口商节省了大额关税,不仅是江苏森茂,所有享受平均税率的中国出口企业及其进口商都可从中受益。中国每年对美出口多层复合木地板约8-10亿美元。反倾销税率从13.74%降到3.92%后,将给美国进口商带来至少8000万美元的退税或免税额。而美国进口商与中国相关产业的出口商在利益上是一致的。
本案的胜诉再次证明,对于美国贸易救济调查的不公正做法,中国出口企业依然可以通过美国国内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并有机会获得成功。
本期统筹与审稿:车路遥、史晓丽、丁如、王映霞、李轩等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提示:本刊由相关研究人员翻译、整理并撰写,旨在用于信息交流目的,深度研究还请参见相关信息原文。如读者有与之相关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者进行交流研讨。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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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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