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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6期(总第6期)

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2022-03-20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杂志期数|2020年第6期(总第6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不仅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还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从而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将每两周发布一期。




目 录



规则动态


一、中美大使在2020年最后一次WTO总理事会上就重要问题进行辩论

二、美国在WTO建议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不力视为可诉补贴

三、澳大利亚就我国大麦双反措施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四、英国与欧盟《贸易与合作协定》纳入多项与贸易救济相关规则

五、英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达成的经贸协定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六、美国财政部将越南、瑞士列为汇率操纵国

七、拜登团队国家安全顾问继续推动美欧对华政策合作

八、美国国会研究报告称特朗普政府的管理贸易政策涉嫌违反WTO规则



专家视点

  • 马英男、雷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的规范和补强



规则动态


一、中美大使在2020年最后一次

WTO总理事会上就重要问题进行辩论


在12月17日召开的世贸组织2020年第五次总理事会上,即将离任的中国大使张向晨发表临别感言,并与同样即将离任的美国大使谢伊就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市场导向条件等问题进行辩论,进一步阐述中方立场。


张向晨大使表示,中国支持非洲棉花四国提交的关于增强最不发达国家棉花副产品开发利用行动计划的总理事会声明草案(WT/GC/W/808),并表达了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联合提案的支持。


对于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谢伊认为,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完全有能力通过谈判获得其所需要的灵活性,因而不应再享有全面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张向晨大使以其亲身参与的农业补贴谈判为例,阐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议题谈判到争端解决的整个过程中经历的艰难过程,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在谈判中争取到有实际意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必须依托乌拉圭回合协定赋予的权利和入世谈判中争取到的制度性权利,而非议题谈判中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


针对谢伊强调的“市场导向条件”重要性,张向晨大使指出,美国所述的“市场导向条件”,其本质是纳入美国国内法中的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使得美国可以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对他国经济进行任意定性,并普遍适用于个案调查,进而武断地采取“替代国”做法,这一做法让中国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吃尽了苦头,同时也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非歧视原则格格不入。


张向晨大使还表示,中国赞赏和支持非洲集团等发展中成员提出的世贸组织改革提案,希望世贸组织的未来发展可以使更广大的发展中成员受益,而非仅仅是为了满足部分成员的个体需求,中国期待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一道,坚持正确方向,以正确的方式推动世贸组织进行必要改革。


信息来自:http://wto.mofcom.gov.cn/article/xwfb/202012/20201203024188.shtml,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20/12/14/us-statement-by-ambassador-dennis-shea-at-the-wto-heads-of-delegation-meeting/,聂千旭、丁如整理



二、美国在WTO建议将政府对

环境保护的监管不力视为可诉补贴


2020年12月17日,美国在WTO总理事会上提出一项部长决议草案,建议将一成员未能遵守基本环境标准的行为视为补贴,并允许其他成员方对此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相关出口企业因不符合环境保护基本标准获得的利益。


上述部长决议草案在序言中阐明了规则制定的目标和背景,认为全球环境问题对所有成员的公民健康和生存带来了挑战,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不执行环境法规和标准获得比较优势。为此,各方应该对以弱化或者不执行环境标准方式提供的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以便促进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鼓励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等。


在上述目标下,部长决议草案载明如下决议:(1)如果一成员方政府未能制定、维持、实施、有效执行满足或者超过环境保护基本标准的法律和法规,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可诉补贴;(2)如果某一企业从低于环境保护基本标准的政府措施中获得不成比例的利益,则其他成员方可以征收与进入其领土的该企业产品获得的利益等额的反补贴税。


有观点指出,上述部长决议草案的提出表明,美国将深度参与WTO在2021年进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讨论,并继续强化其贸易救济工具。若该决议草案获得通过,将扩大WTO成员方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范围,补贴额的计算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提案文本来自: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W814.pdf&Open=True,观点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wto-us-pitches-remedies-enforce-environmental-level-playing-field,何仁平整理



三、澳大利亚就我国大麦双反措施

在WTO提出磋商请求


2020年12月16日,澳大利亚就我国对大麦进口加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共80.5%)问题在WTO提出磋商请求(DS598)。早在今年5月18日, 我国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认定存在倾销和补贴并对中国大麦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0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73.6%的反倾销税和6.9%的反补贴税。


在上述磋商请求中,澳大利亚认为,中国对其大麦采取双反措施在26个方面违反了WTO贸易救济规则,并保留提出新诉求的权利。中国被控26个违规事项包括:


(1)《反倾销协定》(ADA)第2.1条、第2.6条、第3.1条、第3.6条、第5.2条(i)和(iv)款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第6条、第11.2条(i)和(iv)款、第15.1条、脚注46和第15.6条有关产品和同类产品的规定;


(2)ADA第4.1条和SCM第16.1条关于“国内产业”的规定;


(3)ADA第5.1条、第5.2条、第5.4条和SCM第11.1条、第11.2条和第11.4条关于“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规定;


(4)ADA第5.2条、第5.3条和第5.8条以及SCM第11.2条、第11.3条和第11.9条对申请调查时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5)ADA第6.1条、第6.2条以及SCM第12.1条和第12.2条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的规定;


(6)ADA第6.2条有关利益相关方辩护自身利益的规定;


(7)ADA第6.4条和SCM第12.3条对利益相关方获得涉案信息并基于该信息进行陈述的规定;


(8)ADA第6.4条、第6.5.1条和SCM第12.3条、第12.4.1条关于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摘要规定;


(9)ADA第6.6条和SCM第12.5条关于信息准确性的规定;


(10)ADA第6.8条、附件2和SCM第12.7条关于可获得事实的规定;


(11)ADA第6.9条和SCM第12.8条有关披露基本事实的规定;


(12)ADA第6.10条有关为每一出口商或生产者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规定;


(13)ADA第6.13条和SCM第12.11条关于向提供信息困难的利益相关方给予帮助的规定;


(14)ADA第2.1条关于是否存在倾销的规定;


(15)ADA第2.2条关于正常价值计算的规定;


(16)ADA第2.3条关于出口价格计算的规定;


(17)ADA第2.4条有关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公平比较的规定;


(18)ADA第2.4.2条关于认定倾销幅度的规定;


(19)SCM第1.1条、第1.2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2.4条关于是否存在补贴与专向性的规定;


(20)ADA第3.1条、第3.2条、第3.4条和3.5条以及SCM第15.1条、第15.2条、第15.4条和第15.5条关于进口造成的影响和因果关系的规定;


(2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第2款和ADA第9.1条、第9.2条和第9.3条有关反倾销税额的规定;


(22)GATT第6条第3款和SCM第19.4条关于反补贴税额的规定;


(23)ADA第12.2条、第12.2.2条和SCM第22.3条和第22.5条对调查结果和结论内容的要求;


(24)GATT第6条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


(25)ADA第1条关于反倾销原则的规定;


(26)SCM第10条和第32.1条的规定。


信息来自: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98-1.pdf&Open=True,向奕乾、冯从整理



四、英国与欧盟《贸易与合作协定》纳入多项与贸易救济相关规则


2020年12月24日,即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前夕,英国与欧盟达成《贸易与合作协定》。经英国、欧盟成员国和欧盟议会批准后,该协定将正式生效。


协定主要内容:《协定》主要包括推进自由贸易、保障公民安全、强化履约管理三方面内容,不仅涵盖商品和服务贸易,还涉及投资、竞争、国家援助、税收透明度、航空和公路运输、能源、渔业、数据保护、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和恐怖主义、建立健全争端解决机制、保障公平竞争等多个领域。根据该协定,英国将继续享有零关税、零配额进入欧盟市场的待遇。


贸易救济规则:《协定》在第2部分第1编(货物贸易)第17条规定了贸易救济条款。该条重申双方享有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农业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除应遵循上述协定并满足公平和公开的程序要求外,各方还应确保利益相关方享有充分的抗辩机会,反倾销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反倾销或反补贴税的征收应该考虑公共利益。此外,各方不得对相同产品同时适用或维持《农业协定》第5条、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下的措施。


补贴规则:《协定》在第2部分第11编(为公开、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第3章是关于“补贴控制”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对补贴、经济活动者、专向性等概念进行界定。(2)规定了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例如,禁止性补贴规则不适用于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非经济事件时的损失补偿等。(3)规定了对履行公共利益职能的经济活动者给予补贴的问题,要求此类补贴应当限于经济活动者因履行公共利益职能产生的成本。(4)规定了各方补贴监控系统应遵循的六条原则,例如,补贴应旨在实现具体公共政策目标,补贴应该符合比例原则且是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所必需。(5)对禁止性补贴和附条件可给予的补贴进行列举。其中,禁止性补贴包括无限担保、对无可靠重组计划并濒临破产的经济活动者给予的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等。附条件可给予的补贴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重组补贴、出口补贴以及跨境或国际合作项目补贴等。(6)规定了补贴透明度规则,要求建立补贴的磋商机制、建立并维持补贴监控机构并加强机构间合作、确保国内法院有权审查补贴决定、建立针对利益相关方的补贴补偿机制、建立补贴救济机制、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等。


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规则:《协定》第11编第4章(国有企业、授予特殊权利或特权的企业和指定垄断)对商业活动、商业考虑、指定垄断、国有企业等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适用范围作出规定。该章要求国有企业、授予特殊权利或特权的企业与指定垄断经营者基于商业考虑从事运营活动,缔约双方应充分利用包括《经合组织国有企业治理指南》在内的国际标准,并应保证监管机构独立自主和公平公正地执法。


信息来自: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948104/EU-UK_Trade_and_Cooperation_Agreement_24.12.2020.pdf,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948093/TCA_SUMMARY_PDF.pdf,王映霞、向奕乾整理



五、英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达成的经贸协定

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伴随着“脱欧”过渡期到期日(2020年12月31日)的日益临近,为了确保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过渡期结束后仍能保持优惠贸易关系,英国与多方开展经贸协定谈判或者延续已有经贸协定的谈判,并取得显著成效。


继先前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经贸协定之后,2020年12月15日,英国与墨西哥签署《英国——墨西哥贸易延续性协议》,就削减关税以及其他涉及英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达成一致,为英国向墨西哥出口商品和服务提供了确定性。该协议是英国与CPTPP缔约国达成的第7项贸易协议,将使英国向加入CPTPP迈进新的一步。在该协议下,汽车、制药、纺织、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以及其他制造业等贸易额较大的行业将从中获得最大利益。两国还承诺于2021年进行新一轮谈判,在数据、数字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等领域达成进一步开放的自由贸易协定。


12月29日,英国与土耳其达成《英国——土耳其自由贸易协定》,并很快正式签署。该协议将为英国汽车、制造业和钢铁工业带来重大利益,对价值超过180亿英镑的双边贸易继续保持2019年的优惠贸易条件。该协议为两国谈判新的贸易协定奠定了基础。


12月30日,英国与喀麦隆达成《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很快正式签署。双方协议,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保持欧盟与喀麦隆的贸易安排,以确保双边贸易的连续性。


截至2020年12月30日,英国已经与非欧盟国家和地区达成或签署了33项贸易协定,涵盖了63个非欧盟国家。其中,英国与土耳其和喀麦隆达成的贸易协定将很快正式签署。


在上述贸易协定中,除了与加拿大、墨西哥签署的协定,英国与其他61个国家和地区达成或签署的贸易协定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其中,英国与30个国家和地区达成的贸易协定已经获得全面批准,与2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将暂时适用,与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将通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延续机制(包括谅解备忘录或者外交照会等)予以适用。英国与约旦、日本签署的贸易协定也将于1月1日生效。


英国与加拿大、墨西哥签署的贸易协定将于2021年初生效,但与加拿大达成的优惠关税税率将从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此外,英国与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加纳、黑山共和国、塞尔维亚等6个国家的贸易协定仍在谈判中。2021年1月1日之后,英国将根据其全球关税制度、WTO最惠国待遇条款、英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规定与上述国家进行贸易往来。


针对贸易救济问题,从英国已公布的与非欧盟成员国贸易协定文本看,均对该内容做出了规定。其中,英国与这些国家签署的大部分贸易协定直接纳入欧盟先前与这些国家所签贸易协定中的贸易救济条款(此类协定通常规定,除协定列明的条款外,其他方面均适用欧盟与之签署的贸易协定)。也有一部分贸易协定由英国与缔约对方重新进行谈判,对贸易救济问题做出规定。无论采用哪种纳入贸易救济条款的方式,这些协定均包含了反倾销、反补贴、双边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等内容。


信息来自: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mexico-sign-trade-deal;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government-signs-north-wales-growth-deal;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nd-turkey-sign-trade-deal;https://www.gov.uk/guidance/uk-trade-agreements-with-non-eu-countries;;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0/12/29/eu-uk-trade-and-cooperation-agreement-council-adopts-decision-on-the-signing/;https://commonslibrary.parliament.uk/research-briefings/cbp-9106/,张榆、李郑整理



六、美国财政部将越南、瑞士列为汇率操纵国


2020年12月16日,美国财政部发布《2020下半年主要贸易伙伴宏观经济与外汇政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20个主要贸易伙伴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将越南和瑞士列为汇率操纵国,称两国持续干预外汇市场以便抑制本国货币升值。


依据《2015年贸易便利化与促进法》,美国财政部从如下三个方面对美国主要贸易伙伴是否存在不公平货币措施进行评估:(1)对美双边贸易存在显著顺差。在12个月内,该国对美贸易顺差至少为200亿美元。(2)经常项目存在实质性顺差。在12个月内,该国经常项目顺差至少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3)存在持续性的单方面干预。在12个月中的至少6个月内,该国的外汇净购买额超过其GDP的2%。


《报告》称,从2020年6月向前追溯的四个季度中,越南和瑞士均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因此,两国属于汇率操纵国,美国将督促两国采取更为平衡的宏观经济政策,并限制其进行外汇干预。


对于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两项条件者,美国财政部将其列入监测名单。此次列入监测名单的国家包括中国、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


《报告》称,中国的货币刺激政策较为温和,并将重点放在了支持中小企业方面。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在过去的一年有所减少,但仍在美国贸易伙伴中排名第一。截至2020年6月的前四个季度,中国的对美贸易顺差额为3100亿美元,相较上一年减少900亿美元;截至2020年6月的前四个季度,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1.1%,其中,2020年第二季度的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3.1%。


在美国财政部认定越南和瑞士为“汇率操纵国”之后,越南国家银行表示,越南进行汇率调控的目的是控制通货膨胀、稳定总体经济,而不是通过控制汇率获得国际贸易上的不公平竞争优势。瑞士央行回应称,因疫情对经济造成冲击,瑞士央行将继续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以确保经济和物价稳定。此外,欧洲著名经济学家——爱尔兰中央银行前副行长斯特凡·格拉克、巴塞尔大学教授伊万·朗维勒、日内瓦高级国际关系与发展学院名誉教授查尔斯·维普洛斯认为,美国财政部采用的汇率操纵国认定方法是建立在不合理原则上的,具有误导性。


美国财政部报告来自: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206/December-2020-FX-Report-FINAL.pdf,越南回应信息来自: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2020-12/17/c_139595060.htm,瑞士回应信息来自:https://vietnamnet.vn/en/business/central-bank-responds-to-us-labelling-vietnam-as-currency-manipulator-698416.html#inner-article,经济学家观点来自: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0/1221/c1002-31974124.html,王映霞整理



七、拜登团队国家安全顾问

继续推动美欧对华政策合作


2020年12月21日,针对中国与欧盟即将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美国当选总统乔•拜登(Joe Biden)提名的国家安全顾问杰克•沙利文(Jake Sullivan)在推特上发文称:“拜登-哈里斯政府很乐意与我们的欧洲伙伴就双方共同担忧的中国经济做法进行早期磋商。”事实上,对于中国强制劳动、技术崛起等问题,拜登和沙利文一直呼吁加强与盟友的接触。在今年8月的大西洋理事会上,沙利文称:“美国现在应该团结世界上志同道合的民主国家,就中国崛起、气候变化、COVID-19大流行和贸易等问题确定一系列优先事项。”


对于美国提出的合作建议,欧盟在今年12月发布的《欧盟——美国全球变革新议程》中给予回应,认为欧盟与美国在应对来自中国的战略性挑战方面具有一致性,欧盟和美国有关中国问题的对话将增进双方的共同利益,并协调双方存在的分歧。


此外,美国自2018年5月以来一直与欧盟和日本合作解决非市场导向做法、产业补贴、强制技术转让和WTO改革等问题,目的是为了约束中国的经济行为。虽然欧盟官员多次提出要与特朗普政府在中国问题上进行合作,但是双方在三方会谈之外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biden-national-security-adviser-pushes-early-cooperation-eu-china,童星琪、向奕乾整理



八、美国国会研究报告称特朗普政府的管理贸易政策涉嫌违反WTO规则


12月14日,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RS)发布研究报告——《管理贸易与数量限制:提供给国会的议题》。


报告称,有部分国会议员认为,特朗普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背离了市场主导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机制,是任意性和以量化结果为导向的单边贸易管理做法。但是也有部分议员支持特朗普政府的贸易政策,认为应当通过加强美中贸易管理,实现公平的贸易环境。


上述报告将“管理贸易”界定为政府为了达到特定市场份额或者特定目标,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或者其他量化限制手段,对贸易进行管理的政策。报告分析了特朗普政府采取的“管理贸易”政策与WTO规则的合规风险,认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已经全面禁止各成员方对进出口产品实施数量限制措施。虽然有例外情形,但是,WTO规则鼓励使用关税措施而非数量限制措施管理贸易活动。美国的数量限制措施可能在短期内起到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将引发贸易伙伴的回击,这对美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是不利的。


信息来自: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1035,沈思佳整理


专家视点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对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的规范和补强

中伦律师事务所 马英男 雷颂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协定》)正式签署,标志着当前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协定宣告达成。《RCEP协定》由序言、20个章节和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内容规定在第7章第2节以及第7章附件1中。总体而言,该章规定重申了WTO框架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部分事项加以规范和补充。


一、《RCEP协定》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具体规则


在保留《GATT 1994》第6条、《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ADA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RCEP协定》对《ADA协定》和《SCM协定》的多方面规定加以重申和细化,着力提升调查的透明度和程序的正当性,并明文确立了禁止归零规则。这些条款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有望缓解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的压力和困境。


(一)透明度与正当性


1.实地核查中的预先告知义务


《RCEP协定》第7章第11条第2款规定:(1)应努力向应诉方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提供关于拟开展实地核查的日期;并且(2)应努力在实地核查前至少7个工作日提供一份文件,列明应诉方在核查中应准备答复的问题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该款“两个7天 + 一份文件”的规定从时间和内容两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主管机关的预先告知义务,使得接受核查的企业在进行核查准备时有更充分的时间和更明确的方向。


2. 设立和提供非机密案卷


《RCEP协定》第7章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1)主管机关应当为每一调查和复审案件设立非机密案卷,包括所有非机密文件和机密信息的非机密摘要;(2)主管机关应当通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现场查阅和复印以及电子方式,向利害关系方提供上述非机密案卷。该规定重申了主管机关建立非机密案卷的义务。而针对非机密案卷中的机密信息应准备非机密摘要,则明确了《ADA协定》和《SCMA协定》的未尽要求。此外,第3款明确要求主管机关应以电子方式向利害关系方提供非机密案卷,从而降低了利害关系方(特别是被调查企业)获取与调查相关的非机密信息的难度和成本,为其行使《ADA协定》第6条第2款及《RCEP协定》第7章第15条规定的充分辩护权利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3. 不予接受信息的通知及最终裁定的公告和说明


《RCEP协定》第7章附件1第1款在《ADA协定》附件2第6条的基础上,要求主管机关将答复缺陷的性质(nature of the deficiency)通知证据或信息的提供方,而不仅仅是不予接受的理由。如果这一义务能够得到确实履行,将有利于利害关系方依照调查要求更加有效率、更加精准地提供证据和信息。


《RCEP协定》第7章附件1第5至7款重申了《ADA协定》第12条第2款有关最终裁定的公告和说明义务规定。在此基础上,附件1第5款补充规定,主管机关还应说明调查结果和结论所依据的理由。在大量过往案件中,主管机关是否有义务对裁定过程中每一事项的调查结果、结论及理由做出说明,是比较模糊的。主管机关可能仅简单告知每一事项的认定结论,却不对结论如何得出做任何论证和阐释。为达成征税目的,裁定理由的说明甚至可能出现牵强附会,逻辑无法自洽的情况。附件1的上述补充规定有望改善这一现状。


(二)禁止归零


针对反倾销调查中的“归零法”,WTO争端解决机构已在多个不同争端案件的裁决结果中从不同方面认定了其违规性。《RCEP协定》第7章第13条明确规定,缔约方在根据《ADA协定》第2条等有关条款确定、评估或复审倾销幅度时,无论每个单独幅度的正负,均应将所有单独幅度纳入W-W和T-T的比较中。此外,第13条最后一句进一步澄清,该条不损害或影响缔约方继续使用W-T的比较方法。这里可以看出《RCEP协定》条款设置的谨慎性和对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尊重。


(三)价格承诺


《RCEP协定》第7章附件1第2至4款重申了在反倾销或反补贴方面采取价格承诺而不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结案方式。第3款和第4款规定,如果进口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接受价格承诺,则应在不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情况下“中止”调查。虽然此部分是非约束性条款,但体现了《RCEP协定》鼓励各缔约方以价格承诺方式化解贸易摩擦的态度。


二、结语


《RCEP协定》贸易救济章节的基础是对各缔约方WTO权利义务的重申和强调,体现了各缔约方尊重国际规则和维护多边主义的态度。在此之上,《RCEP协定》的具体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方式与方法,着力提升调查的技术水平、透明度和程序正当性,反映了各缔约方在清晰且互利的规则之上加深合作、推动发展的愿景,更表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不可阻挡。




本期统筹与审稿:丁如、史晓丽、车路遥、向奕乾、李轩等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提示:本刊由相关研究人员翻译、整理并撰写,旨在用于信息交流目的,深度研究还请参见相关信息原文。如读者有与之相关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者进行交流研讨。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往期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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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1期(总第1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2期(总第2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3期(总第3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4期(总第4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5期(总第5期)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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