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2期(总第8期)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日
杂志期数|2021年第2期(总第8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的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并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每两周发布一期。稿件由相关人员撰写,用于信息交流,深度研究还请参见来源信息。如有相关分析和反馈,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交流研讨。欢迎转发本刊!
目 录
多边动态
一、WTO小型部长会议再谈改革并推动现有议题谈判
二、WTO发布韩国诉美国多项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和使用可获得事实案(DS539)专家组报告
三、WTO发布阿联酋诉巴基斯坦BOPP薄膜反倾销措施案(DS538)专家组报告
区域动态
四、《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纳入补贴和公平竞争相关规则
国别动态
五、美国拜登政府执政伊始释放多个贸易政策信号
六、《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再谈强化对华政策
七、新近披露的《美国印太战略框架》建议强化对华经贸限制政策
八、美国USTR发布“301”调查报告认定越南货币低估
九、英国提出加入CPTPP并就谈判问题征求公众意见
专家视点
Andrea Weiss Balassiano:巴西贸易救济调查新规与实践做法
潘灵灵:脱欧后英国的独立贸易救济制度
多边动态
一、WTO小型部长会议再谈改革
并推动现有议题谈判
2021年1月29日,WTO小型部长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美国、欧盟等29个成员的部长或者部长代表参加。会议重点讨论了WTO改革以及渔业补贴规则谈判等问题。
WTO副总干事艾伦·沃尔夫(Alan Wolff)建议各成员方采取下列措施,以逐步实现WTO改革目标:(1)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促进规则的制定;(2)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WTO规则的执法力度;(3)赋予WTO秘书处强有力的职权,以便为各成员方提供一切必要支持,实现WTO的宗旨与目标。关于渔业补贴,他希望渔业补贴谈判能够在未来几个月内完成并达成协议,渔业补贴谈判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各成员方是否愿意接受更加严格的补贴纪律,这需要各方做出相应的政治决策。
出席会议的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指出,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将继续在WTO作出与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相符的更多贡献,与各成员方共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并使其发挥更大作用。中方将继续以建设性态度参与渔业补贴谈判,并支持投资便利化、电子商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等议题谈判取得积极进展。中方也将继续支持WTO根据遴选委员会的提议尽快任命新一任总干事,支持尽快恢复上诉机构运行,以增强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信心。王受文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陪同参加,我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新任大使李成钢以视频方式参加。
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1_e/igo_29jan21_e.htm;http://topic.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101/20210103035363.shtml,莫蕙吉整理
二、WTO发布韩国诉美国多项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和使用可获得事实案(DS539)专家组报告
2021年1月21日,WTO发布韩国诉美国多项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和使用可获得事实案(DS539)专家组报告,支持了韩国的大部分请求,专家组认定,在美国对韩国钢铁产品和大型电力变压器等产品发起的6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中,对“可获得事实”规则的适用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ADA)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的规定。但是专家组也驳回了韩国关于美国在6起调查中使用“不利可获得事实”的做法构成不成文规则从而违反WTO规则(as such)的主张。
关于可获得事实规则在6起对韩调查中的适用(as applied),ADA第6.8条规定,如果利害关系方不允许使用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信息、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有权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初裁或终裁。SCM第12.7条也做出类似规定。本案专家组认为,在4起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未能在调查开始后尽快详细说明应提供的信息和信息内容;未能考虑韩方已适当和及时提供的可核查信息;未能立即通知利害关系方拒绝接受所提交信息的理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向当事方提供进一步解释的机会。在2起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未能考虑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档案记录;仅以所提供信息超时为由拒绝接受所有信息,没有根据特定事实和情况考虑韩方提交信息的时间是否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因此,美方上述做法违反了ADA第6.8条和该协定附件二以及SCM第12.7条的规定。
关于规则本身违规问题(as such),韩国先是指控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6节及其修改案文,以及美国商务部在6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中的“不利可获得事实”做法,这两个方面违反了ADA第6.8条和该协定附件二以及SCM第12.7条的规定。但是韩国随后又撤回对法律规定的指控,仅主张美国商务部在6起调查中的“不利可获得事实”做法在事实上构成具有普适性和预期适用性的不成文规则。专家组驳回了该诉求。专家组认为,主张一项不成文规则本身与WTO规定不符,必须证明该规则存在如下情形:(1)由被诉WTO成员实施;(2)具有确定性内容;(3)具有普适性和预期适用性。但是,韩国未能证明美国在6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不利可获得事实”做法具有确定性内容,因而未能证明该项不成文规则确实存在。
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539r_conc_e.pdf;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39-6.pdf&Open=True;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wto-faults-us-adcvd-calculations-case-brought-korea,李思慧、潘佳慧整理
三、WTO发布阿联酋诉巴基斯坦BOPP薄膜反倾销措施案(DS538)专家组报告
2021年1月18日,WTO发布阿联酋诉巴基斯坦BOPP薄膜反倾销措施案(DS538)专家组报告。该报告支持了阿联酋的部分主张,认定巴基斯坦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ADA)关于日落复审时限的相关规则,但也驳回了阿联酋关于巴基斯坦确定正常价值的做法违反WTO规则的指控。
关于日落复审时限,ADA第11.4条要求日落复审迅速进行,通常应自复审程序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本案中,因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不合资质,法院裁定中止反倾销调查,导致日落复审未能在12月内结束。专家组认为,巴基斯坦法律对关税委员会成员的资质有明确规定,并且法院已经多次进行此类调查,调查机关对上述情况应当具有可预见性,此种情形不属于ADA所述的“非通常”情况。巴基斯坦耗时近16个月进行日落复审违反了ADA第11.4条的时限规定。
关于正常价值的确定,ADA第2.2.1.1条要求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保留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出口商或生产商保存的记录应当符合出口国采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并且能够合理地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成本。根据第2.2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有权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拒绝采用该记录。专家组认为,对于何为“合理地反映”,调查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本案中,阿联酋出口商Taghleef公司拒绝提供财务报表,巴基斯坦关税委员会因此没有采用其提供的部分成本记录,该做法在关税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因此,巴基斯坦没有违反ADA关于认定正常贸易的规定。
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538r_e.pdf,张榆整理
区域动态
四、《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纳入补贴
和公平竞争相关规则
2020年12月30日,中欧领导人共同宣布完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omprehensive Agreement on Investment,CAI)谈判。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文本(尚未完成法律和技术层面的修正),协定主要包括前言、目标和一般定义、投资自由化、监管框架、投资与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机制、机构设置以及最终条款共六章内容和多个附件。
值得注意的是,该协定在第三章(监管框架)纳入了“补贴的透明度”条款。该条款主要规定如下:第一,对于做出承诺的特定服务部门,中欧双方必须在协定生效2年后的每一年(12月31日前)相互通报年度补贴情况。第二,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提供的补贴(包括服务部门补贴和非服务部门补贴)对该协定项下的投资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磋商请求,双方以磋商方式解决该问题。第三,对补贴的认定适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第四,上述义务仅适用于专向性补贴。第五,为了与WTO改革相衔接,协定明确规定,不妨碍双方在未来WTO补贴规则谈判中持有的立场。如果WTO达成改革成果,双方可以通过协定项下的委员会程序做出决定,对补贴透明度条款进行更新,包括修改补贴的定义。
协定还在第二章(投资自由化)纳入了与公平竞争有关的规定,要求“涵盖实体”(covered entities)承担如下义务:(1)非歧视待遇与商业考虑:各方应该确保涵盖实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按照商业考虑购买和销售货物或服务,并给予另一方投资者以及投资者在其境内设立的企业在提供和销售货物或服务方面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和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待遇。(2)透明度义务:一方如果认为另一方的涵盖实体对其在协定项下的投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另一方提供关于涵盖实体的相关信息。CPTPP也规定了商业考虑和此类透明度义务,但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企业。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在上述义务下并未特别指明仅适用于“国有企业”,而是适用于含义更加广泛的“涵盖实体”,这体现了中国一向倡导的所有制中立原则。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eu-china-deal-includes-limited-subsidy-rules-broader-soe-definition;《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文本参见: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2237;《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文本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4-scm.doc,王映霞整理
国别动态
五、美国拜登政府执政伊始
释放多个贸易政策信号
自1月20日拜登就任美国总统以来,新一届政府在多个场合释放贸易政策信号。
对华贸易政策:2021年1月25日,美国白宫发言人詹·普萨基(Jen Psaki)表示,将对特朗普政府采取的一系列对华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并与盟国合作,以多边方法对抗中国。26日,美国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在参议院举行的听证会上称,美国将继续对中国的贸易和技术威胁采取强硬立场,继续执行对华为公司的出口禁令。美国还将加大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力度,以回击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财政部长珍妮特·耶伦(Janet Yellen)也表示,美国将使用一整套工具,解决中国的倾销、贸易壁垒和非法补贴等问题。
美英贸易谈判:2021年1月22日,白宫发言人詹·普萨基表示,与英国的贸易谈判何时进行或者是否会恢复,目前无法给出答案,新一届政府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控制疫情和恢复经济,并无尽快完成任何新贸易协议谈判的计划。而且在农业和标准等问题上,美国很难对英国做出让步。1月25日,英国国际贸易大臣特拉斯(Liz Truss)表示,目前,英国已经与美国完成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大部分谈判,签署该协议符合两国的最大利益。
渔业补贴:在2021年1月22日的WTO渔业补贴谈判会议上,美国表示,暂时不会改变利用WTO规则遏制“有害渔业补贴”的立场。在新一届政府组建完成之前,美国不会在WTO就渔业补贴谈判问题发表实质意见。
WTO上诉机构:2021年1月25日,拜登政府首次参加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并继续拒绝重启上诉机构成员提名的提案。美国还拒绝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就诉美香港货物原产地标识案要求设立专家组的请求。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1-01-19/yellen-says-u-s-prepared-to-take-on-china-s-abusive-practices,岳杨亦整理
六、《美国总统经济报告》再谈强化对华政策
在拜登就任美国总统前夕(2021年1月16日),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布2020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对应对COVID-19疫情、“让美国再次伟大”以及重建美国竞争力采取的系列措施进行总结,尤其详细阐述了特朗普政府为实现经济增长采取的税收减免、去监管、扩大教育机会、太空发展以及公平和自由的对外贸易措施等,指出了美国政府未来经济政策的发展方向。
在对华政策方面,《报告》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是美国为实现“自由、公平和平衡”的贸易关系、维护制造业与劳工利益采取的重要举措。在未来的中美第二阶段经贸协议谈判中,美国将着重解决中国的政府补贴、国有企业优惠待遇、歧视外国企业等结构性问题以及网络窃密和网络安全监管等问题。关于美国经济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报告》在建议加强劳工联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强调加强与盟友之间的合作,以应对与美国价值观相异的国家在国际组织日具影响力给美国利益带来的挑战。美国可以通过签署区域或双边协定加强与盟友的合作并在时机成熟时将其转变为多边协定或纳入多边协定。
《报告》强调,美国未来的贸易政策应着重考量全球供应链问题,提升对供应链全球化的认知。中国工资水平的提高、技术和自动化的发展、贸易政策冲突、加征关税、新冠疫情持续等是供应链转移的驱动因素。政府应在权衡消费者与相关企业的所得、进口竞争部门所失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供应链的中断风险。
信息来自: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ERP-2021/pdf/ERP-2021.pdf,向奕乾整理
七、新近披露的《美国印太战略框架》
建议强化对华经贸限制政策
2021年1月12日,美国白宫发布《美国印太战略框架》。该文件在2018年2月获得美国政府批准后就已开始执行。文件涵盖11个部分内容,为维护美国在印度洋——太平洋地区的利益设计了一整套路线图。其中,对华政策目标与措施是该项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件指出,美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挑战之一是保持美国在印太地区的战略优先地位,并防止中国在该地区建立新的势力范围。中国的经济、外交和军事影响力在短期内将继续增强,从而削弱了美国在印太地区实现国家利益的能力。而且中国通过数字监控、信息控制等行为,不断扩大影响力,将对美国在印太地区和西方世界推行美国的价值观造成不利影响。
文件建议,美国应当从贸易、文化、科技、情报等方面对中国进行全方位战略限制。在贸易政策方面,应防止中国的产业政策和不公平贸易做法扰乱全球市场,并损害美国的竞争力。同时也要让各国意识到,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正在破坏全球贸易体系。美国应该争取在东南亚和太平洋诸岛地区达成符合美国贸易和投资标准并足以削弱该地区对华经济依赖的贸易协定。此外,还应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职权,强化对中国的风险资本和其他形式投资的审查和监管。
信息来自: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wp-content/uploads/2021/01/IPS-Final-Declass.pdf;中译稿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yum-qko6BL80XGGuF_fodw;前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奥布莱恩的声明参见:https://trumpwhitehouse.archives.gov/briefings-statements/statement-national-security-advisor-robert-c-obrien-011221/ ,李宁整理
八、美国USTR发布“301”调查报告
认定越南货币低估
2021年1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与越南货币低估的相关行为、政策和做法的“301”调查报告》,认定越南存在过度干预外汇市场等行为,导致越南盾被低估,构成美国“301条款”项下的“不合理”且“限制美国商业活动”的行为。
USTR报告认定,越南国家银行的行为是为了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作为越南政府的部级机构,越南国家银行在2019年至2020年间调整外汇储备,目的是确保其货币汇率符合越南政府事先设定的标准,以便维持越南盾相对于美元的较低币值。此举推动了越南一跃成为世界制成品的主要出口国。
对于越南国家银行的上述措施,USTR引用相关国际协定(IMF章程第4条、2012年IMF执行委员会关于双边监管的决定和GATT第15条)以及美国国内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2015年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执行法》)的规定,USTR认为,任何国家不应当使用汇率政策获取贸易上的不公平竞争优势,而越南对货币进行估值的行为违背了上述原则,扭曲了市场竞争,构成“301条款”下的“不合理”行为。与此同时,越南国家银行采取的措施也构成“301条款”下的“限制美国商业活动”行为。在越南货物贸易持续顺差以及生产率快速增长背景下,政府仍然持续进行货币低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美国公司在美国和越南的商业机会,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基于以上原因,USTR认定越南政府的行为构成“301条款”下的可诉行为。截至目前,USTR尚未对越南采取“301”措施。
信息来自: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Vietnam_Currency_301_Actionability_Report_Jan_15_21.pdf,谢天意整理
九、英国提出加入CPTPP
并就谈判问题征求公众意见
2021年1月30日,英国国际贸易部发布声明,将在2月1日提交加入《全面和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申请。
为了更好地开展谈判工作,英国议会国际协定委员会(IAC)在1月21日就加入CPTPP谈判的目标和宗旨、谈判进度、最终谈判文本对英国国民和企业的影响向公众征询意见,征询意见期将覆盖整个谈判期间,但第一阶段的意见反馈应在3月12日前提交。第一阶段的征求意见集中在CPTPP对英国农业和食品业、监管和标准、专业服务、数字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全球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政策目标的影响方面。该阶段征询意见通告提供了27个问题清单,包括如下总体问题和具体事项问题:
1. 总体问题:(1)相比于与CPTPP缔约方单独签订双边协议,加入CPTPP还能获得哪些潜在利益?有什么不利?对英国有哪些潜在的经济影响?(2)英国是否有余地重新谈判CPTPP的部分内容,还是只能寻求克减义务和援用例外条款?(3)与CPTPP各缔约方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与加入CPTPP有什么关系?在谈判过程中,英国应与CPTPP缔约方进行什么样的接触?(4)加入CPTPP对联合王国和相关地区有哪些成本和收益?联合王国各组成部分的特定利益有哪些?如何使其得到最佳保护?(5)加入CPTPP将如何使中小企业受益?英国与CPTPP缔约方在地理上的距离会在多大程度上妨碍这些利益的实现?(6)美国重新加入CPTPP会产生什么影响?美国会寻求哪些条款复活或者重新谈判?在什么情况下会这样做?(7)台湾最近已申请加入CPTPP。台湾加入CPTPP会产生什么影响?(8)与CPTPP部分缔约方谈判时,英国是否应该关注相关人权问题?(9)CPTPP对英国在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目标会有哪些影响?(10)英国应在哪些领域寻求普遍性排除和例外,特别是在公共服务方面?
2.具体事项方面的问题:(1)货物贸易:在与CPTPP缔约方的货物贸易中,英国有哪些进攻利益和防守利益?英国应该如何与CPTPP缔约方进行农业市场准入谈判?哪些国家会特别关注从英国获得更大的农业市场准入机会?加入CPTPP对英国农民、农业和食品业可能产生什么经济影响?(2)原产地规则:CPTPP中的原产地规则应如何使英国制造商受益?(3)监管和标准:加入CPTPP是否需要放弃英国和欧盟目前仍在共享的监管标准?这将产生什么影响?英国应对哪些货物或部门与CPTPP缔约方加强监管合作,包括相互认可合格评定程序和/或最佳生产规范?通过CPTPP推广国际标准的空间有多大,英国应如何做?英国应如何确保食品标准和动物福利标准不会受到损害?(4)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目标:英国应如何确保气候和环境保护的目标不会受到损害?CPTPP为促进环境货物和服务方面的贸易提供了哪些机会(如果有)?CPTPP是否有足够的条款允许加入国维持自己的环境保护政策?(5)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中,英国有哪些进攻利益和防守利益?在金融服务和专业服务方面,英国有哪些机会?尤其是在便利经商者在英国与CPTPP缔约方之间流动以及专业资格相互认可方面,英国有哪些机会?(6)数字贸易:英国应如何在扩大数字贸易机会与数据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否应该推动CPTPP改善数据保护标准?(7)投资:在增加英国与CPTPP缔约方的投资流动方面,有哪些机会?英国应该如何看待CPTPP中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ISDS)?是否应该通过与CPTPP缔约方签署双边文件不再适用ISDS条款?英国是否应该推动建立多边投资法院?是否有这样做的空间?(8)知识产权:CPTPP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对英国有哪些影响?英国是否有必要将视听部门排除在外?
CPTPP允许缔约各方相互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全球保障措施,并执行WTO标准,没有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此,加入CPTPP之后,英国对CPTPP缔约方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虽然CPTPP规定了仅针对缔约方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但在协定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后,将不再实施。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trade/uk-solicits-feedback-cptpp-accession;征询意见通告参见:https://committees.parliament.uk/work/975/comprehensive-and-progessive-agreement-for-transpacific-partnership-cptpp/news/;英国国际贸易部声明参见: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k-applies-to-join-huge-pacific-free-trade-area-cptpp,沈思佳整理
专家视点一
SAWTR贸易救济在线研讨会专家视点之二
巴西贸易救济调查新规与实践做法
Andrea Weiss Balassiano
巴西Mundie e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蒲凌尘律师团队整理
说明:2020年12月29日,WTO和贸易救济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 WTO and Trade Remedies,SAWTR)召开在线研讨会——“重构多边贸易体系与贸易救济调查、投资法律政策的新动向”。与会者包括来自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内外知名贸易救济律师和学者。我们将介绍主要发言人的演讲内容,供参考和交流。
SAWTR是由Edwin Vermulst、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蒲凌尘和Erry Bundjamin组成的牵头委员会设立的WTO和贸易救济全球性自治组织,成员来自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几乎在所有国家处理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并参与了所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案件。
Andrea Weiss Balassiano律师是巴西Mundie e Advogado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国际贸易和竞争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巴西是对华反倾销大国。在现行175项反倾销措施中,对华措施76项,占43%。按产品类别统计,79类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中,有54类产品主要来源于中国,占68%。巴西的反倾销规则规定在2013年第8058号法令中,反倾销调查机关是巴西经济部下设的贸易保护局(SDCOM)。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巴西反倾销调查时,主要面临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此外,巴西新近对日落复审调查规则进行的修改也直接影响中国企业的利益。在本次研讨会上,Andrea律师介绍了巴西在上述方面的实践做法和修法动向。
一、巴西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和认定
尽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ii)款的规定已于2016年到期,但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否给予中国产品市场经济待遇一直存在不同做法。
关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巴西的反倾销规则并未作出统一定性。但是观察巴西在2016年之后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实践,可以发现如下特点:(1)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即申请人需要举证证明,中国的国内产业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2)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巴西调查机关采用了更加灵活的调查方法。(3)针对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巴西调查机关采取个案处理方法。
具体而言,巴西调查机关在对中国进行市场经济地位调查时主要对以下因素进行考量,并作出相关认定:(1)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中国各级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被调查产品及其所在市场存在的扭曲情形具有因果关系;(2)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调查不仅包括是否存在政府计划、政策和补贴项目,还包括这些政府行为对特定产业的干预程度;(3)国内产业的特定政策、项目和规划(国家、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否优先发展或者鼓励发展国内产业,该产业的发展是否以政策为导向;(4)是否存在产能过剩,产能过剩是否与企业获得补贴或者盈利能力低下有关(可以通过企业财务报表进行核查);(5)如果政府提供低息贷款,使得企业在非市场经济状态下运营,容易被认定为存在非市场经济情形;(6)政府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补贴、对市场进行干预,很容易被认定中国相关产业存在非市场经济情形;(7)中国是否通过在企业设立共产党组织实现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8)对于劳动力、能源、土地等要素,申请人经常以欧盟或美国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报告和文件为依据进行举证,但是巴西调查机关认为,这些文件所述事实过于宽泛,对于特定产业不具有针对性。
二、巴西日落复审调查做法的新动向
(一)出口价格的认定方法
如果在指定的调查期内缺乏出口数据或者出口数量不具有代表性,就需要寻找参照物。为此,巴西调查机关在进行公开磋商和征求意见后,对日落复审中认定出口价格的规则进行调整。
在认定出口价格时,巴西调查机关通常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巴西市场同类产品造成的影响;(2)出口商/生产商的经营情况,例如,生产、产能利用率、库存、销售数量、出口情况;(3)市场条件的变化,包括出口国和其他国家在产品供需、价格、生产商/出口商市场参与度上的变化。
在规则调整后,如果在指定的调查期内缺乏出口数据或者出口数量不具有代表性,巴西调查机关将采用如下方法认定出口价格:(1)综合考量应诉企业出口至世界各地的价格;(2)仅考虑应诉企业出口量最大的国家;(3)综合或者分别考量应诉企业出口量最大的前五位国家;(4)综合或者分别考量应诉企业出口量最大的前十位国家;(5)综合或者分别考量应诉企业出口至南美国家的价格。
总之,根据调整后的出口价格认定方法,应诉企业必须提交其向第三国的出口数据,是否提供这类数据是其在日落复审中能否获得终止征税待遇或者降低反倾销税率的关键。
(二)日落复审中关于调低反倾销税率的调查
巴西针对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日落复审中调整反倾销税率的标准。对于进口降幅达到25%的进口,巴西调查机关将综合考虑生产商/出口商在指定调查期内的表现,通过对进口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在调查期之后的进口是否可能对国内产业继续造成损害或者损害会再度发生。
对于进口降幅超过25%的进口,巴西调查机关将采取如下做法:(1)在采用外国生产商/出口商数据的基础上,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2)在采用外国生产商/出口商数据的基础上,将出口价格与巴西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比较,判断产品进口是否可能继续对巴西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损害将再度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终止反倾销措施。
附表:2016年之后巴西对华发起的部分反倾销调查案
专家视点二
脱欧后英国的独立贸易救济制度
潘灵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随着脱欧过渡期在2020年12月31日终止,英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独立的贸易政策,其中包括贸易救济制度。
一、脱欧后英国的贸易救济法律框架
为了确保在脱欧时拥有独立的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英国议会在2018年启动了相关立法程序。其中,提交议会审议的《贸易法案》(Trade Bill)规定了建立贸易救济专门机构条款。目前,该法案尚未经议会批准生效。此外,2018年9月获得批准的《2018税收(跨境贸易)法》(Taxation (Cross-border Trade) Act 2018)也规定了由专门机构履行贸易救济职能条款。此后,英国根据该法陆续发布了《2019贸易救济(倾销和补贴)(脱欧)条例》(本文简称《倾销与补贴条例》)、《2019贸易救济(进口增长造成英国生产商严重损害)(脱欧)条例》以及《2019贸易救济(复议及上诉)(脱欧)条例》,并在2019年和2020年陆续出台了修正案。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英国贸易救济调查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
总体而言,英国贸易救济立法既包括WTO相关条款,也借鉴了欧盟规定,调查程序对英国国内产业并非完全陌生。这些规定将确保英国在脱欧后有足够能力保护英国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和不可预见的进口激增带来的损害。
二、英国贸易救济调查主管机关
根据《贸易法案》,英国将组建独立的贸易救济调查机构——贸易救济局(Trade Remedy Authorities,TRA)。根据上述贸易救济法律规定,在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补贴或者未能预见的进口激增以及国内产业是否因此遭受损害时,TRA应对是否采取救济措施进行经济利益测试。如果满足条件,则向国务大臣提出采取措施的建议。只有在采取措施不符合英国公共利益时,国务大臣方可拒绝TRA建议。公共利益测试涵盖了TRA进行的经济利益测试。
鉴于《贸易法案》尚未通过导致无法组建TRA,英国根据《2018税收(跨境贸易)法》中的过渡条款授权国际贸易部贸易救济调查司(TRID)暂时代行TRA职责。为了保持政策和程序上的延续性,TRID尽可能根据未来适用于TRA的规则和程序开展贸易救济调查活动,尤其是上述两阶段审议的做法。贸易救济措施仍然是在满足经济利益测试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三、脱欧过渡期后英国对欧盟贸易救济措施的承继与合规性
(一)对欧盟既有措施:经复审后做出是否维持的决定
在脱欧过渡期间,英国对欧盟既有贸易救济措施在过渡期结束后是否继续适用问题作出了决定。根据2020年12月16日更新的数据,118项欧盟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中,有42项措施(含中国26项)继续在英国实施,其余76项措施(含中国45项)予以取消。对于欧盟钢铁保障措施下26类产品中的19类,维持或取消措施的清单将根据英国相关产品生产商提交的证据进行不定期更新。
过渡期后,决定取消的措施将不再适用于英国,决定维持的措施将陆续进行过渡期复审,即依据英国市场的相关数据重新确定适用于英国的倾销幅度、补贴幅度或具体保障措施。到目前为止,TRID共发起7起过渡期复审,其中包括4起反倾销措施、2起反补贴措施、1起保障措施,尚未有终裁作出。
(二)过渡期结束日仍在进行的欧盟调查:裁决决定不再适用于英国
英国《倾销与补贴条例》规定,从2020年8月5日起, TRA有权在欧盟已开始调查但尚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对进口到英国的相同产品发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但此种调查只能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发起,不得依职权由TRA主动发起。即在脱欧过渡期内,英国有权发起原审调查。但是到脱欧过渡期结束,英国并未发起此类原审调查。
对于过渡期结束之日欧盟正在进行的贸易救济调查,英国和欧盟都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尚未终裁的欧盟贸易救济调查,其终裁措施不再适用于英国。
(三)英国过渡期复审做法与WTO规则的相符性
对于英国处理欧盟既有贸易救济措施的上述做法,在与WTO规则的相符性上存在某些疑问。
1.维持欧盟既有措施:有违规之嫌
以反倾销为例,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只有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第一,应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发起并进行调查;第二,应根据调查结果对如下方面进行认定:存在倾销的事实;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欧盟既有贸易救济措施是在关税同盟内针对欧盟相关市场和产业情况采取的措施,英国继续维持欧盟现有措施,有违反WTO上述规定之嫌。
2.过渡期复审做法:有违规之嫌
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复审机制旨在解决原有贸易救济措施的存废,调查机关作出的维持、改变或废止原有措施的决定都是以原有措施为基础。
英国实施的过渡期复审并非此类复审。脱欧过渡期结束后,英国成为不同于欧盟的另一市场,欧盟原有措施在英国适用的基石已发生实质性改变,对倾销行为、国内产业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应该根据英国相关市场情况重新评估。因此,英国的过渡期复审机制实际上属于一项新的贸易救济调查,而非WTO下的复审。调查机关若决定发起新的贸易救济调查,应该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2)款或第(6)款的规定,即存在倾销、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充分证据,并且能够证明发起调查的适当性。
即使英国认为过渡期复审并非原审而是特殊类型的复审,其合规性依旧存疑。因为从过渡期结束到过渡复审裁决发布之前,仍然存在间隔期(到期日靠后的措施,间隔期可能更长),在该间隔期内,英国未经实质调查就继续对进口产品适用欧盟已有措施,有违规之嫌。
四、英欧《贸易与合作协定》:允许相互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英国与欧盟在2020年12月24日达成的《贸易与合作协定》对贸易救济规则作出如下规定:(1)双方享有《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和《农业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2)双方应根据《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按照公平和透明程序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在不妨碍正常贸易救济调查程序的前提下,应确保利害关系方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享有充分的抗辩机会;(4)调查机关有权根据其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以倾销幅度为基础全额或者部分征收反倾销税;(5)调查机关应根据其法律规定认定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是否有悖于公共利益;(6)不得对相同产品同时适用或维持《农业协定》第5条、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下的措施。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方并未就相互适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进行限制。过渡期结束后,英欧之间可以互相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英欧之间也可以互相采取保障措施,但对某一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不得同时适用《农业协定》第五条的特殊保障条款。
统筹与审稿:车路遥、史晓丽、丁如、莫蕙吉等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公众号推送:李轩、聂千旭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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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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