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1期(总第7期)

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2022-03-20

发布时间|2021年1月15日

杂志期数|2021年第1期(总第7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不仅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还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从而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将每两周发布一期。稿件由相关研究人员翻译、整理并撰写,旨在用于信息交流目的,深度研究还请参见相关信息原文。如读者有与之相关的分析和信息反馈,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者进行交流研讨。





目 录



多边动态


一、WTO对印度进行第七次贸易政策审议:贸易救济措施的积极使用者



 国别和地区动态


二、拜登团队阐述其贸易政策方向:应对来自中国的挑战

三、美国国会研究报告重申WTO改革立场

四、美国国会研究报告建议另择农业支持替代方案以避免违反WTO规则

五、美国扩充大飞机补贴案下的加征关税欧盟产品清单

六、欧盟拟修改贸易争端实施条例加强反制



汇率低估


七、美国国会研究局发布关于汇率与货币操纵问题的研究报告

八、美国国内产业反对就货币低估对越南征收“301”关税



专家视点


  • Edwin Vermulst:欧盟反补贴调查中的“第三国补贴”做法与存在的问题



多边动态


  一、WTO对印度进行第七次贸易政策审议:

贸易救济措施的积极使用者


2021年1月6日和8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印度进行第七次贸易政策审议。在审议中,印度代表团介绍了2015年至2020年的贸易政策和发展情况,并回答了其他成员提出的问题。


总体评价与建议

此次审议对印度2015年至2020年间贸易政策的总体评价和建议是:(1)印度近年强劲的经济增长使其社会经济指标得到改善,这有助于印度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并对世界贸易作出更大贡献;(2)作为WTO创始成员和主要贸易国,印度应当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是在2015年至2020年,印度没有缔结任何贸易协定,并退出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3)贸易政策基本维持不变,仍然严重依赖关税、出口税、进出口限制等贸易措施;(4)农业政策有待改善,并应积极参与农业和渔业谈判;(5)服务业是其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应在相关行业进一步开放;(6)采用系列措施应对疫情冲击,但应定期向WTO 报告充分信息,确保措施的透明度以及没有对贸易不适当的限制。


贸易救济措施的积极使用者

在贸易救济领域,印度是运用反倾销措施最为积极的成员之一。2015年至2020年间,印度共发起233项反倾销调查,大多涉及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其次是原产于韩国和欧盟的产品。截至2019年12月,印度对254项反倾销调查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平均实施期限为5.9年,其中的58项反倾销措施已实施10年以上。2015年至2020年间,印度发起了20项反补贴调查,其中的11项调查采取了反补贴措施,并大部分适用于源自中国的进口产品。与此同时,印度也是保障措施的积极使用者。截至2019年6月,印度共发起46项保障措施调查,其中有一项保障措施正在实施中。此外,印度商务部下新设“贸易救济总局”,在2018年取代了先前的“反倾销总局”,成为印度处理贸易救济问题的唯一机构,负责具体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关事项。


贸易政策不稳定及保护主义倾向

印度频繁修改关税税率以及使用出口关税、最低进口价格等其他贸易政策工具管理需求和供给以保护其经济的做法,给贸易商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美国代表指出,自上一次贸易政策审议以来,印度的平均最惠国税率从2015年的13.5%提高至2019年的17.6%。如果继续提高关税税率,将不利于印度进一步融入全球供应链。美国还敦促印度取消外资参与其服务业的限制,并重新调整其扰乱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的农业支持计划。欧盟对印度持续性的高关税以及不可预测的贸易程序、繁琐的产品标准、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收窄的政府采购渠道等问题表示担忧,并发现这些贸易问题在2019年疫情危机后被持续放大。


信息来自: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tpr_e/tp503_e.htm;

美国大使发言: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21/01/06/us-statement-at-the-trade-policy-review-of-india-2/;

欧盟大使发言:https://eeas.europa.eu/delegations/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91204/eu-statement-trade-policy-review-india-6-january-2021_en,冯从整理



国别和地区动态



  二、拜登团队阐述其贸易政策方向:

应对来自中国的挑战


当选总统拜登将于2021年1月20日就职美国第46任总统。目前,拜登已经提名多位政府高级别职位人选。其中,华裔出身的戴琪(Katherine Tai)被提名担任美国贸易代表(USTR),罗德岛州州长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被提名担任商务部长。


戴琪主要观点


戴琪正担任众议院筹款委员会首席贸易顾问,具有丰富的贸易政策经验。此前,戴琪曾经长期担任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顾问,并出任对华贸易执法首席顾问,负责美国对华WTO争端解决案件的处理,例如,2012年美国诉中国与稀土、钨和钼有关的出口措施案(DS431)。


2021年1月12日,戴琪在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演讲,阐明了其对贸易问题的如下关切点:


第一,确保《美墨加协定》(USMCA)发挥作用。戴琪指出,美国近期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成功地更新了美国与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的贸易协定(USMCA)。该协定纳入了具有突破性的劳工条款和环境条款,其中包括为解决普通劳动者长期创伤和不满的执法监督机制。美国今后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确保USMCA得到遵守并使其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各方动摇和偏离承诺时,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贸易政策将注重劳工利益。戴琪称,当选总统拜登和她将致力于推行可以使美国工人受益的贸易政策,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以及促进美国的创新、提高美国的竞争力。美国将利用与国际和国内经济工具相协调的贸易政策,为美国和美国人民创造更具包容性的繁荣社会。她还表示,当选总统拜登希望实施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这意味着美国的贸易政策必须使普通美国人、社区和工人受益。我们要认识到,美国人民不仅是消费者,也是工薪阶层。美国人民不仅要从商场中的低价和更多选择中获益,还要从好的工作和薪水中获益。


第三,应对来自中国的挑战。戴琪称,目前,美国在引导和维护价值观与世界地位方面正在遭遇重大挑战。在国际舞台上,美国正在面临来自日益强大且雄心勃勃的中国的激烈竞争,因为中国的经济由中央计划者指导,不受政治多元化、民主选举和民意的压力。


第四,美国经济所有利益相关者需通力合作。戴琪特别指出,无论是确保USMCA严格实施,还是应对来自中国的挑战,美国国内必须通力合作,这意味着政府与国会、民主党人与共和党人、劳工与资本家、企业家与自然资源保护者、美国经济各领域的利益相关者要进行合作。此外,美国也要加强与其盟友的合作。


雷蒙多主要观点


被提名担任商务部长的雷蒙多在任职州长以前曾经从事风险投资人的工作。在接手商务部后,她将会面对如下棘手局面:在即将离任的特朗普和商务部长罗斯任内,美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数量大幅增加,并以极具争议的方式扩大《贸易扩展法》“232条款”的适用,以及增加对数百家中国实体的出口管制。雷蒙多在威尔明顿进行的一次演讲中谈到,商务部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刺激高薪工作,赋予企业家创新和成长的能力,与工薪家庭和美国企业共同为美国人民创造新的机会。


此外,美国新民主党联盟主席Suzan Del Bene(贝尼)在与拜登团队成员座谈时曾建议,美国应该寻求更多的多边贸易政策路径,尤其是在数字规则、中国问题以及遏制钢铁和铝产能过剩等方面。美国应该“重新评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并且在与中国打交道时,必须加强与盟友的合作。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tai-meeting-labor-leaders-discusses-trade-and-economic-recovery;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rep-delbene-biden%E2%80%99s-trade-policy-priorities-think-multilateral,童星琪整理



三、美国国会研究报告重申WTO改革立场


2021年1月5日,美国国会研究局(CRS)更新了《世界贸易组织》研究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历程、面临的挑战以及美国对WTO的改革建议进行了阐述。


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存在巨大争议和分歧,WTO多边协定谈判陷入僵局。在诸边协定方面,尽管进展缓慢,但取得了部分成果,例如,成员方达成了《信息技术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的修订文本,并且正在进行电子商务谈判。多哈回合谈判的失败,使得WTO现有规则未能及时更新,无法适应现代全球经济的发展,WTO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一些成员提出必须对WTO进行改革,以维持其多边贸易规则谈判、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以及贸易争端解决功能。


美国在不同场合对WTO改革多次表态。特朗普政府主要在以下方面提出改革建议:第一,应当解决非市场经济成员方在适用WTO规则上带来的先前无法预见的挑战;第二,应当确保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充分尊重各成员方的主权政策选择;第三,应当强制各成员方遵守WTO规则规定的通报义务;第四,应当重新评估各成员取得发展中国家地位的资格标准,并给予特定成员在具体承诺上的灵活性。


在国会层面,部分议员表示支持对WTO进行改革,但是也有一些议员主张美国应该退出WTO。由于各方对WTO的未来发展方向存在诸多重大分歧,研究报告建议国会对WTO协定对美国经济的影响、WTO改革和谈判的方向、美国保留WTO成员方身份的必要性、美国是否应当在WTO中发挥领导作用等问题进行持续讨论。


关于WTO总干事人选,特朗普政府拒绝支持尼日利亚籍的奥孔乔女士担任WTO新一任总干事。目前,拜登团队尚未对此发表意见,但已表示将积极考虑回归多边。


信息来自: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0002,杨娴整理



四、美国国会研究报告建议另择农业支持

替代方案以避免违反WTO规则


继2020年10月21日发布《美国农业支持:2018-2020 WTO合规性展望》的研究报告后,美国国会研究局(CRS)在2021年1月8日再度就农产品问题发布报告——《第117届国会中的农产品贸易主要议题》,对美国的农业支持政策与WTO规则的相符性进行分析,认为部分政策有可能违反美国在WTO做出的承诺,建议第117届国会考虑其他替代方案,以应对农产品出口出现的下降。


报告指出,为了应对外国对美农产品贸易的报复措施以及新冠疫情对农产品出口带来的影响,美国政府从2018年开始实施总额高达604亿美元的多个临时性大型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尤其是2019年和2020年的国内支持政策,涉嫌违反美国在《农业协定》项下有关削减国内支持的承诺。在2018到2020年的临时支持政策中,黄箱支持政策包括市场便利化计划、新冠病毒食品援助计划和薪资保护计划。其中,2018年和2019年市场便利化计划的支持金额分别为86亿美元和145亿美元。美国农业部尚未向WTO通报2018至2020年的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该研究报告特别强调,一些国家近年来开始逐渐扩大对美国农产品的可诉措施范围,除了针对美国政府向WTO通报的措施,对美国农产品的调查目标开始涵盖美国没有向WTO通报的农业支持,例如,乙醇补贴、出口信贷担保、农场所有权和经营贷款、出口促进计划等措施。还有一些国家在考察被调查产品(例如乙醇或家禽肉)补贴情况时,纳入了原材料补贴,即传导性补贴。


信息来自: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653,李宁整理



五、美国扩充大飞机补贴案下的

加征关税欧盟产品清单


就美欧大飞机补贴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DSB)于2019年和2020年先后两次作出裁决。


在美国诉欧盟大飞机补贴案(DS316)中,DSB授权美国对价值75亿美元的欧盟产品加征报复性进口关税。根据该授权,美国从2019年10月1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大飞机以及部分农产品和其他产品分别加征10%和25%的关税。2020年2月14日,美国对适用25%税率的非航空产品清单进行修订,并将某些飞机的关税从10%调高至15%。在欧盟诉美国大飞机补贴案(DS353)中,DSB授权欧盟对价值39.9亿美元的美国产品加征报复性关税。根据该授权,欧盟从2020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大飞机以及部分工业品与农产品分别加征15%和25%进口关税。


2020年12月30日,美国称,由于欧盟实施DS353案件下的报复性关税措施时采取了不公平做法,决定调整加征惩罚性进口关税的欧盟产品清单。美国认为,欧盟在对美产品加征关税时使用的是新冠病毒导致贸易量大幅减少时期的贸易数据,从而导致加征关税的商品范围远超正常时期涵盖的商品范围。尽管美国已经向欧盟投诉其所选择时间段造成的扭曲性影响,但是欧盟拒绝改变该做法。此外,在英国脱欧前,美国产品进入英国时还会受到欧盟的关税限制,而欧盟的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并没有考虑美国对英国的出口问题,因此,欧盟应采取措施弥补这种不公平。


为了使美国的报复行动与欧盟的做法对等,美国效仿欧盟做法,将使用的参考期调整为欧盟使用的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并对修正后的参考期贸易数据进行适当调整。根据修正后的参考期贸易数据估算,美国加征关税的欧盟产品价值远低于DSB授权的75亿美元,因此美国决定将法国和德国的飞机制造零件、非气泡酒、干邑白兰地、葡萄白兰地等产品纳入征税产品清单。上述调整措施从2021年1月12日起生效。美国表示,修改清单后,征收关税的欧盟产品价值仍为75亿美元,与DSB裁定的报复水平是一致的。欧盟称,希望尽早与美国新政府接触,为大飞机争端找到持久的解决方案。


信息来自: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0/december/united-states-modifies-tariffs-eu-products-large-civil-aircraft-dispute;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LCARevisionNotice.pdf;https://insidetrade.com/trade/eu-looking-past-trump-hopes-resolving-boeing-airbus-disputes,李思慧整理



六、欧盟拟修改贸易争端实施条例加强反制


由于WTO上诉机构已无法处理上诉案件,许多WTO成员又没有加入欧盟主导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为了维护欧盟利益,防止败诉方故意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以逃避执行争端解决裁决,欧盟委员会在2019年12月12日通过一项修法提案,建议修订2014年5月15日通过的欧盟第654/2014号条例。该条例旨在规定欧盟在适用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反制权力,在第三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并对欧盟利益造成影响,以及在给予欧盟货物的待遇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欧盟利益时,为了平衡欧盟与第三国之间的贸易减让和其他义务,欧盟有权中止或撤销其在国际贸易协定下的减让或者其他义务,以便寻求保护欧盟企业利益的解决方案。


2020年10月28日,欧委会、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达成体现三方共识的临时协议,并将在2021年1月举行的会议上由欧洲议会对其进行投票表决。


欧委会提交的修改提案主要涉及第654/2014号条例的如下条款和事项:第一,建议在第3条增加新的适用情形,即在WTO以及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层面,当贸易伙伴不合作并导致贸易争端缺乏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时,允许欧盟对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建议对第4条进行修正,规定欧盟应在遵守国际法义务的前提下采取反制措施,并且应与贸易伙伴违规行为造成的欧盟利益丧失和减损程度相称。第三,建议对第10条进行修正,将欧委会对该条例具体实施法规的复审期限延长5年。根据原规定,欧委会应在该条例的第一部实施法规通过后3年内或者在2019年7月8日前,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将要采用的商业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方案进行复审,并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


在欧盟上述建议的基础上,临时协议对第654/2014号条例进行了如下修改:(1)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将服务以及与贸易有关的部分知识产权(欧盟机构授予并在欧盟范围内有效)涵盖在内;(2)增加对条例的额外审查制度,即在一年后,对将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进行审查。(3)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下,如果第三国不适当地拖延争端解决程序,将被视为等同于如下情形的不合作:因无法采取争端解决程序的必要步骤导致无法做出最终裁决。(4)对于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欧委会应当制定相关程序,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复审并制作评估报告。(5)在认定欧盟利益时,欧委会应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并充分考虑其意见。与利害关系方和成员国公共机构的磋商应该特别关注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措施,欧委会应该最大限度地考虑所收集的信息,并在向成员国提出建议措施之前对拟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6)应在该条例修改并生效后至少一年,对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复审。


上述修法建议获得了部分欧盟企业支持。德国工业联合会在2020年1月21日表示支持修改第654/2014号条例,并建议该规则应具有可执行性,如果贸易伙伴妨碍达成的规则和独立的仲裁程序,欧盟应该能够根据多边规则和相关原则作出回应。但是,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欧盟采取单方面措施回应贸易伙伴在争端解决程序上的不合作,可能与多边贸易规则的规定不符。


信息来自: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BRIE/2020/652021/EPRS_BRI(2020)652021_EN.pdf;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4R0654&from=EN,潘佳慧、葛胜男整理



汇率低估



七、美国国会研究局发布关于

汇率与货币操纵问题的研究报告


2020年12月31日,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RS)发布《汇率与货币操纵报告》,对国际层面和美国国内层面解决货币操纵问题的各项措施进行梳理,并载明了建议第117届国会在处理该事项上应考虑的议题。


在国际层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可以对操纵货币的成员采取终止资金支持、剥夺投票权以及逐出IMF的措施,但是IMF从未正式认定过任何成员操纵货币。此外,早在1985年,美国与日本、德国、法国、英国达成《广场协议》,联合干预外汇市场,促使美元对主要货币有序贬值,以解决美国的贸易赤字问题。1987年,美国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意大利达成《卢浮宫协议》,调整国内宏观政策,干预外汇市场,以阻止美元过度贬值。在G7和G20等非正式场合,美国还与其他国家发表联合声明,防止他国货币出现竞争性贬值。


在国内层面,《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要求美国财政部每半年对主要贸易伙伴的汇率政策出具报告,认定“货币操纵国”并与其谈判,美国在IMF也可以对“货币操纵国”提出磋商请求。美国还可以根据国内法将该国产品排除在美国的政府采购范围外。此外,2015年《贸易促进授权法案》(TPA,将于2021年7月1日授权到期)将解决货币操纵问题作为贸易谈判主要目标之一。为此,《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定》和《美墨加协定》均加入汇率条款。对于他国的“货币低估”,美国商务部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USTR可以发起301调查并采取加征关税等措施。


为了解决货币操纵问题,该研究报告建议第117届国会考虑如下议题:(1)其他国家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使本国的货币对美元低估;(2)如何区分货币操纵与合法实施的经济政策;(3)他国货币低估导致美国生产者的竞争力下降但是使消费者受益的情况,以及两相权衡后对美国经济的整体影响如何;(4)美国国内法对“货币操纵”的界定不一,与美国在IMF和G7、G20中做出承诺也不相同,这是否意味着美国明确地向贸易伙伴传达了“货币低估”的定义和后果;(5)在货币问题上采取单边行动是否能够为美国争取到支持,采取单边行动会面临哪些报复风险,IMF在处理货币争端中是否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6)贸易协定在解决货币问题上的效果,国会在2021年更新TPA授权时是否有必要处理货币操纵问题。


信息来自: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IF/IF10049,谢天意整理



八、美国国内产业反对就货币低估

对越南征收“301”关税


2020年10月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对越南货币低估行为发起“301”调查。12月29日,USTR召开听证会,多位美国国内产业代表反对以货币低估为由对越南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大多数美国产业代表否认越南存在货币低估情形,称美国对越南的贸易逆差增大主要是市场因素造成,包括对中国产品征收“301”关税以及新冠疫情导致美国增加对越南产品的进口。美国商会的代表东南亚执行主任John Goyer称,在对中国商品加税前,美国从越南的进口量一直相对稳定,但在美国对华商品加征“301”关税后,从越南的进口量陡增。美国国际商业理事会投资、贸易和金融服务高级主任Eva Hampl称,美越贸易逆差增加的主因是结构性因素推高了美国整体的贸易逆差,这在疫情期间尤其明显。


来自哈尼斯(美国最大内衣制造商)、通用电气公司、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越南美国商会、消费者技术协会、零售业领导者协会、美国旅行用品协会、美国服装与鞋类商会的代表均表示,越南的货币政策并未直接影响到商会成员的商业决策。


国家贸易委员会等多个企业团体的代表希望USTR将该问题交由财政部牵头解决,财政部的双边磋商和商务部的反补贴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货币低估问题。但是也有部分参会代表支持USTR继续开展调查,但是不支持加征关税,担心此举恶化两国经贸关系,使越南终止对从美国进口的猪肉等产品减税。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David Dapice称,越南的真实汇率长期稳定,且其外汇储备与进口量的比例处于相对低位,没有证据证明其货币存在低估情形。加入CPTPP和RCEP为越南开辟了更加广阔的海外市场,美国的对越出口将由于这些协定带来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


2020年以来,美国以货币低估为由对越南采取了多项措施。除了USTR发起的“301”调查,美国商务部在2020年10月30日初步裁定越南向国内轮胎生产商提供“货币低估”补贴,美国财政部还在12月16日发布的汇率政策报告中认定越南和瑞士为汇率操纵国。


信息来自:https://insidetrade.com/daily-news/industry-groups-oppose-tariffs-vietnam-blame-growing-deficit-china-duties;

听证会记录参见: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Press/Releases/Vietnamcurrencysectio_301.pdf,谢天意整理


专家视点


SAWTR贸易救济在线研讨会专家视点之一


欧盟反补贴调查中的“第三国补贴”

做法与存在的问题


Edwin Vermulst,VVGB 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蒲凌尘律师团队整理


说明:2020年12月29日,WTO和贸易救济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 WTO and Trade Remedies,SAWTR)召开在线研讨会——“重构多边贸易体系与贸易救济调查、投资法律政策的新动向”。与会者包括来自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内外知名贸易救济律师和学者。我们将介绍主要发言人的演讲内容,供参考和交流。


SAWTR是由Edwin Vermulst、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蒲凌尘和Erry Bundjamin组成的牵头委员会设立的WTO和贸易救济全球性自治组织,成员来自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几乎在所有国家处理过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并参与了所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贸易案件。


Edwin Vermulst律师是VVGB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多次被知名法律调研机构Who's Who Legal评选为世界顶级贸易律师。


Edwin Vermulst律师在本次会议上发表的主要观点如下:


欧盟继2017年12月修改反倾销法后,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同样引入了新做法,即所谓的“第三国补贴”,并引发业界广泛评论。与此同时,欧盟发布《外国补贴白皮书》,阐述如何解决“进口国境内”发生的“补贴”。Edwin律师认为,该做法突破了WTO《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将反补贴调查的范围延伸到中国企业在海外建立的投资、生产项目,以及“进口国的补贴”。


一、中国企业为进行海外投资获取的资金支持是否构成SCM协定项下的“补贴”


Edwin律师以欧盟对华玻璃纤维(Glass Fiber Fabrics)反补贴案为例,简要说明了欧委会对该问题的看法。


本案中,中国企业在埃及设立了海外子公司,资金来源为中国的金融机构、该企业集团内的中国母公司对埃及子公司的贷款和融资。该子公司设立于埃及苏伊士运河经济区内,对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欧委会认为:(1)埃及政府“承认利用”来自中国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以自己的名义在苏伊士运河经济区内对涉案企业提供该财政资助;(2)“承认并利用”由中国公共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采用 “外部基准价格”,计算认定构成获益;(3)“承认并采用”中国与埃及的合作协议,将苏伊士运河经济区认定为“海外投资区域”,构成了埃及政府管辖内的“区域性”优惠资金支持,具有专向性。总之,欧委会认为,有证据表明,埃及政府接受并利用中国政府支持苏伊士运河经济区的承诺,向区内玻璃纤维织物生产者提供优惠资金支持。


Edwin律师从SCM协定条文和WTO判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涉及的相关规定包括:(1)SCM协定第1条1(a)(1)款规定,资金支持是由“WTO成员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2)SCM协定第2条1(c)款规定,“发生在提供资金的政府当局管辖内的经济活动”。(3)SCM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补贴限定在提供资金的政府当局管辖内的指定区域,则具有专向性。(4)SCM协定第14条(a)款规定,“WTO成员境内”的股权投资不应被认定为授予了获益,除非……”。(5)SCM协定第25条第2款规定,WTO成员实施补贴的通报限定在“成员境内”。


Edwin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近期反补贴案件将调查范围从一WTO成员境内的补贴(资金支持)延伸到另一WTO成员境内,并认定成立于该成员境内的投资公司从事的商业经营活动构成“补贴”的做法,有悖于WTO规定。


本案中,欧委会援引《国家不法行为草案》第11条“国家责任”条款作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c)款的解释工具,证明欧委会可以针对中国企业在埃及苏伊士运河经济区的“补贴”进行调查。Edwin对此提出如下质疑:


(1)草案第11条是否属于国际法条款?

(2)该条是否与本案相关?

(3)该条是否适用于当事方之间的关系?


Edwin律师认为,即便草案第11条可以作为解释SCM协定的工具,也不能作为扩大SCM协定适用范围的依据。


二、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涉及的“补贴”问题


Edwin律师指出,欧盟在实施“第三国补贴”调查的同时,又针对所谓的“进口国补贴”进行新突破。


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规定的补贴范围涵盖如下补贴方式:(1)向欧盟市场的经营者提供的外国补贴;(2)为收购欧盟企业获取的外国补贴;(3)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获取的外国补贴。


欧盟在白皮书中主要以三种模式作为架构,设置了配套的救济、制裁措施。欧盟在白皮书中设计的规制方式、救济措施、限定的条件在纳入正式法律文本时可能有某些调整,但基本策略与思路不会有本质上的改变。


模式一:国外补贴导致欧盟境内的竞争扭曲。

该模式主要解决在欧盟境内设立或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获益于国外政府提供的补贴进而导致欧盟市场扭曲的情形。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对某些资产进行撤资;(2)禁止部分投资,特别是具有外国补贴的投资;(3)禁止实体因为获得外国补贴达成的收购;(4)允许第三方进入欧盟市场或者申请欧盟国家援助;(5)获得外国补贴的实体应根据FRAND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许可第三方使用知识产权;(6)禁止与外国补贴有关的特定市场行为;(7)获得外国补贴的实体发布某些研发成果时应允许其他实体对该成果进行复制。


模式二:为并购欧盟境内企业所提供国外补贴引发的扭曲。

相对于模式一,该模式在适用范围上比较狭窄,主要限制和解决在欧盟境内进行并购时获得国外政府补贴支持进而引发欧盟市场扭曲的情形。处理方式是,收购方做出承诺,解决因国外政府补贴导致的扭曲。如果主管当局认为承诺是有效的,可以针对收购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模式一项下的救济措施也可以适用于模式二。


模式三:关于采购招标程序。

欧盟拟针对个案政府采购程序进行严格规制,应排除那些获取国外政府补贴的参与者进行投标。救济方式包括:排除那些获取国外政府补贴的参与者进行投标;3年内不允许相关方在招投标项目中投标。


Edwin律师认为,从以上欧盟补贴与反补贴的新政策、措施和调查方法可以看出,欧盟正在将传统的SCM协定项下的货物贸易补贴延伸到“第三国”补贴,囊括了所有商业经营范围,并且将补贴纳入到了“进口国境内”(欧盟)的商业活动。如果在欧盟境内的经营者获取国外政府提供的补贴,将受制于欧盟反补贴或其他相应的救济措施。




统筹与审稿:史晓丽、车路遥、丁如、葛胜男等

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公众号推送:李轩、聂千旭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    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往期作品 /


【点击文字查看链接】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1期(总第1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2期(总第2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3期(总第3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4期(总第4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5期(总第5期)

▶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0年第6期(总第6期)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扫码 分享 点赞 在看”,您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