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业务怎么做?展业规范更新了!
声明 | 本文展业规范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跨境金融研究院整理和简评,仅代表个人观点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 简评:
因本外币监管主管部门不同,外汇监管归属外汇局,而跨境人民币监管归属人民银行(原货币政策二司,现宏观审慎管理局),因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旗下自律机制发布的展业规范,此前也分成外汇版和跨境人民币版。展业规范并非人行或外汇局发布的法规,更多地是供银行内规参考的指引,因此相比法规来讲更加细化,也更具可操作性。
图片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自2016年6月公布,2018年1月31日做了更新,共十一个附件,目前新版本估计仍在修订中。
跨境人民币业务在2018年8月发布《展业原则》:关于发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原则》的公告(汇律发[2018]10号)
在2018年10月发布《操作指引》:关于发布《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及《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的公告(汇律发[2018]12号)
本次《跨境人民币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是在此前展业原则的基础上做了更新
除了名称上的细微变化以外,更多是结合今年发布的跨境人民币新规330号文作了修订,并且按照当前跨境人民币业务推广的整体思路,从监管口径上开始向本外币一致方向发展。
重要变化列举:
强调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展业的总则部分增加了“一、主要原则”
其中第一条强调真实性审核,跟外汇管理条例的要求类似
(330号文之后跨境人民币业务已具备罚则,违规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处罚)
1.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银行应在业务单证审核、审慎经营、持续监控和内控管理等环节,对客户提交的经常项目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跨境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查。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不包括离岸转手买卖。虽然330号文中已在便利化业务中删除“转口贸易、退款除外”的字样,但是展业规范仍然要求“离岸转手买卖、退款除外”
电子单证审核部分增加要求“对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及退款业务审慎审核电子单证”
风险提示部分要求重点关注“收支无法合理匹配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可见监管方面对于离岸转手买卖方面还是持谨慎态度
服务贸易项下的标准由30万人民币提升至40万人民币。将原先30万人民币或者等值5万美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40万元人民币,对于可信客户40万元以下的服贸收付汇,银行可不审核单证。(外汇的标准是等值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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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源:外汇交易中心
关于发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的公告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七次工作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修订版,特此发布。
附件:
1.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货物贸易展业规范
2.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
3.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外商直接投资展业规范
4.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境外直接投资展业规范
5.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展业规范
6.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展业规范
7.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跨境融资展业规范
8.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1版)-金融市场及其他业务展业规范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21年6月1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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