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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怎么做?——详细操作流程解析

文馨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文馨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本文纲要


1. 概念及政策演变

2. 登记办理流程

1)材料清单

2)审核要点

3)申请报告模板

3. 案例解析

4. 常见问题答疑



一、概念及政策演变



内保外贷属于外管定义下的跨境担保的一种。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中的定义,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如图1所示)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如图2所示)


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归为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目前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大多是银行已有的产品。除外汇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担保人

债权人

债务人

物权登记地

产品举例

境内

境外

境内


内保外债

境内

境内

境外


跨境直贷

境外

境外

境内


外保外债

境外

境内

境外


跨境直贷

境内

境内

境内

境外

港股质押?

境外

境外

境外

境内

境内债券质押?


在实操中,企业通过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企业自身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可实现对境外企业的增信,为境外公司获得融资提供支持。由于境内外资金成本存在差异,内保外贷也经常被用于跨市场的资金套利业务。通过银行保函,从海外获得低成本的融资。在市场上是一种常见的充分运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业务模式。
内保外贷涉及的外汇政策法规主要有:
  • 1.《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 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该文件详细规定了跨境担保的形式、登记原则、程序、用途等,是跨境担保的主要文件。
  •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银行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在该文件下发之前,内保外贷资金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汇发[2017]3号下发后,资金用途放宽,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的差异进行融资。另外,银行内保外贷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强调了银行在内保外贷业务中的第一性赔付责任,以此约束银行加强真实性审核,尽量避免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发生。
  •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17]108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的审核要点,包括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履约可能性、反担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等。并要求自汇发[2017]3号实施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履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分局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该文件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的登记。


二、内保外贷登记办理流程



(1) 文件中要求的基本材料清单
根据汇发[2014]29号文的规定,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2) 实际操作中的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报告是整份内保外贷登记资料的点睛之笔。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公司基本情况。清晰阐述本笔担保事项中涉及的主体,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如有反担保人或共同担保人,需一并阐述。
2)担保人已办理且未结清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包括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笔数及分币种的汇总余额。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对不会出现担保履约的情况作出承诺。
3)担保项下主债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合同签约时间、主债务金额、期限、利率、交易结构、主债务签约日及到期日、交易的商业合理性、项目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重点描述资金流向及用途。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外多级子公司,需附清晰的股权结构图。
债务人的还款资金来源需要重点介绍。需详细说明被担保人(即债务人)自身的还款能力(需提供数据支撑),是否具有充足的还款资金及资金来源,具有明显履约倾向性的不予登记。
4)本次担保要点。介绍担保情况,包括担保合同签约日及到期日、担保金额和期限、担保结构、担保方式、担保的商业合理性,担保履约条件等。如有共同担保人,需说明是分份额分别办理担保登记,还是不分份额由其中一个担保人办理登记。
担保金额可以大于主债务金额,担保期限可以长于主债务期限,需写明原因及简略的计算过程。涉及抵押、质押等的需明确描述相应抵押、质押物情况及在其它部门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企业需明确相关境外机构和项目是否经过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企业为境外发债类担保,需介绍境外发债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情况,境外投资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情况及与担保人的股权关系等。
    6)承诺。企业承诺不在明知或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承诺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法规合法合规办理跨境担保等。
2.填写《内保外贷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表格登记了本笔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担保类型(履约型、非履约型)、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约日期、到期日、期限、币种、金额、利率、是否有反担保人、是否有共同担保人、是否调回境内、调回金额、资金用途、被担保人名称、所属行业、被担保人境内控股母公司(境内第一层)、受益人等等。
在填写表格时,需注意所有的信息都出自于担保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等)。每一个栏位都有出处,并和最终出具的内保外贷登记表保持一致。
3.担保合同和主债务合同。
4.担保人营业执照,存在共同担保人的,需提交共同担保人的委托书;
5.被担保人注册证明文件;
6.办理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凭证;
7.外汇局根据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几类:
1)发改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发改委关于发债项目的备案;
2)被担保人还款来源的证明材料,例如审计报告等;
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不同地区的外汇管理局在细节的把握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北京外汇管理部要求提供被担保人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作为被担保人还款能力的佐证;上海外汇管理分局要求,如内保外贷资金用于境外收购,还需提供标的公司上年末的审计报告,并对标的公司资产及股权投资是否在境内进行说明,并需提供被担保人的注册证明及股东名册。

(3) 审核要点
1.时效要求。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证明无履约倾向的,外汇局可为其办理补登记;否则,外汇局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2.被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担保人如果是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办理备案或登记。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 (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 检查。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另外,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发行一年期以上外债的,还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的要求,在发债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在审核上,除了审核企业具备前置部门的审批之外,还会根据审批的内容,判断境外主体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按照发改委审批的金额和流向办理出资;从境内出资的,是否已经办理ODI义务登记,登记金额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如果不相符,需说明情况。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需穿透审核资金的实际流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授信融资类担保,如涉及借新还旧类债务置换,则需介绍原债务的资金用途,并提供原贷款合同。股权收购类担保,如担保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担保人的股权,且担保项下融资资金用于新建(含增资)、收购境外机构股权时,需说明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并出具前置部门的备案或审批材料;为衍生品交易作套期保值的担保,需说明说明该衍生交易是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被担保人主营业务范围,获得股东授权。
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为境外投资受限制的项目提供资金,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交易。
4.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一般来说,境外还款来源主要源自于如企业自身经营收入;在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举证其他还款来源,例如境内子公司的对外分红、母公司注资、再融资能力等。
5.担保履约的可能性。不得在存在明显履约倾向或被担保人自身不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时签订担保合同。审核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等。
6.担保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在跨境担保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是有可能产生的跨境资金支付责任,因此,大部分情况下是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如果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没有股权控制关系,需证明其具备商业合理性。

(4)申请报告模板

笔者查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上海市分局、深圳市分局的官方网站,其中北京外汇管理部官方网站贴心的为企业提供了内保外贷登记申请报告的模板,可登陆官方网站—业务指南查询。



三、案例解析及常见问题答疑



1. 关于担保主体的合规性
案例一:D企业为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要在境外发债。债权人要求其境内的实际控制人做跨境担保,请问是否构成内保外贷?
分析:根据汇发[2014]29号文,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该境内个人是境外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从这个角度来看符合要求。
但要注意的是,《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版》中规定:境内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也就是说,境内个人不能作为独立担保人,因此并不构成内保外贷。
如果企业希望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可行的方案是,由D企业的境内控股母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共同担保。

案例二:A企业是一家建筑施工承包型企业。在境外国家成立非法人企业B,在当地开展施工项目。境外发包方业主要求A企业的境内母公司C提供担保。请问这种情况是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还是属于内保外贷?
分析:境外施工合同的签署者为B公司和发包方,而B公司并非法人实体,而是由A公司授权签署。即:A公司是B公司对应的法人实体。在本案例中,C为担保人,注册地在国内;A是实质上的被担保人,注册地在国内,受益人为发包方,注册地在国外;构成内内外的结构,不属于内保外贷。

2. 关于商业合理性
案例三:境外被担保人E企业向一家银行借入200万美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E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甲先生,境内担保人F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乙小姐,甲先生和乙小姐是夫妻关系,F企业和E企业之间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请问是否构成内保外贷?
分析:本案例中,F企业注册地在境内,被担保人E企业和受益人银行注册地在境外,符合内外外的结构。
本案例的关键点在于,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是不是必须具备股权关系?如果不具备股权关系,如何举证商业合理性?
经了解,甲先生和乙小姐是夫妻,被担保人E企业负责从境外获取订单,担保人F企业负责订单的生产和运营,E和F在运营上存在关联关系,能够举证为什么F企业愿意为E企业承担可能的付款责任。因此可以办理。
据了解,不同地区外汇局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不一,有些地区对于商业合理性的判断标准是需要具备股权关联关系。实操中以当地外汇局解释为准。

3. 关于内保外贷关系的判断
案例四:境内企业I为其境外子公司办理的银团贷款提供担保。银团贷款的牵头行H是一家注册地在海外的银行,银团的组成中,有5家海外银行和3家境内银行。境内企业I需要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吗,是按照银团贷款全额登记还是只需要就境外部分进行登记?
分析: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在本案例中,境外债权部分,符合内保外贷的要求,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权人、债务人注册地在境外;企业I需要就该部分进行内保外贷登记。
而境内债权部分,担保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注册地在境外,是“内内外”的关系,不构成内保外贷,这部分无需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外汇管理局的做法不同。有些地区严格按照汇发[2014]29号的规定,只登记境外债权部分;而有些地区对于牵头行为境外行的情况会登记全部份额。具体以当地外汇局解释为准。

4. 关于境外投资的合规性
案例五:境内企业J公司为境外子公司K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该笔债务的用途为境外投资资金。该业务需要履行什么审批手续,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吗?
分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的相关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另外,根据汇发[2014]29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内保外贷需审核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如果被担保人为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走出去”设立的企业,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如果被担保人的股东为境外公司,则无需提供境外投资证明。银行需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审核被担保人的最终股东,其中但凡有一层当事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设立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因此,企业需先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审批,并办理ODI登记。确保合法合规后,再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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