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新年大礼包节前全部落地!
本文解读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刚刚!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宣布开展9项资本+4项经常+2项风险防范高水平开放外汇试点。
至此,外汇局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广东南沙新区片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四地率先试点的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已全部在节前落地。
本文目录
一、关于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关于试点范围
三、关于真实性审核
四、跨境贸易便利化
五、新型国际贸易结算
六、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
七、外债便利化
八、QFLP外汇操作指引
九、QDLP外汇操作指引
十、跨境资产转让试点
十一、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十二、FDI再投资免登记
十三、外汇登记下放银行
十四、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
十五、放宽资金汇出入币种要求
十六、境外放款额度提升至所有者权益的0.8倍
今年第一个工作日1月4日,外汇局官宣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首批试点地区为上海临港新片区、广东南沙新区片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
同日,上海、海南、广东、宁波外汇局同时发布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落实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
2022年1月25日,外汇局发布《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22〕1号)的通知,广州南沙为首个发布正式稿的地区。
此后,宁波、上海、海南分别宣布细则落地。
1、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升级版:“跨境贸易便利化”
适用范围更广,试点门槛更低,优质企业凭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跨境电商、保税维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货贸/服贸
允许试点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
特殊退汇免登记
2、外债便利化额度
高新技术企业500万美元外债额度
3、外汇局首次发布QFLP、QDLP外汇操作指引
明确外汇登记、资金用途、账户收支范围等
4、扩大跨境信贷资产转让主体范围和业务种类
允许通过银行/代理机构两种模式开办银行不良和贸易融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实行逐笔备案/登记,不占境内主体外债额度
5、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
门槛高,额度大,统一本外币资金池政策
6、FDI再投资免登记
拉平本外币再投资政策,便利FDI、QFLP资金使用
7、外汇登记下放银行直接办理
境外放款、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境外套期保值等外汇业务登记下放银行,简化材料要求
8、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
放开关联委贷限制,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或可转借其他企业使用
取消结汇待支付账户
9、境外放款额度提升至所有者权益的0.8倍
试点涉及跨境贸易便利化、外债便利化、QFLP、QDLP、跨境资产转让、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外汇登记权限下放银行、取消FDI境内再投资登记、资本项目收入用途放宽、境外放款额度调升等多项业务。
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从文件名也可以看到,虽然都是涉及多项跨境贸易投资的经常和资本项目改革,但是2019年是“便利化”,而本次是“高水平开放”,可见本次政策突破力度之大。
总体来看,本次在开放的同时也注意配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因此几乎每一条试点都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此外需注意,虽然文件名是上海临港新区片区的高水平开放试点,但是对于跨境贸易便利化和外汇登记下放银行来说,适用范围为整个上海分局的辖内银行。也就是说,对于银行来说适用范围更广,方便让银行更好地为试点企业服务。
一、关于高水平开放试点
2022年1月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官网发的公告只是宣布在上海、广州、海南、宁波4个地方的试点区域内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但是并没有同时发布细则。这是因为根据此前的做法,在部分试点区域率先开展的试点是先由总局同意,再由地方外汇局来发布实施细则。因此在总局发布消息后,外汇局上海分局、广东分局、海南分局、宁波分局同时发布了试点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直至今日正式稿全部落地。
总体来看,正式稿和实施细则几乎没有变化。
实施细则是落实总局在2021年就已发布的35号文。
按照文号来推断,去年总局官网在12月3日挂网34号和36号文,因此35号文的批复时间可能也在去年11月底左右。
本次的实施细则之所以一口气发布了7个附件,是因为外汇的渐进式改革更像是补丁式的改革,在原先的监管框架基础上做一些个别突破,而非一下子全面取消监管。
从这次公布的七个附件也可以看到本次高水平开放试点涉及到了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额度等方方面面,可以说在现有外汇局的权限范围内,能够放开的都做了很大的突破。
例如,资本项目方面在直接投资、跨境信贷、证券投资方面都有涉及。
市场普遍关心的是本次试点对于企业和银行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因为本次试点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外汇改革,所以具体的适用范围要根据试点的业务类型而定。
总体来说,大部分业务试点企业必须注册在试点区域,试点企业只需要按照细则开办业务,但是银行必须建立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
例如,跨境贸易便利化业务中新增一档优质企业,优质企业由银行自行推荐,而试点企业只需注册在特定区域,大幅降低了试点门槛;而对银行要求取得试点资格,上海市辖内注册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都可申请试点,且准入标准相较于贸易便利化来说降低了很多。除了内控制度外,还特别要求要配置外汇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政策的从业人员。(该要求与此前对支付机构的要求类似,支付机构需要配备至少5名熟悉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人员。)也体现了越合规、越便利,奖优惩劣的思路。
再比如,外汇登记下放银行,而并没有限定银行需要注册在特定区域内,理论上临港新片区注册的企业,其外汇登记可以在整个上海外汇局辖内的银行办理。因此,上海的银行务必做好本次附件七:《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的宣传培训工作,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这或许也是从便利企业的角度,对于服务于企业的金融机构不做过多限定。
其他,诸如资本金用途放宽、意愿结汇取消待支付账户、经常项目轧差等一大波便利化试点内容着实便利了企业,但同时无一不都是对银行展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真实性还是所有试点业务的大前提。并且再次提及不得造假,同时也提到了不能够构造交易。因此在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的同时,也不意味着早年的转口贸易境内外套利业务模式就会卷土重来。
但是如何认定构造交易,又是否会被处罚,可能又是一个非常技术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没有办法让银行证明其尽职免责,则可能又会使得银行趋于谨慎不敢放手去开办新型业务。
因此,在去年末外汇局发布的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文中,也特别提及,银行展业要求是“经合理审查未发现……的情况”。
而在2022年外汇局的工作展望中也特别强调了,要改善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逐步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管理机制。
因此,真实性审核、尽职免责,可能是此后推动新型国际贸易,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所在。
四、跨境贸易便利化
对于优质企业,银行可凭客户指令直接办理,这一表述类似之前的NRA账户或者FTN账户的一线划转。这在之前的“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不但可以不用审单直接划转,而且没有后续抽查比例的要求,范围更是拓展到了整个经常项目业务。
根据附件一跨境贸易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本次试点的四条经常项目业务的内容都需要满足试点银行和试点企业的要求。
具体标准可见后文附件1,对于试点的银行要求在上海市辖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外汇考核三年B及以上,其中至少一年B+及以上,相较于广东的细则要求更低);试点企业方面的认定要求更加宽松,仅需注册在试点区域内;另外还提出了优质企业的概念,由银行自行认定优质企业的标准。
无论是试点银行、试点企业、优质企业的要求都比之前的贸易便利化试点要求低了很多,优质企业没有设置量化标准等准入门槛,完全由银行自行确定报备外汇局,“跨境贸易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可谓是“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升级版。
五、新型国际贸易结算
不同于此前临港新片区发文的离岸贸易和总局发文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本次试点使用了新型国际贸易这一更宽泛的表述。
可以看到新型国际贸易既包括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也包括跨境电商、保税维修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口径上更加宽泛。
在当前疫情背景下,中国制造的能力得到了世界的认可,但当前的贸易模式早已不同于以往的简单的国内制造+一般贸易出口或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无论是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销售/订单中心,还是中资制造业的走出去,有更多的加工、生产、甚至是服务外包在海外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模式发展迅猛;再加上RCEP协议的签署,其中尤其重要的一条: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在确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时可将REC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以满足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要求,这或进一步重塑整个国际制造产业链的分工和布局,而中国无疑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看到今年以来各部门密集发文:内外贸一体化,跨周期稳外贸、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外汇总局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新规、以及本次外汇局高水平开放试点:跨境贸易便利化等政策的发布,或许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在全球产业链布局中的作用。
对银行来讲,如何在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汇率避险、融资支持等方面支持此类贸易新业态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这些发生在海外的各类贸易新业态,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真实性审核难度,但是,满足该类国际贸易新形势的跨境资金结算需求事关整个中国在世界产业链中的地位,从政策层面放宽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和各类贸易新业态已上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
因此,可留意文中的关键词:自主办理、真实合规。
外汇的轧差结算此前只允许在外管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办理,(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款与境外费用轧差),而本次在试点地区面向试点企业放开。而试点企业的要求又非常低,仅要求注册在试点区域,因此经常项目轧差的适用范围非常广。
对于和境外收支频繁的企业来说,可以将多笔甚至上百笔跨境收支最终合并成单笔的收入或者单笔的支出,一次性和境外交易对手结算,从而大幅减少企业的汇款、结售汇、申报以及制单等方面的财务成本和人力成本。(不过本次试点并没有明确轧差的频率,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要求一个月至少要轧差一次)
(当然,和跨境人民币一样,银行可能也会因此损失了该笔收入,同时还要做还原申报
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原先对于超期退汇(超180天)和特殊退汇(非原路退回)的情况需要至外汇局登记后才能办理,先可直接在试点银行办理。
对于新型国际贸易、经常项目轧差、特殊退汇免登记业务,优质企业可凭指令办理。
而对于试点企业,附件一中的表述是银行可自行决定单据审核标准,这也和经常项目指引的大方向一致。
七、外债便利化
根据附件2,目前这个额度为500万美元,相当于给予净资产不足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借入外债的额度,方便其借用更便宜的境外资金。
外债便利化之前在上海、广东等地已经有试点。
以上海为例,分成两类试点,一类是额度放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万美元的外债额度,适用范围是整个上海自贸区;另一个试点是外债一次性登记,适用范围是临港新片区,试点企业可以在外管一次登记不超过两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而不需要逐步登记和借用外债。
因此,本次在特定区域继续试点外债便利化额度,可视作对于此前试点政策的一次修订,从内容上来看,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类金融不适用(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二是在外债用途方面与本次试点十六条作了统一,删去了原先“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委贷的表述”,或意味着资本项目资金可借给非关联企业使用,详见后文解读。
QFLP和QDLP首次由外汇局发布了操作指引!
此前该两类试点已经在多个地区开展,大部分地区主要由当地的金融办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等形式),但是外汇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QFLP或QDLP的操作细则,对于QFLP的要求大多是参照FDI管理。因为细则缺失,银行在操作时也经常会碰到外汇登记、账户、资金划转等方面的障碍,因此推出外汇的细则也是迫在眉睫,去年外汇局总局层面就已开始就QFLP征求意见,广州金融局也曾发布南沙自贸区QFLP的征求意见稿。
本次试点,
一是在外汇局层面再次明确了QFLP的资金用途范围,非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等,按照表述来看仍然不能直接投向证券市场炒股票,另需注意外汇局监管的是QFLP的境外募集资金部分在境内的用途:
(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如构成对境内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是由管理企业申请试点资格,一次性登记QFLP规模,之后再设立单个或多个基金的时候不用重新审批,而是可以自行内部调剂。并对QFLP实行余额管理。
三是明确了QFLP可以将资本账户作为QFLP的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并且明确了QFLP专户的收支范围,例如可以和私募基金的募集账户划转,避免了外汇局和基金业协会规定冲突的情况。
明确了QDLP用途,跟此前海南QDLP用途基本一致,既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债权又包括了证券投资,几乎除了房地产都可以投。
(一)境外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和债权;
(二)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三)境外证券市场(包括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等);
(四)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境外大宗商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领域。
试点基金对外投资应遵守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标注部分为跟海南QDLP不同的地方,
1、金融衍生品仅限套期保值(或可视作央企境外套保的一个补充渠道),或许因为原油宝事件的关系增加了“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要求
2、增加了需要符合ODI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2021年8月发改委曾发布问答,要求QDII/QDLP/QDIE也需要做ODI登记,这给这几类业务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参考:发改委明确境外投资备案要求:QDII、QDLP、QDIE仍需备案?
一般认为QDII、ODI、QDLP/QDIE是并列的平行关系,QDII多用于海外二级市场投资,ODI更多用于境外投资新设或者并购企业,而QDLP/QDIE则是在试点地区给予私募基金额度允许其投资海外市场。
由于QDII和QDLP/QDIE都是外汇局专门给予额度,允许其在额度内进行海外投资,因此往往走这两个渠道的不会再去走发改委ODI的程序。(而且QDII和QDLP/QDIE都有与ODI不同的前置审批程序,比如QDLP的联席会议制度中本身就有地方发改委进行审核)
另一方面,如果走的是ODI程序(发改委、商务部),则在银行外汇登记后即可办理后续的资金购付汇,也不需要再多此一举去拿QDII或者QDLP/QDIE的额度。
因此,究竟什么情况下通过QDLP渠道仍然需要经过发改委ODI审批的情况,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账户方面,使用境外放款账户作为QDLP专户,同样明确了账户收支范围。
额度管理方面,跟QFLP一样,QDLP也实行余额管理,管理企业可在设立的多个基金之间灵活调剂额度。
2019年外汇局的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推进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试点的是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最早在深圳试点不良资产,此后把范围扩大到贸易融资,并推广到粤港澳大湾区、海南、北京等地。
总体来说,之前在各地试点的跨境资产转让,分成人民银行的跨境人民币跨境资产转让和外汇局的贸易融资和不良资产跨境资产转让试点。
例如,以上海为例,上海地区此前只有跨境人民币的跨境资产转让,允许国内证福费廷或者风险参与形式向境外转让,并且通过宏观审慎系数按照国内银行的贸易融资贷款余额限定额度。
而外汇局的信贷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在广东、海南等地均有发文,但一直没有在上海推出。
并且,之前开放的跨境资产转让试点均为资产转出,资金转入方向的业务。
本次的试点包括银行不良和贸易融资(仅限跨境贸易结算产生),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银行办理,另一种是由代理机构办理,比如最早深圳是前交所。本次开展的试点,两种模式都需逐笔备案/登记。
境内信贷资产转让从外汇视角看本质上是内债转外债,所以外汇局这边的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外债登记,从附件5中可以看到,实行的是逐笔登记,但是不占用境内银行或者代理机构自身的外债额度。
不过,本次试点允许转让的不良资产仅限试点银行自身经营形成的不良,这可能会使得允许转让的资产不足,特别对于代理机构(例如交易所)模式来说,不能挂牌异地的资产更是意义不大。
该试点去年率先在北京和深圳试点。将外汇局版本的资金池和人民银行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规则做了统一,试点初期准入门槛更高,但是给予的额度更大,允许意愿购汇等。
从本次试点细则来看,准入门槛方面大幅提升,需满足:
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该门槛基本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境内营收10亿,境外营收2亿,和外汇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上一年度国际收支1亿美元的综合版本再大致提升了10倍左右。
但是对于仅需开办集中收付和轧差业务的则没有这些硬性门槛,仅需满足合规和反洗钱要求。(毕竟在试点区域轧差已经放宽到一般试点企业)
额度方面:
试点资金池内,外债集中额度为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2倍,境外放款额度适当提升至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的0.8倍。
资金用途方面:依然保留了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委贷
对于本外币一体资金池和普通跨境资金池的区别,可参考:跨境金池哪家强?一文看懂其中玄机
十二、FDI再投资免登记
按照传统的模式,2019年外汇局放开了一般外资企业,用资本金在境内股权再投资,但是被投企业仍需要做外汇登记,并且开立资本金账户(原先的再投资账户已合并入资本金账户)接受该笔投资款。
相关阅读: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怎么用?实务常见问题探析
关于境内再投资,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外债方面,目前外商投资性企业可在经营范围内以外债资金做境内再投资,但非外商投资性公司暂未放开该限制,仅在部分地区的外债便利化政策中可试点办理。
本次放开FDI再投资登记,拉平了外币与跨境人民币的政策差异,将进一步便利外资在境内使用。
十三、外汇登记下放银行
外汇登记下放银行!
2015年,外汇局将直接投资登记的权限下放银行,目前FDI、ODI、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新设登记都已直接在银行办理登记而不用去外汇局。
本次在试点地区进一步将跨境信贷(外债、境外放款、企业跨境担保)以及境外上市、股权激励、国企境外套期保值的六类权限也放给了银行。附件七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中给出了六类业务的登记要求,把原先资本项目指引中外汇局审批的部分变成了银行审批并简化了材料要求。
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引主要内容
一、简化审核材料
不再强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改为必要时附书面说明
二、权限下放银行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登记、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权限下放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办理。
三、境外放款余额上限调整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由所有者权益的30%变为80%
四、强调真实性审核
强调银办办理业务时,需核实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核实原因,待相关信息一致后再办理新的登记业务。
十四、扩大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
资本项目收入用途从最早的不得借给其他企业使用,到2016年以后可以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再到现在的试点中完全删去对于放款的限制。
“四不得”的负面清单直接变成“三不得”,再结合本次试点中增加的不得对于房企、政府融资平台投融资的要求,或意味着在试点地区全面放开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可转借其他企业使用,为境外募集资金借给VIE企业使用打开了一扇窗!
此前,无论是海外H股上市还是红筹上市中,都经常会碰到资金调回后无法给予关联企业使用的情况。虽然政策上允许向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但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如何认定关联企业这个问题,尤其是VIE协议控制下的企业是否能被认定为关联关系这一点上,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的口径不一,不同地区的口径不一,甚至是同一地区不同时点的口径不一,都给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带来了不确定性。
因此,本次试点放开关联企业委贷的限制,直击政策痛点,确是市场需要的政策!
取消结汇待支付账户
除了再投资的情况以外,取消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要求,但没有改变资金监管的要求。也就是对企业来说可以省去开立结汇待支付这个开户的动作,但是对于银行来讲,资金进到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根据外汇局的要求,银行仍需进行后续的资金用途使用方面的审核和监管。
这一做法跟临港之前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可不用开立资本金账户的做法类似,取消账户要求但不改变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对银行或意味着加大了监管难度。
十五、放宽资金汇出入币种要求
之前在外债方面放开的是允许签约币种和提、还款币种不一致,但是提款和还款币种必须一致。
本次试点一下子把外债、跨境担保、境外放款、直接投资的资金汇出入币种限制完全放开,人民币向着可自由兑换又迈进了一步。
(因为如果汇出入币种不一致,特别是其中又涉及到人民币的话,实际上就会形成结售汇,进而影响到国内的外汇储备。比如外债借进来的都是美元,还出去的都是人民币等情况。
但对企业来说,能够自主选择汇出入的币种无疑给了企业更多的灵活性。)
十六、境外放款额度提升至所有者权益的0.8倍
区外单个企业的境外放款系数在2021年刚刚由0.3调整至0.5,即可在外汇局备案出的境外放款额度不超过境内放款企业所有者权益的50%。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外管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境外放款额度仍然是0.3,单个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已提升至0.5,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的额度最高,为0.8。
而本次将区内企业的额度同样调升至0.8。
本文解读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
四地的细则除了在准入门槛方面有细微的差异,其他内容基本一致,详细细则可见以下链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粤汇发〔2022〕1号)
本文解读 跨境金融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END
1月6日,我们已对之前发布的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改革试点(征求意见稿)做了在线解读。本次正式稿的内容基本和征求意见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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