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限制高风险账户被判违约!
本文作者 跨境金融研究院 金子恒,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成立一周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北京清科博动科技公司诉招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招行清华园支行因为涉敏交易风险等原因对企业的账户临时止付。
法院认为招行清华园支行可以基于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对风险账户实行管控,但采取的管控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客户达成事先约定,否则应当赔偿损失。最终二审判决招行清华园支行应属违约,解除临时止付措施,并赔偿相应借款利息。
此案件的基本案情是:
2018年,清科博动公司在招行清华园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2019年5月招行清华园支行对清科博动公司涉案账户采取了临时止付措施,具体方式是限制网银的直接交易,所有交易需在柜台逐笔进行审核,审核的材料包括交易背景资料、买卖合同等,审核的期间大概为一至两天。
关于采取该措施的原因是清科博动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在2013年曾有高风险交易行为,作为法定代表人,陆某对清科博动公司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无法排除陆某利用清科博动公司涉案账户实施涉敏交易风险。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情况下无法证明继续对涉案账户采取临时止付措施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清科博动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该限制措施受到了直接经济损失,故一审判令招行清华园支行解除对清科博动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临时止付措施,驳回清科博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招行清华园支行可以基于履行账户限制管控义务对风险账户实行管控,但采取的管控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客户达成事先约定,采取管控措施的种类、强度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且应当保持在合理期间并具备规范流程,否则应当赔偿清科博动公司合理范围内的损失。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解除对清科博动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临时止付措施,改判招行清华园支行向清科博动公司赔偿相应借款利息。
本文纲要
一、北京清科博动科技有限公司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二、相关解读
1、银行采取临时止付措施的依据是什么?
2、银行两难:优化账户服务与加强账户风险管理?
(1)监管部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动对银行的要求
(2)日趋严格的反洗钱监管对于银行的要求
(3)取消企业银行许可证,缩短开户时间对银行的要求
(4)优化账户服务与加强账户风险管理的矛盾
3、你的账户还好用吗?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大量人行反洗钱和账户管理规定的法规中都可以找到银行与客户业务存续期间,银行具有对于风险较高的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实施合理限制等措施的权力义务:
详看下列法规链接: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注:本办法因技术原因暂缓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21〕16号)
上述人行反洗钱以及账户政策法规中针对金融机构风险账户管理一直都有明确规定,实践层面银行的问题更多体现在对账户管控措施以及客户投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应当明确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银行事先列明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方式,能有效应对客户投诉的问题。
第十四条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应当明确银行与企业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与开户申请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及撤销的情形、方式、时限。
(三)银行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银行应当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企业展示其义务和责任条款,并明确告知企业。
在这里有必要提一下金融制裁:
制裁内容广泛,包括外交制裁和经济制裁等,经济制裁现在已成为最重要的制裁工具,而金融制裁更是经济制裁的核心。金融制裁用一句浅显的话来解释就是:除非你答应我的要求,不然我就不跟你玩了,你不能来我这里,也不能使用我的货币、商品、技术。。。
当今世界上,金融制裁主要有美国制裁和欧盟制裁,美国制裁的强制执行力和影响力远超欧盟制裁。美国金融制裁分为“一级制裁”和“次级制裁”:
“一级制裁”是要求“美国人”遵守的规定,禁止“美国人”与被制裁对象发生交易或提供服务,此外被制裁对象在开展业务时,若与美国存在连接点,如使用美元或原产地为美国的商品、技术、服务等,则也受限于一级制裁。
这里的“美国人”概念比较宽泛,包含:
美国企业:(1)在美国成立和/或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美国境内的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2)伊朗及古巴制裁向下还包括美国人在境外控制(50%及以上)和拥有的实体
个人:(1)美国公民(2)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3)位于美国境内,无论该个人的国籍
“次级制裁”是要求非美国人即使与美国没有连接点也要遵守,否则将面临处罚、限制交易、被列入制裁名单等制裁措施。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讲,如果违反美国的制裁,后果将是遭受巨额罚款、被禁止使用美元清算系统、或银行本身直接被列为金融制裁对象,因而汇款资金被冻结,以及会被限制金融机构高管入境美国、对金融机构高管实施冻结资产、禁止金融交易等。所以一旦被纳入制裁名单,大部分银行可能还是会选择保险起见,不敢与名单内的机构做生意。
一、监管部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动对银行的要求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2016年9月,人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治理工作,并针对一些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例暴露出的支付环节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261号),加强账户实名制,强化银行账户整治工作,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近年来,人行多地支行召开银行账户整治工作电视会议,通报银行账户涉案情况、涉案账户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将对涉案银行账户数量较多银行采取的强化监管措施。根据261号规定,凡是发生典型网络新型犯罪案件的倒查银行,最高可以暂停6个月新开户或者是暂停支付业务: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严格处罚,实行责任追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
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暂停4家银行网点3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暂停18家银行网点1个月的新开立单位银行账户业务。责令各涉案银行省内最高管辖行内部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责令严肃追究开户网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负责开户审核、非柜面业务管理、交易监测、对账管理、实名制动态复核等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暂停部分银行网点1-3个月新开立银行账户业务,并责令相关银行严肃追究开户网点负责人、上级管辖行和省级管理行管理人员,业务、运管、合规和监测等相关条线岗位人员责任。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9个网点被暂停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6个月,并限期整改。
从人行的通报中也可以看到,处罚责任追究几乎涉及了整个开户流程的所有人员:开户网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客户经理以及负责开户审核、非柜面业务管理、交易监测、对账管理、实名制动态复核等。
而要求追责银行省内最高管辖行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则意味着附有管理责任的银行相关职能部门(比如运营、合规等)也可能被内部问责。
这是因为整个开户流程涉及到银行内部多个部门,容易出现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被电信犯罪份子钻了空子。例如,
客户营销部门:可能认为自己只负责开户前的尽职调查,而开户之后企业经营如发生异常,资金划转出现问题则不在其职责范围内。而营销指标的压力可能使得前期尽调也流于形式。
运营部门:可能主要审核企业开户资料,根据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协议再通过联网核查进行比对。而反洗钱多为被动的大额报告或者是防御性的可疑报告,对于账户真正出现问题的情况反而漏报。
因此,对于电信违法犯罪的问责,监管态度很明显:纵向自上而下抓管理抓制度,横向覆盖开户环节全流程人员,出了问题谁也不能免责。
二、日趋严格的反洗钱监管对于银行的要求
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中国的第四轮互评估之后,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不仅陆续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新的监管规则,还通过大额罚款+高管问责的方式,对金融机构直接施加监管压力。银行开立账户跟反洗钱是息息相关的,开立账户必须进行身份识别,今年发布的央行1号令也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加强开户管理,有效防范非法开立、买卖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行为
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加强对非自然客户的身份识别,识别开户主体的实际受益人。
201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加强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
2022年1月27日,《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强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
这些法规都要求银行开立账户要尽职调查,识别开户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调查不清楚则不能开户,存量客户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清楚,否则就有可能面临销户。
三、取消企业银行许可证,缩短开户时间对银行的要求
2003年人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 号),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因此,此前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通过人行的核准。企业在柜面填报一大堆协议和表格,预留印鉴后,银行需要将资料送至当地人行进行审核,人行审核后签发开户许可证。整个开户流程往往需要数个工作日才能完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企业开办便利度持续提升,企业开办时间不断压缩。
2017年,人行发布《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288号),明确要求提高开户审核效率,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明确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实现,将企业开办时间减至8.5天的目标。
2018年5月23日,人行发布《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 号),开启了取消开户许可证的试点。自2018年 6月 11日起,在试点地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试点地区为江苏省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浙江省台州市及下辖县(市、区)。
2019年人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明确2019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一般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缩短了企业开户流程,大幅提升企业的开户效率。
2021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不断提升企业开办服务水平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24号),拓展“一网通办”平台应用。至2020年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均已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线上一表填报、线下一窗领取”,各地企业开办所需时间均已经减至4个工作日内。上海、北京等地企业开办所需时间减至1个工作日内。
2021年10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21〕260号),提出18条措施,同时发布开户负面清单、简易开户指引。其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开户时“采取差异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方式”“不得‘一刀切’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材料,不得向客户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实要求”,同时将“不得仅以注册地址为集中登记地、以自有或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地址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不得仅以办公场所较为简单、没有企业门牌、雇佣人员较少等理由拒绝小微企业开户”等8条禁止性规定列入开户负面清单。
四、优化账户服务与加强账户风险管理的矛盾
从政策本意上来看,优化银行企业开户服务、缩短企业开办时间是一件利民的好事情,能够通过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与动力。但是,摆在眼前的现实问题是,国内反洗钱要求逐步趋严,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需要银行在开户前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做尽职调查,这与缩短企业开户流程的要求相矛盾。再加上银行落实监管部门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账户管理,针对高风险账户的管控,可能会导致客户的舆情投诉等等问题。
为了满足缩短开户时间的硬性要求,部分银行采取了先尽调再开户的做法,也就是先期的尽职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开户时间内,待完成尽调以后进入开户程序才开始计时,以此来缩短开户时间。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又有违国务院缩短企业开办时间的政策精神而显得自欺欺人呢?这种做法和国内常被吐槽的“备案制度”类似:国内有些监管的备案时间是从正式受理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初始提交材料开始计算,企业做备案需要的实际时间远不止政策明面上规定的时间。
在中国政府网网民留言中,可以看到部分网民吐槽“创业公司开设银行基本户审核时间太长”、“过度反洗钱措施影响企业正常开户和存款”、无铺面个体工商户银行开户难”、“创业维艰,别用简单的指标约束小微企业”的留言。
一方面是推行便利化,缩短开户时间,另一方面是日趋严格的反洗钱要求,银行能否真正落实政策缩短企业开户时间,恐怕又是一个世纪难题。
在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反洗钱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银行加强了账户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皮包公司转移赃款,不少银行开户需要上门核实企业办公地址并拍照。
但期间也有不少企业被误伤,账户被暂停使用或者账户只能办理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临时止付等等。
以下情形可能被重点关注,
一人注册多家公司,法人、股东、高管交叉任职
企业名称随意,行业和经营范围相对集中
企业办公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
开户时要求开通网银且将限额调至最高,交易主要通过网银完成
存在小额试探性交易,账户分批启用
账户交易分散转入、分散转出,通常不留余额
账户交易与公司经营关联度不强,无税费、工资等日常支出
开户的企业法人代表年纪偏大或偏小(小于25或大于65岁)
但是此类账户中不少是出于税务或者资质的要求开设的公司,这也是和我国目前营商环境尚不完善有关。
再加上疫情当前,使用虚拟地址而不实际租赁办公场所可能也是小微企业减负的方案之一,如果因为防范电信诈骗被误冻结了账户,或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因此,这可能也是需要监管部门引起重视的问题,打击电信诈骗不应该过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于银行来说,严格落实“三反”、账户管理本身无可厚非,缩短小微企业开户时间也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银行在切实优化小微企业账户服务方面,可将风控水平的提升体现在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上,保障正常客户的业务不受影响或受到最低程度影响,下面有几点意见可以参考:
1、实施账户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对正常账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对可疑账户和风险账户采取差异化风险措施。
2、强化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行内前中后各部门职责,优化账户管理流程。
3、明确资料留存方式,留存电话录音、视频、面谈、面签等资料,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要求。
4、明确尽职调查内容以及尽职调查方式,事先列明告知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5、做好客户沟通和解释说明工作,加强行内的培训教育,对客户提出的疑问和投诉认真倾听、耐心解释。
特别提醒:近期受俄乌事件影响,涉敏业务会越来越多,银行要及时关注涉俄乌项目的风险,同时也要以北京金融法院的此次典型案例引以为戒,注意管控尺度,采取的管控措施应符合法律规定或与客户达成事先约定,采取管控措施的种类、强度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且应当保持在合理期间并具备规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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