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氢风口,实操起飞只需五步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私募投融资观察 Author 丁春峰
导言
从2021年8月1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的《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简称“《北京氢能产业发展方案》”),到2022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简称“《国家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再到2022年6月20日上海发改委等八大部门联合发布的《上海市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2-2035年)》(简称“《上海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无疑表明了从国家到相关城市发展氢能产业的宏观方向和坚定决心,这既符合国家新能源发展的战略,也有助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并最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长远目标。
氢能产业链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即(1)上游制氢领域;(2)中游储运领域;(3)下游加注(加氢站)及燃料电池等终端应用领域。
本文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并结合有关项目的实践,对氢能产业链的上游即氢能制取环节(或领域)的法律监管合规及所涉及的资质许可进行总结梳理,以供投资机构对制氢领域的企业尽职调查及制氢企业合规经营参考。
氢能是一种来源丰富、清洁高效、绿色低碳且应用广泛的二次能源。根据生产来源和碳排放量的不同,氢能一般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一)灰氢:指通过化石能源、工业副产品等生产或制取的氢气,在制取过程中伴有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灰氢是当前的主流氢气,约占全球氢气产量的 95%。
(二)蓝氢:在灰氢的基础上,将二氧化碳副产品捕获、利用封存技术而制取的氢气,是灰氢过渡到绿氢的重要阶段。
(三)绿氢:是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或风能、光伏等)发电后,通过电解水制取的氢气。其碳排放可以达到净零。
在近日发布的《上海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中也提及“逐步构建绿氢为主的供应保障体系”。
如果拟从事氢能制取业务,一般需要如下五个基本步骤,下面以上海为例,对相关步骤中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问题予以总结梳理。
一
投资项目备案(立项)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如果内资企业拟从事制氢业务,涉及在上海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需要向项目备案机关完成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3、《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4、《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4号);
5、《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登录“一网通办”平台,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填报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上述规定的全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备案信息,在线平台生成《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并撤销项目代码。
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许可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制氢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二)工程建设许可;(三)施工许可;(四)竣工验收。
下面针对上述四个阶段分别进行阐述。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以出让土地为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向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以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二)工程建设许可
工程建设许可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
4、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审改〔2018〕2号)。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工程建设许可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划部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满一年仍未开工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5、《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推行电子证照的通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在上海市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自2018年4月1日起,在上海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制作发放纸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向上海市住建委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用地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及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222号)。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竣工验收及备案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自2019年4月1日起,在上海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中使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取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
在向上海市住建委申请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综合竣工验收”时一并申请)时应当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等相关文件。
三
建设项目环评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定程度上讲,建设项目环评、消防与上述第二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密切相关,下面分别对建设项目环评和消防验收进行分析。
(一)建设项目环评
建筑项目环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涉及的法律监管合规要点总结如下: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管理工作及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为特殊建设工程。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由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多图联审的方式一并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意见视作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特殊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消防验收。
对于实施综合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依据本市综合竣工验收规定的时限出具验收意见。对于未实施综合竣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
生产许可资质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氢/氢气(1648)为危险化学品。
氢能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下: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五
安全生产保障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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