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实战解析(八)—— 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实战解析系列,以《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模板为例,把房屋买卖合同一条条拆开,讲一讲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内容。
把合同吃透了,朋友们就可以做自己的房产专家了。
本篇是第八篇 —— 违约责任
本篇将列举一些常见违约情形、关于违约责任的误区,最后简要说明定金、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一、常见违约情形
卖方违约:
1)卖房没有权限(不是产权人,或未取得共有产权人同意);
2)反悔不肯卖房;
3)抵押没有按时消除;
4)房屋状况描述不实(非学区、非满五唯一等)
5)房屋有隐藏瑕疵;
6)房屋不能按时过户;
7)房屋不能按时腾退;
8)房屋买卖中途被查封、拍卖。
买方违约:
1)购房资格不过关;
2)银行不批贷;
3)晚付款,或付不出款;
4)反悔不肯买房。
二、违约责任的误区
1. 赔钱就能解约
这个通常发生在卖家反悔不想卖房的情况。卖家往往认为赔偿定金或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买家坚持要求履行合同,也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卖家不能单方解约,仍然要继续过户、交房。
反过来说,通常卖家却不能强迫买家买房,除非已经走完大部分流程,不适宜解除合同。
区别在于卖家在合同下拿到的是钱,钱并没有分别。而买家拿到的是房子,房子与个人喜好关系较大,能够赔偿解决,不宜强制。
2. 违约就能解约
解除合同是一个比较严重的惩罚,通常只有比较严重的违约才会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
如果只是付款迟延2-3天,或者过户迟延3-5天,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解除合同。当然,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
一方只有轻微违约,而另一方强行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反而会变成自己违约。
3. 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
大部分情况下,违约的处理以合同约定为准。但也有例外:
1)违约赔偿需要比照实际损失,过高或者过低,都可以申请法院调整;
2)如果购房款分期支付的,迟延付款的比例超过合同总价的20%才能触发解除条件。
4. 没有过错就没有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承诺的事项,即便是因为客观因素影响,如果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也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银行放款迟延,虽然不是买家故意造成,但如果错过合同规定的最晚付款期限,买家仍然存在违约责任。
如果遇到强制性的政策变化,比如突然的限购,导致购房资格丧失,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除违约责任。但必须限于政策直接造成的影响,且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如果买家本来就不具有购房资格,或者政策出台之后才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则买家违约与政策无关,买家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三、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
合同里可能分别有定金和违约金的规定,二者的适用规则如下:
1)合同规定了定金的,可以赔偿一倍定金;
2)合同规定了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
3)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可以选择二者之一,通常就是哪个高选哪个;
4)定金或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相比,过高或过低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调整。
二手房买卖合同实战解析第七课 —— 了解你的权利,用好你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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