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王东晖检察长雷人回复:刑讯逼供立案不看犯罪事实,必须被害人家属提供证据 I 罗树中案件特别观察第13
微言法谈020期
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作出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条非常明确,也就是说立案条件是事实条件选择性兼容的两个,一是发现犯罪嫌疑人或有犯罪事实,二是程序性条件的必须符合管辖要求。
具体到益阳罗树中案件,刑讯逼供的案中案,应由益阳检察院予以立案侦查。
然而,就在10月8日,湖南益阳检察院检察长王东晖却发出了雷人之语。
“有伤害结果,但是你们提供的证人现在不作证了,我们怎么立案啊?你们要提供新的证人啊。”
雷人至此,然后留给苦候两日的罗灿宏一个”优雅“的背影。
立案条件,是所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知道的基本规定,更不要提曾经作省院控申处长、现任地市级城市检察院检察长了。
王东晖检察长就是这样在省院做群众接访工作,在益阳领导检察院工作吗?
益阳罗树中案件,罗树中女儿罗灿宏引发社会关注最突出的焦点问题就是她一直在控诉自己在父亲遭受了严酷的刑讯逼供。
在她的控诉中,罗树中案件被冠以“益阳414刑讯逼供案”,父亲罗树中被指定监视居住后,为获取口供,以全国劳动模范益阳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蔡明辉为首的公安办案人员以铁棍击打 、被逼吃屎吃尿、喝水不让上厕所等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获取口供。
她的说法,源其父亲在法庭上的控诉。由法医鉴定予以部分证实,也有多次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甚至副检察长的通话记录佐证。同时,法庭排除了数百份言辞证据的事实,也说明了公安机关所获取口供确实违法。
根据《宪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办理规则》,人民检察院以多种形式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侦查起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犯罪案件予以履行宪法义务。
然而,到了益阳检察长王东晖这里,却被异化为”有犯罪结果,也不是立案条件,必须被害人家属提供出证据,确定出具体犯罪人,才能立案。“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被害人家属有侦查权吗?
不禁更要问:益阳检察院、衡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放弃审查职责,任由非法证据递交法庭,直到法庭环节才被排除,本身已经涉嫌失职渎职,王东晖检察长也是重要责任人。发出这种雷人之语,难道是逃避责任的必然之语?
前几日,著名主持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张泽群实名举报北京朝阳区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外包,接线人员不知”合议庭“是什么东东,引发轩然大波。
与王东晖检察长的雷人话语相比,那真是小巫见大巫了。
写下这句,突然有一些担心:张泽群可以发微博引发关注,本号却很有可能因此被封号。
淡然一笑,仍然要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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