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奇帆:完善数据产权与交易规则,促进数据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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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推动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专题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强调,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使之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指出,要努力适应数字经济带来的全方位变革,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近100位全国政协委员参加会议,29位委员、专家在会上发言,140多位委员通过委员履职平台发表意见。会议提到,要厘清数据所有权、使用权、运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建设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
北上深数据交易平台齐聚首,政产学研共同探讨数据交易所发展大计(点击查看原文)
黄市长认为,数据作为和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一样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将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合理分配好数据的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能够有效促进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并维护数据安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数据交易平台的基本原则、交易规范、交易产品,健全数据市场发展机制,将带动国内数据交易产业链蓬勃发展。
以下是演讲全文
一、数据的本质与六大特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本质是物质,世界上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在人类认知产生以前,从物质的最小单位夸克到原子、分子、细胞乃至生态系统,构成了客观的物理世界,而对于上述客观物理世界未经处理的原始记录,就是数据。人类诞生以后,将客观世界的数据以编码的形式表达出来,就形成了信息。数据强调的是客观记录,信息强调的是对客观记录的解释,是一种已经被加工为特定形式的数据,例如文字、语言、音乐等。而知识是人类基于认知模型,对信息进行结构化重组而形成的系统性认知。显然,数据是基础,信息和知识是人工处理后形成的产物。
数据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数据的增长是指数级的
数据的增长类似于细胞分裂,数据自身迭代能产生新的数据,不同的数据碰撞也能产生新的数据,数据的衡量维度不久之前是PB,现在是EB,未来很快将变成ZB。
原始数据是碎片化的,没有意义的
知识的产生要经历数据、信息两个阶段,意味着如果没有人类组织、加工,这些数据自身对于社会是毫无意义的。数据总是已经被加工过的,不可能完全的“原始”
数据在利用过程中产生了价值与产权
数据经过人工与机器处理成信息,再变成决策判断、信用判断的工具,为数据平台带来了商业利益,从而创造了价值。同时,数据价值在创造的过程中,数据的产权归谁所有,利益如何分配,也是数据利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数据可以多次转让和买卖
数据是无形的,作为一种非消耗性资源,使用越多,产生的数据越多,其可能带来的价值就越大。经过人类解释后的数据,如果仅仅被个别人使用,它产生的知识就相对有限,产生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二、数据交易中的产权和价值分配
数据产权归属决定着如何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数据价值、义务和责任。与其他四项生产要素不同,数据的产权问题仍未解决。我认为数据涉及到以下五项基本权利:管辖权、交易权、所有权、使用权、财产分配权,各类主体基于自身在数据交易环节中的位置来行使相应权利。
1.数据的管辖权、交易监督权由国家所有
数据是一个国家的新型基础性资源,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人民生活都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这意味着任何主体对数据的非法收集、传输、使用都可能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侵害。因此,各类数据活动的管辖权、交易监督权应当归属于国家,内部的任何数据活动都应该遵循国家数据安全法规。国家可以成立中央数据部门对国内的数据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在确立总的管理规则后,主要城市可以设立定点数据交易所,类似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而其他的一般省会城市、地级市不能设立。同时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建立数据可追溯系统,对数据无论是交易、使用、财产分配,有全息的可追溯过程,并且保证是不可更改的,从而保证数据交易安全有序。
2.数据的所有权由双边交易的主体所共有
数字经济时代,全球数据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大数据应用产生的经济价值不断显现。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基于自身行为产生的各种数据,个人理应享有所有权。但在数字化时代,个人数据需要参与到各类网络双边交易中,在平台上经过加工处理成了信息、知识,对于交易双方才有意义。当某个平台把碎片化的毫无价值的数据加工成有方向、有意义的数据,这个平台应该拥有所有权。因此,双边交易中产生的数据,关系到参与各方,数据产权原则上应当共有。基于数据所有权的共有原则,平台不能基于强势地位进行大数据杀熟,也不能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数据转让给其他主体。
3.数据转让后的主体仅拥有使用权
数据使用权即使用指定数据的权利。由于数据能够低成本复制,在使用的过程中一般也不会造成数据的损耗和数据质量的下降,反而还会因为数据的使用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数据的使用权转移是一件多方共赢的行为。
但是,数据在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往往已经被加工成了相应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成为了类似于影视、音乐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不允许再转售给他人的。与此类似,数据的使用权通常不允许转售,数据的使用者也不能将数据转手倒卖获利。
4.数据的所有者享有数据的财产分配权
数据变现最终形成的收益,原始数据生产者与二次加工者都应当享有分配权。数据财产权的分配比例,可以大致模仿知识产权的分配模式。美国拜杜法案出台后,形成了知识产权收益1/3归投资者,1/3归发明者,1/3归转化形成效益的转化机构这一基本格局。拜杜法案的逻辑在数据交易方面同样适用。因此,作为拥有大量个人数据的平台,也应当将数据交易收益的20%-30%返还给数据的生产者。
三、推动数据产业发展,打造高水平数据生态
1.建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目前来看,数据价值分类体系在全世界都是相当落后的。例如,有的数据天然就是资产,有的数据需要加工才有价值;有的数据价值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有的数据价值存在显而易见的时效性。这些数据往往混杂在一体,如果不进行分类,就会出现“黄金”和“垃圾”一起卖的情况。不同的主体,应该基于自身对数据的理解和应用,建立适合平台自身的数据价值分类体系。比如对于政府,要建立不同行业、不同政府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体系。对于互联网平台,要区分个人隐私数据、交易数据、社交数据、日志数据等,按照不同的业务主体分门别类的进行管理。实行数据分类分级也是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
2.做好数据要素市场的顶层设计
其次,明确数据交易所的法律地位,数据交易所是所有数据交易的枢纽。一方面,通过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进行各类数据交易,可以增加数据交易的流量,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数据交易所还能解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打击地下非法大数据交易。在这个平台上,还可以为数据商开展数据期货、数据融资、数据抵押等衍生业务。
3.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建立“1+3+3”的数据产品体系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存在活跃度低、交易量不足等情况。究其原因,除了当前数据交易处于起步阶段外,数据交易产品、服务尚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为了更好的激活数据要素市场,可以建立“1+3+3”的数据交易产品体系。“1”就是数据,是有价值的数据;第一个“3”和数据处理中心有关,指的是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第二个“3”,是算法、人工智能、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一切数据交易的前提是要素数据化、数据要素化。各种场景要素要经过加工处理形成可观测的数据。同时数据要发挥作用,也要统一数据标准,符合要素市场质量方面的要求。
不仅仅是数据方面的交易,数据处理中心的通信能力、存储能力和计算能力这三项能力也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未来国家间数字化能力比拼的基础就是数据中心、服务器的数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据资源越强大,国家的数字核心竞争力就越强。预计到2025年,在“新基建”推动下,我国将新增超过2000万台服务器。数据处理中心如果有闲置的存储能力、通信能力、计算能力,可以在数字交易所挂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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