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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关于数字金融创新的三个问题

数字金融合作论坛 数字金融合作论坛 202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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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广泛而深入,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在支持数字化转型、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金融科技发展既面临数字金融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大机遇,也面临外部环境复杂严峻、行业竞争不断强化、监管环境有所趋严等挑战,迫切需要寻找新思路和新对策。



聚焦“金融科技发展的挑战与对策”(点击查看原文)


作为推动数字经济、数字金融领域合作为宗旨的新型智库平台,中国数字金融合作论坛往期闭门研讨会曾聚焦“金融科技发展的挑战与对策”,探讨金融科技发展取得的成效、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先生受邀出席会议并发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黄益平

黄益平院长认为,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取得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成果,进入到加强监管的新阶段,出现了多方面变化,包括从野蛮生长变为监管全覆盖,持牌金融机构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业务重点、创新重点有所改变等。数字金融也有很多创新方向值得探索,包括如何更好地实现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如何做好数据治理,中小金融机构如何做好数字化转型等。


以下为发言全文


我大概是从2013年开始接触“数字金融”,我认为数字金融应该既包括科技公司从事或支持的金融活动,也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应用数字技术支持的金融服务。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到今天,取得了很多意想不到的成果,进入到加强监管的新阶段,出现了多方面变化。


过去提到普惠金融难做,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触达难,一个是风控难。数字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样的约束,使得普惠金融逐步发展起来。一年多前,我们曾经和银保监会的同志们一起回顾与评估“十三五”期间普惠金融的发展,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十三五”期间普惠金融得到长足发展,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数字金融领域。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从2011年到2020年连续发布“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把全国各省、市、县的数据放在同一个地图上,特别清晰地展示了数字技术如何帮助提高金融服务的普及程度,从中可以看到2011年时沿海区域的数字金融比较发达,最近几年地图上的颜色越来越接近,说明其他地区发展及赶超的速度很快。


数字金融发展的第一个变化是从野蛮生长变为监管全覆盖。从原则上说,凡是金融活动都应该纳入监管。第二个变化是持牌金融机构,包括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早期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是一些科技公司、创新企业。第三个变化是业务重点、创新重点的改变。目前数字金融从产品角度来说,更多的是消费互联网产品,最成功的是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包括移动支付、数字信贷等。未来数字金融将继续帮助我们解决融资难、投资难、风控管理等问题,基于产业互联网如数字供应链金融等,从业务模式上进行更多创新尝试,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是融资难问题

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得到一定程度解决,但仍存在较大局限。目前数字信贷期限较短、规模较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成效还有待进一步放大。我们专门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做过研究,发现大数据风控替代抵押,替代过去用财务数据做信用风险评估,效果不错,可以把不良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但也有一个缺点,用这样的方法做信用风险评估,要放大贷款规模、增加贷款期限比较困难。将来可能要更多地尝试线上线下数据相结合、使用大数据风控等方法探索突破。


二是投资难问题

现在已经可以在线上进行投资,降低了使用门槛,实现了普惠。但投资难的根本问题是老百姓的资产性收入还比较少,大多数老百姓只是存款、买货币基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投资难问题还有待突破。

通过

三是在创新过程中的风控管理

加强监管是方向,这也是监管部门特别关注的领域。

无论对于科技公司还是金融机构,数字金融还有很多创新方向值得探索,在此我提出三个问题,和大家探讨。

第一个问题,关于更好地实现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的合作。关于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从大方向来说应加强监管,但还需研究具体举措应如何设置。


例如,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以助贷形式开展合作的模式曾经非常普遍,但新的监管条款要求“断直连”,不允许科技公司直接与金融机构打交道,而要通过大数据征信公司进行。这样的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如何,可能还需要观察。很多科技公司表示,政策出来后要通过通道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业务很难开展。目前仅设有两家大数据征信公司的做法还值得探讨。


第二个问题,关于数据治理。数据治理非常重要,但如何治理更值得探讨。


过去大数据分析应用非常活跃,这可能是平台企业发展比较快的重要原因,但也导致了侵犯隐私、侵犯个人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其中涉及管理和创新的权衡问题,未来应加强监管。国外有观点认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之一就是对个人权益保护程度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创新更活跃。另外一个极端是对个人权益进行最优保护的欧洲,但也导致欧洲基本没有大科技公司。什么程度的权益保护合适,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答案,但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另外,特别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中央提出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但实际工作中要特别避免用传统生产要素的治理方式治理数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当然要确权,但也要考虑其特殊性。全国的大数据交易中心到目前为止,基本上都是提供咨询服务,真正做成数据交易业务的少之又少。此外,数据共享也应思考一个问题,即如果数据脱离了原有平台,是否还有同样价值?


第三个问题,关于中小金融机构。我的同事和学生都在做关于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问题的研究,发现所谓“马太效应”,即大机构转型效果比较好,小机构转型效果不太好。数字化转型需要技术、资金、规模、数据,对于中小银行而言难度比较大,但它们和外部机构合作也遇到问题。要和大平台合作,可能有垄断问题、大平台风险直连问题;要通过数字技术提高效率,用数字化的方法做风控、管理、获客,是否能和大金融机构甚至金融科技公司竞争?这里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以上是我的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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