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前世今生(二):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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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介绍了中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点击阅读)的基本情况和特征,本期将对美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并对其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进行解读。
一、反洗钱刑事立法演变
(一)立法起步阶段:20世纪70年代
背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贩卖毒品和赌博等有组织犯罪增加,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开始通过金融机构洗钱,将犯罪所得“漂白”,转化为表面上合法的资金,这给美国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1970年,美国通过了《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BSA)。BSA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对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除赌场和邮政所以外,其他机构都必须予以报告;金融机构不予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的,构成犯罪。《银行保密法》通过对资金流动的监管以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被认为是美国反洗钱立法的开端。虽然《银行保密法》仅设定了一些基础性的资金追踪规则,通篇未专门规定洗钱犯罪,缺乏严密的合规制度和监督措施,但该法突破了传统的银行保密原则,首次提出金融机构需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建立透明的交易记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将同一日内的大额交易进行上报,有效减少洗钱的可能性,为后来的反洗钱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立法强化阶段: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
背景:随着毒品交易的泛滥,非法资金流动进一步扩展,犯罪分子的行为更为隐蔽。例如,通过多个金融机构间的跨境转账将资金迅速转移,掩盖其来源,将非法资金混合到合法的现金流中;或设立假公司、空壳公司来掩盖资金的真正来源,这些公司往往没有实际经营,主要用于转移资金、虚构交易或伪装收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报告大额交易并不足以打击洗钱活动,因此开始逐步加强打击洗钱行为的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的合规责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反洗钱法律框架。
1986年,美国通过了《洗钱控制法》(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首次将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涉及三项罪名: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以非法资产进行金融交易罪。该法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方面引入了“故意不知”的概念,即行为人虽然具备知晓的能力,但故意选择不去知晓相关事实。同时,该法规定,对未按照《银行保密法》的要求进行报告的人实施处罚,并明确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没收,以及银行应当制定和遵循合规监控程序,并保持正确的记录。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案》(Annuzio-Wyli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进一步扩大了银行的报告义务,规定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对电汇转账的验证与记录制度等。同时,该法还扩展了“金融交易”的定义,将保险箱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汽车、航空器等纳入交易范围;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畴,将欺诈外资银行的行为也纳入其中。根据该法案,金融机构及其官员、董事、雇员、代理人被施加了贯彻反洗钱方案、保存涉及资金转移的记录、报告有关可能违反法律或规章的可疑交易等义务。对于触犯洗钱罪的金融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有权在听证会后吊销其营业资格,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接管该机构。被判洗钱罪的银行员工则会被吊销从业资格,并被禁止继续从事金融行业。此外,未经许可进行货币兑换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与该行为相关的所有财产将被没收。
1994年,美国又通过一项联邦立法,即《洗钱抑制法》(Money Laundering Suppression Act),该法要求从事资金汇兑业务必须经过美国政府的批准,并且必须履行《银行保密法》中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还赋予了监管机构更大的处罚权,对未能报告可疑活动的金融机构施加处罚,以系统性地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此外,该法明确指出,在拆分交易的犯罪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规避大额交易报告的目的,就满足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无需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
(三)反恐与反洗钱相结合阶段:21世纪初
背景: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关注潜在的恐怖主义威胁,反洗钱立法开始愈发注重国际合作和对外国洗钱者的长臂管辖权。
2001年,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案》(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根据该法案,成立于1990年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成为财政部的下属机构,并主要承担反洗钱监管和实施反洗钱法规的职责。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加强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及个人之间交易的反洗钱管控;增强美国执法机构对涉及外国交易的监管权力。此外,该法案引入了“初步洗钱牵连”(Primary Money Laundering Concern)概念,即任何海外金融机构、海外银行账户或金融交易,如果涉嫌美国政府关注的犯罪或非法金融活动,就可能被视为“初步洗钱牵连”;如果外国个人或实体涉及洗钱行为,且相关交易部分在美国境内发生,或相关海外金融机构在美国设有账户,美国便能对其实施司法管辖。
(四)反洗钱强化监管阶段:21世纪10年代以来
背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金融体系的严重问题,特别是监管不力、金融市场过度风险化和不透明性等。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美国反洗钱法规逐渐与金融科技相结合,更多地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进行金融交易的监控,重点应对新型金融犯罪。此外,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跨境资金流动和虚拟资产交易带来了新的挑战,美国对洗钱活动的监管进入了更加细化的阶段。
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出台。该法案形成于金融危机后,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反洗钱措施。例如,要求金融机构在执行反洗钱措施时,必须更加注重客户风险评估,特别是针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交易的监控。
2021年,美国通过了《反洗钱法案》(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 of 2020)。具体内容包括提升企业透明度、杜绝匿名空壳公司的使用、强化信息共享、提升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的有效性,同时加强了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作为国家主要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监管机构的职能。该法案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提出了多项新要求,扩充了FinCEN的权力与职责,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法案要求公司披露其“真正的受益所有人”,即拥有和控制公司的自然人身份,旨在打击通过以公司结构掩盖的个人洗钱行为。可以说,该法案是自2001年《爱国者法案》以来对美国反洗钱制度最显著的调整和对反洗钱监管体系最彻底的革新,也是美国长期以来改革反洗钱制度的集成成果。
二、美国反洗钱立法演变的特点
2024年2月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2024年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国家风险评估报告,指出美国仍然面临持久的和新兴的洗钱风险。同年8月28日,FinCEN发布了两项重要规则,将反洗钱措施扩大至住宅房地产行业(residential real estate)和特定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er)。从初步立法到全面合规,再到科技驱动、国际合作和长臂管辖,美国反洗钱立法不断扩展、更新和强化,其法律体系经历了从初期的《银行保密法》到《爱国者法案》,再到近年来的《反洗钱法案》,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局部监管到全方位系统化立法
早期,美国反洗钱的立法并不完善,相关法规仅就特定类型的金融活动或特定行业进行规制。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反洗钱立法框架逐渐从局部转向为全方位系统化。从1970年《银行保密法》的基础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到1986年《洗钱控制法》设置了单独的洗钱犯罪,再到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案》将洗钱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到更多行业和机构。
第二,注重打击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洗钱行为
美国是最早认识到洗钱威胁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最早将洗钱与恐怖主义活动联系起来、并将它们视为“共生恶行”加以打击的国家之一。“9·11”事件后,美国制定了《爱国者法案》,以打击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洗钱行为,即在恐怖活动发生前识别和阻断资金链条,预防恐怖主义融资。
第三,重视国际反洗钱合作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重视通过国际合作来打击洗钱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等,并促成全球性的反洗钱标准。此外,美国还通过《爱国者法案》要求美国金融机构与外国金融机构在客户信息和可疑交易方面履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以监控国际间非法资金的流动。
第四,主观明知方面引入“故意不知”的概念
美国洗钱罪中明知的样态较为多样,立法上将主观明知分为确知、推定明知和故意不知三类。“故意不知”,是指行为人对某一事实缺乏实际的认知或正确的认识,但他有怀疑,为能够否定“明知”而蓄意地不去进行本来将导致其明知的询问,即行为人主观确实是不知,但客观上有知道的可能性,但其故意不知。而“推定不知”则是事实上行为人可能明知,但不予承认,技术上可以通过客观事实推定认为行为人在一定的环境下通常都是明知,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与之相对,我国目前反洗钱法律体系并没有将故意不知纳入洗钱罪的主观范畴。
第五,长臂管辖在洗钱犯罪中的适用
美国反洗钱长臂管辖主要体现在《爱国者法案》中,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美国可以对构成“初步洗钱牵连”的单位采取特别措施。如果外国个人或单位涉及洗钱行为,且相关交易部分在美国境内发生,或相关海外金融机构在美国设有账户,美国便能对其实施司法管辖。
参考文献
[1]Ronan Reinart, 'Laundering around the World: Legislative Responses to Money Laundering in Canada, the United States, and Bermuda' (2004) 4 Asper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Trade Law 131.
[2]Kalin C H .Anti-money-laundering-International Law and Practice[J].J Wiley, 2007.
[3]Mussin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legisla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J]. 2012.
[4]Patricia Ruth McWilliam Lee. "U.S.A. Anti-Money Laundering Approach to Criminal Use of Virtual Currency" 일감법학 no.45(2020) : 51-85.
[5]谢常红.美英反洗钱立法共性分析及其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13,33(11):143-147.
[6]顾学明,程慧,韩露,等.美国反洗钱长臂管辖的发展及中国应对[J].国际贸易,2021,(11):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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