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多位律师表示,他们代理的涉雪松案件收到立案法院的移送裁定,裁定书显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涉及雪松的案件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有一位律师称,他代理的案件还是雪松信托(原中江信托)的案件,该案件也被移交至广州中院。
据法院工作人员解释,最高院如对民商事案件指定法院进行集中管辖,主要会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涉诉企业属于跨区域经营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二是涉诉企业的案件数量比较多。最高院将诉讼集中到一个法院管辖审理,能够更好地防止个别当事人通过诉讼瓜分资产、保全企业原有资产。
集中管辖是法院针对非常特殊的情况作出的特别诉讼安排,即将某一类案件归口到指定的法院进行审判,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则不再受理、审判该类案件。由于指定集中管辖打破了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突破了我国司法管辖的普遍制度体系,所以集中管辖不是常态化操作,一般都是针对非常特殊的案件,并且要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 什么样的企业在民商事诉讼中会触发集中管辖呢?总的来看,这类企业的涉诉案件往往是当事人众多,案件复杂、专业化程度高;而对企业自身来说,可能是陷入了较大的债务危机,可能申请破产重组等情形。如海航集团、恒大集团、雨润集团、华夏幸福等大型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相关司法案件都被要求集中管辖,且集中管辖只有最高院直接发通知协调才能做到。因为在一般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对债务企业的资产保全和执行都是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假如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只是遭遇短期的流动性危机,那么集中管辖算是一种防止挤兑的权宜之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其次对裁判机关来说,集中管辖的初衷是尽可能地在最大程度上平等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面临的只是流动性危机,此时如果司法裁判保持统一尺度的话,能够减轻诉累,防止同一类案件出现不同的裁判原则和尺度。当然,保障债务人利益的同时,相对的,必然会伤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截至发文日,在全国范围内,雪松控股集团共涉及司法案件456起,雪松信托涉及司法案件263件(此外还有大量没有成功立案的)。如果把这些诉讼案件全部都集中到雪松控股集团的注册地所在中级法院管辖(广州中院),便于广州中院根据雪松的化债进度统一安排诉讼进程,调配偿债资源,为雪松争取化解危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时间和空间,当然作为广州当地的企业,也方便地方施以保护措施。另外,根据集中管辖后的案件情况和雪松重组化债的进程,集中管辖后续也有可能会有调整,特别是涉及雪松信托的诉讼。雪松信托作为一家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有自己经营中的资产保全需求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管要求,而将注册地在江西南昌的雪松信托案件都集中到广州管辖,无疑也给现在困境中的雪松信托雪上加霜,使其信义全失。给起诉雪松信托的当事人也带来比较多的不便,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当然广州集中管辖后,当事人也可以网上立案或者到广州现场立案,申请财产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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