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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工到异化:数字劳动分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视 | 数字社会

温旭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9-04

 导 读 

在数字劳动之前,人类已经经历了两类分工。第一类分工是亚当·斯密提出的“社会内部的分工”,第二类分工是马克思提出的“工厂内部的分工”。到了数字时代,在前两类分工的基础上,出现了“劳动内部的分工”,即数字劳动分工。同一个数字劳动被拆分成数个数字子劳动,借助数字技术合目的性的算法机制,数字平台把数字子劳动形成的数据流聚合成数据商品生产的数字劳动总体。数字劳动的在场性发生了彻底变化,它已经不是数字生产的主体。



从分工到异化:

数字劳动分工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视

作者:温 旭



 摘 要 


在数字劳动分工中,数字劳动的总体性效用被分割成各种节点,数字劳动分工后的总体性是数字劳动者被分配为数字子劳动的聚合性。这种聚合所形塑的总体性算力,并非数字个体劳动的直接数字技能,而变成提升数字劳动生产率的数字社会进化力量。数字平台把之前分散的数据重组成具有整体性的体系,原本属于数字主体的数字劳动目的和“点击性”生成数据的数字子劳动,转变成数字平台中的数据流,进而变成数字技术合目的性的算法机制。因此,数字资本生产进程中数字劳动分工的连接关系最终异化成数字资本的操控力量。

 关键词 :数字劳动分工 数字交互 数字技术 异化



在对资本主义生产进程的剖析中,马克思透过劳动分工揭示了工人在合作劳动中产生了社会生产力和工业科技的反向对象化。然而,数字时代的来临又使其发生了彻底变化。在数字劳动之前,人类已经经历了两类分工。第一类分工是由亚当·斯密发现的,在手工业生产阶段,社会劳动被拆分为不同的劳动部分,并“受市场范围的限制”[1],简称为“社会内部的分工”。第二类分工是由马克思发现的,在工厂生产阶段,单一商品的生产被拆分成不同部分[2],简称为“工厂内部的分工”。到了数字时代,在前两类分工的基础上,产生了数字劳动分工,同一个数字劳动被拆分成多个数字子劳动,由“前端-中端-后端”的数字劳动者们分担,简称为“劳动内部的分工”。处于数字劳动分工中的每一位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子劳动,都仅是这一数字劳动过程的一个片段,只有在数字劳动过程的最后才形成数据商品生产的数字劳动总体。

 数字劳动分工的内涵:从简单协作转变为智能交互  


在数字平台生产中,以数字共同体为基础的共同数字劳动取代了简单数字劳动合作。马克思认为,合作是多位劳动者为生产同一使用价值,且“不以交换为中介”[3]的联合行为。这一抽象的劳动进程在数字时代仅仅以不同质性的数字交互关系出现。一方面,数字生产中的数字劳动进程完全突破了原本物与物的连接和生命进化过程,借助数字劳动者有目的的把本质之相构建于数据的数像化(数字个体之间的数字社会关系转化为数据的集合和编码)进程,使得数字活劳动时间变成数据的全新持存模式和数字社会进化的实质;另一方面,数字生产中生成的数字劳动交互并非数字劳动者们的纯粹数字合力,而是其数字技能合作的成果。数字劳动的交互关系,共享了数字平台、数字技术和数字劳动经验,极大提升了数字劳动生产率。尽管数字共在并非直接进入具体数字劳动进程,却是数字社会进化过程的关键因素,其亦赋型了数字劳动进程从数字个体劳动向数字社会劳动的过渡。

数字劳动者们“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4],数字劳动生成了两个相互紧密连接的条件。其一,数字平台是数字劳动交互的空间条件。数字平台生产中的数字劳动交互是“前端-中端-后端”众多数字劳动者的协同数字子劳动。前端数字子劳动主要由用户型数字劳动者完成,例如Facebook用户、Amazon用户等;中端数字子劳动主要由零工型数字劳动者完成,例如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后端数字子劳动主要由专业型数字劳动者完成,例如算法工程师、大数据分析师等。由此,众多发生数字交互的数字劳动者在同一个数字空间的连接是数字交互的首要前提,而且这是其“一切更发展的形式的基础”[5]。换言之,数字劳动者之间的数字交互,是同一数字空间中的数字劳动交互。这就导致了数字平台的产生,其特点是对算法和大型服务器的共享,以及数字劳动者之间的数字技能交流相互促成数字子劳动目标的实现。不同于工业文明中建构在机器之上的物质空间,数字平台本身就是数字劳动数像化的结果。

其二,数字劳动分工的本质是数字社会关系内聚力。在数字交互中产生作用的是总算力,具有海量数据的算法机器人替代了只能一行一行编码的单一数字个体。不同于工业劳动中的纯粹协力,数字交互中的数字劳动者的内聚力,可以发挥出数字个体“剩余数据”[6]的交互关系创序(在数字劳动过程中所编码的算法的内在规律和数据的秩序形式)作用。数字劳动的交互性生成了数字社会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是集体力”[7],是数字劳动进程中产生的交互性总体数字社会力量,它不属于数字个体,而仅仅在数字劳动交互中突现在场,不具有直观性。与数字个体劳动生成数据不同,数字交互活动并非直接对象化成数字使用价值,却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数字劳动生产率。因此,在数像景观中的数字劳动进程所凸显的数字社会力量愈发隐秘。

在数字资本生产的进程中,提升数字生产力的首要方式为“分工和科学的力量的应用”[8]。对数字资本而言,这种数字社会生产力是免费的数字剩余价值源泉。与农、工、商的社会分工不同,也与在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产业分工不同,数字行业中出现的数字劳动分工,亦是数字生产中数字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交互方式。以数字劳动分工为基础的数字交互是数字行业的典型形态。数字劳动者并非聚集在固定的工厂中协同劳动,原本的单一劳动被切割为多种复杂的子劳动,分别由不同类型的数字劳动者智能接续而成。在此,数字劳动的各种操纵并非由同一位数字劳动者根据时间的前后顺序完成,而是加以拆分并在数字空间上并行,每种数字子劳动被智能分配给一位数字劳动者协同进行。

在数字时代,单一数字劳动者仅有原本数字劳动创序的数字社会进化整体的一个子劳动。在数字劳动分工之下,前端数字劳动者在数字平台选购商品时,后端数字劳动者仅仅在后台编程,中端数字劳动者仅仅配送所选购的商品。唯有参与数字劳动分工的数字劳动者所创造的子劳动片段,在整体数字劳动进程中实现大数据聚合之后,数据商品才能变成数字劳动交互的结果。因此,在数据商品整体性上,数字劳动者生成数据的数字活劳动时间被碎片化,数字劳动的本质之相也被拆分,这是数字社会进化中非常重要的变化。如此,数据商品已经变成交互性数字子劳动生成的结果,数字劳动者手中碎片化的生成数据和数字活劳动时间并不具有总体性,实现数字社会进化的数字劳动对象化必须借助节点执行和总体交互而实现。

从此意义而言,数字劳动分工就是数字社会进化过程中的创序要素。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劳动分工中呈现的数字劳动者之间在协同之中产生的特殊总体交互性。数字劳动分工之中的交互性并非同一数字功能的并进或暂时划分,而是将总体性数字功能拆分成不同子功能并加以聚合。这种聚合所形塑的总体性算力,并非数字个体劳动的直接数字技能,而变成提升数字劳动生产率的数字社会进化力量。数字分工前提下数字生产进程中的数字劳动主体,成了隐形的由部分数字劳动者组成的总体数字劳动者。各种环节通过数字时间上的顺次转变成数字空间上的共存。由此,在相同数字时间里能够生成更多的数据商品。

从数字劳动主体的视域而言,总体数字劳动者并非数字分工前提下的数字个体,而是在数字劳动分工之下局部的专业型数字劳动者、零工型数字劳动者和用户型数字劳动者的交互关系本身。总体数字劳动者并非在场的数字生命实在,而呈现为共同在场的数字劳动交互关系的人格化呈现。更重要的是,原本的单一数字劳动者根据数字时间顺序进行的有目的的数字化生产,现在转变成数字分工之下的不同数字劳动者碎片化数字子劳动在数字空间上的并进。在数字子劳动时间中,数字劳动创序算法叠合了总体性的数字劳动时间,数字劳动分工下的数字子劳动变成了完全的算法耦合。工业生产分工之下的工人之间的合作模式,在数字平台生产进程中完全变成与数字劳动者无关的算法的内在体系。这一隐性转换,对相对数字剩余价值生产和数字劳动异化皆起到了基础性作用。数字分工体系中,数字劳动者丢失了生成数据的主体地位,主体性交互行为转变为数字平台的内在算法系统。

原本呈现于物质社会空间中工人的简单合作,在并列数字平台生产中呈现出同时发挥作用的数字技术在数字空间中的聚合。数字平台上的数字空间聚合,并非是由数字主体交互行为建构的数字社会空间,而再次变成表象上主体消逝的虚假数字空间,因其实质依旧为对象化数字劳动的成果。在数字时代,主体性的交互关系转变为外部数字平台中各种算法的数字空间聚合,而且数字生产的共在交互性转变成数字平台的后台数据子节点系统的分布,并借助数字技术分类与连接而实现。在数字劳动分工中,数字劳动被分割成与主体活动无关的局部环节,整个数字生产进程是按照其自身的类型拆分成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完成和各个环节的连接,都由算法进行排序、分配和组合。

同时,数字劳动者在分工之中的交互关系也发生了彻底的变化。在数字生产的共在交互性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劳动部门分工,而在数字平台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是数字劳动分工,即数字劳动的聚合与其“共同精神”都转移到数字平台上。数字劳动者在分工之中由数字主体间交互关系所形成的聚合力与其“共同精神”皆被数据化,并通过数字技术中介而转化为数字平台的运行体系。在数字平台生产中,数字劳动者由算法驱动而被动加以聚合。数字劳动就其聚合体——数字社群而言,无形之中生成了服务于数字资本的意志和智力,其“共同精神”处在自身之外;同样,数字劳动就其算法的整体性而言,则从属于数字平台。数字劳动者在分工之中的交互关系并非数字劳动者的主动交互,数字生产本身的交互关系转变为数字平台的算法集合,而数字劳动者之间的交互关系由数字平台内部算法从外部被最优策略地加以聚合。

 数字劳动分工的机理:从数字劳动对象化到数字平台生产  


在以数字劳动分工为根基的数字资本生产模式中,由数字分工所引发的数字劳动者类型的分化、专门化是数字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条件,数字平台的发展则促使数字生产模式发生革命性变革。相较于工业生产中的劳动进程,数字时代所发生的根本性改变在于,数字平台生产把主体性的数字劳动进程转变为客观的数字生产进程,数字剩余价值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此。

数字平台生产使数字社会定在和数字生活实现数字解放成为可能。数字平台生产的规则是将数字生产进程拆分成各个功能环节,并应用数字技术解决其中发生的问题,这个规则起到了决定性影响。由此,数字平台掌控了数字生产的全过程。数字劳动者借助数字平台通过有目的的数字劳动行为生成数据,这一生成数据的数字活劳动时间,逐步转变成数字技术生成数据的数字子劳动,即数字平台生产但并不进行数字劳动。由此,数字平台生产进程中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消隐了。从本质而言,数字主体支配的“剩余数据”演化为客观自为的数字劳动体系而发生彻底断裂。数字技术的本质是有目的的数字劳动创序算法,之后反向对象化为数字生产方式。在数字劳动生产中,由数字主体支配并重塑数字行为,数字技术在数字生产进程中的作用是数字持存中主体性数字劳动构式的再出场。

然而,数字平台的本质发生了变化,同一个数字生产技能借助数字技术算法化,在完全脱离数字劳动之下,产生纯粹的数字技术数像化,并对数字生产生成反向对象化。其目的并非简单重塑数字行为,而是不断生产数字平台内部的直接对象化数字技术进而生成数据的客观连接。这代表着,在工业生产中工人有目的生产的物质劳动,在数字平台生产中发生根本性断裂:一方面,数字生产的本质已经并非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潜能,而是远离数字劳动者的数字技术研发和算法黑箱的操控;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并非开放源代码给数字劳动者可编辑的反向对象化,而是数字技术创序的对象化。这使得数字平台的更新呈现出独立于数字劳动者的客观生产进程。以数据为中介的主体性数字劳动转变成数字平台生产,而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被消隐,转化为数字平台生产进程的受操控者。

在数字生产中,数字劳动者有目的的数字活劳动被拆分为数字技术数像化进程中开发数字平台的复杂编程劳动,数字生产进程中数字劳动者的非主体性的简单点击劳动的目的性进一步弱化。当数字平台“占领”数字生产进程时,其将代替数字劳动者借助代码开展主体性在场的数字劳动,并开始变成数字生产的主体。工业生产原本碎片化劳动的总体性结合,转变为数字平台程序设计的算法排序和分配。即,工业生产的劳动分工与协作,变成数字平台中同一算法设计中数据节点的连接。就数字社会进化的过程而言,原本关键的主体性数字劳动构式发生脱离,并转变成数字平台的算法重塑进程。

这突破了斯密劳动价值论的界限。数字平台生产与工业生产的工序分工相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制造出来的生产力”[9]。然而,在工业生产中,劳动进程的社会生产力是工人们协作产生的;在数字生产中,数字平台运行不再是数字劳动者的直接数字劳动,其数字生产力似乎是能够脱离数字劳动者的数字社会劳动的“无偿自然力”。相较于原本工业劳动进程中的合作关系,数字平台生产进程具有客观性。从本质而言,这是数字技术的数像化和反向对象化进程。而且,应用数字平台使得与单一数字劳动不同的数字生产力产生作用,还将纯粹的算力——大数据分析、算法排序、虚拟现实等都转变为数字社会的数字生产力。

数字平台生产中被创造出的数字生产力,主要产生于数字劳动资料的改变中,原本仅仅是数字劳动者生成数据的中介性的数字平台,转变成似乎脱离于数字劳动的创序主体。合目的性的数字平台运行即是数字生产,但是这种合目的性的根本并非数字劳动者的本质目的性。工业生产模式的革新“以劳动资料为起点”[10],在数字生产中则以数字平台为起点。两者在生产模式革新的出发点上具有重大差别:前者是工人之外的工具体系,后者则是主体性的数字劳动力。

在数字生产中,数字劳动方式的变革发生于数字劳动对象场域的变化上,数字社会进化来自主体性的数字劳动者,数字技术仅仅是数字劳动形塑交互构式后反向对象化的结果。原本数字劳动模式的变革随着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一同变革,而数字平台的产生,使得这种变革拆分成不在场的数字技术进步和生成数据对象化的算法更新。这类不在场的二重变革,皆超出了数字身体的承受极限。这是生成数据的数字生产取得无限数字空间的历史条件。

在数字劳动者与数字平台的关系中,数字平台替代数字劳动者而具有数字技能,其借助发挥指导作用的算法而成为主体,为了自身持续运行而必须不断汲取海量的数据。在数字劳动中,数据变成数字劳动的中介进而变成数字劳动者有目的的生成算法的核心要素,数字劳动者把移动终端设备当作人体器官的外部延伸和扩展,借助数字子劳动为其赋能。由此,数字平台的主体性并非来源于现有数字劳动的“在场主体性经验赋型”[11],而是来源于不在场的数字技术研发和算法黑箱。尤其是当数字平台的人工智能化程度持续提高时,其直接把数字劳动进程转变成外在于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平台生产进程。

这也是我们在剖析相对数字剩余价值生产中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数字平台逐渐变为脱离于数字劳动者的先验算法。数字劳动资料无论呈现出什么具体形态,都离不开代码的编写和数据的流动,而这两者最终都被数字平台所统治,并被转化为智能化的数字劳动分工体系。智能化的数字劳动体系是现阶段最完善、最恰当的,因此才能促使数字劳动分工变成一种体系,其由算法运行的算力推动。在依靠智能化的数字劳动分工体系的数字平台生产中,数字平台并非“人的工具,而是一个机构的工具”。不同于工业劳动中由工人在场“点击”机器按钮,数字平台生产是离开“人手”的算法体系的独立运作机制,数字平台甚至免除了源于数字劳动主体的“点击性”功能。因此,曾经独立的数据,现在只是作为数字平台算法的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

随着算力的快速增强,数字平台生成了海量的、快速流动的数据流。数字平台的本来目的是改变由算力生成的“初始数据”,将其转变为与数字劳动目的和传输给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数据流动相符的“分析数据”。数字平台把之前分散的数据重组成具有整体性的体系,原本属于数字主体的数字劳动目的和“点击性”的生成数据的数字子劳动,现今转变成数字平台中的数据流,进而变成数字技术的合目的性算法机制。数字劳动者在数字社会进化中的创序,好像变成外在于其的数字平台的算法构式。以数字认知客体出现的到场数字平台,其本质直接呈现出“在消逝的东西”[12],因为数字生产背后隐藏着数字技术的数像化,及其对象化开发数字平台的数字劳动。

在数字平台中,发挥关键作用的是代替大脑算力的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一方面,算法代替了原本数字劳动者的数字身体使用代码生成数据的功能,在取得适当的指令之后,用自己的代码实现相应的功能,在此代替人脑思考的算法是工业生产向数字生产的起点。另一方面,一旦数字劳动者不再直接编码而仅仅作为指令作用于算法,则数字劳动者可以被人工智能技术所代替。当数字平台中的云计算应用后,借助大数据取得算力的人工智能则呈现出对数字劳动者的完全独立性。在数据由数字劳动者的有机体转变成人工智能的数据之后,云计算才能摆脱人力限制而取得独立性。即,由云计算和大数据带动的人工智能,使得数字平台变成独立于数字劳动者的算法有机体。

数字劳动者生成数据的数字行为转变为数字平台运行的算法。在数字生产中,原本属于数字劳动者的算法转变为数字平台本身的数字技术数像化客观运行。这代表着原本的数字社会进化源发生了改变。但数字平台的算法不是新的进化源,数字平台运行背后是数字技术的本质之相的建模。因此,主体性编码转变成工具理性算法。主体性编码是工人自身的劳动技能;工具理性算法是数字劳动者的单纯创序的二次对象化。这正是数字资本意识形态的重点所在,即数字技术理性所构成的形式合理性。数字平台替代了作为数据的载体的人力,即消除了数字劳动者与数据的直接关联,进而使得数字劳动者和数字生产资料的关系发生彻底改变。此后,算法的编码不再取决于数字劳动者的数字素养,而是在移动终端设备的各种功能中已被预设了。数字技术的创序力就是这一预设的根源。

在数字生产进程中,海量的数字劳动与数字技能相联结,结合方式是:繁重的数字劳动导致数字劳动者耗尽了自身的算力,数字技能却存在于把数字劳动者和数字技术结合成整体并发挥作用的数字平台里。数字劳动的社会性在单个数字劳动者之外取得了客体的存在。数字资本创序了复杂的数字生产的算法,它与数字劳动形塑的主体性经验相脱离,而持存于数字平台运行的客观算法中。这种转变的本质性在于,数字劳动者主观的数字劳动技能和经验被剥离于数字劳动进程的数字社会进化之中。数字劳动的社会性再借助对象化到数字平台中的算法而作为客体的存在。这恰是数字技术数像化的独有实质。数据获得数字平台这种数字存在形式,实现了由算力取代人力,由数字技术的应用取代数字劳动经验的成规。在数字平台体系中,数字生产塑造了彻底客观的数字生产有机体,并将其作为数字生产条件呈现给数字劳动者。数字平台生产对于数字劳动资料而言具有变革性,主要表现在其从数字劳动者应用的中介性数据转变为外在于其的作为客体运行的数字存在模式,由算力代替了人力作为推动力,从数字劳动中抽象和剥离而出的数字技术代替了数字劳动经验的成规。

 数字劳动分工的异化:从数字交互转变为数字资本操控 


数字资本生产进程中,数字劳动分工的连接关系异化成数字资本的操控力量。在数字劳动交互关系的异化中,数字劳动分工是特殊的、深化发展的数字交互模式,是提升数字劳动生产力,极大缩短更新数字劳动力所需的数字劳动时间和延长数字剩余劳动时间的有效方式。其一,数字交互是完成同一数字工作的多位数字劳动者的交互行为,是单个数字劳动者有目标的自发主体活动的连接关系。数字劳动分工则并非数字劳动者自身的主体性连接关系,而直接呈现出数字劳动者之外的客观性数字生产规则,这一创序并非来源于数字劳动者,而来源于组织数字生产的数字资本。这是数字劳动分工相异于数字交互的根本所在。其二,与数字交互中的数字劳动者进行完整的数字劳动行为不同,数字劳动分工把完整的数字劳动分割成“前端-中端-后端”三个数字子劳动,再通过数字技术从数字生产进程的整体上把其构式成完整的数字劳动生产。

这是一种产生数字社会进化的数字机制,处于数字个体的直接数字劳动之外。这也是数字资本借以提升数字劳动生产率,从而获得相对数字剩余价值的方式。数字劳动分工是在数据交互中发展而来的数字社会劳动的分化,前后接续且不同的数字子劳动发生分离并分担不同的功能。在数字社会总体上,这些数字子劳动是片面的,只有把自身的数字子劳动与其他子劳动相连接才能获取数字生活资料。因此,单一类型的数字劳动者唯有借助数字连接发生数字交互,才能把“剩余数据”转变为数据商品,进而占有数字社会生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这是数据商品生产和数字交互可以发生的前提条件。

数字分工,是数字劳动的特殊环节分成数个在不同类型的数字劳动者之间分担又相互紧密连接的劳动顺序。数字分工代表着数据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所有环节的分化,并将所有的环节分给各类数字劳动者,这些数字劳动者的数字交互产生完整的数据商品,但它的代表并非数字劳动者,而是数字资本。[13]数字劳动分工下,数字劳动者仅仅被分化为数字劳动的操控环节,这是数字劳动异化批判构式中生成的断裂点,数字劳动生成的数据被碎片化。主体性的数字劳动并非完整的功能总体,数字劳动者仅剩下原本整体劳动的各种子劳动的分化。因此,数字劳动者呈现出非孤立性,他们必须借助数字交互才能生成完整的数据商品。

数字劳动分工之下的连接,并非数字个体完整的数字劳动所生成数据的主体性连接,而是碎片式数字子劳动之间的非主体性聚合。数字劳动分工中的共同活动并非数字劳动者的共同连接在场,而由外在的他者化总体性促成。对数字劳动者而言,数字劳动分工是将执行每一个特殊环节的数字子劳动数像化为冰冷的纯粹数据,“归结为某种简单的质”[14]。这种质从表面上看是丰富多彩的数据商品,但其实呈现出一以贯之的相同数字行为,数字劳动者的所有数字生产力和数字技能都为了这一“质”而被剥夺。数字劳动分工是数字劳动自身的非总体化进程,当数字生产的完整数字劳动被拆分成环节性单一质性的数字子劳动时,数字劳动者原本完整的数字劳动力和创造力都被完全地剥夺。

数字劳动分工中数字生产的总体性,并非数字劳动的主体总体性,而扭曲成数字资本的客体总体性。由数字资本的总体性操控的数字劳动分工所生成的数字劳动生产率及其相对数字剩余价值,自动归入数字资本里。显然,数字劳动分工成为数字资本的总体数字生产力所生成的深刻交互关系发生异化。需要注意的是,数字劳动所生成的数据因数字劳动分工而被拆分后产生的特定连接。数字劳动分工中的聚合不再是数字功能的并行,而是将总体性数字功能分割为不同数字子劳动并紧密连接起来。这一总体性在场,并非数字社会赋型中数字生产关系的支配性,而是数字劳动中创序对象的数字功能总体性。

在使用数字平台之前,数字劳动者借助移动终端设备编码的数字功能性的总体性创序,是数字社会进化生成的要素。在使用数字平台之后,它却在数字劳动分工的非总体化进程中被解构,数字功能总体性的拆分和重组赋型,皆并非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目标和数字劳动的本质所在,而是数字资本支配下的数字经济的本质。数字劳动整体,在数字分工中转变为数字生产进程的一个环节,单一数字劳动者的片面数字子劳动无法构成完整的数据商品,唯有通过数字平台把拆分的碎片化数字子劳动加以聚合才能完成数据商品生产。这种非直观且互相分离的各类数字劳动的相互连接,尤其是单一数字劳动者的碎片式数字子劳动的连接,并未产生于数字劳动者之外,而是融入总体性创序的“剩余数据”里,转化为数字社会进化的字节跳动。尽管数字连接并未发生于单一的数字劳动者之中,却是其在数字劳动分工之中生成的连接关系所呈现的数字社会生产力赋型的结果。

然而,这个数字连接关系所生成的数字社会生产力被数字资本所侵占。与工厂协作的联合产生的社会生产力被工业资本所侵占一样,数字生产进程中数字劳动的分工和连接,变成数字资本增殖的免费机制。数字资本所支付的费用仅仅是单个的专业型或零工型数字劳动者的计件报酬,而并非他们的数字连接所生成的数字社会生产力。而且,数字劳动分工也产生了一种现象:这一数字连接的总体性转变为数字资本的操控性力量,数字劳动者的数字社会生产力异化成对其奴役的数字权力。数字劳动分工下数字劳动者之间不间断的连接呈现出数字劳动主体性赋型环节,其在数字资本支配的数字生产进程中无法呈现出主体性数字行为和数字社会持存,却反过来呈现出“不属于他们的资本结合力的定在”[15],这正是在数字劳动异化中被隐藏得最深的一种异己的数字权力。

在数字资本生产过程中,数字劳动者好像仅仅提供了总体性数字生产连接的数据,数字生产中形塑为完整数据商品的却是一种异己的数字操控力,并异化式地属于数字生产进程之外的数字资本。数字劳动分工中生成的数字连接力当然是属于数字劳动者的一种数字社会力量,是即使被碎片化但仍属于数字劳动者的特别定在。然则,在数字资本生产进程中,其异化成数字资本操控数字劳动者的力量。这变成全新的数字劳动异化,即数字劳动交互赋型的异化。数字劳动分工和连接本是数字资本生产模式中数字劳动实现的特殊数字社会定在模式,用于提升数字社会生产力。但是,数字劳动分工中生成的连接数字子劳动的数字社会模式异化成数字资本的定在,并作为操控数字劳动的强大数字权力与数字劳动者相对立。并且,如果脱离这种数字异化的“整体机制”,数字劳动分工下仅有片面环节的数字劳动者变成了一行字节跳动的代码。这就是数字资本生产模式强大的支配性所在。

正是由于数字劳动分工与连接的异化,数字资本生产模式已从根本上操控并改造了数字劳动。这已并非仅仅是数字劳动者对数字资本的形式从属,也并非仅是数字社群共同劳动并完成相同的数字工作而形成的短暂的数字连接。在数字劳动分工下,数字劳动模式产生了彻底的变化,所有数字主体的数字劳动变成与其整体机制相异化的单一环节,其数字劳动变成碎片化、片面化的数字子劳动。一旦离开了异化为数字资本整体机制的连接,这种碎片化、片面化的数字子劳动就变得毫无用处,这必定使得数字劳动持存模式变成“资本的附属物”[16]。数字资本生产模式中生成的数字劳动分工与连接的总体性异化,也彻底变更了数字生产进程对数字资本的形式从属,使得整个“数字劳动-数字生产”模式形成对数字资本的实质从属,进而形塑了数字资本生产关系强大的统治性。

数字平台生产中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劳动并非完全消逝,而是转变为数字技术数像化中消隐了数字技能的无足轻重的附庸。数字平台生产“以数据为资源”[17],数字劳动只是呈现出有意识的数据,其以单一的有数字生命的数字劳动者的形式分布于算法中的节点上,被包含于数字劳动分工体系的总进程中,数字劳动本身只是该体系的环节之一。这一体系的融合并非持存于数字活劳动里,而是持存于智能化的算法系统里,在数字劳动者的单一的无关紧要的数字子劳动面前,是庞大的数字平台。质言之,在工业劳动中属于工人的先验性劳动技能,在数字时代全部被算法运行的内在数字机制所代替,被去技能化的数字劳动者也被消除了数字劳动的本质之相,仅仅呈现为数字劳动分工体系中有意识的数据,在智能化的算法体系的网格节点上,数字劳动者仅需点击单个无足轻重的虚拟按钮。后果便是:一方面,在数字平台生产中,伴随数字劳动愈加丧失所有数字技能的本质,数字劳动自身愈加纯粹化;另一方面,数字劳动的特别技能愈加变成无差别的数据,变成与具体数字子劳动不直接相关的纯粹数据劳动。

数字劳动生成的一切数字技能都被抽象成数字技术,并再次对象化到数字平台的算法系统中。因此,数字劳动者的数字劳动转变为纯粹抽象的数据劳动,变成在数字平台中无差异的、与数字劳动的具体形式没有直接相关性的活动。数字劳动在数字生产进程中的作用发生改变,即从数字劳动行为的主体变为数字平台生产进程的数据生成,仅存非常有限的目的性和技能性。数字劳动不再被涵括于数字生产进程中,而是以数据节点与数字生产进程发生关系。对于数字劳动者而言,这已经并非将算法作为自身与数字对象的中介物,而是将其编辑为算法的数据作为自身与受其操控的移动终端设备的中介物。数字劳动者已经不是数字生产进程的首要推动者,而是数字生产进程的一个环节而已。

 结 语 


数字平台生产进程中,数字劳动者之间主体性交互的数字社会聚合力消逝于客观算法系统。数字平台生产的有机体变成数字社会进化的繁复转变体。原本基于数字劳动分工的数字社群交互,从数字主体际的协作关系转变为数字平台生产有机体的智能排序与分配。算法对数字劳动分工与交互聚合力的吞噬,恰好是以数字技术应用中的数字主体编码为条件的,数字平台算法机制绝非数字社会本身所具有,而是算法运行中数字劳动的二次对象化成果。数字劳动不再直接变成数字生产生成数据的推动力,已经并非“改变了形态的自然物”[18]——算法的编码者,而是数字生产的数字子劳动环节——数字平台智能运作的参与者。数字劳动的在场性发生了彻底变化,它已经不是数字生产的主体。一旦脱离这种数字异化的“整体机制”,数字劳动者就变成了一行字节跳动的代码。


 注释

[1](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6页。

[2][3][5][8][9][12][14][15][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05页,第289页,第289页,第288~289页,第336页,第310页,第317页,第356页,第319页。

[4][7][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331页,第332页,第380页。

[6]温旭:《对数字资本主义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辨析》,《思想理论教育》,2022年第6期。

[11]张一兵:《科学技术与机器生产对工人劳动的深刻变革——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哲学构境》,《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5期。

[13]Christian Fuchs, Digital Labor and Karl Marx, New York: Routledge, 2014, P.191.

[17]段莉:《参与式文化:实践拓展与理论聚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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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视域下数字劳动研究”(项目编号:2022BKS007)、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人工智能时代高校意识形态的算法风险与精准防范”(项目编号:C2021036)。



 作者简介 

温 旭,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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