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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身份构建的伦理困境及其超越 | 数字社会

武文颖 王鑫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9-04

 导 读 

在数字时代,数字身份成为连接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桥梁,我与他者的识别以数字化方式展开。当身份代码、数字化身和数据画像等多元数字身份使生命实体向数字虚体转变,诸如实体身份遮蔽、身份安全危机、身份认同割裂等一系列风险随之而来,危害个人的自我同一性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为此,需基于生命主体与虚拟环境的协调互动,从调适身份监管行动、调整身份运行行为、塑造身份使用观念和审视身份发展理念四个维度,推动数字身份的良性建构和应用,从而使个体在虚实二重之境中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数字身份构建的伦理困境及其超越

作者:武文颖 王鑫


 摘 要 


数字身份是连接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桥梁,呈现出身份代码、数字化身和数据画像等多元面向,其在构建过程中也存在诸如实体身份遮蔽、身份安全危机、身份认同割裂等一系列伦理困境,危害个人的自我同一性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应将全周期管理模式融入身份监管行动,以“预控”调整身份运行行为,塑造权责相依的身份使用观念和虚实共在的身份发展理念,从而使我们走向数字身份构建的澄明之境。

 关键词 数字身份 身份识别 生命实体 伦理困境



身份是识别自我和其他主体的特定标识。传统身份以物理属性和社会属性为依托展开,人脸、姓名是自我区别于他者的重要标识。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身份成为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识别自我与他者的标识以数字化方式展开。当生命实体以数字身份为依托向数字虚体转变,将丧失对身份数据化后的风险感知以及身体在场的自我约束,进而导致数字身份盗用、身份认同危机等伦理风险,危害个人的自我同一性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建构,造成数字技术与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悖逆。


 数字身份的多元呈现


数字身份是生命实体的数字化呈现,以满足人们在虚拟世界的生产生活需求为缘起,具体包括个人在线注册后形成的身份代码、行为活动中扮演的多元角色以及数字踪迹勾勒的数据画像。

(一)以个人账号为表征的身份对应者

身份是表达或接受任何符号意义的基本条件,个体必须经由某一身份才能进行社会活动。当数字技术推动现实向虚拟延展,我们通过注册账号来获得相应的数字身份以参与虚拟活动,在线注册的个人账号成为主体的虚拟身份证和进入虚拟世界的中介物。以个人账号为表征的数字身份,与主体在物理空间的某一身份要素相对应,如姓名、电话、IP地址等都是账号注册时可以参照的现实身份要素;加之ID代码的唯一性和当前网络实名制的推进,个人账号可以实现追溯现实个体,成为账号主体某些真实特质在虚拟世界的呈现。与此同时,与现实世界中的身份相比,个人账号还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元性。当我们处于物理空间,人际交往的确定情境将主要身份固定和突出,即便我们拥有多重身份,在某一当下我们只能在确定的人际关系中承担某一种确定的身份。然而,当不同的网络平台建构出多重虚拟世界的叠加,我们亦获得身份构建的不同“壁龛”,在不同的平台可以注册不同的个人账号,甚至在同一平台可以注册多个个人账号。通过账号密码的设置即可摆脱人际关系的限制,从而获得多个完全不同的数字身份,并且可以通过设备的切换在某个时刻同时承担多个数字身份。这种多元的特质使得我们不再受限于固定的情境而获得超越物理空间的身份延展。二是流变性。现实身份的确定和消亡取决于我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或终结,当我们身处物理空间,确定的生活轨迹和伦理本位的社会格局使社会关系的产生和终结并不是那么轻易。而当我们身处虚拟世界,便可以任意地生成、续存和放弃某个数字身份,或轻易地重新注册账号以消除此前账号,进而完成人际关系的转换,个人账号产生和终结的随意性导致其具有流变性的特征,生命实体不再被确定地限制于某一固定的账号之中。三是预置性。此预置性特征如同基因密码,以共同的价值约束投射于主体的行为活动之中。具体而言,我们虽然拥有个人账号生成、续存和放弃的自主决定权,但个人账号仍无法逃脱平台底层逻辑的制约,平台定位决定的账号功能、设置规则决定的密码类型等均约束着主体的身份构建,并超越主体本身的决断和地位。

(二)以数字化身为替代的角色扮演者

数字化身是替代实体身份的数字化角色,包括以身体为依托的实体替代和匿名化遮掩下的身份投射。具有身体依托的数字化身区别于文本性的自我描述,拥有确定的视觉化表现形式,以游戏中的玩家角色、平台中呈现的虚拟形象最为常见。玩家角色和虚拟形象是生命实体的虚拟替身,存在与真实身份基本一致和完全相反两种可能。当二者基本一致时,虚拟替身即为人的特定身份形象的虚拟化扩展,以此展开的行为活动是某些真实情感或心理活动在网络中的呈现;当二者完全相反时,虚拟替身则代表纯粹的角色扮演,用以完成个人人格、性格和期望的理想化投射,此时,“数字身份不再只作为工具化的身份,也成为根据主体期望来满足自身欲望、获得自我实现的一个途径”[1]。最显见的虚拟替身的理想化投射即个人身份特质的完全转置,如真实性别身份的替换、真实职业身份的掩盖等。当我们在虚拟世界完成身份转置时,人生和生命特性就被重塑,媒介不再仅仅是身体的延伸,而成为人生和生命的延伸。

匿名化遮掩的身份投射,是个体现实身份或理想化身份在虚拟世界中行为活动的综合陈列。当生命实体脱离身体的束缚,以离场的形式完成在场活动,匿名化带来“以任何角色”进行虚拟活动的可能,现实中的社恐人士可能是网络中的意见领袖,情深义重的网恋对象可能是屏幕后的诈骗机构。一方面,匿名化使得擅长或不擅长社交的人都寻得自己的社交方式,个体乌托邦式的自我幻想在匿名化的遮掩下得以满足;另一方面,匿名化遮掩下发生“僭越”行为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当缺少了社会关系对身份的约束和身体在场对人格的制约,人的道德官能趋于弱化,随之而来的是匿名化下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的生成。

(三)以数字踪迹为依托的画像制造者

数字踪迹是以数字化方式记录的人类行为痕迹。当我们参与虚拟世界的生产生活实践,任何一次点击和触碰都成为我们虚拟行为留下的踪迹,这些踪迹本身并不代表用户的身份,但基于踪迹数据的客观化表达,可以实现对用户某些方面的定位描述和相对精准的还原。当前,可以表征为数字身份的数字踪迹包括三种类型。其一,主体在动态发布、网页浏览、购买支付等日常网络化行动时形成的数字踪迹。这部分数据可经由精准计算完整地还原出个人数据画像,只要我们参与数字化生活,我们的每一次网络行为都会成为丰富个人数字画像的数据原料。此外,大数据的相关关系逻辑将我们置于社交关系图谱连接下的集体中,趣缘群体、亲友邻里中的他者亦成为数据模型的贡献者,可以间接推导出我们的私人行为和兴趣偏好。在数据的精准锚定下我们获得了清晰的、丰满的甚至陌生化的个人画像,这些画像构成了我们的数字身份,并帮助平台方完成精准的信息推送、产品推荐。此时,数字踪迹的意义从表征个体行为向表征个体特质转变,网络使用数据不再是简单的代码,而成为个体兴趣偏好的诠释,亦成为预见个体行为决策的凭证。其二,个体不知情时发生的平台监控。我们身处一个透明社会,“所有的东西都被向外翻开、被揭去遮蔽……被曝光”[2],后台账号的监测、云端数据的监控等使得我们“赤裸”地暴露于虚拟世界,被监控的数据是我们身份信息的数据组合,可以不经过自我操作和建构而同构为个体的数字身份。其三,伴随着社会治理产生的电子社保卡、电子医保卡等“治理卡”。当线上治理成为常态,治理卡从表征事实向表征状态转换,电子社保卡的阶段性认证成为个体生命状态的释义,电子医保卡实现虚实场所的自由转换,完成对人健康状况的记录,成为个体参与社会治理和数字化建设的身份凭证。

数字踪迹并不完全表征人的数字身份,但可以勾勒出人的身份本身,可以视为人的身份的数据化呈现。此时,个人的身份异化为数据集合。数据产生于个体却并不被个体完全掌控,面对我们自身创造或被监控而产生的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地判断出数据模型推演后的个体身份,亦即“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表征现实主体是什么样的人”[3]。


数字身份构建的伦理困境



数字身份的构建过程是生命主体与虚拟环境的对话过程,在虚拟实践中,生命主体不断调整对于自我的定义和理解,在协调与修正中完成对于自我价值、信念的确证。随着数字化生活的全面开启,生命主体与虚拟环境的对话有时会偏离良性互动的轨道,显现出实体身份遮蔽、身份安全危机和身份认同割裂等伦理困境。

(一)身份确立难题:凸显的数字身份与遮蔽的现实身份

“随着计算机日益普及而变得无所不在,它将戏剧性地改变和影响我们的生活品质,不但会改变科学发展的面貌,而且还会影响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4]当数字化洪流席卷而来,跨越虚实成为生活必然,数字身份的桥梁作用凸显,与此同时,实体身份将被遮蔽并带来人的异化。

人成为人的实质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5],“人并不是一来到世上就自然地认同和承载了社会的文化,并能按社会规范去行动,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社会的文化,成为社会之一员”[6]。身处一个虚实并存的社会,人的社会化已经不再是单一地认同和承载现实社会的文化,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虚实二重社会的文化,并自由穿梭于虚实之间。只有接受数字化生存,进入以数字为表征的社会系统,完成实体身份向数字身份的转变,才能实现个体完全的社会化,从而避免被孤立于数字化进程之外。

此外,人生活于社会群体之中,“群体对个体的角色规范与要求是明确的,群体通过这种方式对个体社会化”[7]。而虚拟社会只给予个体通过数字化才能进入其中的前置条件,并未赋予主体确定的社会群体和明确的角色规范,人的数字社会化过程便出现诸多不确定因素。具言之,技术性转化使我们获得多元数字身份,我们可以经由不同的网络平台以不同的数字身份形式产生虚拟连接,可以脱离确定的社会群体通过在线注册轻易地完成身份构建。但以二进制代码为本质的数字身份形式使得传统的身份构建要素被虚拟符号替代,身份在以符号确立的过程中转化为符号本身,生命实体的身份差异亦表现为符号的差异。随着数字身份的凸显,现实身份则被遮蔽,人的角色意识被消解。与此同时,明确的角色规范和要求亦被掩盖,符号建构的数字身份脱离现实社会道德规范和主流认知背景,以往受到身份束缚的行为转而向无身份约束的自由过渡,进而诱发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行为失控乱象。

数字身份并不是现实身份在虚拟世界中的镜像,而是我们进入互联网的渠道。随着数字身份的凸显和现实身份的遮蔽,作为人的一部分的数字身份成为异己的存在物与人相脱离,带来人的异化。首先,“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人的身份和本质在与现实中活生生的人的交往中被定义,而当数字身份脱离社会交往的现实基础被构建,人与人在虚拟世界的交往被数据和符号的交换取代,“作为数字化身份的虚体成为身体与身体的中介”[9],社会关系转而成为符号和数据之间的交换关系。在“主体-数字身份-数字身份-主体”的交往模式中,生命实体隐匿于数字身份之后并逐渐被数字化。伴随着数字身份在前台以符号完成自我的体系化建构,生命实体成为背景性的存在,数字身份与生命主体相分离并完成僭越。其次,数字身份以平台的底层逻辑展开活动,平台逻辑影响和规训生命实体,使之沉迷于平台的信息填充,成为平台和算法的附庸;与此同时,每时每刻产生于虚拟实践的数字踪迹以精准、客观的描述制约着我们的网络行为,我们成为大数据模型和消费逻辑下的一个个画像,而这些画像亦是后续网络行为的预测基础。我们看似在以数字身份进行着自由自主的活动,实际上却是在数据设计好的身份框架中游走,在随时可以开启和结束的数字身份中,我们的主体性和完整的生命意义被破坏。最后,数字身份亦使得人的类存在成为“标签式”的群类归置。随着数字身份完成生命实体的数字化转置,私人属性的数字踪迹成为群体框架下的数据原料,完整独立的个体被纳入大数据框架之下,成为以相似的兴趣爱好、身份构建情景等归类的群体化的个体标签。异质化的人被抽象为同质化的标签,亦获得掩盖自我的工具,道德约束在数字身份的包裹中悬置。

(二)身份识别困局:不证难明的“我”和难以识别的“你”

身份的核心功能之一是识别社会关系中的特定主体,数字身份识别的目的是寻得虚拟世界中的主体与现实个体的对应关系。数字身份的普及使我们面临“在人群中是局外人,面对自己同样是局外人”[10]的生存境遇,在寻求虚拟与真实的对应关系时常陷入证明“我是我”和判断“你是你”的难题。

在证明“我是我”时,我们常常囿于角色扮演和数字画像而陷入一种陌生化的自我,面临“我不像我”的疑虑。首先,我们在以数字身份参与数字化活动时,便将对于理想化自我的期待投射于数字化身,不遗余力地通过图片美化、话语包装等塑造自己的数字身份以获得良好印象和信任。在角色扮演的狂欢中自主地生产出与现实生活高度分离的人格特质,并因为打扮成一种陌生化的自己而变成图片和影像中的“演员”,从而“不是因扮演这一角色而存在,而是根本不存在了”[11]。当虚拟世界精致的身份遭遇管理失误,现实世界的“我”便难以对虚拟世界坍塌的“我”进行自证。其次,以数据为身份要素生产的数字画像来源于“我”,但不属于“我”。我们的网络留痕会被作为当前数字画像描绘和未来身份追溯的关键证据,但在被数据勾勒身份时,我们并不掌握对于身份要素的控制权,每时每刻身处事中却又置身局外。外在于我们的数字画像不仅将我们呈现为陌生化的自我,亦在独立表征的过程中规训着生命实体。最后,基于数字踪迹构建数字身份的过程本身便是数据外化的过程,在我们主动公开或被动披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时,数字身份的构建便由以“我”为主体的自我构建转向以“我”为根源的技术构建,片段化的数据将某个当下我们的身份信息外化,由此带来他者对我们片面的判断;整合后的数据将完整的个体生命历程外化,使个体生命简化为数据并毫无例外地以数字身份的形式记录在册,成为营销和治理的根据,此时“我是不是我”已经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仅仅是数据能否勾勒与还原为“我”。

在判断“你是你”的问题时,非透明、半透明和透明同时存在于数字身份构建中。首先,账号、角色的匿名性使交往客体处于非透明中,当数字身份作为掩体记录生命实体的数字活动,判断“你是谁”便被局限于对数字身份的判断中。这意味着我们无法以碎片化的身份信息判断真实主体的生活图景,甚至会因诸如复制微博账号挪用身份、合成语音和AI换脸盗用身份等问题而陷入网络诈骗陷阱。其次,匿名ID之下是点击个人主页便可轻易掌握的身份信息,此身份信息并不完全透明,是个体生活的缩影或对方打造的虚拟形象。当我们在缺乏眼神、表情等身体线索的交往中将半透明的数字身份当作真实,便会在符号与符号碰撞的浅层社交中陷入假性亲密关系;或在“超交际”中消除任何一种距离,并因熟悉与陌生壁垒的消失而随时处于交往的不确定之中。与此同时,当我们认可和相信对方构建的数字身份,交往客体为自己说话的权利便被数字身份“为自己说话”的定位剥夺。最后,数字踪迹生成追踪宇宙,我们每时每刻都处于数字身份的构建和行为活动的敞开状态。在没有边界的隐私公开中我们的过去和将来都变得透明,异质化的生命隐匿于同质化的数据,“我”和“你”的差异转化为数据量的差异。随着私人领域的身份元素在公共领域铺陈,每一次相逢都伴随的数据包的交换成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监控,“你是谁”和“我是谁”都随着真实生命和情感的消解而变得不再重要。

(三)身份认同悖逆:破碎的个体确证和虚假的集体想象

身份认同作为确证自我与他者差异的概念,包括个体对自我身份的确认和对所归属群体的认知。其中个体身份认同即“个体对自己独特性的意识,使个体在时空上确立自己是同一个人而不是其他人”[12],群体身份认同则是“个体认识到他(或她)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13]。进言之,身份认同最终在于回答“我是谁”与“我属于哪个群体”的问题。

就个体身份认同而言,“身份可以被理解为自我遭遇他者,并与他者共在所必有的经验性‘面具’”[14]。不管是我们身处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都不拥有独立于他人创造而存在的身份,身份确认来源于我们与他者的互动。“无论我们的自我是远离大众还是迎合并成为大众的一部分,都是别人在决定着我们是谁。”[15]个体在日常与他者互动的情境中通过自我展演来控制他者对自己的印象,从而完成对自我身份的塑造。互联网带来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我们的观众变成了看得见的屏幕和屏幕背后任何可能偶遇的网络居民,数字身份承担展演的职责,我们通过网络踪迹或社交媒体呈现等身份数据完成“戏剧实现”,以多元身份建构理想化自我。虚拟自我和现实自我分离,某一个特征在某一平台被符号化的事物固定,并成为别人眼中清晰的身份。我们可能在数字身份的转换中迷失自我本真,或因个性化推送带来的他者承认幻象而沉浸于短暂的自娱自乐,或因沉迷于虚拟世界的面具化表演而忽视真实性存在,在虚实切换中陷入数字身份与现实身份分离的恐慌,陷入对现实身份的虚无化认同和焦虑。此外,我们拥有多重身份,每种身份认同对行为的影响取决于激活该身份的特定情境。当我们身处虚拟世界,“就像水中的鱼一样,我们无意识地生活在一个技术文化环境中”[16],被潜移默化地影响而未察觉。在熟人社会中,我们的身份确证依赖于他者在物理和社会关系层面的识别和认可,具身交往、社会规约、关系限制都让我们对于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有非常确定性的认同;并且因为具体情境中的凝视自我的他者的确定性,我们拥有身份的内在一致性,可以达成自我的同一性。但是,当我们可以在不同的网络平台扮演不同的角色、以不同的数字身份展开活动时,凝视自我的他者并不完全固定,加之远距离社交、匿名化等特点,数字身份可以是现实身份的延展、部分展示或相反呈现。这些完全不同特质的身份可以在同一时间展开,人对于身份的认同由此割裂,形成多重身份下的认知障碍,在对自我反复的解构和重构中难以形成完整统一的自我认识。

就群体身份认同而言,“群体身份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为群体内成员提供一种基于价值、信仰和规范的共享文化体系”[17]。处于群体中的成员对群体价值和规范逐步形成认同感时,亦在将群体的价值观内化于个体,进而以此来指导个体的行为活动。区别于现实社会以地缘、业缘、亲缘为依托构建的群体身份,虚拟群体身份往往以相似的兴趣爱好为范畴。由于技术的连接和算法推荐的强化,我们在相同的趣缘群体中更易获得相同的观点,排斥相左的意见。在持续的信息接收中强化既有价值判断,促成拟态的亲密关系,形成比现实群体中更强烈的群体身份认同,进而在强烈的群体认同中增强去个体化的意识,完成“认为自己是独特的个体到认为自己是某个社会群体中可替代的一分子的转变”[18],丧失对于个体独特性的理解和认同。当我们身处某一网络社群之中,会在彼此的互动与交流之中形成独属于该群体的行为规范,“约束着用户的身份建构行为,同时引导着成员发展出适应群体总体风格的行为和话语模板”[19]。差异明显的行为和话语模板自然地分割出我们与他们,不同社群之间自然地产生区隔和歧视,完整的网络社交平台内部割裂出不同圈群。当网络舆情事件发生时,个体在“关于共同体的集体想象”中陷入情绪化表达的漩涡,在“我们/他们”的身份极化现象中沦为群体冲突演化的工具。此外,当个体处于群体之中,为获得群体成员的认同或出于从众心理,往往会放弃理性的判断,陷入群体认同的偏执立场,个体的行为掩藏于网络社群的集体行动之中,“法不责众”的心理淡化了个人在虚拟世界中的责任意识,牺牲和侵犯他者权益成为群体身份掩盖下个体道德弱化最显见的例证。同时,网络社群中相似的兴趣偏好和话语方式促使我们无需明晰某一主体的个体身份即认可其为群体中的一员,并在情感和行动上采取相似的模式,从而放弃自己的权益以实现群体身份构建。


数字身份伦理困境的超越



数字身份构建的伦理困境是生命主体在与虚拟世界对话过程中多重内外因素合力导致的结果,这一困境的消解是个体探寻自我同一性、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虚拟世界中完成数字身份的良性构建,不仅要依靠生命主体的自我反思和道德自觉,也有赖于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各个要素与环境的有机协调与高效互动。

(一)局部治理到全周期管理:身份监管行动再调适

我们身处一个时刻变化的虚实交织世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慧治理的全面推进导致诸多全新数字身份的出现,也使得数字身份从生成、使用到终结整个生命周期都伴随不同风险,以往先发生后治理的模式和滞后的法律法规在日新月异的变化面前趋于陈旧。因此,要将监管渗透到数字身份全生命周期,形成体系化治理模式。首先,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筑牢身份应用底线,加快落实数字身份的内涵、适用场景、权利边界等的界定,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形成防止数据过度采集和滥用的规范模式;通过审判实践和实际案件积累身份权责厘定经验,以法律的明文规定形成数字身份保护的理论自觉。其次,制订相关政策规范以保障身份治理精准推进。相关部门将不同参与者对数字身份的合法诉求纳入公共政策议程,通过相关政策规范协调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治理模式,其中最主要的是要关注当前普遍数字化下的隐形群体,针对游离于虚拟世界之外,无法以数字身份完成完全社会化的群体提供额外关注与保护。最后,形成效果评估机制以实现身份治理复盘归纳。制订数字身份良性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根据具体风险情景完善政策,确保政策在数字身份良性构建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身份运行行为再调整

数字身份是技术实践的产物,摆脱数字身份的伦理问题自然要回归技术本身。以往亡羊补牢式的数字身份治理手段将技术限定于某一确定环节,试图以解决确定事故规避既有风险,但数字身份的构建关乎生命个体的再社会化和自我确证,任何环节的事故都将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因此,要在技术应用中未雨绸缪,使技术风险可防可控。首先,将负责任的态度融入身份构建之初,提倡数字身份开发主体超越自我和情景限制,在涉及数字身份追溯、认证、管理等问题时充分关照数字身份背后实实在在的生命个体,预先研判敏感价值和潜在隐患,以实现技术赋能下数字身份与生命主体的融通互塑。其次,将职责意识融于身份监管之中,要求平台相关方将保护数字身份安全嵌入产品设计,以最小必要原则进行数据收集和使用,做到未经允许不追踪、不监控和不储存身份信息。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将伦理规范嵌入具体情境和风险评估标准中,动态监测因数字身份应用产生的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风险,以发挥精准管控效能。此外,建立自律和他律机制,对身份数据的采集标准、挖掘深度和应用范围明确限定边界,定期自查或接受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审查,以防止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最后,将责任担当融入风险产生之后,对因技术漏洞和因未尽监管职责引发的身份安全问题及时检验、修正与调整,尽可能将风险后果和伤害降到最低。

(三)权利独享到权责相依:身份使用观念再塑造

数字身份赋予我们在虚拟世界自由行动的权利。伴随着数字身份的显现,匿藏于数字身份之后的生命实体在虚拟世界中丧失自我约束,并将产生的伦理风险归因于平台的不完善和数字身份的不道德。但作为一串数据化代码,数字身份并不具有主体性,其参与的虚拟活动仍与现实中的“我”有关,并受到“我”的制约,现实身份到数字身份的转变仅仅意味着现实中人的权责意识随着数字技术介入发生场域的转移,并不意味着现实中的人可以规避责任和义务。鉴于此,我们需要通过培育生命主体的数字素养以重塑数字身份责任。一方面,我们需要清楚地认识到生命实体的主体地位,在面对自由变化的数字身份面具化的伪装时保持高度的主体自觉,在获取、运用和驾驭数字身份时都能够以对待现实身份的责任意识和自我约束为尺度,谨防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数字身份的客体地位,保持生命主体的分辨、判断和决断能力,在虚拟实践中“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重塑道德自我,约束数字身份,防止被身份操纵。与此同时,还要增强数字身份的权利意识,强化隐私保护和自我认同意识,建构积极、健康和全面发展的自我。

(四)虚实分离到虚实共在:身份发展理念再审视

当迎来身份构建的全新世界,我们的生活从“定栖式”的静态生活向“动态式”的流动生活转变,以往在场生活的切身体验向在场与离场同时发生的生活情境转移,具身和缺席成为共生共在的生活境遇。以往我们更多地将网络看作一个来去自如、依附于现实世界的场所,随着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高度融合,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并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虚实分离的观念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下对于数字身份的理解。在面对现实身份与数字身份的交织与转换时,应该以虚实共在、虚实相生的理念来重塑认知,从舆论和教育两个维度出发重塑理念。一方面,需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创建负责任的媒体完成数字身份相关知识、伦理问题、规制路径等的普及,以帮助公众从思想意识层面转换传统思维惯性,重塑网络观念。另一方面,需要将“共生导向”嵌入教育实践,强化对数字身份使用的规则规范、权责义务的教育,使他们在突破边界区隔时仍以人与人交往之现实进行自我约束。在参与式学习和行动中,进行数字身份风险甄别、合理应用等系统化培训和实践,强化人们对虚拟社会不是“无人之境”的切身体验。


 结 语


在数字时代,我们通过数字身份探索着生命实体与虚拟世界的调和之径,以数字化和符号化的身份展开虚拟实践。在此过程中,虚拟世界的离身性遮蔽了生命实体的道德自觉,数字身份的凸显僭越了生命实体的主体地位,多重身份的转置亦带来自我同一性的破碎。诚然,我们面对一个全面数字化的未来,在数字化生存中还会获得诸多全新的数字身份,面临日新月异的伦理问题。我们只有始终保持对于生命实体主体化和数字身份客体化的清醒认识,才能在纾解数字身份伦理困境的过程中将生命实体从遮蔽与异化中解放,使人类在数字身份应用中重获主体性和自主性,在虚实二重交往中占有自己全面的本质,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进而朝着数字身份构建的澄明之境而去,并享受虚实二重之境中生命意义的“无限扩展”。


 注释

[1]张婧羽、李志红:《数字身份的异化问题探析》,《自然辩证法研究》,2018年第9期。

[2](德)韩炳哲:《透明社会》,吴琼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第20页。

[3]薛孚、陈红兵:《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年第2期。

[4](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第223页。

[5]李伦:《鼠标下的德性》,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20页。

[6]李路路等:《社会学教程》,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年,第21页。

[7]姜瑞云等:《网络社会与人的社会化》,《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1页。

[9]蓝江:《一般数据、虚体与数字资本主义》,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105页。

[10](德)韩炳哲:《他者的消失》,吴琼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第53页。

[11](加)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黄爱华、冯钢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56页。

[12]Tajfel H,Turner J C.The social identity theory of intergroup behavior.In: Worchel S, Austin W(eds).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relations, Chicago:Nelson Hall,1986,p7-p24.

[13]Tajel H.Differentiation between social groups:Studies in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relations, London:Academic Press,1978.

[14]文一茗:《叙述与自我》,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25页。

[15](英)布鲁斯·胡德:《自我的本质》,钱静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20年,第IX页。

[16](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年,第13页。

[17][18]管延军:《个人-文化匹配、群体态度与组织行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82页。

[19]吕宇翔、纪开元:《流动的身份展演——重访社交媒体演进史》,《现代传播》,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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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环境下信息价值开发的伦理约束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ZDA023)。


 作者简介 

武文颖,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教授;

王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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