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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演进、互动机理及发展路径 | 经济

姚鹏等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9-04

 导 读 

产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安全格局的不相协调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剖析水资源和产业发展间的互动关系,全面厘清制约我国“人水和谐共生”的关键矛盾,对于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现水资源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共赢”具有重要意义。



水资源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演进、互动机理及发展路径

作者:姚鹏 梁琼云 杜曙光



 摘 要 

产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安全格局的不相协调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通过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来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当前研究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回顾我国不同阶段治水思路与政策演进历程,系统探究水资源与产业间的互动机理,研究发现:水资源是产业发展的基础,但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会对水资源安全产生胁迫影响,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管理制度是协调水资源与产业发展的关键纽带,水资源管理制度对产业发展的约束和导向作用,会进一步驱动产业结构向与水资源相适应的形式调整。未来研究应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纳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体系,以“四水四定”引导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从而实现水资源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共赢”。

 关键词 水资源 水资源管理制度 产业高质量发展 产业结构 四水四定



作为传统战略性资源,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然而,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环境恶化两大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我国人均水资源总量为2098.5m3/人,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同时42%的省份人均水资源量低于国际公认的用水紧张线。可见,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已经超出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此外,《2021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主要河流监测的水质断面中,超过1/5监测点的水质低于III类水质的标准,并且因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5.9%[1]。诚然,全面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迫在眉睫。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因此,如何在水资源保护与发展之间实现平衡成为亟需论证的现实问题。

水资源问题与产业发展问题相伴相生。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推行重工业先行的发展战略。然而,这种发展模式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工业化进程,却也加剧了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危机[2]。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工作。2023年,习近平在广东考察时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水资源问题考虑进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发展节水产业。在当前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系统性梳理水资源与产业间的互动关系,深入诠释水资源保障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全面理清制约“人水和谐共生”的关键矛盾,为新时代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下,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水资源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理论和实践对策。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框架及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经历从无到有再到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水资源管理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管制型政策工具为主导的起步阶段(1978-2000年);第二类是以经济型政策工具为主导的落实阶段(2001-2012年);第三类是以混合型政策工具为主导的多元化管理阶段(2013年至今)。我国历年水资源政策工具及其作用机理如图1所示。

▲图1 我国历年水资源政策工具及其作用机理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一)以管制型政策工具为主导的起步阶段(1978-2000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而工业基础较为薄弱。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水资源的需求主要用于灌溉、生活和小规模的生产。这一时期,政府侧重以水资源供给管理政策为导向进行大规模的水利工程建设。虽然满足人们基本的生产生活和农业灌溉对水资源的需求,同时也起到防洪排涝等防治水害的作用,但取水总量不受控制,水资源处于无偿使用状态。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念,导致水资源长期被随意开采和肆意浪费。

随着第一产业比重的逐渐缩小和第二产业比重的不断增大,我国进入工业化初期,总用水量明显增加,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地区之间的水事纠纷时常发生。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用水的约束,政府开始采取管控型工具对取水、用水和排水三个环节进行指标控制、配额和目标责任制等强制性管控。20世纪70年代初期,我国以浓度控制为主,通过对工业排放口的污染排放物浓度进行管控。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行总量控制的实施目标,规定沿黄各省区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的用水规模和总量,这意味着水量从无节制使用进入受控制使用的初步发展阶段。随后,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不断深化改革,促使我国区域用水总量得到一定的控制。“九五”期间,全国实施自上而下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企业COD排放总量被列为环境保护考核目标,水污染控制制度也由此进入总量控制的新阶段。

(二)以经济型政策工具为主导的落实阶段(2001-2012年)

改革开放以后,第二产业迅速发展,我国逐渐进入工业化社会,用水结构重心由农业用水逐渐向工业用水转移。然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加剧对水资源的过度消耗。这一时期,产业发展向钢铁、石化等重化工业倾斜,产业结构倚能倚重、低质低效等问题突出,造成水资源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因而以价格制度、产权制度等为主的水资源政策工具成为主要治理手段。

水资源政策的起点是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水资源也因此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从源头治理看,2000年以来,水资源费制度针对不同用途的水资源进行区分定价,引导各行业改变用水方式,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水资源费制度出台之后,水权交易制度也应运而生,2005年《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推动了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水权交易是基于市场机制建立的一个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途径,倒逼产业向节水集约型的结构方向发展。从排放端来看,排污收费制度是控制水污染的有效措施,《排污费征收标准条例》明确界定污水排放费的征收对象,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2006年,环境保护会议上进一步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实施和深入推广,对限制粗放式的生产方式、控制污染排放总量等作出积极贡献。

(三)以混合型政策工具为主导的多元化改革阶段(2013年至今)

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我国重大发展战略,第三产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这一阶段,流域跨界污染严重,长期粗放式的发展方式导致的水污染问题依旧凸显。为全面系统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我国开始重视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水资源管理模式由单一治理向协同综合治理转变,参与主体也由此变得更为多元化。

首先,实施生态补偿制度。2012年以来,我国分别对新安江、九洲江等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跨区水污染补偿机制以水质超标惩罚与奖励补偿等形式,推进上下游流域主体的协同共治,从而实现流域跨界的水污染治理问题。其次,建立水环境综合治理新模式。为明晰各地方政府的治理目标和责任,解决长期累积的碎片化治理问题,我国开始积极探索河长制。无锡市是首个实行河长制的城市,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河长制的设立试点扩大至各省份。河长制的设立提高企业和环境准入标准,有利于达到污染减排的目的。最后,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进入新发展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强调以水定需的重要性。同时,《“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以“四水四定”原则为重要抓手,聚焦农业、工业、城市规划等重点领域,从用水、排水和治水等全链条进行科学部署,对深化推进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治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



水资源与产业间的单向影响分析



在水资源治理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水安全保障战略体系。为全面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需要明晰水资源与产业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厘清导致产业发展低端锁定与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双重困境的根源所在。本文基于单向影响视角,分别探究产业发展对水资源的胁迫影响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对产业发展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一)产业发展对水资源的胁迫影响

1.产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承载力的不相协调,加剧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

长期以来,由于地区在进行产业布局时并未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载力,致使区域内水资源和水环境容量被超负荷使用,进而降低资源承载力。具体而言,在水量上,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生产力布局与水资源安全格局的不相匹配,尤其是水资源紧缺地区,用水规模严重超出区域的水资源最大承载能力,进而加剧水资源短缺。在水质上,产业集聚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我国中上游流域或行政边界往往是重化工产业的集聚区,这不仅会加剧区域内结构性污染问题,而且也会对下游的水环境质量造成影响[3]。此外,不同区域的水质纳污能力、水环境敏感性与其承载的产业结构存在错位现象。例如,水环境容量较低的华北地区却面临较高的污染物排放量,黄河流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却是矿产资源开发密集区,其区域内过高的产业规模已经超出水环境容量的限度,进而引致环境质量的下降[4]。

2.产业结构与用水结构的不相协调,导致用水效率降低

事实上,我国区域内产业的用水效率存在普遍偏低的情况。然而,产业结构和用水方式与水资源消耗密切相关,农业用水效率低下的原因可归结为低效的农业灌溉技术和高耗水的种植结构,而以高耗水、高耗能和高污染为主的产业结构是导致工业用水效率低的关键所在。就农业而言,在农业比重大的地区,由于水密集型作物的种植规模占比高,同时大多数农户采取大水漫灌等粗放的灌溉方式进行生产,进而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用水压力的增加,降低水资源的利用效率[5]。就工业而言,我国高耗水型重化工产业布局与水资源禀赋特征不相匹配,尤其是北方水资源短缺地区,产业发展呈现价值链低端锁定状态,粗放的产业发展方式和落后的技术水平对水资源的利用形成巨大的压力,从而降低水资源的使用效率[6]。

(二)水资源管理制度对产业发展的约束和导向作用

1.水资源短缺治理层面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用水效率

第一,水价结构性的合理调整有利于推动产业用水结构的改变,降低产业的高耗水需求。作为水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水价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区水资源的短缺。随着用水需求的多样化和用水效率的差异化,单一化的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不合理的水价结构已经无法充分发挥节水作用,制定差别化的水资源定价机制才更有利于实现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就差异化的水资源价格机制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机理而言,差别化的定价策略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使水资源在各行业内实现效用最大化。首先,对于农业用水而言,由于我国农业用水需求量大,不合理的用水结构会显著降低农业产值,因而在农民可承受的前提下,采用计量收费方式更有利于农业生产方式向低耗水种植结构转变,深化农户节水意识[7]。其次,对于工业用水而言,由于不同产业间水价弹性存在差异化,其中工业用水弹性远大于其他产业。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当提高工业用水价格有利于高耗水型部门向节水型部门转型[8]。最后,具体到行业内部,由于用水结构的比价存在不合理性,因而提高终端水价和地表水资源费占终端价格的比重可以有效实现行业内用水结构的调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水权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产业节水和提高用水效率。就水权交易的内在机制而言,产权的建立能限制资源的开发速度,在不同用途和不同用户之间进行水权交易的配置有利于水资源向效率高的产业部门转移,进而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实现水资源的经济价值。从宏观层面看,水权制度能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相适应的形式调整。可交易的水权制度会激励农户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改变种植结构方式和引导产业间的要素流动来减少农业灌溉用水总量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另外,水权交易制度存在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大规模的跨行业、跨地区水权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的要素交换行为,从而促进各地区间的联系,推动周边地区用水效率的提升[9]。就水权市场有效性而言,高额的交易成本和市场势力都会显著降低水权市场有效性,增加社会福利的损失[10]。尤其是对于农业部门,其交易成本的上升带来的交易数量的下降远大于工业部门,因此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要将更多的用水指标分配给农业用水户,进而促进各市场主体的参与率,提升节水潜力。

第三,水资源税制度能够引导企业转变生产方式,淘汰高耗水僵尸企业与落后产能企业。长期以来,征收标准较低的水资源费导致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攫取大规模的水资源进行生产,严重扭曲水资源配置,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制约产业转型发展[11]。水资源费未能有效提高产业的用水效率,因此需要更加强制性、规范性的水资源的管理制度。然而,水资源税充分发挥了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即通过税收提高用水企业的应纳税额,使得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遏制企业的不合理用水行为,提升用水效率。尤其是对于高耗水产业而言,税负水平的大幅提升会倒逼其采用节水技术和调整结构以转变用水方式,淘汰部分落后产能。

2.水环境治理层面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实现治污减排

第一,基于庇古税理论的排污税费制度对于企业污染排放的影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差别化的排污税费的征收会产生“环境红利”的外溢效应和遵循成本效应。一方面,基于波特假说,排污税作为市场型激励环境规制工具,能够推动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实现环境质量改善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双重红利”[12]。另一方面,区域差异化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能够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调整[13]。排污税费的征收可以内部化企业污染成本,根据遵循成本效应,部分企业会因高成本而退出市场,从而促使行业内企业达到优胜劣汰的成效。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排污费的征收并没有达到减排的效果。由于地方发展和财政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经济发展较差的地方政府会降低排污费的征收强度和标准。然而,过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难以对排放强度高的企业产生制约和惩治作用。因此,当排污费的缴纳数额低于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投入成本,排污费的征收可能会导致企业选择边缴费边排放的行为[14]。

第二,以科斯理论为核心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和实现污染减排。在科斯提出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础上,戴尔斯将产权扩展到控制水污染的范畴,设计出水排污权制度。排污权交易是科斯定理在环境问题上最具有代表性的应用,排污费的征收能够有效降低废水污染物的排放[15]。具体而言,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有利于提高减排效率,进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此外,作为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排污权交易有利于企业增加技术创新的投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达到实现环境与经济发展共赢的结果。

第三,基于外部性理论发展的生态补偿制度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国外水生态补偿理论包括流域生态补偿和水文生态补偿两个分支,具体到我国的研究和实践,对于水生态补偿研究的认识基本达成一致,在实践中我国更集中于流域生态补偿领域。为推动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长期采取“以邻为壑”的竞争策略,默许“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在边界地区违规排污,从而导致出现上游污染,下游遭殃的现象,加剧下游水环境污染。为解决跨界污染纠纷问题,我国创新性地建立并实施了横向生态补偿制度。其中,基于政府补偿而言,受偿地区政府的生态补偿资金能够缓解企业资金约束,推动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企业转型升级[16];就市场补偿而言,通过产权交易(例如水权交易)等方式能够解决水环境外部性问题,促进企业摆脱竞次竞争,从而推动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机制的形成,实现污染减排和绿色发展[17]。


水资源与产业间的双向优化路径及互动机理分析


产业发展既可以通过高耗水、高排放的粗放型发展方式破坏水资源系统,又可以通过节水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等手段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因而,在当前水资源可利用量有限的情况下,需要寻找一种平衡状态使得产业发展达到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适应的水平[18]。本文从双向研究视角,探索实现水资源与产业协调发展的优化路径,进一步揭示水资源与产业间的互动演进机理。

(一)水资源与产业发展的双向优化路径

1.促进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双向优化,实现经济效应最大化和用水总量最小化

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可以提高水资源的优化配置,用水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双向优化是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与水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保障。目前,针对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定量分析模型较多,例如通过系统动力学模型[19]、多目标决策模型[20]和协调发展模型[21]等方法,构建水资源与产业结构的优化模式。国内实践研究表明,产业结构与用水结构之间的相关性存在区域差异,其中东部地区的关联度较高,而中部和西部地区处于低协调水平,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严重错位。因此,在产业合理布局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调整用水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和用水结构重心向用水效率较高的行业偏移。

2.推动水资源环境与经济结构耦合协调发展,实现综合效应最大化和污水排放量最小化

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是导致水资源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而总用水规模偏大以及水资源匮乏等自然生态本底条件是制约、限制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实现水资源环境系统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需要构建产业结构调整与水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经济体系。由于我国各地区的水资源禀赋、工业布局、产业用水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性,经济发展与水资源环境的耦合协调程度呈现空间不平衡性。其中,西北地区的耦合协调程度整体上偏低,而东部地区的耦合程度优于中西部地区各省份[22]。基于此,只有将环境容量需求较大的产业优先布局在具有较高水资源承载力和较低水环境压力的地区,提高水资源承载力低地区的水环境约束门槛,推动水环境压力大地区的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促进产业布局与水环境承载力的空间均衡,才能实现综合效应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23]。

(二)水资源与产业结构的互动演进机理

水资源与产业间存在复杂的互动演进关系。为明晰各阶段水资源与产业间的主要矛盾,本文将水资源管理制度纳入产业发展体系,通过构建双维度框架图,深入剖析水资源(制度)与产业发展间的动态演变规律,如图2所示。

▲图2 水资源(水资源制度)与产业发展关系的动态演变规律图注:该图参考蒋桂芹等[24]相关资料,并由作者绘制。)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1.产业结构与水资源由低级协调向高级适配的动态均衡状态转变

在前工业化阶段,产业主要以农业为主导,水资源的供给量可以满足生产生活对水资源的需求。由于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大于生产规模,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涉及资源和环境这些因素,水资源与产业结构处于低级协调状态,产业发展对水资源造成的影响较小。进入工业化时期,产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逐渐增加,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无法适应高耗水、高排放的产业发展方式,产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安全格局不相协调矛盾凸显,促进水资源与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成为该阶段的核心目标。到了后工业化时期,第三产业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导力量。在此阶段,产业结构与用水结构趋于耦合协调发展,水资源与主导产业之间的密切关联程度逐渐降低,总用水量逐渐减少并且呈现负增长,水资源与产业结构处于高级适配的演变状态。

2.水资源管理制度由传统的分散化管理向高效益的综合管理形式变迁

实际上,产业结构与水资源的动态均衡发展,是各项有效的水资源政策共同作用的结果。早期,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以水利工程等供给管理为主,管理方式处于分散化状态,产业用水效率低。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恶化和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凸显。为引导产业结构作出适应性调整,水资源管理制度强调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侧重于从水量或水质单一目标规范用水行为。其中,水权和水资源费改税等制度的实施,倒逼高耗水产业转型升级,促使水资源从低效用水部门向高效用水部门转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而生态补偿制度、河长制等则是解决跨界污染问题,提高水污染治理能动性。这一时期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与水资源的耦合协调度由初级向中、高级转变。在水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以水定需成为未来最主要的水资源管理手段,水资源的治理模式也日趋多元化,有利于推动产业与水资源实现耦合协调发展。


发展路径:以“四水四定”引导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


水资源与产业的耦合协调发展是未来主要的演变趋势,为充分发挥水资源对经济布局、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的约束性、控制性和先导性作用,需聚焦水资源刚性约束视角,以“四水四定”为重要抓手,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纳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论体系,进一步探究产业转型发展的优化路径,从而实现水资源保护与产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一)以水定城: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评选,促进资本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城市发展是产业不断演化与转型升级的过程。在分权体制下,城市的资源要素会被过度配置到对经济增长贡献较高的重工业产业,而这些产业具有高耗水的特征,加剧资本配置扭曲和水资源的短缺,制约产业和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指出,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而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评选是落实以水定城,推动节水效应的关键举措。一方面,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评选工作会强化地方政府的节水减排责任意识,加强对高耗水、高排放工业企业的环境规制力度,遏制高耗水企业的盲目生产和过度投资,驱动高耗水、产能过剩企业的退出,促使资本由低效率部门向高效率部门转移,实现资本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国家节水型城市的评选会通过技术创新效应来促进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级化调整,从而有利于形成与城市水资源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结构体系。

(二)以水定地:建立健全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驱动农业绿色转型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农业生产用水量大且用水效率低等问题,农业发展布局与水资源安全格局不相协调,制约着农业可持续发展。《“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指出,坚持以水定地,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条件与粮食安全,调整农业种植和农产品结构,推动农业绿色转型。因而,发展高技术节水型设施农业,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是保障基本农田适应地区水资源刚性约束力的关键。农业水权交易制度是改善农业生产用水方式和提高用水效率的有效手段。具体而言,水权交易会降低农户的灌溉用水量和提高灌溉技术,从而推动农业由依赖于消耗大量的水资源来实现增产增收的传统生产模式向高效节水、科技增收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另外,水权交易通过改进农业种植结构来优化农田空间发展布局,进一步促进农业绿色转型。

(三)以水定人:推动水污染综合治理,促进劳动力优化配置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

水资源约束下,适度的人口规模有利于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利用水资源承载力计算合理的人口规模是当前学者研究的主要内容。然而,产业的发展伴随人口流动,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导致水环境的恶化,水资源结构性污染降低区域内人口的承载力,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就业人口与产业结构不相适应。在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将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人口调控的主要措施,依托产业转型升级与转移来带动产业合理布局,能够促进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发展。因此,在测度不同地区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协同度的基础上,以水环境规制为抓手,驱动劳动力跨区域与跨行业流动,有利于扭转劳动力结构性失衡问题。此外,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能改善产业结构,降低污染行业的低技术劳动力,提高清洁行业的高技术劳动力,引导人口布局优化,为进一步促进地区劳动力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合理调整提供重要实践参考。

(四)以水定产:以水资源费改税为抓手,驱动工业转型升级

我国长期存在水资源费征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企业仍能够以较低成本优势获得更多的水资源进行粗放式生产,进而陷入水资源的短缺和产能过剩的困境。尤其是对于高耗水型企业而言,以较低的用水成本仍能获取较大的生产收益,进而不利于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企业的行为受到政府行政指令和经济手段的引导,作为一种绿色税制,水资源“费改税”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倒逼高耗水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变用水方式,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此外,农业也是我国的用水大户和水资源浪费大户,在针对规模经营生产和流动性低的农业用水户进行征收超限额水资源税的同时,提高农业税收优惠力度,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水,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而驱动农业绿色转型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于《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21》,其中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而水污染的环境成本为2862.8亿元,占比约为2862.8/5118=55.9%。

[2]陈惠雄:《工业化过程中的人地关系演化与生态悖论》,《中国工业经济》,2009年第8期。

[3]金刚、沈坤荣、李剑:《“以地谋发展”模式的跨界污染后果》,《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3期。

[4]金凤君、马丽、许堞:《黄河流域产业发展对生态环境的胁迫诊断与优化路径识别》,《资源科学》,2020年第1期。

[5]王学渊、赵连阁:《中国农业用水效率及影响因素——基于1997—2006年省区面板数据的SFA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3期。

[6]何爱平、安梦天:《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环境灾害及减灾路径》,《经济问题》,2020年第7期;王喜峰:《统筹发展与安全视域下国家水网基础设施建设方略研究》,《齐鲁学刊》,2022年第3期。

[7]Bar‐Shira, Z., Finkelshtain, I. and Simhon, A., Block‐Rate Versus Uniform Water Pricing in Agriculture: An Empirical Analysis,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2006, 88(4): 986-999.

[8]李太龙、沈满洪:《促进工业节水的水价调控战略研究》,《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9]秦腾、佟金萍、支彦玲:《水权交易机制对农业用水效率的影响及效应分析》,《自然资源学报》,2022年第12期。

[10]Garrick, D., Whitten, S. M. and Coggan, A., Understanding the evolution and Performance of Water Markets and Allocation Policy: A Transaction Costs Analysis Framework, Ecological Economics, 2013, 88(7): 195-205.

[11]谢慧明、强朦朦、沈满洪:《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地区差异及调整》,《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2期。

[12]吴正、田贵良、胡雨灿:《基于开放式水资源嵌入型CGE模型的税改政策经济影响与节水效应》,《资源科学》,2021年第11期。

[13]王军锋、闫勇、杨春玉:《区域差异对排污税费政策的影响分析及对策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3期。

[14]卢洪友、刘啟明、祁毓:《中国环境保护税的污染减排效应再研究——基于排污费征收标准变化的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15]Fujii, H. and Managi, S., Determinants of Eco-efficiency in the Chinese Industrial Sector, Jounary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s, 2013, 25(s1): 20-26.

[16]景守武、张捷:《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降低水污染强度了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10期。

[17]吴凤平、邵志颖、季英雯:《新安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政策的减排和绿色发展效应研究》,《软科学》,2022年第9期。

[18]左其亭、赵衡、马军霞:《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和谐平衡研究》,《水利学报》,2014年第7期。

[19]鲍超、方创琳:《内陆河流域用水结构与产业结构双向优化仿真模型及应用》,《中国沙漠》,2006年第6期。

[20]吴丹、吴凤平:《基于双层优化模型的流域初始二维水权耦合配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年第10期。

[21]焦士兴、王安周、张馨歆等:《经济新常态下河南省产业结构与水资源耦合协调发展研究》,《世界地理研究》,2020年第2期。

[22]徐晓光、寇佳丽、郑尊信:《产业结构升级与生态环境优化的耦合协调》,《宏观经济研究》,2022年第8期。

[23]吴丹:《京津冀地区产业结构与水资源的关联性分析及双向优化模型构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9期;杨清可、段学军、王磊:《基于水环境约束分区的产业优化调整——以江苏省太湖流域为例》,《地理科学》,2016年第10期。

[24]蒋桂芹、赵勇、于福亮:《水资源与产业结构演进互动关系》,《水电能源科学》,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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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技术革命与中国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政治经济学研究”(项目编号:18BJL021)。


 作者简介 

姚鹏,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梁琼云(通讯作者),曲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杜曙光,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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