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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规范渊源、价值功能与实践路径 | 法律

段凡 王新博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9-04

 导 读 

党内法规法典化具有规范主义维度的价值,其研究重点应当更加突出规范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的功能主义,更好发挥体系化规范集合对管党治党建设党的作用。关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先从本体、价值和方法等三个方面集中展开,为相关理论深化提供基本框架,进而将“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立规设计从理念转化为一种实践。



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

规范渊源、价值功能与实践路径

作者:段 凡 王新博


 摘 要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重点内容,其体系化实践可以作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探索的“试金石”和“先行军”。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均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在形式上的规范渊源。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为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供给、更为明确的制度表达、更为系统的制度保障,可以高效地传达党的意志并及时纠错,增强制度执行力,消除制度的碎片化状态。法典化可以采取整合式的体系型范式,实现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的协调统一。推动开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进程,有益于进一步发挥党内法规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政治和法治保障作用。

 关键词 党内法规 党的组织法规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法典化



2023年4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明确提出:“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在党内法规体系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现实背景下,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是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化的一种体现,业已成为党内法规学研究的重要范畴。从理论研究的视阈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先从本体、价值和方法三个方面集中论述,分别解决“法典化应当选取何种规范渊源”“法典化能够对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实践发挥什么作用”“法典化需要如何进行推进”问题,以利于将其本体、价值和方法三个方面有机结合,并推动开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进程。


本体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规范渊源范畴



(一)体系化程度较高的规范集合更契合法典化目的

“在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属于‘组织法’范畴。”[1]截至2023年4月,中共中央已发布三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较第二个规划而言,《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将原属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纳入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板块进行修订。至此,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涵盖了党的选举、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的干部工作、党员队伍建设、党的人才工作等多个方面内容,其功能和定位从“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演变至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制度保障。

作为制度保障,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应当贯穿党的组织工作的各领域与全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选取的规范渊源要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内容范围完全保持一致。学者们对法典化在内容维度的规范渊源选取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的提出实现“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与“党的选举制度”法典化的方案;[2]有的采用“大法典化”方案,认为法典化应当包括“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的干部工作制度”“党的机构编制工作制度”等内容渊源;[3]还有的认为规范渊源更为广泛,在前述方案基础上,除删除“党的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外,又增加“党员队伍建设制度”“党的人才工作制度”等内容。[4]这些观点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列出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所辖“二级制度”进行“交叉式”的法典化实践。

事实上,法典化的表现形式存在“差序化”格局。其中,理想的、狭义的法典化概念保持谦抑态度,旨在形成体系化程度较高的规范集合,认为法典化能够进行实践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多数规范凝结为价值上的统一体”[5]。法典化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令特定领域规范实现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手段。这种手段通过价值理性与形式理性将一定范围内的单行法规排列组合,形成“价值一贯性、逻辑统一性、考量整体性、结构层次性”[6]的体系化效应。如果法典化涵盖的规范渊源过于庞杂,将影响规范集合的体系化程度,容易令法典化实践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其应然价值。基于体系化质量的考量,法典化选取的规范渊源内容应具有明显的同质性特征。

(二)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适合最先进行法典化的实践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是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点内容,其保障制度具备明显的同质性特征。根据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全党划分为不同的领导层级和部门,被授予职权以相互配合。按照制度文本规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上下级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内在联系,能够令党的组织资源投入形成最大效率值。没有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为依据,任何党员干部都不能“以党的组织名义活动,……行使只应由党的正式组织拥有的职权”[7]。尽管党的选举制度也可以调整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但此类制度在性质上是对组织产生过程进行规范的程序性制度,不具备赋权功能。正是基于独特的赋权性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能够与其他部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进行区分,具备单独进行法典化尝试的理论依据。

就制度建设的现实而言,“对党内法规进行法典化,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主要是该领域党内关系比较稳定、党内法规制度已经成熟”[8]。以“条例”为主要形式的高位阶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数量较为丰富,已覆盖了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的职权划分,并针对性地对调整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农村等特定类型基层党组织进行分类规范,其体系运行机制相对趋向稳定,事实上具备法典化的客观条件。此外,《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在“(十二)完善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部分提出“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亦旨在通过首先提升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的体系化效应,更好实现规划纲要所提出的“以制度推动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把党的组织优势巩固好、发展好、发挥好”的预期目标。

基于此,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的体系化可以作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试金石”和“先行军”,最先进行法典化实践。法典化后的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与其他部分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同属于《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所统摄的党内法规规范,共同发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保障作用。

(三)党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典化积累横向与纵向的双重经验

就规范形式而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不能忽视对相关领域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党内法规和党的规范性文件同属于党的制度范畴。相较于不成文形式的党的制度而言,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是党内法规在规范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中的重要制度补充。相关领域党的规范性文件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积累横向与纵向的双重制度经验,能够与党的组织法规一同成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在形式上的规范渊源。

从制定文件的横向功能视角分析,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可以同时制定具有动态调整性质的党的规范性文件,避免因文本反复修改而造成对党内法规稳定性的冲击。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只规定某一领域党的领导与建设活动的总体推进思路,旨在统一思想、动员力量、部署工作,不设置党内主体因违反禁止性与义务性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惩戒措施,这就为具体工作机制随实践发展进行调整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在制定党的组织法规条件不成熟时,相关领域党的规范性文件起到阶段性政策治理功能,最终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积累了经过实践充分检验的文本资源。

从制定文件的纵向功能视角分析,未获党内法规立规权限的党组织能够通过制定党的规范性文件,发挥地方党建创新的积极性。2017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在7个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开展党内法规在基层党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制定试点工作。虽然2019年9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提出“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并没有进一步赋予副省级和省会城市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但这不能否认地方党组织制定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实践价值,即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提供创新性与细致化的规范方案,起到向上供给地方经验的作用。

价值论:法典化对管党治党实践发挥作用



(一)法典化可以为管党治党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供给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并不意味着领域内规范已达到完备状态。“一些领域党建工作存在虚化弱化淡化、上热中温下冷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体制不够健全、工作机制不够顺畅。”[9]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党的组织体系日常运转必须遵循的准则。作为宏观原则的民主集中制难以直接规范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微观行为,必须将其转化为不同层级的具体规范。当下,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在组织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组织架构“不够顺畅”、组织关系“发扬民主不够”、组织功能“片面对上负责盛行,而对下负责不足”等消极现象。[10]因此,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具有进一步进行制度构建的现实需求,而法典化的实践恰好具有实现规范集合完备性的显著功能。

党的二十大对党章的修改实现了民主集中制“过程-内涵-功能”等方面的优化,“规范了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关系”,“充实了党内政治文化内涵”,“丰富了党内民主精神实质”。[11]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直接结果是,聚焦组织架构、组织关系、组织功能方面的问题意识,将党章有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时代性要求转化为规则化的形态表达,在立规环节将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制度化、法治化,完成民主集中制具体规则的漏洞填补,更好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职权划分及运行,为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完备的制度供给。

就自上而下的视角而言,完备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党的意志的传达功能。党的组织结构庞大且复杂,上级向下级传达命令会随层级增多而增加理解偏差的风险。党内法规制度将党的统一意志嵌入文本规定,而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在其中“实际上起到了提高上下级沟通效率的作用”[12]。完备的制度供给通过细化“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体系机制,确保各层级能够及时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令党的各方面工作高效推进。在自上而下的意志传达中,尤其要注重实现具体规则构建的合理性,将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和为基层减负二者结合起来,释放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力。

就自下而上的视角而言,完备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的纠错功能。中国共产党具有先进性与纯洁性,勇于开展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党内批评是党内主体针对工作纰漏实施的互动纠错机制,能够统一党内思想并提高党的组织力。这种纠错机制不局限于在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包含对党员有关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将保留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等权利行使的组织体系制度供给;以及进一步完善发挥党代会、党员大会决策议事功能的机制,通过充分且严谨的讨论从源头上预防错误出现的可能。

(二)法典化可以为管党治党提供更为明确的制度表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13]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就制度表达而言,当下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需要“更多重视在精细立规上下功夫,从而把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织得细密,保证党纪标尺刻度精细清晰”[14]。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以清晰提炼规范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各项要件,加强党内法规具体规范的语言表述的明确性,便于规范的实际适用,有效提高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具体机制执行力。从法典化的实践经验看,法典化的最初形态是“删除一些缺乏相关性的内容”,“后来,法典化逐渐扩展到消除文本上的不确定性”,再“对过时的法律的废除或者进行必要的修改”[15]。基于此,法典化后的党规语言明确性又可以划分为简练性、确定性与时代性三种不同形态。

首先,法典化后党规语言的简练性是指规范内容趋向精准专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工作规范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单行法规之间的相似部分不断被重复,实际上浪费了立规资源,给规范的适用带来不便。法典化的规范集合可以合并单行法规之间的重叠部分,使用统一的专业术语进行表述,避免冗杂的表述对规范适用所造成的消极影响。

其次,法典化后党规语言的确定性是指规范内容细化具体含义。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边际情形,但对于管党治党建设党的具体实践而言,仍存在一些具体含义模糊的规范。法典化的规范集合可以根据下级位阶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有权机关的权威解释、理论界的通用学说细化特定规范,达到语言表达的详尽标准,以便制度适用实现准确且无歧义。

最后,法典化后党规语言的时代性是指规范内容符合时代精神。中国共产党具有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和创新精神,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所涉的指导思想与执行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更新与优化。由于部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制定时间较久,不能及时适应党建的最新需求,可以通过法典化的过程进行较为全面的修订与完善。

法典化将通过明确的党规语言加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表达的简练性、确定性与时代性,将党的意志清晰展现给党员与党组织等效力对象,令他们对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一切明文要求不打折扣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典化的规范集合将明确概念与推理方法统一于党内法规制度的执行维度。执规人员可以借鉴教义学的方法填补体系内的文本漏洞,从已知文本内容正确推知隐含的未知内容,以此对效力对象形成广泛且有效的刚性约束,增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三)法典化可以为管党治党提供更为系统的制度保障

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高质量发展的限制因素之一,是内部规范存在碎片化状态。从时间维度来讲,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制定时间跨度较长,在内容逻辑衔接上的切合度有待加强。从空间维度来讲,各领域、各地方的配套立规主体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造成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内部结构产生不平衡状态。从数量维度来讲,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实施,数量众多,层级复杂,给规范适用带来极大的不便。推进法典化进程能够消解当下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在时间、空间、数量维度的碎片化状态,为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更为系统的制度保障。

首先,系统的制度保障可以增强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机制统一性。碎片化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局部规范之间,容易产生内容交叉重复、各行其是的现象。法典化实践以系统思维统一考量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工作规范,化解局部内容之间的积极矛盾与消极矛盾,提升制度的体系化水平。法典化将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实践经验构建为统一制度的同时,也为总结凝练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基础理论提供权威的文本资源。统一的制度供给与理论供给,便于进一步形成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在遵守、解释、执行、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共识,令效力对象与执规人员准确理解规范内容,提升学者的理论研究能力与水平。

其次,系统的制度保障可以增强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机制关联性。在结构主义看来,整体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都不能孤立地被理解,必须将其与整体中的其他部分联系起来进行观察。以单行法规为形式的工作规范,难以直观且细致地刻画出上下级党组织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工作规范关联至同一部规范之中,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在地位、组成、职权、决策、监督等方面的逻辑关联。直观梳理上下级组织之间的这种逻辑关联,正是推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在要求与规则体现。

最后,系统的制度保障可以增强管党治党建设党的机制操作性。法典化将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各项具体规范在同一部文本内进行系统组合并加以运用,破解执规过程中的规范识别难题。在立规过程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应当“根据实施部门、监督部门和保障部门的信息反馈针对性地进行规则供给”[16]。法典化将这些不同视角的经验进行系统的文本梳理,令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可以切合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的实际,发挥应然的保障功能。

方法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实践推进路径



(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应采用整合式的体系型范式

“法典是一个进阶的概念,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法典的内涵也有所区别。”[17]在大陆法系,存在完备型法典化、汇编型法典化、体系型法典化三种进阶范式。起初,完备型法典化囊括地域内所有部门法律规范,而后的汇编型法典化则引入部门法的分类技术。当西欧民族国家建立后,以编纂民法典为典型的体系型法典化登上历史舞台。体系型法典化旨在通过立法技术消除内部规范之间的矛盾,尤其注重搭建原则与规则之间的有机联系,最终形成内部融贯的整体。现代法典化实践并非仅存在体系型法典化一种范式。如汇编型法典化,“在没有体系可以坚守的情况下,规则的增补和修改变得更加容易”[18],也便于通过司法手段实现实质正义,及时回应现代社会变化并化解重大争议。不过,体系型法典化与汇编型法典化并非泾渭分明的两种范式,二者“只是存在着体系性程度不同的法典化活动而已”[19]。

根据体系性程度的划分依据,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涉及“体系型”与“汇编型”的范式选择。汇编型法典化的范式并不有助于党的组织法规发挥其应然功能。这种模式只不过是多元权威治理结构下的产物,在承认国家法权威的同时,与其他生产具有实效意义规范的主体之间保持协调,旨在“重新让支离破碎的规范趋向于整合”[20]。与之不同的是,党内法规制度法典化强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历史上,工人阶级的组织曾是一些松散团体,阶级内的先进领导者通过严整的组织形式与严格的组织纪律将其改造为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随之通过一致的阶级意识和政治行动领导全国人民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等任务的胜利。党的组织工作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核心原则,遵循中心式、整体性的党内权威,凝聚组织网格内部一切力量,以实现既定目标。体系型法典化顺应民主集中制的实践逻辑,通过归纳技术抽象凝练出一套统一指导党的组织工作的价值原则和行为规范,排除消极非正式机制的效力空间。

体系型法典化存在“整合式”与“集成式”两种主要的推进模式。整合式法典化旨在将不同时期制定的既有规范,修订整合为一部综合性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法规的模式;集成式法典化在同一时间段创建大批量、组合性、成系列的单行法规,进而将这些规范集合成为综合性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法规。现存单行党的组织法规数量众多,以条例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内容较为丰富,体系性较强,为法典化提供充分的基础资源支撑。但现有规范涵摄的行为领域并非处于完备状态。面临单行法规制定持续推进的现实,选择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推进模式应当进行政治性与学术性的双重维度考量。

就政治性而言,党的组织法规的价值在于“为党组织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提供组织制度基础,对党的领导法规和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具有基础性作用”[21],应当结合党的领导和建设来推进法典化进程,以保持党内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质量。就学术性而言,体系型法典化需要运用归纳技术将原有规范渊源整合成一个价值和概念上无矛盾的整体,从所涉调整事项中精确提炼规范要件。然而,当下党内法规学研究仍处于发展阶段,基础理论积淀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发展,尚不具备“集成式法典化”的理论供给能力。

因此,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更适合采用分步骤的“整合式法典化”模式。首先,按照“成熟一个,制定一部”的立规思路,补足补齐补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域的党内法规薄弱之处。其次,对已有党内法规文本内容进行修订,归纳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的整体上位价值与共同规定,制定总则内容。最后,根据总则指引,将已有相关党内法规、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文本资源,制定分则内容,以完成法典化进程。

(二)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要实现价值与形式的协调统一

体系型法典化关注彼此互为依托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的体系化实践。但是,党内法规内在体系并非指向抽象的人性价值,而是在国家治理全过程中突出党内法规“以管党治党建设党为中心”的“政治-治党-治国”基本立场构建。就内在价值而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原则至少包括三个层次:首先,《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中能够起到统领作用,其文本内容所涉原则能够承接党章宏观规定,对领域内规范的内在体系起到基本原则的作用。其次,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作为党的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具备对本领域规范发挥针对性功能的具体原则。最后,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具有诸多单行法规,单行法规文本又存在各自的微观原则。当前,尚无一个能够起到总则作用的单行法规,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法典化对其内在体系的总结要向上承接《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基本原则,向下对领域内单行法规所涉微观原则进行整合。

为更好地总结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的具体原则,本文对现有10部以条例为形式的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域的党内法规进行比较,分析《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价值原则在其中出现的频次(详见表1)。其中,有9部党内法规被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编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汇编》收录;基于纪委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本文亦将2021年12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纳入分析样本。

表1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基本原则在10部党内法规样本中出现的频次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据统计,“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三项原则在样本中出现频次较低,其侧重对党的组织工作的其他部分进行价值统摄。虽然“党的组织与党的工作全覆盖”仅出现两次,侧重于“抓基层”的表述,但因各单行法规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作出详尽规定,亦可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其应被纳入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内在体系之中。而《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未直接规定的“全面从严治党”原则在样本出现频次较高,占比80%。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还是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都要自觉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22]“‘严的基调’是党内法规政治属性的原生基调”[23],“全面从严治党”应被纳入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内在体系之中,成为该领域党内法规所遵循的一项原则。综上所述,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的内在体系应包含“党的全面领导”“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民主集中制”“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组织与党的工作全覆盖”“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六项原则。

就外在形式而言,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采纳“总则+分则”的形式,按照“总则”“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党的横向组织”的“体系化”编制方式进行法典化实践(详见表2)。首先,总则编体现立规者的基本思想,能够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分则内容的上位价值与共同规定进行归纳,进而总结凝练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的基本原理,在规范集合中具有统摄作用,直接体现该制度整体的体系化水平。其次,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纵向上设立“中央-地方-基层”三级组织结构,通过民主集中制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有序格局。基于这一建设逻辑,“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各编内部章节的具体内容要彼此衔接,确保上下级党组织之间能够科学划分各自的规定职权,联结成为一条顺畅“信息链”以传达党的意志,令组织整体内部资源的调配产生的组织力量优于党员个体和党支部集体。最后,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通过明确这些党的组织类型在管党治党建设党实践中的具体分工,分别承担监督、执行、领导等专门职能。党的横向组织工作规范的体系化实践,既要协调好本类党组织接受上级或同级党委领导的外部垂直关系,参照适用党的纵向组织工作规范内容;也要关注专门的组织职能,处理好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垂直关系,体现自身内容的针对性。

表2 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编制体例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要同时关注“解法典化”现象。“解法典化”过程中的单行法规建设逻辑并不在于突破一般法原则进行变通,而是针对某类特殊主体或特殊事项进行专门性规定,避免形成一部冗杂规范集合,这反而对体系质量带来损害。现有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条例更多是针对特定类型基层党组织进行的分类立规。不同类型的基层党组织具有各自的行为准则特色,分类立规可以针对性地将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与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统一于一部特定单行法规之中,便于特定类型党组织对相关规范的识别与使用。此外,随着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党建工作的需要,规范特定基层党组织的单行法规会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法典化没有必要将这些党内法规或党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整体,仅归纳其中的通用型内容即可。按照建制划分,党的基层组织存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种类型,而现有党内法规仅存在专门规范党支部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法典化应当归纳形成调整“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通用型规范,与规范特定类型党的基层组织的单行法规并行适用。

结语:推动开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进程



法典化实际上就是对领域内规范进行体系化的实践,整合碎片化规范,使之成为一个无矛盾的规范集合。部门法的法典化实践凸显制度的规范主义作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法典化也具有规范主义维度的价值,但其研究的重点应当更加突出规范党的领导和建设活动的功能主义,更好发挥体系化规范集合对管党治党建设党的作用。关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探讨可先从本体、价值和方法等三个方面集中展开,为相关理论深入推进提供基本框架,进而将“探索推进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的立规设计从理念转化为一种实践。

就本体而言,为保证规范集合的体系化质量,可以首先对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制度进行法典化探索,这也是《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的基本思路。相关领域党的规范性文件为法典化积累横向与纵向的双重制度经验,可以与党的组织法规一同被纳入法典化在形式上的规范渊源。关于本体的研究为法典化提供识别与归纳现存规范的明确范畴,是整体研究的前提。法典化不是目的,而是实现该领域内规范走向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有效手段。即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为管党治党建设党提供更为完备的制度供给、更为明确的制度表达、更为系统的制度保障。只有明确这些价值,才能为法典化的实践路径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与基本的方向指引。此外,法典化的实践路径需要选取正确的方法,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整体研究的落脚之处。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可以采用整合式的体系型范式,发挥对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的融会贯通作用,同时关注“解法典化”的客观现象,继续保持对特定类型基层党组织进行分类立规的针对性优势。

总体而言,在将本体、价值和方法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对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推动开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进程,有益于促进党内法规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党内法规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政治和法治保障作用。

 注释

[1]宋功德.党规之治:党内法规一般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663.

[2]蒋清华.迈向法典的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J].政治与法律,2022(11):115-129.

[3]肖金明.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4-20(04).

[4]王立峰,夏清明.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化的证成与构想[J].理论与改革,2024(02):31-46.

[5]陈景辉.法典化与法体系的内部构成[J].中外法学,2022,34(05):1180-1200.

[6]梁迎修.方法论视野中的法律体系与体系思维[J].政法论坛,2008(01):61-67.

[7]屠凯.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要部门及其设置标准[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8,22(01):37-44.

[8]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115.

[9]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蔡奇、李干杰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党建研究,2023(08):4-25.

[10]韩强,李剑.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科学内涵与实践路径[J].党政研究,2020(05):49-54.

[11]秦伟.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改对民主集中制的新发展[J].前进,2023(03):39-42.

[12]鲁敬诚.内构与外塑:党的组织法规的生成逻辑与价值内涵[J].社会主义研究,2023(04):112-120.

[13]习近平.牢记初心使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把祖国北部边疆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N].人民日报,2019-7-17(001).

[14]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J].中国法学,2018(02):5-27.

[15]石佳友.解码法典化:基于比较法的全景式观察[J].比较法研究,2020(04):14-36.

[16]祝捷,宋静.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耦合特征及其实践意义——基于系统论的思考[J].理论与改革,2020(01):178-188.

[17]何勤华,廖晓颖.中华法系之法典化范式研究——以古代中国和越南为中心[J].世界社会科学,2023(01):161-184+246-247.

[18]朱明哲.法典化模式与规范制定权的分配[J].东方法学,2021(06):37-54.

[19]雷磊.法典化的三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29(02):58-76.

[20]朱明哲.法典化模式选择的法理辨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27(01):89-112.

[21]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138.

[22]习近平.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J].求是,2023(12):4-7.

[23]段凡.党内法规政治属性与全面从严治党[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3(03):13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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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2SFB100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722023DK001)。


 作者简介 

段  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新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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